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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概论简答2.docx

电子商务法概论简答2

1.电子商务的基本内涵:

1电子商务是一种采用最先进信息技术的买卖方式。

2电子商务实质上形成了一个虚拟的市场交换场所。

3电子商务是企业信息化发展中逐步形成的一种贸易形态,电子商务不等于商务电子化。

2.电子商务的主要类型:

按照交易对象分类B2B,B2C,B2G,C2C。

按照商务活动内容分类包括两类商业活动a间接电子商务b直接电子商务。

根据使用网络类型的不同a是EDI商务b互联网商务c是intranet(内联网)商务。

3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1电子商务运作平台建设及其法律地位问题

2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

3电子合同问题

4电子商务中商业客体问题

5网上电子支付问题

6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

7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

8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9网上税收问题

10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

4.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别于实体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5电子商务法的特点:

1形式规范

2技术规范

3开放规范

4多重手段规范

6电子商务法的原则:

1中立原则(技术中立,媒介中立,

实施中立,同等保护)

2自治原则

3功能等同原则

4安全原则。

7电子商务法的信息法律地位:

1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明确的调整的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2有明显的特征,这些社会关系交互存在虚拟社会的实体社会之间。

3传统的民法,经济法及其程序很难适应于虚拟环境中的商务活动。

8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框架制度:

1电子商务经营法律规范

2电子合同法律规范

3电子签名法律规范

4安全认证法律规范

5电子支付法律规范

6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范

7网络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法

8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9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机制的法律规范

9.简述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情况:

美国犹他州于1995年颁存的《数字签名法》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律文件。

2000年2月13日,美国参众两院分别通过了《数字签名法案》,美国的全国州法统一委员会也于1999年7月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供各州在立法时采纳。

2000年6月克林顿签署了国会两院一致通过的《国际与跨州电子签名法》。

10《电子签名法》的四个方面内容:

1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了在众多的电子签名方法和手段中,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效力。

2对于数据电文,也就是电子形式的文件作了规定。

3、设立电子认证服务的准入制度

4规定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制度

11电子商务法主要立法模式的优缺点

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

我国学者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认为应当先分别立法再综合立法,另一种主张先综合立法再分别产法,即形成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先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总是制定单行规则。

12简述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4)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13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

1、独立运营的权利

2、域名资源及相关资源所有权

3、违约求偿权

4、电子商务安全保护权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

1、合法经营

2、身份明示义务

3、信息内容记录

4、交易中的合同义务

5、遵守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等其他民事权益的义务

14注册域名应当特别注意的条款:

1域名注册人保证不侵权的陈述

2域名注册人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的陈述

3域名注册人提供信息不真实的违约责任

4域名注册人同意域名注册组织公布其联系信息的条款

5域名注册组织声明收集和公布注册人的联系信息公出于注册目的,保证不将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付诸商业性使用

6域名注册人同意受或注册组织采用的纠纷程序和约束

15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2)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4)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若不再符合上述前两项时其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吊销。

16电子商务条件下,买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1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义务

2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3买方应当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

2、对标的物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3、对标的物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17如何区别不同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不同的责任:

1)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所交易的行为负责。

即如果正是网站自己与客户进行了交易,则网站应当对客户承担责任。

2)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反露义务,则对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规定的商品的行为不负责任。

反之基明知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法的商品,则应承担责任。

18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设立规范:

1、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A、依法成立的公司

B、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C、为用户提供长期的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D、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2、经营性互联网接入国际联网许可

A、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B、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C、具有健全的安全保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D、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3、经营性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业务许可

A、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B、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安全保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C、服务项目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已取得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39.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成立地点的相关规定:

考虑我国的实践并参考《电子商业示范法》,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合同成立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营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其经营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此条确定收到地点的规则,主要原因在于要处理电子商务中特有的情况,即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或者检索到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常常与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辖区内,由于信息系统地点的不确定性,为确保收件人与视作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且发件人可以随时查到该地点。

故《合同法》做了如上规定。

19电子合同的特点:

1、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存储等过程均在计算内进行。

2、电子合同的生效具有不同的特点。

3、订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不见面。

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

20合同的主要特征:

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2)合是是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的一致的结果3)合同的订立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合同的内容和标的具有合法性。

21.电子合同主要类型:

1)EDI方式订立的合同

2)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

3)电子格式合同

22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规定基本原则要义: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坚持公平原则

2)以合理方式提出免责和限制责任条款

3)格式合同不得加重对方责任与排除地方主要权利4)合同争议的解释权。

23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

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4)其它相关因素。

23.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的几个条件:

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3)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49.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几种类型:

1)完全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行为能力人。

分为两种,一是生理未成熟者,即10周岁以上的示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是心智未成熟者,即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行为能力人。

这也分为生理未成熟者和心智未成熟者两种;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缔约资格;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缔约但应进行与之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活动;而完全行为能力人则有完整的缔约能力。

50.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

对于要约而言,如果对方做出了承诺,要约人即负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约在有些情况下是不得撤销的,对于要约邀请,其发出人则不负有这些义务,他完全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接受对方的意思表示,也可以随时撤销其已发出的意思表示。

51.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并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限内做出,若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其未规定期限,应在合理期限内做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4)承诺应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

若要约人规定了承诺形式,应符合该形式;若没有规定则应以合理方式做出。

52.判别网络广告是否属于要约的标准:

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

只要网络广告符合合同法要约的规定,就应视为要约。

由于网络赋予广告发布人充分的信息空间,广告发布人为了更加吸引顾客,往往将品种、数量、单价、质量标准、交易期间、送货办法等详细内容均一一列出,最后还附有一份电子订购单或者合同,可以说,上述内容是完全符合要约的法律特征的,当然,有些比较简单的网络广告,如网页头上的横幅广告就往往不包含上述内容。

因此,一般的网络广告应当属于要约邀请,但符合要约特征的网络广告则属于要约。

53.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不得撤销主要情形有哪些: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纺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54.阐述电子代理人的有效要件:

电子代理人的主体要件:

电子代理人归属者的主体要件一般应有以下方面1)有自己的名称2)有必要的财产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4)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5)依法成立6)具备保证电子代理人正常运作的技术条件和人员条件7)具备完善的网上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和客户的资料保密制度8)在近三年内无违法经营记录。

55.电子代理人的程序要件:

1)电子代理人应当显示的其最终支配人的基本信息。

包括其归属者的名称、住所、资本发问、经营情况等。

2)能提供审查要约或承诺内容的机会。

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112条就规定了电子代理人应提供条件审查机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应予以明确规定。

在合同法方面,可以考虑通过对《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进行司法解释的方式填补漏洞。

3)能提供检查电子代理人归属的机会。

4)能提供审查参见条款的链接机会5)能提供交易信息被非法截取、修改、破坏。

6)能对交易信息进行自动储存备份。

7)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交易双方事先约定的功能。

56.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是在目前我国立法尚不完备条件下的权宜这计,主要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用户要知道我国网络法律的有关现状,对自己作为网络合同当事人所处的地位,要有一个必然性的认识。

2)要了解网络合同的成立、签订与一般传统意义上的合同订立有何不同,特别是对一些格式化的合同的订立一定要慎之又慎,一定要全面了解网络公司单方拟定的有关协议,并全面知晓相关协议的内容,切不可大意行事。

3)一旦引起纠纷,做好相关材料、证据的收集工作。

57.数字签名:

附在数据单元上的一些数据,或对数据单元所作的密码变换,这种数据和变换允许数据单元的接收者用以确认数据单元来源和数据单元的完整性,并保护数据,防止被人进行伪造。

58.简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或称法律效力。

区别在于1)他们处于两价目不同的阶段,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范畴。

虽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在起始时间上往往很难区分开开,但从逻辑分析的角度来讲,它们毕竟是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

2)他们的构成要件不同。

合同的成立,要求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程序,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为成立,从本质上讲就是符合承诺生效的要件。

59合同的生效,应具备的条件是:

1)他们处于两价目不同的阶段,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范畴。

虽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在起始时间上往往很难区分开开,但从逻辑分析的角度来讲,它们毕竟是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

2)他们的构成要件不同。

合同的成立,要求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程序,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为成立,从本质上讲就是符合承诺生效的要件。

合同的生效,应具备的条件是1)具备合法的缔约人,2)缔约双方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一致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

对于有些合同,合同的生效还须具体特殊要件,也称形式要件。

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所订立的合同,在所付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即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二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输了批准、登记等手续时,合同才能生效。

3)它们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

合同的成立仅仅是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如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符合国家的意志,将被赋予法律约束力;否则不仅不能在当事人间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且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不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件未达成一致意见,对于不成立的合同,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合同不成立只能产生民事责任而不能产生其他法律责任。

无效合同在性质上违反了国家强制性的规定,故它不仅产生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引起其他法律责任。

如民事法律制裁责任和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60.电子签名:

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61.强化电子签名:

指经过一定的安全应用程序、能够达到传统签名等价功能的电子签名方式;又称可靠电子签名、高级电子签名。

62.哈希函数:

是指一种算法,它将一串比特字符变换或翻译成另一串通常较短的字符串,该密码算法也称单向散列运算,其运算结果称为哈希值,或称数字摘要,也有人将其称为“数字指纹”。

63.电子签名人:

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64.电子签名的特征:

1)电子签名的非直观性。

目前由于技术原因,人们尚不可能通过电子数据传递亲笔签名,电子签名所表现出来的仅是一组代码,它通过计算机数据信息来记录、传输和保存并通过计算机处理后才能被识别。

2)电子签名的特殊认证性3)电子签名更改的隐蔽性4)电子签名的安全性。

65.美国犹他州的《数字签名法》中规定被赋予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的标准:

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中规定被赋予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必须使用非对称加密技术,以使用有原始信息和签名者公钥的人能够准确断定:

1)信息是否用与签名者的公钥相对应用的私钥制作:

2)信息从制作发送后是否已被改动过。

该《数字签名法》大量使用技术术语,从而根本上否认了其他签名技术的法律地位。

这种立法方法方式在电子商务发展早期,保障电子签名的可信赖性,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66.新加坡《电子交易法》对“电子签名”与数字签名作了说细的规定:

电子签名的定义为:

“以数字形式所附或在逻辑上与电子记录有联系的任何字母、文字数字或其他符号,并且执行或采纲电子签名是为了证明或批准电子记录”“电子签名”的定义为:

“通过使用非对称加密系统和哈希函数来变换电子记录的一种电子签名,使得同时持有最初未变换电子记录和签名人公开密匙的任何人可以准确地判断:

1)该项变换是否是使用与签名人公开密匙相配的私人密匙生成的;2)进行变换后,初始电子记录是否被改动过。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数字签名是电子签名的一种。

67.与一般电子签名相比,强化电子签名必须满足的标准:

必须满足独特性、辩识力、可靠性,关联性四项标准。

独特性指该签名是签名者为特定目的的使用的、独一无二的:

辩识力是指签名可客观辩别签名者的身份;可靠性是指由签名者以安全可靠之方法制作,或使用可单独控制的安全及信赖之措施方法制作,且制作后不易被伪造或破解;与电子文件内容的关联性是指签名只能识别经签署之电子文件内容是否遭到篡改。

68.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满足安全的电子签名的条件: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地电子签名的任何柲动能够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69.非对称加密算法的优点:

非对称加密算法区别于原有的单钥(对称密钥)加密技术,其优点在于后者加密时的密钥与用于解密的密钥相同,用于网络传输数据加密时不可避免地存在安全漏洞,因为在发送加密数据的同时,也需要将密钥通过网络传输通知接收者,第三方在截获加密数据后,只需再获取相应密钥即可将数据解密使用或进行非法篡改。

70.公/私密钥对的用法

公/私密钥对的用法是,当发出方向收方通信时发方用收方的公钥对原文进行加密,收方收到发主的密文后,用自己的私钥进行解密,其中他人是无法解密的,因为他人不拥有自己的私钥,这就是用公钥加密,私钥解密用于通信;而用私钥加密文件公钥解密则是用于签名,即发出方向收方签发文件时,发方用自己的私钥加密文件传送收方,收方用发方的公钥进行解密。

71.电子签名技术实现的主要方法:

电子签名的实现技术主要包括手写签名或图章的模式识别、生物识别技术、密码、密码代号或个人识别码、基于量子力学的计算机、基于PKI的电子签名等。

其中,基于PKI的电子签名被称作“数字签名”。

72.数字签名的基本原理:

1)被发送文件采用哈希算法对原始报文进行运算,得到一个固定长度的数字串,称为报文摘要,不同的报文所得么的报文摘要各异,但对相同的报文它的报文摘要却是惟一的。

2)发送方生成报文的报文摘要,用自己的私钥地摘要,用自己的私钥地摘要进行加密来形成发送方的数字签名。

3)这个数字签名作为报文的附件和报文一起发送给接收方。

4)接收方首先从接收到的原始报文中用同样的算法计算机出新的报文摘要,再用发送方的公钥对报文附件的数字签名进行解密,比较两个报文摘要,如果值相同,接收方就能确认该数字签名是发送方的。

73.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打认管理人员2)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3)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4)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74.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的不适用电子签名的文书包括哪些?

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

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的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75.各国的电子签名立法三种模式的优缺点以及我国宜采用的模式:

各国的电子签名立兴从其彩的技术方案入手分为技术特定型、技术中立型和折中型三种模式。

技术特定型以数字签名作为法定的电子签名形式。

数字签名实质是一段只有信息发送者才能产生的、别人无法伪造的数字串,这段数字串同时也是对所发送信息直实性的一种证明,采用数字签名,可以确认信息的来源即发送者的身份,防止其对交易行为的抵赖,也可以表明信息自发出后到收到为止未曾作过任何修改,保证信息的完整性。

电子商务法中直接采用数字签名作为法定的电子签名技术手段,并对该签名的特定法律效果予以确认,是着眼于安全性标准,基于对特定签名技术的信赖。

这种立法模式强调,在现行的电子签名技术中较之安全系数不足的计算机口令和私人密码、不知应开放型市场需要的对称密钥加密以及应用成本过高的生物笔迹和眼虹膜辩别技术而言,以非对称加密算法生成的数字签名,是一种既安全可靠,又具有可行性的较为理想的电子签名技术方案,因而是应作为法定的电子签名手段。

采用这种立法模式的如马来西亚《数字签名法》,只规定了数定签名的法律效力,对采用其他技术的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未作规定。

其他采取这一模式的主要有美国犹他州的《数字签名法》、意大利的《数字文件规则》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电子交易条例》、台湾《电子签名法》等。

但是反对者认为,技术中立型的立法模式才是电子商务法的技术中立原则在电子签名制度上的反映。

并指出,在电子签名问题上,技术特定化实际上给其他同类技术的发发展造成了法律障碍,在电子商务尚未不成熟的情况下,过早地将某种特定的电子签名技术标准化、法定化是不现实的。

此外,技术进步具有相对性,公开密钥加密也并非万无一失无法破译,且该技术方案将密钥被冒用的风险责任完全归于持有人,不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最终会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因此只要满足与纸面签名功能等价这一最低要求的电子签名技术手段,都可以承认其法律效力以便为新技术的发展留下空间,并由市场和用户对电子签名技术的优劣作出判断,避免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

当然,当法律以详细列举的方式排除某种广义的电子签名在某一范围内的适用时,超出适用范围的电子签名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技术中立型方案,主要以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为代表,规定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电子签名即具有传统签名的法律效力。

这些条件包括:

能够识别签名人的身份并表明其认可所签署文件内容的意思;方法可靠并对生成或者传输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是适当的。

还有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案》、澳大利亚《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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