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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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版

第一篇:

江苏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苏政办发〔2008〕1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制定的《江苏省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以下简称“产学研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学研资金由省财政从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增量中安排,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产学研资金使用遵循着眼长远、注重前端、应用导向、定向组织的原则,鼓励和引导风险投资、金融资本等多方面资金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产学研资金管理办法、年度工作计划、项目组织实施方案、重大项目确定和进展情况及其他重大问题,报省政府审定;具体管理方式,按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执行。

第五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具体负责产学研资金的实施管理,共同拟定产学研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细则、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组织实施方案。

省科技厅负责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产学研资金项目的申报和评审,提出年度支持项目和经费安排建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产学研资金年度支出预算,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对产学研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产学研资金主要支持在高新区、大学科技园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布局的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企业联合省内外高校院所,以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科技成果为目标,在引领未来产业发展的战略性领域开展的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建设等。

第七条产学研资金支持的具体范围。

(一)支持国家高新区联合省内外高校院所共同出资建设,为产业集聚发展提供支撑的重大创新载体。

(二)支持企业或风险投资公司联合国家级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基地共同出资建设,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的重大创新载体。

(三)支持产学研合作各方在大学科技园共同出资建设的重大创新载体。

(四)支持企业出资介入的高校院所早期研发的原创性科技项目。

(五)支持以国家973计划、863计划项目研究成果为基础,瞄准产业发展制高点,通过产学研合作、多学科交叉融合开展的重大目标产品与集成创新项目。

(六)支持高校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等产学研服务机构,促进高校与省内企业之间知识流动与技术转移,推动高校与企业面向产业需求联合开展应用技术开发和专利技术转化。

第八条产学研资金主要采取拨款、补贴和贴息三种资助方式。

(一)拨款。

主要用于对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材料消耗等费用的补助。

其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发或建设总投入的30%。

(二)补贴。

主要用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建设。

补贴额度依据省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实绩的考核结果核定。

同时,对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或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分担投资风险。

(三)贴息。

主要用于补助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或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银行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上述资助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混合使用。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产学研资金年度项目组织实施方案。

省科技厅根据审定的实施方案,加强对项目的前瞻部署与定向组织,编制发布《关于组织推荐江苏省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项目的通知》,指导项目组织与申报工作。

第十条符合产学研资金支持范围和项目组织要求的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由省内企业、高新区、大学科技园、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联合申报,或由产学研合作战略联盟组织申报,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牵头组织单位必须是江苏境内的高新区、大学科技园、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产学研战略联盟,省外高校和科研单位可参与申报;

(二)产学研合作各方均有先期投入,并共同出资与省支持资金相配套;

(三)产学研合作各方签订合作协议,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合理界定知识产权共享方案及各自责任与义务,确保技术成果在江苏企业应用转化;

(四)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相应领域创新领军人才和团队优势,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资金与条件保障。

第十一条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由江苏境内的高校申报,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建立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具有专门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的专业人才队伍;

(二)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的服务量与上年相比有较大幅度增长,并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年度考核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可行性论证。

对通过论证的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在审查其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后,提出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报省政府审定。

经审定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下达,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省财政厅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项目管理与考评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相关市(县)财政局、科技局及国家高新区负责落实地方配套经费,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管理与监督考核。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产学研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并在此基础上总结本年度产学研资金安排及使用管理情况,向省政府报告,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产学研资金的依据。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

产学研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实施的,按照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理;合同未约定的,由省财政厅收回已拨资金。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挤占及骗取产学研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

江苏省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项目

江苏省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项目

项目简介

主要支持在高新区、大学科技园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布局的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企业联合省内外高校院所,以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科技成果为目标,在引领未来产业发展的战略性领域开展的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建设等。

分为三类

1.重大创新载体建设。

围绕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创新型园区建设目标,着眼于江苏未来产业创新发展,按照统筹规划和突出重点的原则,主要支持重点创新型园区联合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出资建设,为产业集聚和高端发展提供支撑的重大创新载体,吸引高校、科研院所创新资源向高新区集聚,为海外留学人员来苏创新创业提供重要创新平台,实现高新区以创新驱动发展、创新引领发展的战略性转变,使高新区成为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支撑,为建设创新型省份、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2.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

围绕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和高技术新兴产业培育需求,引导、鼓励企业主动介入早期研发,支持企业出资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在高技术领域开展应用导向的重大基础性原始创新和前瞻性研究,以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的原创性科技成果,为我省未来产业发展提供重要技术支撑和储备,不包括一般性的产品开发或工艺改进等。

3.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支持高校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等产学研服务机构,促进高校与省内企业之间知识流动与技术转移,推动高校与企业面向产业需求联合开展应用技术开发和专利技术转化,优先支持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推荐条件

(一)重大创新载体建设

1.围绕高新区创新型园区建设目标,制定创新型园区建设详细规划,且围绕园区一个产业重点打造一个重大创新平台,高新区联合国内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出资建设具有鲜明特色,体现国际先进、国内一流创新水平的重大创新载体,省资助经费将根据创新型园区建设情况给予重点支持。

2.重大创新载体必须围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及节能、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领域进行建设,为加快产业创新和集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和服务,实现高新区创新发展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3.重大创新载体须具有独立的设施场所、相应的仪器设备等基础条件,其场所面积最少不低于5000平方米。

4.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管理机构,具有该领域创新领军人才和优秀创新团队。

(二)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须是江苏省境内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江苏境内注册、非本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共同申报。

联合申报单位须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研究基础,已签定项目合作协议,并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2.企业须提供项目实施必要的研究经费,企业对高校、科研院所已有前期的研发投入,项目经评审立项之后,企业必须继续对高校、科研院所进行研发投入,省资助经费将在企业已支付高校、科研院所后续项目研究经费之后,直接拨付给高校、科研院所,项目申请的省经费资助额不超过企业前期投入研究经费的50%。

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属于企业。

3.申报项目须围绕《江苏省高科技产业发展(841攀登计划)技术纲要》,在高技术产业领域开展重大基础性的前瞻性研究,具有突破性创新内容和明确的应用前景,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科技成果,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4.凡在当申报该类计划的同一个项目,不得同时再申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和科技支撑计划。

5.不支持一般性研究开发、产品开发和工艺改进项目;不支持已获得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1.已建立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具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备条件。

2.具有专门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的专业人才队伍和管理团队。

3.在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方面有良好业绩,其服务性收入、技术转移项目成交数、合同成交金额、组织大型技术交易活动数等业绩指标逐年显著增加。

组织方式

1.重大创新载体建设项目采取各省辖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组织推荐,省科技厅进行定向组织,在科学规划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成熟一个,启动建设一个。

2.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由省辖市科技局组织推荐,省科技厅通过评审筛选,择优进行立项支持。

3.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由高校直接向省科技厅组织推荐,省科技厅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资金支持。

申报时间:

每年3月

网址:

管理办法及相关下载

附件:

1.江苏省重大创新载体建设项目申报书

2.江苏省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申报书3.江苏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4.841纲要

第三篇:

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引导和鼓励科技人才在本市实施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人才优势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设立“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以创业项目的创新性、科技人才或团队的创业能力和企业良好的成长性为重点,通过对创业项目给予资金扶持的方式,促进创业企业的快速成长。

第三条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的性质为政府性资金,是市科技三项费用的组成部分,总额在编制科技三项费预算时确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主管部门为各区县科技局,各高新技术园区、化工园、软件园、大学科技园管委会等。

第五条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本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参与本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负责本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协调市、区县财政确保项目经费的及时到位。

第七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协调解决本资金运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鼓励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社会机构设立相应资金,与本资金、风险投资资金、金融资金等配套和联动,共同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实施和企业的发展。

第九条本资金使用方式为拨款资助,其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决策、竞争择优、公正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

基本程序包括组织申报与初审、

专家咨询与论证、行政决策、合同签订、项目实施、过程监管与验收等程序。

第十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前三年内(不含申报)在南京行政区划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并由科技人员领办、创办或具有较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申报企业应具有确定的创业项目,较强的创业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三)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属于市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技术含量高,竞争力强,具备一定的技术与市场成熟性,生产及市场营销计划可行,能形成较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申报项目须知识产权明晰,无权属纠纷;

(五)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行业学科带头人和海外留学归国人员领办创办的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六)对拥有或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创业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

(一)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类);

(二)企业商业计划书(附软盘);

(三)企业章程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创业人员及团队状况与相关背景材料;

(五)企业上及当期财务报表;

(六)有关知识产权状态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技术、经济方面辅助材料。

第十二条组织申报与初审:

(一)每年七月份由市科技局负责行文组织申报,申报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二)申报企业按照申报要求编制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类)和企业商业计划书;

(三)申报企业报经其主管部门推荐上报市科技局;

(四)市科技局根据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条件初审合格的,汇总提交专家咨询组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与论证:

(一)市科技局根据申报项目技术领域与企业的具体情况,组织技术、管理、财务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二)咨询论证方式以会议咨询论证(评估)为主,并根据咨询论证的实际需要,可在过程中增加质疑与答辩程序;

(三)专家咨询组对经条件初审合格的,进行咨询论证并提出立项建议与备选项目排序;

(四)咨询论证意见汇总后,提交市科技局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行政决策与立项下达:

(一)根据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汇总、审核,并根据需要可增加实地调查程序;

(二)汇总、审核后形成综合推荐意见,报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通过“南京科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编制市科技发展计划立项文件;

(四)市科技发展计划立项文件经与市财政局会签后,正式下达,项目同时进入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立项项目库。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与项目实施:

(一)按照市科技局与财政局下达的市科技发展计划文件要求,项目承担企业及时与市科技局签订《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二)项目合同签订后,办理市拨款手续,同时承担企业的自筹资金应及时到位;

(三)项目承担企业按照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的规定与要求,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工作,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过程监管与验收:

(一)市科技局根据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和立项项目、项目承担企业的具体情况,可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实施项目执行情况过程管理,项目承担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

(二)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抽查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必要时组织进行项目经费审计;

(三)根据计划进度要求,项目完成后,由市科技局按照《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建立承担企业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记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库,作为今后申报、承担科技计划资格审核依据。

第十八条本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与自筹资金、配套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决算审核。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费管理与核算。

第二十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本资金的,由市财政局、科技局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相应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

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充分调动大职工敬业创新争优的积极性,激发职工的创新热情和创造活力,变电管理处按照内蒙古白

治区电力工会「2011」拐号和锡电工「2011]23号文件精神,决定建立创新创效工作室,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一、创新工作室人员构成

江喜文创新工作室是以有一定理论水平、工作经验和创新能力的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领军人物作为核心澎

员。

围绕我处生产活动、技能人才培弄和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间题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的团队。

二、创新工作室的王要任务

江喜文创新工作室的王要任务是以创新为核心,以工作室为平台,以相互合作作为方式,以项目课题研究与应用为载休,培弄创新型和实用型人才,促进中青年职工健康快速成长,为管理处的发展做好基础性工作;推广普及先进的创新理念、技术和工作方法、帝动行业或专业技术技能素质水平的提高,围绕降低成本、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安全生产等王题,组织开展技术攻关、技能培训、管理创新、科学研究、学习交流等活动特别是针对锡盟电力的发展,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最犬限度地影响和帝动广犬职工提升技才技能水平,培弄企业发展所需的科技、生产、管理人才队伍,为公司既定目标的实现和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三、创新工作室的建立

1,职工创新工作室组织机构(见上页)

2、创新工作室活动场所

明安图变电站。

3、创新工作室活动经费

职工创新工作室成立后,公司工会将为工作室筹措提供活动经费,以保障创新活动的正常开展。

四、职工创新工作室的组织管理和工作制度

1、江喜文创新工作室成员由变电管理处所属各站运行人员白愿报名和核心人员推荐,并经考试选拔产生。

统一在管理处职工创新工作室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2、活动场所、设备和经费由江喜文创新工作室策划、提出,管理处职工创新工作室领导小组确定并给与支持。

3,职工创新工作室领导小组负责考察交流等活动的组织,负责项目立项决策、推荐等工作。

4、创新工作室王要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日常的组织管理、项目跟踪等,负责创新工作的安排、分解、实施、尝结工作。

5、不定期召开专业会,由职工创新工作室指定人员负责王持,工作室负责人参加,专业会要请工作室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针对“Q已,成果、群众性创新、专业技术、教育培训等间题进行研究、讨论、推介。

6、各小组可根据课题进行情况随时召开项目专题会议,由专题项目负责人王持,项目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专题项目课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思路、方案、方法;对专题项目成果进行评价、充实、完善。

7.成员申请加入或退出工作室,需经管理处职工创新工作室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对不能认真负责完成工作室布置的各项活动的成员,由小组负责人及时上报职工创新工作室领导小组,经审定后做出调整,同时根据需要及时增补人员。

8、创新工作室各小组的创新项目成果获得盟局、公司或者更高一级的奖励,管理处子以同等的标准进行奖励。

对创新工作室各小组轰现突出的优秀成员,小组负责人可向管理处推荐参与年詹的评先争优活动。

第五篇:

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07-02-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计划(以下简称省部产学研结合计划)是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批准实施的一项指导性计划。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联合签署的《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合作协议》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关于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广东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粤府[2006]88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国家重点建设高校(以下简称部属高校)科技成果在广东的产业化、商品化和国际化,切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以及高等学校办学水平,规范省部产学研结合计划项目的管理,参照科技部、教育部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据《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部产学研结合计划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高等学校为技术依托、产业化为目标,强化部属高校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意识和能力,推动部属高校与广东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引导部属高校科技创新资源与广东企业的需求有效对接,结成产学研战略联盟,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解决广东产业尤其是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急需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全面提高广东自主创新能力,使广东成为全国重要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加快建设创新型广东。

第三条省部产学研结合计划项目是推进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合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广东省、教育部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部产学研办)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省部产学研专项资金来源于广东省财政拨款。

省部产学研结合计划项目实行广东省专项资金资助,积极争取国家科技经费支持,以及承担单位、参加单位自筹和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集的投入原则。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五条省部产学研办根据广东科技、产业发展的需要和省部合作的要求,制定并发布《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项目申报指南》。

专项资金一般每年申报一至两次。

第六条围绕广东科技、产业发展布局和重点,省部产学研结合计划坚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程序规范、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指导原则。

项目组织方式采取专项组织和自由申报两种方式进行。

第七条申报单位要求:

⒈以部属高校与广东企业等组成产学研战略联盟联合申报,项目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实施地在广东;

2.高校申请单位原则上是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国家重点建设高校;

3.企业必须是在粤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有较强的技术实力、较好的科技氛围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4.高校和企业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已签订明确的产学研科技合作协议;

5.项目承担单位有较好的信贷条件,自筹配套资金不少于1:

2。

第八条项目申报要求:

1.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的技术、产业政策要求,对支柱产业或新兴产业具有带动作用的技术和产业化项目;

2.项目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创新程度和成熟度高,产业关联度大,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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