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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绿色建筑评标准

 

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DB

编号:

DBT01-101-2005

备案号:

J100XXX-2005

绿色建筑评估标准

EvaluationStandardsforGreenBuildings

 

2005-x-xx发布2005-x-xx实施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

 

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

绿色建筑评估标准

EvaluationStandardsforGreenBuildings

编号:

DBT01-101-2005

备案号:

J100XXX-2005

 

主编部门: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北京市城建技术开发中心

北京可持续发展科技促进中心

批准部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施行日期:

2005年月日

 

2005北京

 

前言

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编制计划,本标准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吸取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本市的实践经验,在大量分析验证与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绿色建筑评估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总则、术语、方案阶段评估标准、设计阶段评估标准、施工阶段评估标准、竣工与运行阶段评估标准、条文说明。

本标准为本市绿色建筑的设计、评估提供了科学依据,同时可作为业主、设计勘查、施工监理和运行管理人员开展绿色建筑工作的参考。

本标准内容可能不尽完善,欢迎相关单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标准编制单位,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北京市城建技术开发中心

北京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促进中心

参编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院

全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

清华大学土木系

北京工业大学

中建一局

主要起草人员:

秦佑国、江亿、孙四海、滕树龙、朱颖心、袁镔、林波荣

薛志峰、陈海波、刘万鸣、邢永杰、田蕾、顾道金、欧阳沁

林海燕、刘月莉、王兵、李大鹏、同继锋、赵平、聂梅生

任华、田刚、闫育梅、董聪、马重芳、刘中良

目次

7条文说明21

 

1总则

1.0.1为了贯彻国家有关节能、节水、节地、保护环境和提高建筑环境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北京市建设事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住宅、办公楼、旅馆、大中型商场、综合性商务楼等各类建筑。

1.0.3本标准并不涵盖建筑物所有的性能和品质,而着重于评价与绿色建筑有关的内容,包括场地质量、环境影响、能源消耗、水资源消耗、材料与资源、室内环境质量等;同时也不评价建筑美观和经济性问题。

此外,我国建筑法规所规定的一般性建筑性能,包括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建筑基本性能要求、以及与绿色建筑关注点较远的强制性要求也不列入本标准。

但绿色建筑评估必须以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为前提条件。

1.0.4本标准针对规划方案、建筑设计、施工、竣工与运行管理的全过程,在各个建设阶段通过科学的评估体系、评分方法及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及质量保证体系,以确保建设工程达到绿色和可持续发展的预期目标。

1.0.5本标准从建筑环境性能质量(Q,Quality)和建筑物对资源、环境的负荷(L,Load)两方面对建设工程进行科学全面的评价。

1.0.6本标准编制过程中主要参照以下标准和规范: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务院国发[2001]20号)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7-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GB18580~18588-2001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3-200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2002.3.5])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6号)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工程设计规范》GB50019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02-2004(北京市地方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96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15-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2001])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京建施[2003]1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场容卫生标准》(京建施[2003]2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京建施[2003]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京政发[1996]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北京大气污染的通告》(京政发[1998]24号)

 

2术语

2.0.1绿色建筑(GreenBuilding)

指为人类提供一个健康、舒适的工作、居住和活动空间,同时实现高效地节约能源与资源和较少地影响环境的建筑物。

2.0.2生命周期评价(LCA)

指对产品系统生命周期各个阶段所可能涉及的环境影响方面的评价,其目标就是以最小的资源投入和环境代价取得所需的发展成果。

2.0.3建筑物耗冷量指标(Qc)

按照夏季室内热环境设计指标,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消耗的需要由空调设备提供的冷量,单位GJ/m2。

2.0.4建筑物耗热量指标(Qh)

按照冬季室内热环境设计指标,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消耗的需要由采暖设备提供的热量,单位GJ/m2。

2.0.5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时,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的传热量,单位W/(m2K)。

2.0.6体形系数

建筑物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之比。

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面积。

2.0.7窗墙面积比

窗洞口面积与房间单元所对应立面的外墙面积(即建筑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之比。

2.0.8对比评定法

将所设计建筑物的空调采暖能耗和相应参考建筑物的空调采暖能耗作对比,根据对比的结果来判定所设计的建筑物是否符合节能要求。

2.0.9参考建筑

参考建筑是平面设计及体形与被评审的建筑一致,而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参数满足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物。

 

3方案阶段评估标准

3.1场地规划设计

3.1.1选址

1鼓励使用废弃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宜选择具有开发潜力的再开发用地。

2应保护用地及其周围的自然环境,不得破坏自然水系、湿地和森林;尽可能不改变地形、地貌。

3对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建设用地应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保护。

4场址环境应安全可靠,远离污染源,并对自然灾害有充分的抵御能力。

5应合理提高土地利用率,充分利用地下空间,采用停车设施新技术,以实现在有限的面积内容纳更多的车辆。

6鼓励采取土地改良措施提高土地生态价值。

3.1.2交通

1住宅区周围至少应有一条公共交通线路,且公共交通设施的位置距离住宅区少于5分钟步行时间(400m范围)。

2应提供符合标准的停车场地。

合理组织交通,减少人车干扰。

3.1.3室外物理环境

1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布置、单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冬季日照、避开不利风向和促进夏季、过渡季自然通风。

2环境噪声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总平面规划应注意噪声源及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合理布局。

应采用适当的隔离或降噪措施,减少环境噪声干扰。

3室外公共活动场所风速和热岛强度等评价指标宜符合舒适要求。

4公共区域中的硬质地面和不透水地面应有适当的遮阳。

3.1.4绿化

1应通过合理规划,保证建设用地的绿化率达到或高于国家及北京地区规定的标准。

2应合理配置与分布场地中绿地。

应选择适宜在北京地区生长和易于存活的树种,并进行合理的树种搭配。

鼓励采用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以创造富有层次的开放性的绿化空间。

3应尽可能地保护利用原有绿化。

4水景尽量少用“硬化”工程,而尽可能采用人工湿地。

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自然水系营造景观。

3.2节能

3.2.1建筑设计

1建筑总平面的布置和设计,应考虑冬季利用日照并避开主导风向,夏季利用自然通风。

建筑构造设计宜有诱导气流、促进自然通风的措施。

2建筑平立面不宜出现过多的凹凸。

公共建筑体形系数不宜大于0.40,高层和中高层住宅不宜超过0.30,多层住宅不宜超过0.35,低层住宅不宜超过0.45。

3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应满足国家和北京地区的节能法规和使用要求。

4建筑外围护结构的透光部分(玻璃幕墙、窗、中庭的玻璃天篷)面积不宜过大,同时应设计相应的夏季遮阳措施。

3.2.2建筑能源系统

1应通过调整优化建筑能耗结构减少建筑对常规能源的消耗。

对各种可行的能量转换方式,应通过比较能源转换效率,择其高者实施。

2设有的中央采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应设置可靠的运行模式、控制手段和必要的计量设施。

应考虑系统在部分负荷和部分空间条件下运行的需要;应设置热(冷)量回收装置;应考虑过渡季节利用室外新风的可能性;鼓励采用先进蓄热蓄冷技术。

3一般情况下,建筑采暖不应采用直接电热式采暖设备。

居住建筑进行夏季空调、冬季采暖,鼓励采用电或燃气驱动的热泵型空调器(机组)。

末端可采用低温地板辐射采暖或顶棚辐射供冷方式。

鼓励在居住建筑小区采用热、电、冷联产技术。

4居住建筑采用集中采暖空调,应设计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热(冷)量计量设施。

5鼓励结合建筑设计有效地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技术),扩大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在建筑供能总能耗中所占的比例。

3.3材料与资源利用

3.3.1材料消耗

1平面和体形设计应有利于简化建筑结构、节约材料。

2应尽可能采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材料和建筑结构体系。

3应尽可能采用可再生和可再利用的建筑材料。

3.3.2现有建筑

1应合理地使用建设用地范围内现有的永久性建筑。

2对拆除的建筑材料应合理进行再利用。

3.4节水

1应科学制定水量平衡计划,减少市政提供的水量,节约用水。

2应实现雨污分流。

不能接入市政排水系统的污废水应进行单独处理。

3应保证绿化、景观用水水质并提高利用率。

4应积极合理地进行中水、雨水回用规划,并保证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和建设可实施性。

4设计阶段评估标准

4.1室外工程

4.1.1场地工程

1场地工程应减少土方量,减少对原有地貌的破坏。

2不得破坏原有地表径流,宜采取适当措施改进地表径流状况。

3室外场地如行人道、停车场等宜采用雨水渗透铺地。

4鼓励建立必要的“动物走廊”。

5室外活动场地和步行道应考虑防滑。

4.1.2绿化和园林工程

1应保护和利用原有绿地与树木,不得随意砍伐建设用地内的古树、名木及成材树木。

对建设用地中已有的古树、名木及成材树木采取原地保护措施;无法原地保留的成材树木采用异地栽种的方式保护。

2应选用适应本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

3应合理搭配树种。

乔木量≥3株/100m2绿地,立体或复层种植群落占绿地面积≥20%。

景观园林用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时,木本植物种类≥40种。

4鼓励采用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

5鼓励对不同类型的硬质铺装地面提供绿化遮阳。

6鼓励通过比较不同绿化方式对二氧化碳的固定量来择优实施。

7鼓励采用人工湿地取代“硬质”水景(如采用混凝土等不透水材料铺砌的水池、水渠和喷泉等)。

4.1.3道路交通工程

1鼓励采用降噪路面、声屏障、绿化隔离带等降低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2应设置清晰的道路引导标识系统。

3应通过合理布置公用建筑以减少住区内的车流量。

应设置专用的步行道。

4应合理选择停车方式,地面停车比例不宜超过总停车量的30%。

5室外停车场地宜结合绿化设计,如考虑停车位绿化遮阳等。

4.1.4室外照明

1应制订室外照明总体规划。

2应选用高效节能光源、灯具及附件,并采取照明节能措施。

3鼓励在下列场合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

1)园林绿地、雕塑小品等的景观照明。

2)非主要道路的道路照明。

4照明灯具光谱宜避开昆虫视觉敏感谱段。

4.1.5光污染控制

1场地和道路照明不得有直射光射入空中,地面反射光宜进行控制。

2应合理地进行场地和道路照明设计及灯具选配,以保证其眩光限制符合相关标准。

3室外照明不应对住宅外窗立面产生直射光线。

4玻璃幕墙的设计与选材应合理,并符合GB/T18091-2000《玻璃幕墙光学性能》的规定。

4.1.6室外微气候和热岛效应

1建筑物周围行人区不宜出现风速高于5m/s的情况。

2典型气象条件下冬季居住建筑物前后压差不宜大于5Pa。

3宜合理控制夏季、过渡季居住建筑前后压差,以保证室内可有效地进行自然通风。

4宜避免局部出现风的旋涡和死角,以利于散热和污染物的散发。

5夏季典型日的室外公共活动区域的热舒适评价指标宜满足室外热舒适标准。

6夏季典型日的室外公共活动区域的日平均热岛强度不宜高于1.5℃。

4.2建筑设计

4.2.1结构材料选择

1平面和体形设计应有利于简化建筑结构、节约材料。

2宜采用资源消耗小的和可再生利用的建筑材料。

3不得使用实心黏土砖,以保护耕地资源。

4宜合理地利用钢结构。

5宜适当利用从森林资源已成良性循环的国家进口的木材设计木结构建筑。

4.2.2建筑主体节能

4.2.2.1公共建筑

1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模拟计算和对比评定法保证实际设计方案的采暖空调能耗不高于参考建筑的采暖空调能耗。

其中参考建筑设定应满足表4.2.2.1-1~4.2.2.1-3的要求。

表4.2.2.1参考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W/m2·K)

屋顶

外墙

外窗

地板

地面

接触室外空气地板

不采暖地下室上部地板

周边地面

非周边地面

0.60

0.70

2.80

0.50

0.55

0.50

0.30

表4.2.2.1-2参考建筑各朝向窗墙比

朝向

窗墙比

南向(南偏东30°到偏西30°范围)

0.45

北向(北偏东60°到偏西60°范围)

0.25

东向(东偏北30°到偏南60°范围)

0.35

西向(西偏北30°到偏南60°范围)

0.35

表4.2.2.1-3参考建筑各朝向遮阳方式

南向遮阳

水平固定遮阳板(遮阳板宽为窗高的1/3);

西向遮阳

内遮阳百叶,遮阳作息时间4月15日~10月15日,16:

00~19:

00。

东向遮阳

内遮阳百叶,遮阳作息时间4月15日~10月15日,7:

00~10:

00。

注:

参考建筑玻璃的遮阳系数SC=0.6,同时考虑外遮阳利用。

4.2.2.2居住建筑

1新建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满足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02-2004。

2新建居住建筑的建筑物全年耗热量指标(Qh)不得高于0.15GJ/m2;建筑物全年耗冷量指标(Qc)不得高于0.06GJ/m2。

4.2.3室内热环境

1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防止因外墙和外窗等外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过高或过低、透过玻璃窗进入的太阳辐射热的影响等引起的不舒适感。

2应合理设计室内温湿度参数,并考虑通过自然通风提高室内热舒适性。

外窗可开启面积应满足自然通风和换气的要求。

3天窗(不含中庭)的面积不应大于建筑屋顶总面积的5%,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2W/(m2·K),玻璃遮阳系数SC不应大于0.5。

4中庭透光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2W/(m2·K),玻璃遮阳系数SC不应大于0.5,透光部分可见光透射比不应超过0.6。

建筑中庭应充分考虑自然通风,必要时设置机械通风。

5外门应设门斗或采取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

6鼓励采用可调节外遮阳设施。

7空调采暖系统应设计加湿、除湿功能;并设置适当的控制方式。

8应合理设计气流组织方式,条件适宜时鼓励采用辐射吊顶、辐射地板、或地板送风的采暖空调方式。

4.2.4自然采光

1室内采光满足《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的要求。

2公共建筑如不能满足《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中规定的最低采光系数要求,其全年自然采光满足照度要求的小时数应多于参考建筑。

3鼓励采用自然采光强化与调控设施及眩光控制装置。

4.2.5日照

1居住建筑室内日照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定。

2大寒日每套居住建筑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2小时以上的连续日照,当有4个居住空间时,应有2个居住空间获得2小时以上的连续日照。

4.2.6隔声与噪声控制

1居住建筑室内噪声级和隔声性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的要求。

2应合理进行平面布置。

产生噪声的厨房、卫生间等宜集中布置,上下层对齐;卧室尽可能不临近交通干道;卧室不应与电梯间等设备用房相邻。

3沿交通干道的外墙应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建筑构件空气隔声性能(Rw)应符合以下要求:

1)分户墙≥50dB

2)户门≥35dB

3)临街外窗≥35dB

4)楼板≥50dB

4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65dB。

4.2.7自然通风

1建筑设计和构造设计宜采取诱导气流、促进自然通风的措施。

2居住建筑每个居住单元应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1)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得小于房间地表面积的5%。

2)卧室、起居室、书房及厨房宜有与室外相通的外窗,可开启面积应不

小于整窗面积的25%。

3)门窗开启时室内应有形成穿堂风的条件。

4)单侧通风的房间,房间进深与层高的比值不宜大于2.5。

可形成穿堂风的

房间,房间进深与层高的比值不宜大于5。

4.2.8建筑功能性和可适应性

1建筑入口和主要活动空间应有无障碍设计。

2宜合理设计建筑层高和荷载余度。

3设备管道设计应保证更换方便。

4空间宜可灵活划分,方便调整。

4.3材料与资源

4.3.1资源与能源消耗

1鼓励选择可再生、可再利用的,节约资源、能源和较少环境影响的建筑材料。

2鼓励通过比较不同方案中建筑物全生命周期内单位建筑面积所用建筑材料消耗的天然及矿产资源、能源和污染物排放量(如CO2),择其低者实施。

4.3.2本地化

1鼓励使用当地生产的建筑材料,减少建筑材料在运输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和污染,并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2鼓励通过比较不同方案中距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与建筑材料总用量的比例,择其低者实施。

4.3.3旧建筑材料利用

1鼓励在拆除旧建筑时,对可利用的旧建筑材料进行分选,最大限度的加以利用。

2鼓励通过比较不同方案中旧建筑材料用量与建筑材料总用量的比例,择其低者实施。

4.3.4固体废弃物处置

1固体废弃物应进行分类收集,分类收集的种类应设置合理、全面。

在储运、存放至最终处理中应坚持按分类原则设计。

2分类收集的点位布设应人性化,以方便使用。

3收集运输方案应考虑密闭容器,或采取冷冻、压缩的方法。

4若自设垃圾站,应设计低温存放环境;若不设垃圾站,应每日外送。

5若自设处置设施,无害化处理率应达到100%。

不设处置设施,外运频率应与垃圾站存放规模匹配。

4.4能源消耗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4.4.1机电设备系统

1设置中央空调系统的建筑应合理地进行空调分区;鼓励过渡季新风利用和新风热回收等节能措施;新风的合理用能效率不得小于1。

2生活热水加热应避免直接电热或者天然气热水锅炉等“高质低用”的热源方式,同时鼓励高效回收排水中的热量以及利用余热废热作为预热,选用高效热源设备,降低热源能耗。

生活热水热源转换效率ECC不得小于0.15。

3冷热源应采用高效冷机及锅炉,同时按照“高质高用、低质低用”的原则完成能源转换。

能源系统的转换效率ECC不得小于0.1。

4应合理设计送风温差和供回水温差,严格控制输配系统中的风机水泵电耗,避免由于风机压头和水泵扬程过大且缺乏根据负荷变化变频调节的手段而导致风机水泵能耗的增加。

输配系统的输配系数TDC不得小于5。

5照明系统应选用节能光源、高效灯具,同时能根据需要实现分区域、分时段控制。

实际照明系统用电装机功率不应超过根据节能要求确定的照明系统装机功率。

6电梯、办公设备及输配电系统应选用高效节能产品。

4.4.2控制、监测与计量

4.4.2.1公共建筑

1系统设计及控制应能保证在建筑物处于部分冷热负荷时和仅部分建筑使用时,能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恰当的能源供给,同时不降低能源转换效率。

2鼓励对照明/办公/冷热源设备/水泵/风机/生活热水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3应有完备的建筑自动控制系统(BAS)设计说明书。

4.4.2.2居住建筑

1居住建筑如采用集中采暖空调,应设计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热(冷)量计量设施。

2对采用集中空调的居住类建筑,鼓励设置分区、分级、分类能源计量和监测设备。

4.4.3可再生能源利用

1鼓励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采用先进的水源、地源热泵技术,利用湖水、河水、污水及浅层地下水进行采暖和空调。

2鼓励结合建筑设计合理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和新技术。

3应比较不同方案中可再生能源消耗量占建筑物能耗的比例及技术类型,择其优者实施。

4.4.4能源系统对环境的影响

1应尽可能减少由于建筑耗能而导致的在能源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污染物(CO2、NOx、SOx、总悬浮颗粒物TSP)排放量。

2应控制直接燃烧物、局部污染物的排放以及建筑排热。

4.4.5CFC工质的使用

1新建建筑的空调制冷设备和消防设备中不应采用含CFC(氟氯化碳)的制冷剂,鼓励采用对臭氧层无害的替代产品。

2在新建建筑的空调制冷设备中,鼓励尽可能减少HCFC工质的比例。

4.5节水与水环境

4.5.1给排水设计

1鼓励采用技术先进、运行稳定、出水水质安全可靠的饮用水净化工艺。

2鼓励就近连入大型污废水处理厂,无此条件的应在小区内采用先进可靠、经济合理的污废水处理设施。

3应设计安全可靠的再生水利用系统。

4.5.2雨水合理利用

1应制定雨水径流管理计划,减少雨水径流的流量和流速。

2应尽可能增加现场雨水径流的渗透量,保持透水地面(含植被)面积。

3应采取技术措施收集场地中不透水区域的雨水,选择合理的雨水利用方案。

4.5.3绿化与景观用水

1应优先使用再生水,限制使用市政自来水进行浇灌。

2鼓励采用微灌、渗灌、低压管灌等节水灌溉方式;鼓励选用兼具渗透和排放两种功能的渗透性排水管;鼓励采用湿度传感器或根据气候变化的调节控制器。

3再生水用于景观水体补水,应采取深度处理和合理的消毒措施满足相关水质标准。

4应设置景观水体循环净化设施。

鼓励采用人工湿地技术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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