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蜂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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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蜂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法律资料]
养蜂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1、养蜂单位和个人有何权益?
答:
养蜂单位及个人除享有国家宪法及党政国策和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外,农业部颁发的《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对其权益还作了如下规定:
“凡从事养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专业户、联合体、协会、企业及各种形工的养蜂经济联合组织),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围的生产和经营活动,都应受到保持和支持。
鼓励养蜂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根据该项规定,养蜂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均可受到法律的保护。
2、谁是养蜂业的主管部门?
答:
由于体制及地区的原因,有些养蜂人至今弄不清楚谁是养蜂主管部门。
以此《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作了明确界定:
“农牧渔业部(现农业部)主管全国养蜂生产,各级农牧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养蜂生产。
”“各级养蜂生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蜂业的领导和管理。
养蜂生产重点地区可设置专门管理和服务机构。
其它地区视本地区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各级养蜂和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养蜂生产;推广先进技术,培训人员,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工作,疏通产销渠道。
发展加工业,提高蜂产品质量和产量,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以上规定不仅明确了主管部门,还明确了其工作围和责任。
因此,建议养蜂人遇到什么问题,可直接找主管的农牧部门(有些地方是林业部门)进行处理。
3、蜜蜂蛰伤人如何依法进行处理?
答:
蜜蜂出于自卫等原因,有时会围攻或蛰刺人或其它牲畜、家禽等,人而对遭蛰者造成伤害,由此时常造成一些纠纷乃至官司,使一些养蜂人和挨蛰者各持已见纠缠不清。
那么,法律对此类事故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国法通则。
第127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该项规定,在无特殊原因情况下蜜蜂蛰伤了无辜者,养蜂人要负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
但是,如果国为被蛰人自己的原因,例如被蛰人不听养蜂人的劝阻,擅自走进蜂场无理取闹或打开蜂箱造成蜂蛰,或牛、马等牲畜跑进蜂场,养蜂人驱赶不走,胡跑乱踢踏翻蜂箱导致围攻或致伤或致死,应另当别论,养蜂人可根据事故情节依法力争,不予承担民事责任,拒付经济赔偿。
4、如何避免或减轻因蜂蛰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答:
蜜蜂蛰刺人或其它牲畜、家禽等,在一定程序上并不完全以养蜂人的意志所为,但是,经过采取一些必要的积极措施,是可以减轻一些事故责任和损失的。
例如您的蜂群不要摆放在公路及其它一些公众场所。
在公众场所放蜂不仅易于发生蛰伤行人、游人的责任事故,且您同时还侵犯了公众设施,在追究责任时往往会数责并处,您的责任及损失也会大大增加。
这里还建议养蜂人,在蜂场周围应加设一圈拦人挡畜的遮挡物(或木栏、或铁丝线等),甚至应该在您的蜂场外围挂一块警示牌,上书“蜜蜂易蛰人,请游人远离蜂场”之类的公示语。
根据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法律解释,由于您加了栏杆或警示牌,已部分尽到了防责任,纵然发生了蛰人、蛰畜事件,在量责及确定赔偿金时,可相应减少。
不幸发生蜂蛰事故时,养蜂人应积极救护处理,其态度是否积极,措施是否得当,在事故处理时法庭是要重点考虑的。
5、因责任事故进行赔偿时应赔偿哪些费用?
答:
因蜜蜂造成蛰刺伤害事故需要进行赔偿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国民事通则》第119条规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项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赡养人必要的生活等费用。
”根据最高法院有关法规解释,还应赔偿受伤害人住院期间2名护理者的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用。
6、外出放蜂南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
外出放蜂追花夺蜜,除要办理“检疫证明”外,还必须办理“养蜂证”《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
“凡养蜂单位、专业户和兼业户,可凭本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介绍信,向所在县养蜂生产主管部门领取养蜂证。
养蜂证由农业部统一设计,由县印发。
7、机动车运蜂车厢可否坐人?
答:
《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条三十三条规定:
“机动车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
(二)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
但大型货运汽车在短途运输时,车厢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并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
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准乘人;(三)货运汽车挂车、拖拉机挂车、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可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四)货运汽车车厢载人超过六人时,车辆和驾驶员须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方准行驶;(五)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准载人“。
鉴于以上规定,用汽车短途运蜂是车厢可乘坐1-5名押运人员,超过人数时可到车辆管理机关予以核准。
需要注意的是找车运蜂时,尽量选用高栏板汽车,装车时要留出坐人的空间,高度一定要低于车厢栏板。
8、什么情况下如何对蜂群进行检疫?
答: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对出省放养的蜂群,在出省前要检疫。
蜜蜂检疫由县级以上养蜂生产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进行,并将情况如实填写在养蜂证的《检疫记事》栏,检疫有效期限为3个月。
凡在省放养的蜂群,一般不检疫。
”鉴于此项规定,在本省小转地放养,可免除检疫;到外省转地放养时,每检疫一次连续3个月有效,可不受转地次数影响;也可以理解为持有有效检疫证明,无论转场到何地都是有效的,无须再次重复检疫。
9、过境栏车检疫合法吗?
答:
个别检疫单位以创收为目的,上路栏截过路运蜂车强行检疫收费,这是一种乱收费的现象,是不允许的。
每当遇到这种情况,只要您手中握有有效检疫证明,可予以拒绝检疫,更不必付款。
如因此被强行扣车,您可采取行政或法律程序进行诉讼,找回造成的损失。
10、蜜粉源开花期是否允许施喷农药?
答:
农业部颁发的《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农、林、牧、果、蔬种植单位和个人应尽可能避免在蜜源花期喷撒农药。
必须施药时,至少应在3天以前通知施药邻近的蜂场,及时采取措施。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蜂群严重损失的,养蜂生产主管部门应侩同有关部门,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11、使用农药是否应该注意保护蜜蜂?
答:
《中华人民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持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
”蜜蜂属有益生物,使用农药时施药人有责任对其加以保护,使之免受损失。
12、国家对使用农药还有哪些规定?
答:
《中华人民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章对农药的使用作了严格规定,不仅确定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还对“防止农药中毒事故”提出了要求,并且确定了禁用畴。
第二十六条规定: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相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
13、如何防止蜜蜂农药中毒?
答:
蜜粉源花期农药中毒,是目前令养蜂人最为头痛的问题这一,如何加以防呢?
一是注意与蜜粉源主加强联系,弄清所有蜜粉源的归属是哪个单位或个人,向其解释清楚蜜蜂采花(授粉)的作用及意义,取得对方支持;二是花期前应动员蜜粉源主彻底杀虫治病,严防开花期间施用农药;三是在花期必须施用农药时,要施药者提前3天告知,以便采取可行的防措施;四是充分做好蜂群防毒解毒准备工作,例如落实好备用场地,备足解磷定、阿托品、甘草等解毒药物,以备急用。
14、发生农药中毒后,如何确定责任?
答:
蜜蜂发生农药中毒后,在积极解毒抢救蜂群的同时,还应及时找出中毒的原因,根据中毒原因及实际情况确定中毒的责任。
中毒责任可从两方面来找:
一是施药方,再是养蜂方,养蜂方的责任一是必须依法养蜂,办理合法的放蜂手续;二是无论在何地放蜂均应与蜜粉源主取得联系,起码使之知晓附近有养蜂场以便施药前及时通知;三是在得知施药通知后,通讯时采取防措施。
施药方的责任感则在于:
一要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尽可能在花前施药搞好防治,遵照相关规定进行科学施药;二要在花期虫害严重必须施药时,须提前3天通知附近的养蜂场,使之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施药治虫。
一旦发生中毒事故,在追究中毒责任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并对照《农药管理条例》和《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的法规条文进行量责,如果对事实及量责有争议时,须寻求证人或相关的物证或及权威部门的认定。
正常情况下,如查养蜂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在施药前,施药者明知附近有人放蜂,且又没有通知,便擅自施药造成中毒时,施药者应负主要责任;反之,假若养蜂人得到施药通知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中毒时,养蜂人应自负一定的责任。
15、发生中毒事故后,如何进行索赔?
答:
发生蜜蜂中毒事故责任已明确且没有争议时,双方(养蜂受损方和施药方)可行协商赔偿事宜。
如果协商不成发生争议时,就得在案发地法院起诉依法进行审理。
审理该类案件比较复杂,起诉方(一般是受损方——养蜂人)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之一就是保护好中毒现场,并及时报有关公证或相关部门尽快到现场拍照、取证、并对损失额作出权威性结论;准备工作之二就是确定责任人及所占责任分额,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如果施药单位是一家又据实认可还好说,否则得弄清楚本场蜜蜂活动围究竟有几家施药单位或个人?
各施药面积有多大?
施药品种是哪种?
各对中毒的影响轻重等相关问题。
为了弄清这些问题,甚至有必要对有疑施药的各地块的花朵和中毒蜂尸经有关部门进行封存、化验,进一步确认中毒责任及所占份额;准备工作之三是写好起诉状,起诉中不仅确认责任人(被告),还得写明事实与理由,同时提出明确的诉讼要求及索赔额,索赔额主要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及诉讼费用三部分。
16、放蜂时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其责任如何界定?
答:
养蜂人在公路旁(或路基或路下,路沟外)放蜂,被过往车辆撞击,造成人身伤亡及财物损失,需要公安机关认定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行规定:
“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同,两方负同等责任。
”由此,养蜂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请尽快报告公安部门并保护好现场,公安部门会依据事实判定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理。
17、养蜂人可否在公路上放蜂、搭棚、装车?
答:
外出放蜂出于方便的原因,有些养蜂人总是喜欢在路边放蜂、搭棚或装、卸车,殊途同归不知这违犯了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站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推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规定:
“不准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放牧、堆肥和倾倒废物。
”因此,养蜂人放蜂须得离开公路(可摆蜂箱到公路外侧),不得在路基或路沟没放蜂、装卸蜂车,否则不幸被过往车辆撞击受伤时,是要负一定责任的。
18、运蜂装车时,蜂车应装到什么标准为宜?
答《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址条明确规定:
“机动车辆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驾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
(二)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
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三)大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不准超出车厢2米,超出部分不准触地;(四)大型货运汽车挂车和大型拖拉机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米;(六)载重量不满1000公斤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后三轮摩托车载货,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50厘米;(七)载物长度未超车厢栏板进,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
鉴于此规定,装车时一定不要超高、超宽,以免给您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19、运蜂途是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依据什么进行赔偿?
答:
运蜂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赔偿,该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的标准:
(一)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付给。
(二)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时,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
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
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5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他被抚养人抚养5年。
(十)交通费:
按照当事只实际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20、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进行现场处理?
答: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第九、第十三条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进行现场处理的义务,即: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和人应当予以协助。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述交通事的发生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
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交通事故责任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车辆。
”
21、过境、过路费该不该交?
答:
《中华人民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及公路征费稽查路卡”。
运输蜜蜂的车辆以列入绿色通道,再无别的交费项目,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到公路上设卡收费。
养蜂人明确了经上规定,对那此设卡收费收据,若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文号的收款收据,则可以拒付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22、资源费该不该交?
答:
资源费是国家行政机关或经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对使用属于国家所有的稀缺性或不可再生性资源的受益者而收取的费用,如矿产资源费、水资源费、无线电资源费等。
养蜂是我国广大农村一项传统养殖业,可获得蜂蜜、蜂王浆等多种营养品和工业原料,且能大幅度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并不破坏资源,因此无需交纳资源费。
23、在外地放蜂遭到不法之徒敲诈、勒索时如何应付?
答:
养蜂人在外地放蜂,常受到一些不法之徒敲诈、勒索,如索要地盘费或强拿蜂蜜等,主要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或要挟的手段索取养蜂人的财物,使用养蜂人遭受到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恐惧。
面对这种情况,养蜂人应根据法律有理有据地与不法之徒作斗争。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犯敲诈勒索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白了这一规定,可以向犯罪分子讲明利害,劝其放弃犯罪的思想和念头,若犯罪分子仍执迷不悟,养蜂人受到口头或者书面的威胁,都可以向当地司法部门寻求帮助,或打110报警。
24、遭受敲诈勒索后,如何进行处置?
答:
养蜂人受到敲诈勒索,首先应该相信法律能够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要注意收集证据。
敲诈勒索的案件不属于自诉案件,但养蜂人作为受害人应该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要向当地公安机关(包括派出所)报案,报案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注意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书证、物证以及犯罪分子相貌特征等线索,以便公安机关迅速抓获罪犯,对其绳之以法。
25、遭到暴徒抢动或人身伤害时,如何进行自卫?
答: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常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该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养蜂人遇到抢劫及不法侵害时,不必要有更多的顾虑,可以奋起自卫。
这是法律授予您的正当权利。
但要注意防卫过当。
26、因自卫造成严重后果时,如何进行处理?
答:
在遇到不法侵害或者对不法侵害人进行自卫时,给养蜂人造成经济损失,可以采取民事诉讼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侵害行为人构成了犯罪,那么,养蜂人可以以被害人身份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如果在自卫中,养蜂人致侵害人死亡或者伤残,则要以正当防卫为由请求司法机关分清责任,即使防卫过当,也应适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7、发生被偷被劫或其他伤害事件时,首先应找什么部门报案?
答:
养蜂人在外,经常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棘手问题。
如被盗被劫,养蜂人无需感到手足无措,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还有司法局的148报警台,都可以为您提供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养蜂人遭遇抢劫或盗窃,道先要向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报案;如果情况紧急,不能找到公安部门时,也可以向就近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
因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报告举报都应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8、报案如不被受理时应如何办?
答:
养蜂人遭到不法侵害时,应及时到有关机关报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但有时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有的机关不予受理。
纵然如此也不必恢心,因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八十七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因此,可以看出,假若立案不顺利时,在积极搜集证据的同时,可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29、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失职行为进行控告和申诉?
答: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指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失职行为,为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和申诉,并有权要求在规定期限给予答复。
公安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下列失职行为的控告和申诉:
(一)对属于本机关管辖围案件拒绝受理或者暧昧理后拖延不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对依法提出的复议申请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三)人民警察玩忽职守致使他人人身、公私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四)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的;(五)认为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检验、鉴定结论违背事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六)认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养蜂人如有上述情况,可以到各级公安机关的信访部门进行控告、申诉。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后一个月应告知控告人是否立案查办的决定,控告人如不服决定,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复核。
30、在外放蜂遭受伤害时如何确立是否诉讼?
答:
在外放蜂遭受伤害需要诉诸法律时,可依据以下条款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即要有原告认为侵犯了自己权益或与自己发生争议的单位或者个人;(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养蜂清楚了起诉必须同时符合的四个条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当然,要打官司,还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方可取得胜诉的结果。
31、打官司时如可写起诉状?
主要有什么容?
答: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一般多以书面形式进行。
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的多少提供副本,有几个被告就提供几个副本。
民事起诉状应按下列要求书写:
首先应写明当事人的自然情况,例如、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等。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和法定代表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将委托代一人的基本情况写在他所代理的当事人后面。
书写顺序应按照原、被告第三人的顺序书写。
第二部分,即诉讼请求,应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进行保护的具体事项,提出明确的目的和要求。
第三部分,即事实和理由部分,写清法律关系存在的具体事实,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具体经过。
同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包括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及证人的住址等。
理由部分应根据事实和证据认定指出被告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次要写明提出请求的法律依据。
尾部应注明受诉人民法院,右下方由起诉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起诉的年月日(公历)。
此外,在尾部之后还应注明附项,容包括向法院提交的副本数、物证、书证件数、或者证人证言。
需要注意的是现在法院有专用的填充式诉状表格,可用蓝黑墨水钢笔或毛笔书写,不能使用圆珠笔或者纯蓝钢笔水书写。
32、打官司时需要哪些证据?
应如何收集?
答:
打官司必须有证据,以其可以证明诉讼案件的事实真相。
证据主要分为以下七种: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应该把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例如各种合同、文件、票据、书信、传单、电报等保存好,必须时提交有关部门供参考。
对于自己不能调取的案外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所持有的证据,可以申请受理法院依法进行调取。
33、打官司时如何落实证人?
答:
民事诉讼法遵循“谁主,谁举证”原则,这里的举证包括必要的证人证言。
所谓证有证言是指了解案情并可出庭作证的人向人民法院所做的能够证明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