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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管理制度

深圳市A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各项目施工的质量、安全文明、进度管理,提升公司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各项工程目标的实现,达到公司各项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施工项目。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三条工程管理中心职责权限:

一、制定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和创优的规划,组织项目的各项评优;

二、监督项目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进度各项工作的实施;

三、协助项目协调各方关系和处理各种事故、纠纷;

四、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不合规定的可以处罚;

五、组织有关中心及相关人员对分包商的考察,确定合格分包商;

六、协助工程技术中心编制招投标项目技术标;

七、督促与检查公司“三合一”体系的运行,组织内审和外审。

第四条项目部职责权限:

一、编制项目施工方案,并按批准方案组织实施;

二、对项目施工从准备、实施、验收到维修、回访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实现工程管理中心制定的各项目标;

三、建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协调各方关系和处理各种事故、纠纷;

五、参与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的考察和确定。

第三章工程施工进度、分包与配合管理

第五条工程开工前项目部依据工程施工工期目标制定施工进度节点控制计划,并及时编制月、周或旬进度计划及施工总计划、月计划报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审核、区域公司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项目应精心组织施工,各项计划按时实施,如出现偏差,及时调整,确保施工进度符合合同或建设单位要求。

月计划完成情况每月报区域公司和工程管理中心。

第七条各专业分包单位经公司公开招标确定,由公司与之签订分包合同,并纳入项目部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项目部须对各分包单位的技术、进度、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全过程监控管理。

第四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九条项目部建立以项目经理为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质量管理小组”,项目主任工程师为项目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

第一十条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从业上岗资格证书;按有关规定需具备操作证的专业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一十一条工程管理中心建立公司级岗位质量责任制,项目部建立项目级施工质量管理制度,按操作规程组织工人进行施工。

第一十二条工程管理中心对项目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专项验收,指导项目提升施工质量,检查项目施工质量情况及质量资料的完整性。

第一十三条项目实施公司三合一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确保三合一管理体系正常运行,在公司三合一管理体系审核中一次达标。

工程管理中心每年组织二次内部审核和一次外部审核。

第一十四条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开展QC等技术攻关活动,积极应用“四新”技术,努力降低工程成本,解决工程施工难点和质量通病。

项目主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编写QC成果和施工工法等。

第一十五条执行样板引路制度,各分部分项工程大面积施工前做好样板,经工程管理中心、区域公司验收合格后,按样板实物交底、实施、验收。

第一十六条项目应及时对工程使用材料、设备和仪器进行验收和抽样送检,确保其合格性。

第一十七条项目和班组要做好“三检”制度,质量检查员要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跟班监督检查,上道工序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一十八条隐蔽工程在自检合格,监理、业主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签字盖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隐蔽施工。

第一十九条工程竣工后,由项目部申请,工程管理中心组织进行内部验收。

内部验收合格后项目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配合验收。

第二十条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质量投诉的回访,负责维修方案的审批,督促项目落实。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后从项目可分配利润中扣留工程造价3%作为维修金,工程维修、满意度调查由项目部负责,所发生费用在维修金中扣除,保修期结束后,剩余维修金返回项目部。

第五章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各区域公司负责人担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安全主任、各项目经理为成员。

公司安委会对公司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全面负责。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建立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项目副经理和安全主任为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工程管理中心建立公司级岗位安全责任制,组织编写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项目部建立项目级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按操作规程组织工人进行施工。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编制安全、文明施工资金使用计划,报工程管理中心审批。

设置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工程管理中心对项目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专项验收,指导项目提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及安全资料的完整性。

第二十七条项目须完善施工现场各项安全防护设施,为员工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八条当新职工入场或职工转换场所时,项目部应对其进行三级安全知识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项目安全员应及时填写和收集各项施工安全资料,做到齐全、规范。

项目每月25日前向工程管理中心提交本项目当月安全报表。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应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制定防触电、防坍塌、防高坠、防机械机具伤害、防火灾、防食物中毒和防物体打击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一条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三十二条当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项目部应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和工程管理中心,并妥当处理,承担事故损失的相关费用。

事故处理完成后十天内向工程管理中心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第三十三条项目部须为所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三十四条项目部应严格实施公司颁发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集。

施工平面布置报工程管理中心审核,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项目文明施工必须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规定,维护公司形象。

第三十六条处罚

一、市级以上单位安全大检查中,受检项目达不到合格标准,给公司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以通报批评为准)。

公司责令限期整改达标、并处罚项目20000元,另处罚项目经理5000元,执行经理3000元,专职安全主任2000元。

出现红牌警告或与之相当的处罚的,罚项目部20万,另处项目经理1万元,执行经理6000元,安全员4000。

二、公司日常监督、安监站正常检查提出的隐患,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或停工令,项目未按指定期限整改或整改后复查还达不到合格标准。

公司每次处罚项目10000元,另处罚项目经理3000元,执行经理2000元,专职安全主任1000元。

三、公司检查发现有下列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的,每发现一条罚项目部1000元,罚项目经理500元,项目执行经理300元,安全主任100元。

项目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标准由项目自行决定。

(一)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不系帽带、赤脚、光背、穿拖鞋的。

(二)高空作业人员不正确挂好安全带、穿硬底鞋者。

(三)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项目部安排无证人员上岗操作者。

(四)从业人员不参加“周一”安全课及其它安全教育活动,受教育人员未签字者。

(五)新工人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安排上岗者,应办而不办“平安卡”者。

(六)专项工程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

外脚手架、高支模、深基坑作业等)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程序论证审批、未作安全技术交底的。

(七)发现从业人员在宿舍内烧煤油炉、电炉、热得快等,违章行为的。

(八)劳动保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实行“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现场发现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的。

四、对工伤事故处罚

(一)凡发生轻伤事故一起的,公司处罚事故项目部2000元。

(二)凡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生重伤事故一起的,公司处罚事故项目10000元,处罚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5000元,处罚执行经理3000元,处罚主管生产副经理2000元,处罚专职安全主任2000元。

(三)发生死亡事故一起(一人次),根据给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程度,处罚事故项目30000元—50000元,处罚事故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10000元—20000元,处罚执行经理5000元—10000元,处罚主管生产副经理3000-8000元,处罚专职安全主任1000元—3000元。

项目部立即停工整顿,经公司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

被上级部门黄牌警示罚项目部5万元,被上级部门红牌警示导致停标、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项目部20万元。

(四)机械事故的处罚:

凡发生机械事故,重大机械事故按经济损失金额的20%-30%处罚事故单位,由事故单位分别按责任大小处罚事故责任人。

参照上述

(一)、

(二)、(三)条对轻伤、重伤、死亡的事故处罚标准相应进行处罚。

(五)凡发生倒塌、火灾、中毒事故的,公司将组织事故调查,对相关人员视责任大小分别处以1000—20000元的罚款,处罚事故项目10000元—30000元。

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六)各项目必须为自己的员工(包括临时工)购买工伤意外保险。

凡发生工伤事故及其它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时上报的,每发生一次,罚项目部20000元。

(七)项目部对受伤员工未妥善处理,凡造成受伤者上访投诉,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公司给予事故项目每次处罚50000元罚款,对隐瞒事故责任者可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凡因发生工伤事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扰事故调查的,按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5000-10000元。

第六章工程创优管理

第三十七条工程管理中心根据公司要求和项目的具体情况,制订各项目的各项创优目标,在项目管理责任书中予以明确;如责任书中未明确的,项目的质量、安全创优不得低于工程质量获“深圳市优质结构奖”,安全文明施工获“深圳市双优文明工地”的标准,市外工程必须获工程所在地市(县)优质工程和文明工地奖。

项目情况特殊达不到上述“创优”标准的,工期在半年以内、或建筑面积小于一万平方米、或有工期紧张等特殊要求的,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前向工程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按批准的创优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QC成果获市级一等奖的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工法通过市级工法评审的奖励10000元;获得市级新技术应该示范工程的奖励20000元。

参加省、国家级评审获奖的,在上一级奖励基础上再加倍奖励。

第三十九条公司根据项目创优目标实现情况,对照下表予以奖励或处罚:

每个项目必须获得市级双优工地和市级优质结构工程。

如未获得市级文明工地或与之相当的荣誉,罚款20000元;未获得市级优质结构工程或与之相当的荣誉,罚款20000元。

奖项级别

单位

金额

国家

安全文明工地

优质结构

优质工程

金牛奖

内部观摩

市观摩工程

双优文明工地

优质工程

省观摩工程

优质工程

鲁班奖

项目部

奖励

(万元)

5

5

30

60

30

60

10

60

100

300

500

备注

工程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内的采用上述奖励金额;超过20万平方米的,奖励金额经施工项目管理督查领导小组研究后,可适当增加。

以最高奖项为准,不累加。

第四十条项目部所涉及奖罚由项目经理承担30%,其余由项目经理分配至相关人员,技术奖励由完成人分配。

分配情况报工程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章检查考核

第四十一条检查考核形式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又分为周检或旬检、月检查、季度检查;不定期检查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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