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小微企业小额票据贴现中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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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小微企业小额票据贴现中心管理办法
附件1
广州市中小微企业小额票据
贴现中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 》及广州市政府《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十条工作措施》,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发挥小票贴现中心专业化服务作用和引领作用,切实缓解其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不断提升票据贴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水平,由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广州市内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遴选设立广州市中小微企业小额票据贴现中心。
第二条
第三条广州市中小微企业小额票据贴现中心(以下简称“小额票据贴现中心”)是指由选定的广州市内银行机构设立的,专门办理中小微企业持有的、面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小额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专营机构。
第四条
第五条小额票据贴现中心专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小额票据融资,降低融资成本,并坚持政府指导、金融支持、公平公正、务求实效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小额票据贴现中心的管理工作,包括筹划建立、日常监督及评估等。
第八条
第九条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制定小额票据贴现中心的遴选办法及实施方案,组织小额票据贴现中心的遴选设立、政策支持、宣传推广、信息统计、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
第十一条广州市财政局配合市工信委做好小额票据贴现中心认定、评估及奖励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组织银行机构的申请工作,参与对申报机构的遴选工作和日常工作评估,参与对小额票据贴现中心贴现业务合规性监督等工作,并在货币政策工具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广东银监局负责对小额票据贴现中心各银行机构贴现业务贸易真实性、业务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并参与日常评估等工作。
第十六条
第三章应尽义务与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被遴选为小额票据贴现中心的银行机构应积极发挥票据贴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一)制定小额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工作细则和操作流程。
组织广州市系统内分支机构做好小额票据贴现中心的挂牌、业务启动等工作;
(二)
(三)对在广州市注册成立、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中小微企业持有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面要素完整、合法规范的且面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的小额商业汇票办理贴现业务。
其中,对授信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应见票即办理,对商业承兑汇票应视该行授权授信情况积极办理,不得因票据面额小而拒绝办理贴现业务;
(四)
(五)在营业窗口、网点等场所对小额票据贴现中心业务进行公告和宣传;
(六)
(七)对小额票据贴现业务给予专项额度和资金保障,贴现利率不得明显高于全市平均贴现价格;
(八)
(九)对小额票据贴现业务设置绿色通道,并积极简化业务流程,做好高效服务;
(十)
(十一)按季度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报送小票贴现业务报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工作评估,按要求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十二)
第十九条为鼓励、支持小额票据贴现中心各银行机构业务的开展,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一)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等相关部门通过发布新闻、窗口指导等形式做好小额票据贴现中心的宣传工作,引导广州市内中小微企业到小额票据贴现中心办理贴现业务;
(二)
(三)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利用再贴现、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作为激励措施,对小额票据贴现中心各银行机构给予重点支持;
(四)
(五)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将小额票据贴现中心各银行机构的小额票据贴现业务情况作为广州市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估、信贷政策评估、宏观审慎评估等相关评估的重要加分项目;
(六)
(七)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在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对小额票据贴现中心按照对小微企业贴现年度业务量与贴现利率水平情况予以奖励。
(八)
(九)其他政策支持措施。
(十)
第四章工作评估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季度收集小额票据贴现中心各银行机构的业务情况报告,经核实汇总相关情况后,向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广东银监局等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按年对小额票据贴现中心各银行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年度评估包括6个方面共11项指标(评估表见附件),其中,指标有2项以上(含2项)不达标的,则当年评估不达标。
对于评估不达标的机构,根据四部门共同商讨决定,将采取一定约束措施。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会同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广东银监局接受中小微企业客户对小额票据贴现中心各银行机构的投诉,并对投诉情况进行核实调查,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将采取一定约束措施。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为督促小额票据贴现中心各银行机构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对于评估不达标、未尽义务的机构视情况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一)对其加强业务监督检查;
(二)
(三)其它相关评估工作中作为扣分事项考虑;
(四)
(五)限制其货币政策工具等的申请使用;
(六)
(七)取消其小额票据贴现中心资格;
(八)
(九)其他约束措施。
(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适用小额票据贴现中心各银行机构。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广东银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附:
广州市中小微企业小额票据贴现中心评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