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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分集成施工框架合同解析.docx

室分集成施工框架合同解析

 

 

中国移动通信集限公司

【1】

签订的

 

框架合同()

 

 

年室分集成施工框架合同()

本框架合同于2015年由以下各方在订立:

发包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在(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1,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在(以下简称乙方)。

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框架合同,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将根据本框架合同签订具体工程施工订单(以下简称“施工订单”):

第一条词语定义

1.1发包方:

指在本框架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承包方:

指在本框架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各方:

指本框架合同各方当事人。

1.4项目经理:

指乙方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5设计单位:

指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委托的负责本框架合同项下工程项目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6工程师:

指本框架合同项下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指定的履行本框架合同的代表。

1.7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8工程:

指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9合同价款:

指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全部款项。

1.10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11工期:

指各方在本框架合同或施工订单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2开工日期:

指各方在本框架合同或施工订单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3竣工日期:

指各方在本框架合同或施工订单中约定,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4图纸:

指由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批准,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5施工场地:

指由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6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7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8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9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严重妨碍合同各方或一方履行本框架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事件或现象。

1.20小时或天:

本框架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第二条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

2015年室分集成工程施工。

2.2工程地点:

2.3工程范围:

包含全省家庭有线宽带接入网工程、有线接入网集团客户新建工程的施工。

2.4工程内容:

按甲、乙两方审定的施工图设计的内容,以甲方或甲方下属分支机构与乙方签订的具体施工订单为准。

第三条工程承包方式及范围

3.1承包方式:

本框架合同项下工程项目采取包工包乙供材料(乙供材料:

除已纳入中国移动一级集中采购、二级集中采购目录及甲方下属分支机构已自行采购的产品之外的工程材料)。

乙供具体材料详见附件3。

3.2承包范围:

2015年室分集成工程施工。

第四条合同工期

4.1开工日期(群体工程以第一个开工的单项工程为准):

本合同签订后,按甲方及下属分支机构与乙方签订的施工订单约定为准

4.2竣工日期(群体工程以最后一个竣工的单项工程为准):

本合同签订后,按甲方及下属分支机构与乙方签订的施工订单约定为准

4.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本合同签订后,按甲方及下属分支机构与乙方签订的施工订单约定为准

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书面指令为准,竣工日期相应顺延,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变。

第五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5.1合同组成

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本框架合同及其附件、招标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合同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5.2解释顺序

5.2.1合同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框架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本框架合同及其附件;

(2)中标通知书(包括其附件);

(3)投标函(包括其附件);

(4)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5)合同图纸;

(6)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经甲方及其评标委员会修正后的):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总价表、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分析表;措施项目清单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取费费率报价表;经乙方标价的零星工作清单;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清单等。

5.2.2除非合同中另有特别注明,如果“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与“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要求较高者和较严者为准;

5.2.3本框架合同项下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设计、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统称为适用标准),而无论其是否在“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列明。

如果“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的规范、标准高于适用标准要求的,则应按合同约定的较高的规范、标准执行。

5.2.4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5.2.5如果在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同一个合同文件的不同部分之间或任何合同本身出现模糊、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在无法根据合同优先解释顺序进行澄清或仍不足以澄清的情况下,除非本框架合同另有约定,应由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发出书面澄清。

5.2.6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签署、签发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与本框架合同订立或履行的实质性约定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工程洽商记录、变更文件等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图纸

6.1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提供图纸日期:

开工前【7】天。

如果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乙方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或是因为乙方的其他错误、拖延或其它违约所致,不视为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违约,乙方无权要求顺延工期。

若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逾期提供图纸,但乙方未对可能造成的工期延误书面通知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则乙方无权要求延长工期。

6.2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提供图纸套数:

【2】套。

6.3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框架合同项下工程项目图纸披露或转给第三方。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

6.4工程竣工图:

工程竣工交验,乙方需提供全部工程资料和完整的工程竣工图纸【1】套,同时提供电子文件一套(电子文件可不包括施工图纸部分)

6.5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有权随时向乙方发出任何为达到施工、竣工或保修目的的图纸或指令,乙方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6.6乙方应在本框架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甲方递交一份乙方根据工程进度要求编制的图纸需求计划(主要为指定分包工程所需的图纸),或在施工订单签订后【7】天内向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递交一份乙方根据工程进度要求编制的图纸需求计划(主要为指定分包工程所需的图纸),该计划应明确乙方对各区段图纸的最迟需求时间,且应合理考虑施工准备时间以及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安排等综合因素,该计划经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审批及书面同意后,作为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向乙方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成为本框架合同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

因乙方未及时提交计划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6.7乙方应在收到合同图纸后【7】天内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标准的任何错误、冲突以书面方式报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将组织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

乙方可以在此书面报告中附上其关于弥补或修改此类错误、冲突的建议或方案,以及按此建议或方案实施对合同价格的影响;但不论乙方是否有此类建议或方案,乙方必须按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

如果乙方在上述期限提出图纸的疏漏或不足,则按照本框架合同相关约定变更合同价款。

如果乙方迟于上述期限提出图纸的错误、冲突,则乙方仍须按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且不会得到任何费用的补偿。

但如果招标图纸与合同图纸一致,则不论乙方是否有此类建议或方案,乙方必须按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且不会得到任何费用的补偿。

6.8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及其代表、项目经理等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七条质量标准

7.1工程质量标准:

乙方应保证本框架合同项下工程项目项目竣工验收达到优良工程等级,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以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验收为准。

甲方下属分支机构对工程质量标准有更高要求的,以甲方下属分支机构要求或施工订单约定为准。

7.2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条件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7.2.1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满足约定条件;

7.2.2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有权委托第三方对返工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进行施工,相应的施工费用由乙方支付或由该工程项目的发包方,包括: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中扣除后支付给第三方。

7.2.3因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承担返工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第八条甲方代表

8.1甲方委派代表以施工订单约定的代表为准。

在整个合同期内,本框架合同中约定由甲方确认、批准、同意、审批等事项均应以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盖章或者其代表签字为准。

对于本框架合同和施工订单而言,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代表应是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的合法代理人。

8.2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有权随时更换其代表,但在乙方收到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的相应书面通知之前,任何对甲方代表的任命或更换应不产生合同效力。

8.3除非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另有授权,甲方代表无权改变合同(特别是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价格),也无权确认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甲方代表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或减少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的义务和责任)。

8.4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在甲方代表之外,可以委托有权签署技术变更和签证的代表和可以确认变更价款文件的代表。

除非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明确指定其有确认变更价款文件的权力,有权签署技术变更和签证的代表无权确认变更价款文件,由其确认的变更价款文件不构成对本协议的变更,对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无约束力。

除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书面通知中指定的代表之外,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都无权签署技术变更和签证及确认变更价款文件,其他工作人员签署的上述性质的文件不构成对施工订单的变更,对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无约束力。

甲方代表和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授权的有权签署技术变更和签证的代表和可以确认变更价款文件的代表,只有在其授权的权限范围和有效期内代表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的行为,才对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有约束力。

特别是,甲方代表只能签署或确认发生于他们担任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授权代表期间的技术变更和签证以及变更价款文件。

第九条乙方代表

9.1乙方按投标文件委派乙方代表。

乙方代表应具有符合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关于本框架合同项下工程项目要求的相应岗位资格,如项目经过招投标程序,乙方代表应为乙方在投标函中(包括其附件)填写的拟任本框架合同项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9.2没有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更换和撤销乙方代表的任命。

9.3对于本框架合同而言,经乙方任命的并且按照本款已经取得甲方同意的乙方代表是乙方的合法代理人。

如果乙方代表根据第9.8款将他的任何职责和权利委托给他的助理,在受第9.8款制约的情况下,此类助理视为乙方的合法代理人。

9.4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对于本框架合同项下工程项目而言,乙方代表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而不应是兼职的,未得到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的书面同意,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工作,也不得从事与本框架合同项下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工作。

9.5如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认为乙方代表或乙方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生产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可以向乙方发出要求更换人员的通知,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对相关人员进行更换,直至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满意为止。

拟更换人员的资质及经验水平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

9.6乙方代表按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时,乙方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9.7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乙方代表应受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信联络。

乙方代表无论何时临时性地离开现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地通知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

9.8乙方代表在得到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的书面同意后可将其权力和职责委托给胜任的人员。

第十条甲方工作

10.1甲方工作

10.1.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完成的时间: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认定的为准;

10.1.2及时办理有关工程事宜的证件、批件;

10.1.3及时提供图纸,及时组织图纸审查和设计交底;

10.1.4及时按照甲方供应材料设备表向乙方供应施工材料;

10.1.5委托工程监理,在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授权范围内代表其工作;

10.1.6协调处理与施工有关的其它相关专业工作。

10.2乙方工作

10.2.1乙方按本框架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及时提供施工组织设计、进度报表,确保按期完成工程,办理所有与工程相关的协调工作及工程施工许可、竣工规划、备案等手续;

(2)妥善保管和使用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的设备和材料,并不得用于合同工程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3)负责自行购买合同工程必须的,本框架合同所列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提供的设备和材料之外的各种设备和材料;

(4)负责按照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审定的施工图设计和工程相关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按时保质完成;

(5)负责解决现场施工的准备工作;

(6)根据工程需要并严格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提供和维修施工照明、围栏设施、警告信号和警卫,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并对上述义务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损坏、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等,应承担所有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7)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8)承担保护施工现场设备和正常通信的义务,发生相关事项时应及时报告甲方,并配合协调处理工作;

(9)负责工程竣工与交付前的成品保护(含分包项目的成品保护),承担有关费用,并承担因其保管不善给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造成的损失,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之前,乙方按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10)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1)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10.2.2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提供了符合规定的开工手续后,乙方应具备维护施工现场正常施工秩序的能力,防止施工过程中的“扰民”和“民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对外发生的任何纠纷与交涉以及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需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进行协调,则协调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对外纠纷或其它人员阻挠而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2.3乙方的技术人员必须接受有关培训,明确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的有关要求,持证上岗,以确保工程质量。

10.2.4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和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做好现场保护,并在【24】小时内通知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

各方共同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按有关部门具体规定处置。

10.2.5乙方应明白并在其投标价内考虑到工地上可能会有其他施工单位,而乙方所使用的工作面或空间将不会由乙方独自使用,而是与其他施工单位配合使用。

任何因忽视此条款而引起的索偿或工期延长均不会获考虑。

乙方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与其他施工单位(如有)充分配合,乙方与其他施工单位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得影响本工程工期延误,否则乙方应承担工期延误责任,给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造成的其他任何损失,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都有权要求赔偿。

10.2.6在涉及或关系到该项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写明,乙方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按照合同发出的指令。

若乙方违反本框架合同和施工订单项下任何义务或责任,在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未能改正,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7因乙方违约未能保障工程不间断持续施工时,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有权将相应工程(包括设备、材料)另行委托给第三方完成,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进度计划

11.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收到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提供图纸后【2】天。

11.2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代表签认的时间:

开工日前【2】天。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有权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已签认的施工组织计划和进度计划。

11.3乙方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认定的,并按邮件形式向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报进度报表,报送时间为以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认定的为准。

11.4有关主要控制点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按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延期开工

12.1乙方应当按照本框架合同或施工订单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本框架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之前【2】天,向该工程项目的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代表书面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并阐述理由。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代表同意延期要求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交工日期不予顺延。

12.2该工程项目的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认为需要延期开工的,应在本框架合同或施工订单约定的开工日期之前【2】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三条暂停施工

13.1该工程项目的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代表认为确有必要,可随时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1】天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照管已完工程和在建工程以免遭受损失或损害。

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代表处理意见后,向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代表提出书面复工要求,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代表书面批准后乙方应于【2】天内复工。

13.2如果因下列原因引起工程的暂停,乙方应当承担所有停工相应费用并赔偿因此给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造成的损失,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1)乙方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乙方为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乙方擅自暂停施工;

(4)乙方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3.3工程项目因政策性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暂停的施工,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不额外支付费用,工期顺延。

13.4工程项目因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原因引起工程暂停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应赔偿乙方的损失(该损失为人工和机械费的直接损失,不包括利润和税金等其他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13.5无论任何原因,在工程暂停的情况下,乙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该等合理措施包括,在工程暂停期间,合理安排驻守工地的施工人员和机械,具体方案乙方需报经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批准后实施。

一旦各方对于窝工损失发生争议,则乙方应当证明其采取了所有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避免损失扩大,并应当提供书面的记录或文件予以佐证。

第十四条工期延误

14.1因以下因素造成交工日期推迟或延误,经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认可的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全面停水、停电(地区限电除外)、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24】小时;

(3)不可抗力;

(4)施工订单的发包方(即:

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不能按各方商定的时间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如路由变更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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