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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2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治理结构……………………………………4

第三章人才培养及科学研究……………………14

第四章教职员工……………………………………17

第五章学生…………………………………………19

第六章校友…………………………………………22

第七章经费及资产…………………………………22

第八章学校标识……………………………………24

第九章附则…………………………………………24

 

序言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是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其前身是创办于1979年的浙江供销学校和1984年的浙江省供销社职工学院。

1999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在两校合并的基础上筹建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2002年正式建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浙江经贸学院,英文名称为ZhejiangInstituteofEconomicsandTrade,英文缩写为ZJIET。

学校法定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280号。

经批准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调整校区和校址。

第三条学校是公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主要举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第四条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德能并举、商学合一”的人才培养理念,以内涵发展为主线,构建多元化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立足浙江、依托行业、服务区域经济,培养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五条学校以财经商贸大类专业为主体,服务“三农”新技术应用方向专业为拓展点,信息技术类和食品安全类专业协调均衡发展,致力于建设国内一流、特色鲜明、校园和谐、社会满意的高水平职业院校。

第六条学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全日制学历教育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计划;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按照教育法律法规、本章程和学校其他规定,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服务于供销行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非学历教育、社会培训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及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企业的交流和合作;

(六)在国家核定的机构编制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培育和践行以浙商文化为主题的校园文化,建设品质经贸;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通过总体规划、目标导向、制度约束、财务管理、监督评估等方式加强对院系(部)的宏观管理。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及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实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主要途径。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及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方式。

第二章治理结构

第一节领导体制及决策机制

第十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全面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负责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五年。

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当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全体党委委员半数以上到会方可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可召开会议。

党委会表决时,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同意为通过。

非党委委员的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可以列席会议。

学校党的基层组织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

第十二条中国共产党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行使党章赋予的职权,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各级干部人选;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及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及合作,依法代表学校及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和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及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室主任可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大事务的咨询和审议机构,对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等进行咨询和审议。

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委员会负责人、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人、院系(部)和职能部门代表以及师生代表组成。

学校党委书记兼任校务委员会主任。

校务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学生委员任期一年,委员可以连任。

校务委员会设下列专门咨询委员会:

(一)发展及规划委员会是学校发展改革及规划工作的咨询机构,参及学校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的制订工作,受学校党委和校长委托,组织调查研究,提供论证报告和咨询意见。

(二)预决算委员会是学校预决算管理工作的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预决算的编制、调整、执行等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三)根据学校发展要求,可设置其他专门咨询委员会。

第二节教学及学术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咨询、指导、评估、论证机构。

其委员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专家和熟悉教学工作以及有管理专长的教学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或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担任。

第十六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学校有关教学及管理工作的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研究教学管理、教学建设及教学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有关部门提交的议案和有关教学改革的方案;

(三)指导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核专业建设及改革方案;

(四)指导开展学校课程建设工作;

(五)指导、监督检查教学及教务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

(六)推荐、评审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奖、教改项目;

(七)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为教学服务的工作关系;

(八)审议其他有关教学工作的问题。

第十七条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可以召开会议。

教学工作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及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由15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教职工组成,其组成人员为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依章程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推荐评定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

(三)审议专业规划、调整及设置方案,决定新专业申报;

(四)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五)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六)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及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三节民主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及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及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评议结果应当作为对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参及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申诉委员会。

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审议教师和学生因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而提起的申诉等。

学校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相关领导担任。

申诉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工作程序和任期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各自章程规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辅助决策的各类委员会,其组成和工作方式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及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节职能部门及公共服务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

学校的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学校根据阶段性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临时机构。

临时机构的设置和职权由学校党委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置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提供图书资源、数据信息、网络通讯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对学校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举办、投资或者其他及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接受学校监管。

第三章人才培养及科学研究

第三十一条学校领导院系(部)工作,并为院系(部)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保障。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调整院系(部)结构。

第三十二条院系(部)在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规定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学生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和其他管理工作。

院系(部)的主要职能是:

(一)全面负责本院系(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工作;

(二)按照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制定并实施本院系(部)的管理制度;

(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制定本院系(部)的发展规划和目标;

(四)制定并实施本院系(部)的师资队伍、专业、课程等建设计划;

(五)在学校核定的岗位内,提出本院系(部)教职工调入及调出的计划或意见;

(六)考核并评价本院系(部)教职工的工作,负责本院系(部)教职工的内部分配;

(七)负责本院系(部)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审查和推荐工作;

(八)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学校划拨的日常经费,管理本院系(部)的资产,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九)负责本院系(部)学生管理和学生就业工作,对本院系(部)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完成学校下达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三条院长、系(部)主任是院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

院长、系(部)主任全面负责院系(部)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院系(部)设副院长、副主任若干名,协助院长、主任工作。

院系(部)根据需要、经学校同意,可以设立专业教研室、院系(部)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学科研工作办公室等内设机构。

第三十四条院系(部)设总支委员会(直属党支部)。

总支委员会(直属党支部)设书记、副书记。

院系(部)党总支(直属支部)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决定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系主任履行其职责。

院系(部)党总支(直属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

(二)支持院长、系(部)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所属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院系(部)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院系(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部)决策机构。

院系(部)重要的规章制度、计划以及重大人事、财务、行政事务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系(部)主任或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根据各自的工作需要提议召开,院系(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院长、系(部)主任或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主持。

第三十六条院系(部)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学校另行规定,业务上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指导。

第三十七条院系(部)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

院长、系(部)主任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研究机构(院、所、中心),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其设置和工作体制由学校党委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及国家机关、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及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四十条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十一条学校对在职在编的教职员工统一实行聘用合同制,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及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校、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考核评价、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敬业奉献;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立德树人;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学校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逐步提高及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及合作。

第四十八条学校兼职教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学生

第四十九条学生是指被本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地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能力及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根据需要跨专业、院系(部)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技能竞赛、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或其他方式的资助;

(五)参加素质拓展、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六)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参及学校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学校以育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三条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及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并通过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审批大会形成的其他文件;

(二)讨论并表决大会的各项决议;

(三)制订、修改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五)收集、整理代表提案,负责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请其及时向学生作出答复。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五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创新创业、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上述活动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学校对在学习和社会实践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以及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学校为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及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章校友

第五十九条学校校友是指在本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在本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第六十条学校建立校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在各地建立校友联络机构。

第六十一条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及学校建设及发展,充分发挥校友在学校办学中的作用。

学校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七章经费及资产

第六十二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三条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等财务信息,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学校资产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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