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法规附录17中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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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法规附录17中文
附录X:
REACH法规附件
修订稿
物质组或混合物(配物品)中的物质名称
限制条件
1.多氯代三联苯(PCTs)
不能被投放市场,或使用:
-作为物质
-PCTs质量分数高于50mg/kg(0.005%,w/w)的混合物(包括废油)和设备。
2.氯-1-乙烯(单体氯乙烯)
CAS编号:
75-01-4
EC编号:
200-831-0
不可用于任何用途的气体喷射剂。
含有氯乙烯作为推进剂的气体喷雾器不能被投放市场。
3.根据第67/548/EEC号指令和第1999/45/EC号指令定义的视为危险的液体物质或混合物
1.不能在以下场合下使用:
-通过不同的相产生光或色彩效应的装饰物,例如装饰灯和烟灰缸。
-戏法和魔术
-由一人或多人参与的游戏,或任何具有类似目的的物品,甚至具有装饰性。
2.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3.不可投放市场,如果具有以下性质,而且除非是由于财政的原因,否则不可含有色素或香料:
-存在呼吸危险且被标记为R65或H304,且
-可用作装饰灯的燃料,且
-包装于不多于15升容量容器中。
4.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供应商应该确保在投放市场之前,对于第3条所涵盖的在灯中使用的物质或混合物的包装上应具有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如下字样:
“请将装有此液体的灯置于儿童触摸不到的地方。
”
4.三(2,3-二溴丙基)磷酸盐
CAS编号:
126-72-7
1.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被单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产品。
2.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5.苯
CAS编号:
71-43-2
EC编号:
200-753-785
1.不允许玩具或玩具零部件中游离态苯的浓度高于5mg/kg(0.0005%,w/w)。
2.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玩具或玩具零部件不能投放市场。
3.不能投放市场,
-作为物质
-当物质或混合物中苯的质量浓度大于或等于0.1%时。
4.但第3条不适用于以下场合:
(a)第98/70/EC号指令所涵盖的汽车燃料。
(b)用于工业生产的物质或混合物,其苯散发量不得超过现行法规规定;
6.石棉纤维:
a.青石棉CAS编号:
12001-28-4
b.铁石棉CAS编号:
12172-73-5
c.直闪石CAS编号:
77536-67-5
d.阳起石CAS编号:
77536-66-4
e.透闪石CAS编号:
77536-68-6
f.温石棉CAS编号:
12001-29-5CAS编号:
132207-32-0
(温石棉有两个CAS编号)
1.禁止此类纤维及故意添加有此种纤维的物品的出售使用。
但是,成员国可以把含有温石棉的用于电解设备的隔膜(第f点)的出售和使用除外,直到其使用期限到期或有不含石棉纤维的替代品可用为止,其使用期越短越好。
2011年6月1日前,利用这一豁免的成员国应该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内容包括,电解装置所用石棉的替代物的可用性以及为研发此类替代物所做的努力,为保护工人健康所采取的措施,温石棉的来源和数量,含有温石棉的隔膜数量及来源,设想的结束豁免的日期。
委员会应该保证这些信息能够为公众获得。
接到报告以后,委员会应该要求管理局根据REACH法规第69条准备文档以说明禁止含有温石棉的隔膜投放市场和使用。
2.允许第1条所提及的在2005年1月前,已安装和/或正在使用的含石棉纤维的物品的继续使用,直到其被弃置或使用期限到期时为止。
但成员国出于保护健康原因可在上述物品被弃置或使用期限到期之前,禁用上述物品的使用。
成员国可以允许在采取了具体措施能够给予人的健康高水平保护的情况下,第1条所提及在2005年1月前已安装和/或正在使用的含石棉纤维的物品的继续投放市场。
成员国应该在2011年6月1日之前将这些措施告知委员会。
委员会应该保证这些信息能够为公众所得。
3.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供应商应该保证如按此前废除的规定所允许出售和使用的这些纤维及含有这些纤维的物品带有符合本法规附件7规定的标签。
7.三吖啶基氧化磷化氢
CAS编号:
5455-55-1
1.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被单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产品。
2.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8.多溴联苯;多溴化联苯(PBB)
CAS编号:
59536-65-1
1.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被单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产品。
2.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9.(a)肥皂树粉及其含皂草苷的衍生物
CAS编号:
68990-67-0
EC编号:
273-620-4
(b)Helleborusviridis和Helleborusniger根茎粉
(c)Veratrumalbum和Veratrumnigrum根茎粉
(d)对二氨基联苯和/或其衍生物
CAS编号:
92-87-5
EC编号:
202-199-1
(e)邻-硝基苯甲醛
CAS编号:
552-89-6
EC编号:
209-025-3
(f)木材粉
1.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在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和物品中,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
2.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在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和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3.但是,第1条和第2条不适用于含有不多于1.5毫升液体的臭气弹。
10.(a)硫化铵
CAS编号:
12135-76-1
EC编号:
235-223-4
(b)硫氢化铵
CAS编号:
12124-99-1
EC编号:
235-184-3
(c)多硫化铵
CAS编号:
9080-17-5
EC编号:
232-989-1
1.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在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和物品中,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
2.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在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和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3.但是,第1条和第2条不适用于含有不多于1.5毫升液体的臭气弹。
11.溴乙酸的挥发酯类:
(a)溴乙酸甲酯
CAS编号:
96-32-2
EC编号:
202-499-2
(b)溴乙酸乙酯
CAS编号:
105-36-2
EC编号:
203-290-9
(c)溴乙酸丙酯CAS编号:
35223-80-4
(d)溴乙酸丁酯
CAS编号:
18991-98-5
EC编号:
242-729-9
1.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在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和物品中,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
2.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在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和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3.但是,第1条和第2条不适用于含有不多于1.5毫升液体的臭气弹。
12.2-萘胺及其盐类
CAS编号:
91-59-8
EC编号:
202-080-4
13.对二氨基联苯及其盐类
CAS编号:
92-87-5
EC编号:
202-199-1
14.4-硝基联苯
CAS编号:
92-93-3
EC编号:
202-204-7
15.4-氨基联苯;苯基苯胺及其盐类
CAS编号:
92-67-1
EC编号:
202-177-1
下面的要求适用于12到15:
当物质或混合物中以重量计的浓度大于0.1%时不得投放市场。
16.铅的碳酸盐
(a)中性无水碳酸铅(PbCO3)
CAS编号:
598-63-0
EC编号:
209-943-4
(b)三铅-二碳酸根-氢氧化铅(2PbCO3-Pb(OH)2)
CAS编号:
1319-46-6
EC编号:
215-290-6
不得用作油漆的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并投放市场。
但是,成员国应该根据ILO公约13有关颜料中铅白与铅的硫酸盐的有关规定允许用于修复和维修艺术品和历史建筑。
17.铅的硫酸盐
(a)PbSO4(1:
1)
CAS编号:
7446-14-2
EC编号:
231-198-9
(b)PbxSO4
CAS编号:
15739-80-7
EC编号:
239-831-0
不得用作油漆的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并投放市场。
但是,成员国应该根据ILO公约13有关颜料中铅白与铅的硫酸盐的有关规定允许用于修复和维修艺术品和历史建筑。
18.汞化合物
1.不可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而用于以下用途:
(a)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下列物品的污着:
-船壳
-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和贝类水产养殖场的设施
-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没在水中的器具或设备
(b)木材防腐
(c)用于耐磨损的工业纺织品和用于制造该纺织品的纱线的化学防护剂
(d)不考虑其用途,用于处理工业用水。
18a.汞
1.不得投放市场:
(a)热温度计
(b)销售给公众的其它测量仪器(例如压力计,气压计,血压计,除了热温度计以外的其它温度计)。
2.第一条限制条件不适用于2009年4月3日前已经在欧美内使用的测量仪器。
但是成员国可以限制或禁止这类仪器投放市场。
3.第一条b款限制条件不适用于以下用途:
(a)截止2007年10月3日已经存在50年的测量仪器。
(b)在2009年10月3日前的气压计。
4.2009年10月3日起,委员会应该进行评估提供用于医疗保健以及其它专业或工业用途的含汞血压计及其它测量仪器的安全可靠并且经济技术可行的替代品的可能性。
在评估的基础上或者只要有信息表明血压计和其它含汞测量仪器的安全可靠的替代品存在,委员会就应该,如果恰当的话,提出立法的建议以延伸第一条关于用于医疗保健和其它专业或工业用途的血压计和其它测量仪器的限制条件,以便不管什么时候淘汰测量仪器中汞的使用都是经济技术可行的。
19.砷化合物
1.不可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投放市场,目的是用于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下列物品的污染:
-船壳
-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和贝类水产养殖场的设施
-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没在水中的器具或设备
2.不可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投放市场,目的是用于处理工业用水,不管什么作用。
3.不得用于木材防腐。
而且,用其处理过的木材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4.第3条中废止的部分规定
(a)关于用于木材防腐的物质或混合物:
这些物质仅可用于真空或压力浸渗木材的工业设备,且条件是浸渗液是铜,铬,砷(简记为CCA)的C型无机化合物溶液。
经此种处理后的木材在防腐剂固着未完成前不可出售。
(b)关于(a)中用CCA溶液处理过的工业设备中的木材:
在其结构的整体性未经破坏不会威胁人和牲畜的安全而且在其使用期限中与公众的皮肤接触的可能性很小的条件下,可供专业人员或工业使用
-公共建筑和农业建筑,写字楼,工业用房中使用的建筑木材
-桥梁及架桥工程
-在淡水及咸水地区作为建筑木材,例如桥梁和码头。
-作为噪声屏障
-作为防止雪崩的器械
-作为高速公路安全围栏和路障
-作为圆形去树皮针叶树牲畜栏柱
-保持土壤的构造物
-作为电力传输和电讯用电线杆
-作为地下铁的枕木
(c)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所有上市销售的经过处理的木材应单独标注:
“仅供专业人员及工业设备使用,含砷”。
而且,所有成捆销售的木材也应标注:
处理时需戴手套,切割或其他手工制作时需戴防尘面具和护目镜。
木材产生的废物应作为危害物质由经批准的相关部门处理。
(d)(a)中提到的经处理的木材不可用于以下用途:
-用于无论何种用途的居家或家庭建筑
-可能会与皮肤频繁接触的任何用途
-用于装船运中的水
-除(b)中牲畜栏柱和建筑以外的农业用途
-任何可能与供人类或牲畜食用的食品或其半成品接触的用途
5.用砷化合物处理过的木材在2007年9月30日前已经使用或者投放市场,根据第四条可以保持不动和继续使用直到其使用期限到期。
6.用CCA的C型溶液处理过的木材在2007年9月30日前已经使用或者投放市场,根据第4条:
-与第4条(b),(c),(d)点相关的用途可以使用或重复使用,
-与第4条(b),(c),(d)点相关的用途可以投放市场。
7.成员国可以允许2007年9月30日前已经在使用的使用CCA其它类型溶液处理的木材在以下条件下继续使用:
-与第4条(b),(c),(d)点相关的用途可以使用或重复使用,
-与第4条(b),(c),(d)点相关的用途可以投放市场。
20.有机锡化合物
1.当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用于自由组合涂料的生物杀虫剂中时不可在市场上出售。
2.不得上市或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而用于生物杀虫剂以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下列物品的污着:
(a)无论长度,航行于海,海岸,河口以及内陆水道和湖泊的船舶;
(b)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和贝类水产养殖场的设施;
(c)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没在水中的器具或设备。
3.不可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用于处理工业用水。
21.二-μ-氧-正丁基锡羟基硼烷;
二丁基锡氢硼烷C8H19BO3Sn(DBB)
CAS编号:
75113-37-0
EC编号:
401-040-5
当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中该物质的浓度大于或等于0.1%时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但是,当其仅用于转化到物品中时,其中该物质的浓度不大于或等于0.1%,此时此规定对这一化合物(DBB)或其混合物无效。
22.五氯代苯酚及其酯类
CAS编号:
87-86-5
EC编号:
201-778-6
不能投放市场,以下用途:
-作为物质,
-当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成分时,其质量浓度大于或等于0.1%时。
23.镉
CAS编号:
7440-43-9
EC编号:
231-152-8
及其化合物
为了这一条,方括号中的代码和章节是指关税的代码和章节以及由欧盟理事会建立的第2658/87EEC号(*OJL256,p.42.)海关关税统计学术语。
1.不得用于对由下列物质和混合物生产的物品着色:
(a)聚氯乙烯(PVC)[390410][390421][390422]
●聚亚胺酯(PUR)[390950]
●低密度聚乙烯(ldPE),当其用于制造有色母料时除外[390110]
●醋酸纤维素(CA)[391211][391212]
●乙酸丁酸纤维素(CAB)[391211][391212]
●环氧树脂(MF)[390730]
●尿素甲醛(UF)树脂[390920]
●不饱和聚酯(UP)[390791]
●聚乙烯对苯二酸酯(PET)[390760]
●聚丁烯对苯二酸酯(PBT)
●透明/普通聚苯乙烯
●丙烯腈甲基丙烯酸酯(AMMA)
●交联聚乙烯(VPE)
●高压聚苯乙烯
●聚丙烯(PP)[390210]
(b)油漆/颜料[3208][3209]
但是,若油漆、颜料中锌的含量较高,镉的残余浓度应越低越好,其质量浓度无论如何不得超过0.1%。
在任何情况下,不管其用途和最终目的,由上述被镉着色过的物质或混合物制造所得的物品或物品的零部件的成分,当其塑材中镉的质量含量高于0.1%时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2.但是,第1段不适用于因安全原因而着色的物品
3.不可用作试剂来稳定以下由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制造的混合物或物品:
●包装材料(袋子,容器,瓶子,盖子)
●办公及学校用品
●家具和汽车车身的填充物或类似用途[392630]
●服装和服饰的配件(包括手套)[392620]
●地板及墙面的包覆材料[391810]
●经浸渍,涂覆,包裹,或压合处理过的纺织品[590310]
●人造革[4202]
●留声机唱片[852410]
●管件及其接头[391723]
●双开式弹簧门
●公路运输车辆(内部,外部,车身下部)
●用于建筑和工业用钢板的涂层
●电线绝缘
在任何情况下,不管其用途和最终目的,由上述由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制造,经含镉物质稳定化处理的混合物,物品或物品的零部件,当其中镉的质量含量高于0.01%时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4.但是,第3条不适用于因安全原因使用镉基稳定剂的混合物和物品。
5.在本法规中,镉镀层指金属镉以任何形式沉积或包覆于金属表面。
镉镀金属物品或物品的零部件不可用于以下领域/用途:
(a)用于以下用途的设备和机器:
●食品生产:
[8210][841720][841981][842111][842122][8422][8435][8437][8438][847611]
●农业:
[841931][842481][8432][8433][8434][8436]
●冷藏和冷冻[8418]
●印刷和书籍装订[8440][8442][8443]
(b)用于生产以下物品的设备和机器:
●家用物品[7321][842112][8450][8509][8516]
●家具[8465][8466][9401][9402][9403][9404]
●卫生用具[7324]
●中央空调及中央供暖设备[7322][8403][8404][8415]
在任何情况下,不管其用途和最终目的,
镀镉物品或物品的组成部分,当用于(a)和(b)中论及的领域/用途时,(b)中论及的领域/用途的物品不可在市场上出售。
6.当用于以下(a)和(b)中论及的领域/用途,以及以下(b)中列出的领域生产的物品时,第5条所论及的规定也适用于对镀镉物品或此物品的零部件:
(a)用于生产以下物品的设备和机器:
●纸和纸板[841932][8439][8441]
●纺织品和服装[8444][8445][8447][8448][8449][8451][8452]
(b)用于生产以下物品的设备和机器:
●工业加工设备和机器[8425][8426][8427][8428][8429][8430][8431]
●公路与农用车辆[第87章]
●全部车辆[第86章]
●船舶[第89章]
7.但是,第5,6条的限制不适用于:
-用于航空的,航天的,矿产开采的,近海的和核能部门的,其用途要求高安全标准和公路与农用车辆,全部车辆和船舶中的安全设施时的物品或物品零部件;
出于安装设备可靠性的考虑,用于任何部门的电气插头。
24.单甲基四氯二苯基甲烷
商品名:
Ugilec141
CAS编号:
76253-60-6
1.不能将此物质及其混合物的投放市场或使用
含有此物质的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2.作为例外,第1条不适用于:
(a)到1994年6月18日已经在使用的设备和机器,直到这些设备和机器被弃置;
(b)在1994年6月18日前在一成员国内已经使用的设备和机器处于保养的情况下。
然而,各成员国可基于保护健康和环境,在其境内在这些设备和机器被弃置前禁止使用。
25.单甲基二氯二苯基甲烷
商品名:
Ugilec121,Ugilec21
不能将此物质及其混合物的投放市场或使用
含有此物质的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26.单甲基二溴二苯基甲烷;溴苯甲基甲苯,异构体混合物;
商品名:
DBBT
CAS编号:
99688-47-8
不能将此物质及其混合物的投放市场或使用
含有此物质的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27.镍
CAS编号:
7440-02-0
EC编号:
231-111-4
及其化合物
1不得用于:
(a)在由穿刺引起的伤口愈合过程中插入耳孔和人体其他刺穿部位的耳钉或其他类似物品,除非其中镍的释放量低于0.2μg/cm2/(迁移限量);
(b)与皮肤有直接及长期接触的物品,如:
-耳环
-项链,手镯和手链,踝饰,戒指。
-手表壳、表带和带扣。
-铆扣,搭扣,铆钉,拉链和金属标牌等用在服装上的物件,
如果这些与皮肤有直接及长期接触的物品中镍的释放率超过了0.5ug/cm2/周。
(c)对于那些在(b)中列出的具有无镍镀层的物品,除非这种镀层足以保证在至少两年的正常使用过程中,从这些物品的与皮肤有直接或长期接触的部位释放出的镍的速率不超过0.5ug/cm2/周。
2.第一条中涉及的物品,除非其符合那些段落中规定的要求,否则不能投放市场。
3.为欧洲标准委员会(CEN)所批准的标准可作为检验物品是否符合第1、第2段要求的测试方法。
28.在欧盟第1272/2008/EC号法规的附录
的第三部分中出现的那些分类为1A类或1B类(Table3.1)或1类或2类(Table3.2)致癌物质,并列表如下:
-1A类(Table3.1)或1类(Table3.2)致癌物质列表于附件1中
-1B类(Table3.1)或2类(Table3.2)致癌物质列表于附件2中
29.在欧盟第1272/2008/EC号法规的附录
的第三部分中出现的那些分类为1A类或1B类(Table3.1)或1类或2类(Table3.2)致畸(诱导有机体突变物质)物质,并列表如下:
-1A类(Table3.1)或1类(Table3.2)致畸物质列表于附件3中
-1B类(Table3.1)或2类(Table3.2)致畸物质列表于附件4中
30.在欧盟第1272/2008/EC号法规的附录
的第三部分中出现的那些分类为1A类或1B类(Table3.1)或1类或2类(Table3.2)生殖毒性物质,并列表如下:
-1A类对性功能及生殖能力有副作用(Table3.1)或1类标记R60(可能伤害生殖能力)或R61(可能伤害胎儿)(Table3.2)生殖毒性物质列表于附件5中
-1A类对性功能及生殖能力有副作用(Table3.1)或1类标记R60(可能伤害生殖能力)或R61(可能伤害胎儿)(Table3.2)生殖毒性物质列表于附件5中
在不违背本附件其他部分的情况下,下述情况适用于条目28-30:
1.不得投放市场,以下情况:
-物质
-其它物质的成分
-混合物
用于以单个浓度大于或等于下列各项的向公众销售的物质和混合物:
-既根据法规1272/2008/EC附件
中第三部分中具体规定的相应浓度,也
-根据指令1999/45/EC所具体规定的相应浓度。
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供应商应该确保在投放市场前,此类物质和混合物的包装必须具有清晰可见和不易擦除的标记如下:
“仅限于专业人士使用”
2.以部分废除方式,第1条不适用于:
(a)如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1/82/EC和指令2001/83/EC所定义的医药和兽药;
(b)如理事会指令76/768/EEC所定义的化妆品;
(c)下面的燃料和油类产品:
-指令98/70/EC所涵盖的发动机燃料:
-拟用作移动或固定燃烧装置燃油的矿物油
-装在密闭系统中出售的燃料(如液化气钢瓶);
d)指令1999/45/EC中涵盖的美术颜料。
31.
(a)杂酚油;清洗用油
CAS编号:
8001-58-9
EC编号:
232-287-5
(b)杂酚油;清洗用油
CAS编号:
61789-28-4
EC编号:
263-047-8
(c)干馏油(煤焦油),萘油;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