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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剩余价值理论

对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若干新试探

(经济管理二班 韩超)

摘要:

剩余价值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础。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是同他的劳动价值论紧密相关的。

因此,要正确理解和运用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必需第一成立在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和分析之上。

研读马克思的高作,体会超级深刻,感受超级丰硕,专门是对于剩余价值理论的理解和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今世意义。

关键词:

剩余价值 内涵 分派

一、关于价值的组成和源泉问题

价值的组成和价值的源泉是两个既彼此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价值组成问题所要论述的是商品价值在形成进程中是哪些因素在起作用;而一旦缺少这些因素,商品价值就不可能被形成或被创造出来。

价值源泉问题所要回答的是在价值组成的诸因素中究竟是哪一种因素最终决定了价值的产生,也就是说商品的价值从无到有来自于什么因素的奉献?

第一,对于价值的组成问题,马克思在其相当多的高作中都明确提出,价值的组成不仅需要活劳动,也离不开物化劳动,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结合一路组成了价值。

马克思以为,物化劳动是商品价值的组成部份,而且是显而易见的,物化劳动与劳动在商品价值的组成中均不可或缺。

他指出:

“在考察棉纱的价值,即生产棉纱所需要的劳动时刻时,能够把各类不同的在时刻和空间上分开的特殊劳动进程,即生产棉花本身和生产所消耗的纱锭量所必需完成的劳动进程,和最后用棉花和纱锭生产棉纱所必需完成的劳动进程,看成是同一个劳动进程的前后接踵的不同阶段。

”并说:

“至于生产棉纱的各形成要素所需要的劳动时刻是早已过去的,是过去完成的,而在纺纱这一最后进程中直接花费的劳动则是接近此刻的,是此刻完成的,这种情形是完全没有关系的。

”可见,在马克思看来,棉花和纱锭是物化劳动,进行纺纱的进程是活劳动,但在考察棉纱价值即生产棉纱的社会必要劳动时刻的时候,二者仅仅是前后接踵、前后顺序上的不同,乃至以为这是一种完全没有关系的情形。

他进而在同处作了明确的总结:

“棉纱中包括的全数劳动都是过去的劳动”,也就是物化劳动。

咱们在说“劳动创造价值”时,不能作片面理解。

事实上,活劳动创造价值的作用是在同非活劳动因素、专门是物化劳动的结合中实现的。

这也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一个大体点,即劳动的二重性创造出商品的二因素。

只是具体劳动必需借助于土地等生产资料后,方能生产出利用价值即财富;而只有活劳动,或说抽象劳动才能形成与创造价值。

从而,只有在形成与创造财富或利用价值的角度内,才有生产资料与资本的价值,而在价值形成中,是不可能有资本的原子的。

二、关于作为价值源泉之活劳动的内涵

活劳动是价值的最终源泉,在价值创造进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作为人类活劳动的组成,主要包括三部份:

一是以投资决策为主的管理劳动,二是以管理服务为主的经营劳动,三是以生产劳动为主的直接劳动。

马克思说,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就是一切加人商品生产的劳动(这里所说的生产,包括商品从首要生产者到消费者所必需通过的一切行为),无论那个劳动是体力劳动仍是非体力劳动(科学方面的劳动)。

但在马克思生活的时期,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下,社会财富尤其是生产资料远未极大丰硕,劳动的目的是生产更多的物质产品以知足生活所需。

因此生产物质资料产品部门的劳动被受到极端重视,劳动也主要表现为生产性直接劳动。

这致使了马克思在分析作为价值源泉之活劳动的内涵时也大多限于生产性直接劳动,虽然他提出了非体力劳动对创造价值的作用,但研究和分析中仍是轻忽或无法预测到后来愈益频繁出现的经营性劳动、服务性劳动、管理性劳动等劳动形态。

形成一般商品价值的劳动区分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马克思以为,就商品价值决定而言复杂劳动是多倍的简单劳动。

“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

”而知识和经营是复杂劳动的积累和结晶,是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

知识转化为活劳动以后,形成更复杂的、效率更高的劳动。

马克思指出:

“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劳动的作用,或说,在一样的时刻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

”由于知识成为主要的生产力,智能劳动在同一时刻里创造的价值不仅比简单劳动、乃至比一般意义上的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高得多。

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那么,知识劳动所形成的活劳动就是倍加的复杂劳动。

三、关于剩余价值的主要来源问题

马克思对经济学的庞大奉献之一,在于他在其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基础之上创建了科学的剩余价值理论,并用那个理论证明了无偿占有工人劳动或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是资本家剥削的全数秘密,也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工人进行剥削的大体形式,剩余价值又组成了资产阶级手中日趋增加的资本量。

因此,剩余价值从其所处社会经济形态而言,是特指在资本主义社会,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雇佣工人剩余劳动所生产的价值那一部份。

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马克思超级明确地指出:

“工人在劳动进程的一段时刻内,只是生产自己劳动力的价值,就是说,只是生产他的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

“这种价值的生产只是表现为再生产。

因此,我把进行这种再生产的工作日部份称为必要劳动时刻,把在这部份时刻内花费的劳动称为必要劳动……劳动进程的第二段时刻,工人超出必要劳动的界限做工的时刻,虽然花费工人的劳动,花费劳动力,但并非为工人形成任何价值。

这段时刻形成剩余价值,剩余价值以从无生有的全数魅力引诱着资本家。

我把工作日的这部份称为剩余劳动时刻,把这段时刻内花费的劳动称为剩余劳动”,“使各类经济的社会形态例如奴隶社会和雇佣劳动的社会区别开来的,只是从直接生产者身上,劳动者身上,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形式”。

可是,若是咱们舍弃掉剩余价值所代表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关系,从其一般意义上讲,剩余价值则有其更广义的内涵。

马克思说:

“若是咱们把工资和剩余价值,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独特的资本主义性质去掉,那么,剩下的就再也不是这几种形式,而只是它们的为一切社会生产方式所共有的基础。

”由此可见,剩余劳动是劳动者超出必要劳动的范围所进行的劳动,它存在于一切社会生产方式中,存在于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中。

即在人类社会的进展进程中,“剩余劳动一般作为超过必然的需要量的劳动,应当始终存在”。

四、关于价值分派问题

价值创造与价值分派也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不同概念。

通常来讲,利用价值的创造主要决定于生产力,而价值形成和价值的分派则主要决定于生产关系,分派的对象是创造出来的价值,而分派关系反映的即是所有制关系;更深人地讲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关系。

人类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最终源泉,但价值创造并非必然决定分派方式;一项因素是不是参与收益分派,不是以它是不是创造了价值作为唯一的尺度,而是以它在价值形成进程中是不是作为要素参与了其中来决定的。

既然各类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等)对利用价值的形成或物质财富的创造都作出了各自的奉献,那么各类要素所有者自然有理由要求依照各类要素在价值形成进程中所作奉献的大小取得相应的收益。

咱们重复上一节中马克思说过的话,“虽然只有可变资本部份才能创造剩余价值,但它只有在另一些部份,即劳动的生产条件被预付的情形下,才会创造出剩余价值”,这句话道出了参与剩余价值分派的真实原因。

从劳动参与价值分派角度看,即按劳分派。

所谓按劳分派就是社会按照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派个人消费品。

在这种分派方式下,劳动是分派个人消费品的尺度,在扣除劳动者为社会公共需要所作的必要的奉献以后,等量劳动取得等量产品,不劳动者不得食。

由于劳动的内涵十分丰硕,劳动、从而劳动所依附的劳动力的质量有着专门大的不同。

经营管理等智能性劳动参与分派犹如生产性直接劳动参与分派一样,都属于按劳分派的范围,因为它们属于创造价值的同一活劳动的不同组成部份,并非如社会上通常以为的那样,经营管理是作为劳动之外的生产要素参与分派,不是按劳分派。

另外,马克思和恩格斯还提出过要“对复杂劳动支付较高工资”的主张,因此,在对劳动力的报酬即各类劳动在价值分派进程中所占的份额也会有专门大的不同。

以知识和科技为内涵的劳动将取得比一般劳动更高的报酬。

从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分派角度看,即按生产要素分派。

所谓生产要素即进人生产进程并最终将发挥作用的各类资源。

按此理解,所谓按生产要素分派就是社会按照各生产要素在商品和劳务生产服务进程中投人的比例和奉献大小给予相应的报酬,因此也包括对劳动这一生产要素的分派。

但从狭义的概念动身,按生产要素分派一般是指在撇开了劳动这一要素以后对其他生产要素的分派而言的,它是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凭借其所有权,从生产要素的利用者那里取得报酬的经济行为。

既然“按生产要素分派”是由于进入生产进程的生产要素是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因此严格来讲,应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权分派”,即按土地所有权、资本所有权、技术所有权等进行分派。

按生产要素分派同按劳分派一样是社会进展之所需。

恩格斯指出:

“只要分派为纯粹经济的考虑所支配,它就将由生产的利益来调节,而最能增进生产的是能使一切社会成员尽可能全面地进展、维持和施展自己能力的那种分派方式。

”社会在除按劳分派外还需要按生产要素分派是由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进程中的重要性与生产要素本身的稀缺性所决定的。

第一,没有生产要素(专门是生产资料、工艺、设备等)单靠劳动是不可能生产出任何价值或剩余价值的,价值的创造离不开生产要素。

第二,生产要素不可能无穷地随意取得,它是一种稀缺的资源,致使人们对它的占有,进而产生生产要素所有制。

生产要素在投入生产的进程时,必通过其所有者的同意,并在某种规则或约定的限制下利用。

这种规则或约定就是生产者(或劳动者)将其生产出来的劳动功效分一部份给要素所有者。

因此,在社会生产进程中,只要存在要素的稀缺性与重要性,要素所有者就必然凭其对要素的占有而分享一部份生产功效,这是一切社会共有的经济规律。

生产要素的分派在必然程度上要反映生产要素在价值增值中所起作用的大小。

以前,土地和资本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由于在资本主义初期、尤其是工业革命时期,资本的稀缺性较之土地的稀缺性愈甚,而资本的重要性较之土地的重要性愈甚,因此,资本往往在要素分派中取得较大的份额。

资本与劳动相较,情形也一样。

资本雇佣劳动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特征,反映在分派上就是资本比劳动取得更多的分派份额。

随着经济的进展,现代社会中,资本等生产资料由原来的总量稀缺到总量充沛,生产资料的拥有者由原来的为少数人占有到此刻的愈来愈多的人掌握生产资料,资本的社会化程度日趋提高。

相反以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优良的组织管理为主的生产要素在经济进展和经济增加中的重要性日趋凸现,加上先进科学技术的掌握者及经营管理组织者在社会中始终是稀缺的劳动力资源,因此,整个社会由最初的资本稀缺、劳动充沛逐渐进展到今世的资本充沛、劳动稀缺,如此作为生产要素的科学技术和组织管理和作为拥有科学技术和组织管理才能的知识劳动者在价值分派中必将分取更多的份额。

更重要的是,由于知识劳动较之其他生产要素具有不可转移性,所以,知识劳动的报酬必然大大高于其他生产要素的报酬。

五、关于剩余价值的归属(或剥削)问题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与其劳动价值论一样也包括生产理论与分派理论两大部份。

生产理论所要说明的是剩余价值的来源问题,在本文的第三部份咱们已经论述,人类劳动是剩余价值的唯一来源。

从表面上看,似乎剩余劳动及其所形成的剩余价值本身在其停留于生产领域时其剥削关系并非显见,它似乎只表现了商品经济关系,这里所包括的意义是,剩余劳动是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剩余劳动所形成的剩余价值是由商品生产者创造的;剩余劳动价值是劳动者创造的超过劳动力再生产所需价值的差额;剩余价值只有通过互换行为才能实现。

如此,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所表现的关系,既能够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也能够存在于资本主义前后各社会形态中,包括社会主义社会。

只如果商品经济,剩余劳动及其所形成的价值就必然存在,因此它是商品经济范围,而不是资本主义经济形态下的特有范围。

但事实上,在资本主义社会,一旦资本家与工人的雇佣劳动关系确立,那么也就意味着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的确立,因此在生产领域必然表现剥削关系,但只是隐藏在劳动现象的背后。

当剩余价值进人分派领域后,剥削现象才真正由隐性转变成显性。

若是剩余产品为全社会劳动者所占有,并最终用于全社会劳动者的文化、精神等进展所需,就不存在对剩余价值的剥削问题。

但如果是剩余产品、进而剩余价值为一部份掌握生产资料的人凭其生产资料所有权而无偿占有,就本质上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因此,剥削指的就是一部份人凭借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无偿占有另一部份人的劳动或剩余价值,或称之为“非劳动占有”。

六、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剥削问题

在社会主义社会,尤其是在社会主义低级阶段(现阶段),剥削和剥削收人仍然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

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低级阶段不仅还存在着商品生产关系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关系,而且还存在着国内外私人资本的投入和生产等现象。

恩格斯在回答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能不能一下就把私有制废除这一问题时,鲜明地说道:

“不,不能,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行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

因此,极可能就要来临的无产阶级革命,只能慢慢改造现今社会,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以后,才能废除私有制。

”这说明了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剥削的必然性。

在我国当前社会,私营企业雇佣必然数量的劳动者,通过生产劳动会给企业带来一部份非劳动收人。

因此,私营经济是一种带有剥削性质的经济成份。

私营企业主与雇佣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

可是,私营经济中的剥削仍然具有必然的社会积累的功能。

无论积累采取如何的社会形式,它在客观上都是增进社会化大生产形成和进展的源泉。

私营企业主积累的资产,从所有权上看虽然仍属于私人占有,但他们积累的资产只要还在社会再生产进程中不断地运行,就是社会的资产。

正如资本主义社会剥削的形式日趋多样化,在社会主义社会剥削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除外国资本对国内劳动者的剥削和国内私人资本对劳动者的剥削外,以其他方式出现的剥削在我国当前社会还继续存在。

这种对剩余价值和剩余劳动的剥削是通过诸如对资源的垄断性经营(尤其是行政性垄断经营)、对特权的滥用、权钱交易、贪污和侵吞公有财产、偷税漏税逃税、享受高于国家法定标准的公款消费、欺行霸市、敲诈勒索、克扣职工工资攫为己有等非法途径取得的。

它是剥削行为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特殊表现,是表现方式多样化的表现。

这种剥削不仅不合理、不合法,而且必需加以坚决制止。

如任其肆虐,极可能出现像马克思时期的那种残酷剥削和阶级对立。

 

参考文献

[1]沈开艳.马恩文集十卷本研究[M],上海市经济学会年刊,2010.

[2]刘冠军、邢润川.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现实解读[M],山东社会科学,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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