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药品第十二章药品包装标识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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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药品第十二章药品包装标识管理
第十二章药品包装标识管理
[教学目的]
主要掌握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规定,熟悉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中的其
它规定。
[教学重点及难点]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规定是本章重点;标签内容、说明书格式是本章难点。
[教学方法]
讲授;多媒体演示;案例导入。
[教学时数]
2学时
第一节药品包装管理
一、药包材的管理
药包材是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所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
装材料和容器。
由于直接与药品接触,与药品质量密切相关,因此,药包材应能保证药品在
生产、运输、贮藏及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并便于医疗使用。
1、药包材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注册审批。
2、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
理;对于不能确保药品质量的药包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淘汰的药包材产品目录。
实施注册管理的药包材产品目录中包括:
输液瓶(袋、膜及配件);安瓿;药用(注射
剂、口服或者外用剂型)瓶(管、盖);药用胶塞;药用预灌封注射器;药用滴眼(鼻、耳)
剂瓶(管);药用硬片(膜);药用铝箔;药用软膏管(盒);药用喷(气)雾剂泵(阀门、
罐、筒);药用干燥剂。
4、原料药的包装参照药包材的要求执行。
5、生产中药饮片,应当选用与药品性质相适应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
中药饮片,不得销售。
6、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所使用的药包材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经省级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批准。
7、药包材的更改,应根据所选用药包材的材质,做稳定性试验,考察药包材与药品的
相容性。
二、药包材国家标准
药包材国家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包材质量、确保药包材的质量可控性而制定的质量
指标、检验方法等技术要求。
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
会制定和修订,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药包材国家标准拟定和
修订方案的起草、方法学验证、实验室复核工作。
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药包材国家标准的审定工作。
三、药包材生产
药包材生产应当遵守200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包材生产现场考
核通则》、《药包材生产洁净室(区)》。
1、机构与人员
2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建立与产品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
各级机构和人员
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包材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
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从事药包材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
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2、生产技术
药包材生产应采用使污染降至最低限度的生产技术。
在考虑生产环境的洁净度级别时,
应与生产技术结合起来。
当生产技术不能保证药包材不受污染或不能有效排除污染时,生产
环境的洁净度应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尽量提高。
3、生产区域
药包材企业生产区域可分为生产控制区和洁净室(区),其中生产控制区应为密闭空间,
具备粗效过滤的集中送风系统,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颗粒物脱落,墙面和地面能耐受清洗
和消毒,以减少灰尘的积聚。
药包材生产企业可以根据产品的分类和用途确定相应洁净度级别,洁净级别的设置应遵
循与所包装的药品生产洁净度级别相同的原则,并据此结合药包材的生产工艺进行净化厂房
的设计和施工,以保证产品在符合规定的环境里生产。
4、设备
不洗即用的药包材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包
材发生化学变化。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包材造成污染。
5、物料管理制度
药包材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
药包材生产所用的
物料、应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采用进口原
料应有口岸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
药包材生产所用物料应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并按
规定入库。
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按规定条件储
存。
固体、液体原料应分开储存;挥发性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
物料应按规定的使
用期限储存,无规定期限的,应制订复验周期,期满后应复验。
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
时复验。
药包材的标签、使用说明书须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制、发放和使用,
有专人保管、领用。
6、卫生管理
药包材生产企业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
药
包材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均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厂房、设备、容器等清
洁规程。
四、药包材的注册程序
药包材注册申请包括生产申请、进口申请和补充申请。
生产申请,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
药包材的注册申请;进口申请,是指在境外生产的药包材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补充申请,是指生产申请和进口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
注册申请。
五、药包材的注册检验
申请药包材注册必须进行药包材注册检验,包括对申请注册的药包材进行样品检验和标
准复核。
药包材注册检验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
承担注册检验的药包材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药包材国家实验室规范的要求,配备与药包材注
册检验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遵守药包材注册检验的质量保证体系的技术要求。
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包材注册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接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
检验,并对工艺变化导致的质量指标变动进行全面分析,必要时应当要求申请人制定相应的
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以保证药包材质量的可控性。
3进行新药包材标准复核的,药包材检验机构除进行检验外,还应当根据该药包材的研究
数据和情况、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要求,对该药包材的标准、检验项目和方法
等提出复核意见。
六、法律责任
1、申请人提供虚假申报资料和样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申请不予批准;
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撤销药包材注册证明文件;3年内不受理其申
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
停止生产,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监督处理。
3、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
或者进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4、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应当立即收回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处理。
5、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药包材检验机构
资格。
因虚假检验报告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作出该报告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节药品标签管理
药品标签分为内标签和外标签。
药品内标签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的标签,外标签指内
标签以外的其他包装的标签。
一、药品标签的基本要求
药品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
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
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中药饮片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必须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
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药品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
说明书违反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二、药品标签的文字要求
药品标签应当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增加其他文字对照的,
应当以汉字表述为准。
药品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文字应当清晰易辨,标识应当清楚醒目,
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三、有效期的表达
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
两位数表示。
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年××月”或者“有效期至××××年
××月××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或者“有效
期至××××/××/××”等。
预防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注册标准执行,治疗
4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自分装日期计算,其他药品有效期的标注自生产日期计算。
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
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四、标签内容
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
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1、药品内标签
药品的内标签应当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
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
包装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
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2、药品外标签
药品外标签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成份、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
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
业等内容。
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
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3、用于运输、储藏包装的标签
用于运输、储藏的包装的标签,至少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
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注明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或
者其他标记等必要内容。
4、原料药标签
原料药的标签应当注明药品名称、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执行标准、批
准文号、生产企业,同时还需注明包装数量以及运输注意事项等必要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
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正确合理用药的目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主动
提出在标签上加注警示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说明书或者
标签上加注警示语。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均相同的,其标签的内容、格
式及颜色必须一致;药品规格或者包装规格不同的,其标签应当明显区别或者规格项明显标
注。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的,两者的包装颜色
应当明显区别。
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注明。
第三节药品说明书管理
一、核准与修改
药品说明书由药品注册申请人提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对
药品说明书予以核准,并在批准药品申请时将药品说明书与该药品的注册标准同时予以发
布。
申请人对药品说明书正确性与准确性负责。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需要对药品说明书进行
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再评价结果等信息,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修改药品说明书。
药品说明书获准修改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修改的内容立即通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
使用单位及其他部门,并按要求及时使用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标签。
变更药品批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所载事项的,应当提出药品补充申请。
由省级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批,认为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备案;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进口药品的补充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其中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
5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说明书、补充完善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由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后2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执
行相应的补充申请事项。
二、基本内容
药品说明书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
合理使用药品。
药品说明书对疾病名称、药学专业名词、药品名称、临床检验名称和结果的
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1、内容
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通用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化学名称、分子式、分子量、结构
式(复方制剂、生物制品应注明成分)、性状、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适应症、用法用量、
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药物相互作用和其他类型
的相互作用,如烟、酒等)、药物过量(包括症状、急救措施、解毒药)、有效期、贮藏、批
准文号、生产企业(包括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如某一项目尚不明确,应注明“尚不明
确”字样;如明确无影响,应注明“无”。
药品说明书应当列出全部活性成份或者组方中的全部中药药味。
注射剂和非处方药还应
当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
药品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成份或者辅料的,应
当予以说明。
药品说明书应当充分包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详细注明药品不良反应。
药品生产企业未
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改说明书或者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
分说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生产企业承担。
2、基本格式
药品说明书的具体格式、内容和书写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
药品
说明书必须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的规定印制。
第四节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中的其它规定
一、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通
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并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相应内容一致。
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1)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
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
(2)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
体进行修饰;
(3)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4)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批准的药品名称。
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
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二、专有标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品等国家规
定有专用标识的,其说明书和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
(图12-1)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
品,必须在标签、说明书的醒目位置中注明。
6非处方药专有标识是用于非处方药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包装上的专有标识和经营非
处方药药品的商业企业在分类销售时作为指南性的标志。
(具体管理见第十章第二节)
[思考与训练]
1、根据现行药事法律规范,在我国药品标签核说明书中,如何标注药品名称?
2、收集化学药品和中药的包装、标签与说明书各一种,对照相关药事规范,分析存在
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