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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合同篇

BUSINESS

CONTRACT

通用类合同系列

消费合同3篇

企业常用商业合同模板

消费合同4篇

本借款合同由以下当事人在自愿遵守《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办法》的前提下经协商一致签署。

各方当事人承诺恪守信誉,严格履行。

第一条合同当事人

借款人(全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借款人住址: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家庭电话

传真:

开立基本存款帐户银行:

帐号:

贷款人(全称):

中国建设银行行

地址:

信贷业务电话:

会计业务电话:

传真:

第二条借款币别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人民币、金额(大写)元,(小

写)元。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

分期用款亦实行同一到期日。

第四条借款用途

用于

第五条用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效提款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在有效提款期内,借款人一次提用。

超过有效提款期,借款人

未提用的借款被视为自动取消。

本合同的借款金额以实际提款金额为准。

提款是指从贷款帐户划款到借款人帐户。

第六条,借款利率

月利率0。

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则按调整后的

利率执行。

第七条利息和利息支付

借款利息从借款转入借款入帐户之日起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实行按季付息,借款人均须在每一付息日(每季末20日)如数支付该期借款利息。

贷款人有权从其任何帐户中直接扣收。

第八条还款

借款人须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日,将全部借款偿清。

分期付款采用递减偿还法,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款额二贷款本金/还款期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x利率(月利率)

分期付款以月为单位计算。

具体分期还款计划为:

(1)

(2)

(3)

(4)

(5)

(6)年月日

(8)年月日

(10)年月日

(12)年月日

(14)年月日

(16)年月日

(18)年月日

(20)年月日

(22)年月日

(24)年月日

(26)年月日

(28)年月日

(30)年月日

(32)年月日

(34)年月日

(36)年月日

(7)年月日

(9)年月日

(11)年月日

(13)年月日

(15)年月日

(17)年月日

(19)年月日

(21)年月日

(23)年月日

(25)年月日

(27)年月日

(29)年月日

(31)年月日

(33)年月日

(35)年月日

 

借款人可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息,但须提前通知贷款人。

借款到期日起,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任何帐户按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直接扣收。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借款人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力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单位和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三)借款人和贷款人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十条借款担保

(一)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借款人应选择下述一种或两种方式提供担保。

1.第三方保证方式担保;2.抵押方式担保;3.质押方式担保。

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或(和)《质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二)以第三方保证人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应负连带责任。

(三)借款人以所购汽车向贷款人设定抵押的,借款人需办理汽车抵押登记及保险手续,并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均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四)借款人死亡或经有权部门宣布失踪,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第十一条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四)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贷款人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六)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七)贷款人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违约及其违约处理

(一)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1.借款人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和违约金。

2.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

3.借款人的财产或质物被占用、征用、查封、冻结、没收、转移、破坏、毁损、弃置、丧失使用功能。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二)违约发生后,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停止借款人提款;

3.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全部清偿;

4.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5.从借款人和/或保证人任何帐户扣收全部贷款。

如果帐户中款项的贷币与贷款货币不同,贷款人有权按当日外汇挂牌价折算成贷款货币清偿贷款;

6.以法律手段追偿贷款。

诉讼活动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7.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借款,贷款人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计收利息;

借款人未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息日支付利息,贷款人对该部分利息按月计算复利;

8.借款人挪用借款,贷款人对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计收利息;

9.贷款人对逾期贷款向借款人按每日万分之四收取违约金。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通知本合同项下任一当事人的通知须按第一条所列的地址进行。

一当事人变更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须事先通知其他当事人。

第十五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贷款

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人一份,贷款人二份,具同等法律效

力。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借款人的借款、提款和其他贷款人认为应成为合同附件的文件

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借款人全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

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签):

贷款人:

中国建设银行行

公(章)

代表人:

(签):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于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范本

本借款合同由以下当事人在自愿遵守《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办法》的前提下经协商一致签署。

各方当事人承诺恪守信誉,严格履行。

第一条合同当事人

借款人(全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借款人住址: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家庭电话

传真:

开立基本存款帐户银行:

帐号:

贷款人(全称):

中国建设银行行

地址:

信贷业务电话:

会计业务电话:

传真:

第二条借款币别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人民币、金额(大写)元,(小

写)元。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

分期用款亦实行同一到期日。

第四条借款用途

用于

第五条用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效提款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在有效提款期内,借款人一次提用。

超过有效提款期,借款人

未提用的借款被视为自动取消。

本合同的借款金额以实际提款金额为准。

提款是指从贷款帐户划款到借款人帐户。

第六条,借款利率

月利率0。

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则按调整后的

利率执行。

第七条利息和利息支付

借款利息从借款转入借款入帐户之日起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实行按季付息,借款人均须在每一付息日(每季末20日)如数支付该期借款利息。

贷款人有权从其任何帐户中直接扣收。

第八条还款

借款人须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日,将全部借款偿清。

分期付款采用递减偿还法,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款额二贷款本金/还款期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x利率(月利率)

分期付款以月为单位计算。

具体分期还款计划为:

(1)

(2)

(3)

(4)

(5)

(6)

(7)

(8)

(9)

借款人可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息,但须提前通知贷款人。

借款到期日起,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任何帐户按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直接扣收。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借款人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力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单位和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三)借款人和贷款人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十条借款担保

(一)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借款人应选择下述一种或两种方式提供担保。

1.第三方保证方式担保;2.抵押方式担保;3.质押方式担保。

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或(和)《质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二)以第三方保证人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应负连带责任。

(三)借款人以所购汽车向贷款人设定抵押的,借款人需办理汽车抵押登记及保险手续,并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均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四)借款人死亡或经有权部门宣布失踪,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第十一条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四)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贷款人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六)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七)贷款人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违约及其违约处理

(一)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1.借款人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和违约金。

2.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

3.借款人的财产或质物被占用、征用、查封、冻结、没收、转移、破坏、毁损、弃置、丧失使用功能。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二)违约发生后,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停止借款人提款;

3.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全部清偿;

4.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5.从借款人和/或保证人任何帐户扣收全部贷款。

如果帐户中款项的贷币与贷款货币不同,贷款人有权按当日外汇挂牌价折算成贷款货币清偿贷款;

6.以法律手段追偿贷款。

诉讼活动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7.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借款,贷款人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计收利息;

借款人未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息日支付利息,贷款人对该部分利息按月计算复利;

8.借款人挪用借款,贷款人对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计收利息;

9.贷款人对逾期贷款向借款人按每日万分之四收取违约金。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通知

本合同项下任一当事人的通知须按第一条所列的地址进行。

任一当事人变更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须事先通知其他当事人。

第十五条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贷款

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人一份,贷款人二份,具同等法律效

力。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提款通知书和其他贷款人认为应成为合

同附件的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借款人全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

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签):

贷款人:

中国建设银行行

公(章)

代表人:

(签):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于签订消费借款合同消费合同

(2)

甲方因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乙

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

甲乙双方根据,经协商

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用途1.消费人或使用受益人:

_2.借款用于

3.指定的商户或单位:

_第二条借款金额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小写)元。

第三条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为年,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到本合同规定

账户之日起计算,即(或)从年月日至

年月日。

第四条放款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生效后,乙方将借款金额划入到本合同

规定账户。

第五条贷款支用1.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支

用。

2.贷款支用方式:

甲方同意乙方将贷款划入下述账户:

(1)账户名称:

,账号:

(2)账户名称:

,账号:

3)账户名称:

,账号:

第六条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为(月/年)息,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

国家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不变。

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还款

1.甲方按月等额归还借款本息。

经计算,甲方在支用贷款的次月起按每月归还本息共计元,还款日为每月日(最

后一次还款不能迟于本合同期届满日)。

如果本合同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甲方则在借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不实行按月等额归还本息的方式。

2.甲方可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息,但须提前通知乙方。

3.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于还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展期申请。

展期申请经乙方审查批准后,甲乙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乙方有权对展期贷款加收利息及罚息。

第八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4.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5.甲方应向对乙方提供的借款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6.甲方自愿接受乙方对其收入情况进行检查;

7.甲方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办理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清户手续;

8.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9.乙方须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

10.乙方在贷款到期时有权从甲方的活期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内直接划款。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还款计划偿还借款,乙方则按逾期金额和天数以万分之利率计收利息。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对挪用部分的贷款按挪用天数以万分之计收利息。

3.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或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生效后,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发生本合同项下的消费行为;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借款资料的;

(4)甲方拒绝接受乙方对其收入情况进行检查的;

(5)甲方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6)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7)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8)甲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9)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4.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的

违约金。

第十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并由担

保人向乙方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甲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人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必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2)乙方与第三方已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合同或已签订新的借款合同;

(3)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已作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声明及保证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

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

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密期限为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天内,提

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

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八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份,送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

代表人(签):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借款)保证合同

消费合同(3)

合同编号:

保证人(甲方):

住所:

通讯地址:

电话:

存款金融机构及账号:

贷款银行(乙方):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为确保乙方与签订的号借款合同(以

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

元,贷款期限为年,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借款合同》规定

账户之日起计算,即年月日至年月

日。

第二条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履行清

偿义务。

第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贷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和实现借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保证期间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而变更借款合同借款利率的,无须得到保证人的任何事前的书面或口头的同意或事后的追认。

第七条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失去担保能力,或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等行为,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甲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保证期间内,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发生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行为的,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

第九条保证期间内,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十条保证期间内,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十一条保证期间内,发生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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