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 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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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 3.docx

商铺租赁合同3

编号:

 

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西安汇度通商贸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签约地点:

西安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西安汇度通商贸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西安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所拥有的商铺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1.1甲方出租给乙方房屋的主要情况如下:

座落:

五环广场(纺正街与纺五路十字西北角)项目层商铺(在本合同中也称“物业、本物业”)。

物业位置、面积:

(见附件一,项目平面图)

物业用途:

装修情况:

毛坯

甲方合法拥有本物业的所有权。

1.2甲方作为该房屋的使用权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

1.3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三)中加以列明。

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1.4本广场的外立面以及玻璃的使用权均属甲方,乙方租用甲方房屋期间不得破坏该房屋外立面和内部公共区域的颜色及形状,乙方依据甲方批准的形象要求设计店面招牌、灯箱,并接受甲方对于广场的形象及经营业态的管理。

否则,甲方有权纠正。

第二条物业租赁情况

乙方租赁用途:

经营品牌: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租用用途及经营范围,乙方应按照上述约定使用物业。

第三条租赁期限、装修期、物业交付

3.1租赁期限:

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签订本合同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该房屋;自乙方接收该物业之日起乙方自行承担物业使用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天然气费、空调费、保洁费、垃圾费、排油烟损耗费等包括以上但不限于与乙方经营有关的费用,前述费用以现金形式缴纳。

3.2装修期:

共计2个月;如因乙方原因,本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则乙方不享受装修期待遇,乙方需补齐装修期租金。

3.3甲方同意乙方自年月日起可进场装修,双方办理物业移交手续。

3.4乙方应于年月日正式开始营业(即营业日)。

乙方因特殊原因迟于营业日开业的,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每延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按照租期首年租金标准计算的年租金的1.5%违约金。

3.5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收回物业。

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在租赁期满前2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等租赁条件均根据届时的市场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调整,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租金

4.1履约保证金:

本商铺租赁合同签订同时,乙方还需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元(大写:

整)。

履约保证金在交纳保证金时自动转为保证金。

4.1租金:

租金:

/月(不含税)月租金共计¥(大写:

)年租金合计:

¥元整(大写:

元整)合同期内每壹年(根据市场行情)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上浮5%,以此类推。

具体租金均按本协议约定的物业面积计价,租金不包括应由乙方承担的与该物业有关的其他费用(乙方另行承担)及税金(说明:

本协议项下应缴的所有税金均由乙方承担),租金标准详见下表:

上述租金不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费(含公共分摊)、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宽带资费和排污费、空调费、燃气费等因乙方使用该物业而应当承担的合理费用,该等费用由乙方按照约定或实际发生额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支付。

4.2租金支付时间:

租金每12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

甲乙双方在签本商铺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2个月的租金(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房租),即付人民币¥元(大写:

)。

各期租金由乙方于租期结束前60日前支付。

甲方代为开具财务票据由乙方承担全部税费。

第五条保证金

5.1保证金收取标准:

收取2个月的租金(按照租赁商铺租金计算),作为保证金。

5.2保证金:

甲乙双方在签本商铺租赁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

元),用于保证合同的完全、适当履行。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不退还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偿。

5.3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30日内变更或注销以本物业为注册地址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或者变更注册地址,不再以本物业为住所),并将在乙方名下(若有)的本物业的电话等户头做拆除处理或变更到甲方名下。

如乙方到期未完成上述手续,甲方有权全额扣除保证金,并有权按照合同终止前的租金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上月缴纳租金的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4乙方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的债务关系或其因违法经营造成的法律后果,如因此导致甲方与物业管理公司损失,甲方有权直接扣除相应保证金以获得补偿,若保证金不能弥补损失的,仍可向乙方追究相应责任。

5.5如乙方未按时交纳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服务费、电费、水费、电话费、税费等费用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该费用。

5.6当保证金不足全额时,乙方必须在甲方发出补款通知后七日内补足余额,否则,将视为乙方重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5.7在乙方全面适当履行合同情形下,合同终止乙方申请后60日内,甲方须将乙方所交保证金无息退还(除本合同约定不退还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与物业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各项设施费用、能源使用费和公共事业费用如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该物业的物业管理费用目前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6.5元/平方米(大写:

陆元五角整/平方米)(不包含公共区域水、电分摊费用),日后发生调整,乙方须按新标准交纳。

物业管理费用每季度末收取下一季度的费用,交纳时间为每年的12月、3月、6月、9月底,未缴纳物业费不予购买水电。

第七条甲方义务

8.1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该物业交付乙方。

8.2无法定或约定事由,甲方不得干扰乙方的正常经营,但甲方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乙方的租赁经营活动进行正常监督。

8.3甲方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保安人员、管理人员、任何性质的机械、电子防盗系统(如有),并不表明甲方对该租赁物业及其内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第八条乙方义务

7.1乙方应当合法经营,并遵守物业管理方《商业用房管理协议书》、《商铺装修管理协议》、《商铺装修申请流程》、《商铺装修消防安全协议》等相关规定。

7.2乙方对自己的经营后果负责,由乙方在装修期间及运营中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债权债务、风险、责任及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一并赔偿。

7.3乙方保证在该物业内开展其经营业务前,自费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及取得任何经营必需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如因乙方未办理相关证照引起的政府部门的处罚均由乙方承担。

7.4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赋予乙方的一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执行。

7.5乙方应当自费为承租场所内部的装修、设施设备、商品和其他财产与服务购买保险,包括自有财产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

7.6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不得擅自在外墙以任何形式安装装饰物、招牌或其他伸出物、悬挂物等。

7.7乙方不得在公共区域乱设摊点、乱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如有违规现象,乙方将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7.8乙方有责任正确使用经营范围内的设施设备,不得损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造设施设备。

第九条物业返还

乙方应在租赁届满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日后10日内,向甲方返还该物业,与甲方共同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在乙方向甲方交还物业前,乙方有权自行处理租赁期间其自行购买的设施设备、物品,对于乙方的装饰装修乙方不得私自拆除。

在乙方向甲方交还物业的同时,双方应当签署商铺交还确认书,在双方签署了该确认书之后,或虽未签署该确认书,但乙方已经实际撤离(租赁期满10日后为实际撤离日;双方约定日提前终止合同日后10日为实际撤离日;合同期内发生11.2条情形的甲方下发解除合同通知日后10日后为实际撤离日)租赁商铺之后,乙方在该承租场所内遗留的任何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乙方放弃了所有权及一切权利,甲方有权自行予以处置(包括作为垃圾予以处理等等,所产生的费用从乙方的保证金中扣除)

乙方如需改造承租物业主体结构,需提前书面报甲方审批,甲方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改造。

本合同到期或终止时,乙方须将改造部分结构主体恢复至原始样貌。

届时改造恢复工作由甲方负责,改造成本(以甲方的预算为准)由甲方在乙方所交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条转租、转让和交换

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该物业转租、转包,转让该物业的承租权或与他人承租的物业进行交换,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依据本合同第十一条第11.2款承担违约金;甲方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前述违约金、纠正违约行为并继续履行合同。

对于未经甲方同意的业态变更,视为私下转让。

第十一条合同终止

1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该物业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被提前收回的;

该物业被依法征用或征收的;

该物业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物业拆迁许可范围的;

该物业遭受不可抗力因素(重大自然灾害、战争等)。

11.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应向甲方按当年月租金的2倍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11.2.1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物业用途或违反约定使用物业;

11.2.2因乙方原因造成物业主体结构损坏的;

11.2.3乙方擅自将物业转租、转包,转让该物业的承租权或与他人承租的物业进行交换;

11.2.4乙方欠缴应缴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设施使用费、能源使用费公共事业收费等)达5000元或欠费累计达到30天的。

11.2.5乙方未取得营业所需的各项证照而对外营业的,或者乙方利用物业进行违法活动的。

11.2.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营业期间若连续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30天以上歇业的。

11.2.7在本租赁合同签署后,乙方30日未进场装修或者虽进场装修但中途无故停工持续15天;

11.2.8乙方所经营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内容无法达到甲方要求的。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乙方不再续租,也未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的,乙方应赔偿当年月租金3倍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12.2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物业建筑结构有损坏、故障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修复。

如该损坏或故障足以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物业,确需暂停全部或部分经营的,乙方应在维修通知中载明,甲方应免除修复期间的租金;超过60天未能修复,物业仍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但因乙方不当装修、使用导致的物业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且正常计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12.3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而装修物业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包括空调、排风系统、油烟净化装置等)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恢复原状,乙方应赔偿装修期后当年月租金3倍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12.4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不保证乙方正常的经营条件和环境,并有权单方面采取停水、停电、停燃气等措施,移出该物业内所有物品或采取甲方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收回该物业并另行出租,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终止当年月租金折合成每日日租金1倍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偿。

乙方有异议的,向第十三条所述法院诉讼解决。

12.4.1租赁期限届满,双方没有续约,乙方逾期不返还物业超过10天的;

12.4.2甲乙双方协议解除本合同或任何一方单方依约解除合同后,乙方逾期不返还物业超过10天的。

12.5甲方已根据乙方公司入驻进行广告宣传的,若甲方因广告宣传内容不能兑现而遭受行政处罚或物业购买人等第三方索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发生的损失。

12.6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及数额支付租金或物业服务费等其他费用的,应按到期未缴付费用总额的千分之1按日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自到期日之次日起逐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到期日及实际还款日均计算在内)在乙方欠费期间,甲方不保证乙方正常的经营条件和环境,并有权单方面采取停水、停电、停燃气等措施,乙方不提出异议。

如乙方逾期缴纳租金或服务费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乙方不得主张任何赔付。

12.7乙方经营期内或乙方撤场后,如发生消费者索赔致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在保证金中予以直接扣除,乙方不提出任何异议。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本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向物业所在地的灞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14.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其中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14.2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所有附件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3保密约定:

双方同意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

14.4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4.5甲方采用直接送达或传真、挂号信、快递送达的方式送达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送达以乙方代表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传真以发出之日为送达之日,挂号信、快递地址在西安市内以投递次日为送达之日、地址在西安市外以投递之日起第三日为送达之日。

乙方应确保本合同所记载地址或传真号码准确无误,如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送达不能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自行承担。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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