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境内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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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境内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新疆境内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新疆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新疆电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新疆境内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疆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调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
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违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
由新疆省调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监管章程条款处理。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新疆省调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新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新疆省调负责新疆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新疆电网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新疆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2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新疆省调制定的反事故措施。
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2分/月考核。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新疆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
应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黑启动方案并报新疆省调,定期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应根据新疆省调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
对未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发电厂,按1分/次考核,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2分/项考核;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按10分/次考核。
第十条并网发电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联席会议及新疆省调组织召开的有关专业工作会议。
不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按5分/次考核;不参加专业工作会议,按5分/次考核。
第十一条发生事故后,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等相关规定及时向新疆省调汇报事故情况,否则按5分/次考核。
瞒报、谎报、逾期不汇报者,按10分/次考核。
第十二条并网发电厂应按《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定期开展涉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在并网前,并网发电厂应及时与新疆电力公司签定并网调度协议。
并网调度协议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签订,未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者不允许并网运行。
第十四条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购售电合同。
第十五条调度机构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监会13号令、14号令)的规定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
并网发电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披露有关信息或者报送、披露虚假信息的,按每项1分/次考核。
第十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新疆省调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并网调度协议》,将给予通报,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并按50分/次考核。
第十七条并网发电厂的开停机操作、电气操作应按照调度规程和相关规定执行。
操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视操作内容及违规情况按1~2分/次考核。
第十八条新疆省调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
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5类:
第1类为立即停运(或跳闸),发生一次按机组装机容量×3分/10万千瓦考核;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装机容量×1.5分/10万千瓦考核;第3类为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装机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第4类为可延至72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装机容量×0.5分/10万千瓦考核;第5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装机容量×0.25分/10万千瓦考核,因机组严重故障等特殊原因造成超过计划停运时间的,应按《新疆电网调度规程》的规定及时汇报新疆省调,经核实满足《新疆电网调度规程》相关规定并许可延期的可免于考核。
机组非计划停运期间,按(发电机组装机容量×非计划停运小时)×0.25分/10万千瓦实时考核。
对重大设备缺陷造成机组长期停运的,应及时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转检修申请,满足《新疆电网调度规程》相关规定许可转为检修状态的,不再按非计划停运考核。
新疆省调批准并网发电厂机组利用负荷低谷进行消缺,该机组停运不计作非计划停运。
但工期超出计划时,超出的消缺时间2倍计入非计划停运时间。
新疆电网迎峰度夏(过冬)及重点保电间,如发生机组非计划停运除按照以上的原则考核外,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造成限电时(包括停运当时未限电但在其停运期间的其他时间造成限电者):
按机组额定容量乘以实际停运时间的3倍扣减购售电合同电量。
如限电是由于2台及以上机组非停引起,则自第二台停运机组起按其额定容量乘以实际停运时间的5倍扣减购售电合同电量。
(二)未造成限电(在其停运期间一直未造成限电者):
按机组额定容量乘以实际停运时间扣减购售电合同电量。
第十九条除已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外,并网发电厂单机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20MW及以上、全厂容量50MW及以上水电机组或水电厂应具有AGC功能。
新建的、应具备AGC功能的机组,在投入商业运营前应与新疆省调的EMS系统进行联调,满足电网对机组的调整要求。
若AGC设备不能与机组同步投产,该机组不能并网运行。
发电企业应主动安排,并在新疆省调配合下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未按期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按1分/月考核(不足1月的,按1个月计算)。
在新疆省调下达限期试验及测试书面通知后,逾期不能完成者,按2分/月考核(不足1月的,按1个月计算)。
加装AG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AGC功能,否则按2分/次考核。
新疆省调
对机组AGC运行情况采用如下方法进行考核:
(一)AGC考核原则
1、对AGC机组的考核包括AGC可用率考核和AGC性能考核两部分;
2、未装设AGC的机组不参与考核。
(二)AGC考核指标包括可用率指标KA、调节性能指标Kp。
指标含义及计算方法参见附件2。
(三)实测机组月度可用率
,则该机组AGC可用率指标不满足要求,按AGC可用率考核。
其中
为可用率指标要求,为98%。
AGC可用率考核采用定额考核方式,被考核机组的AGC可用率考核分数为:
(
×1(小时)×
)×0.5分/10万千瓦。
其中,
为AGC可用率考核系数,其数值为1,
为该机组容量(MW)。
(四)实测机组月度调节性能
,则该机组AGC性能指标不满足要求,按AGC性能考核。
AGC性能考核采用定额考核方式,被考核机组的AGC性能考核分数为:
(
×1(小时)×
)×0.5分/10万千瓦。
为AGC性能考核系数,其数值为2。
(五)当并网发电机组AGC装置发生异常而导致AGC无法正常投入时,隐瞒不报的,或传送虚假投退信号的,一经发现,则当月惩罚分数为:
(10(小时)×
)×0.5分/10万千瓦。
第二十条并网发电厂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
并网发电厂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其一次调频投/退信号应接入所属新疆省调。
并网发电厂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化率和一次调频投入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调速系统的迟缓率、响应速度等应满足新疆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要求。
以上参数不符合要求者,限期进行技术改造,逾期不能完成者,按0.25分/项每月考核。
并网运行的机组应投入一次调频功能,且一次调频投退信号必须接入新疆省调自动化系统,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否则按2分/次考核。
一次调频月投运率应达到100%。
一次调频月投运率=(一次调频月投运时间/机组月并网时间)×100%。
对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考核,分投入情况及性能两个方面,考核方法如下:
(一)投入情况考核
1、未经新疆省调批准停用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发电厂每天的考核分数为:
(
×1(小时)×
)×0.5分/10万千瓦
式中:
为机组容量(MW);
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3。
2、一次调频月投运率每月考核分数为:
(
×
×10(小时)×
)×0.5分/10万千瓦
式中:
为一次调频月投运率;
为机组容量(MW);
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3。
(二)性能考核
在电网频率越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及发生大扰动期间进行一次调频性能考核时,具体参数以新疆省调发电机组调节系统运行工况在线上传系统计算结果为准,尚未实施参数上传的电厂暂以EMS系统计算结果为准。
1、一次调频正确动作率
(1)当某台机组并网运行时,在电网频率越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的一个积分期间,如果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贡献量为正(或者机组的一次调频动作指令表明机组在该期间机组一次调频动作),则统计为该机组一次调频正确动作1次,否则,为不正确动作1次。
每月的正确动作率计算公式为:
式中,fcorrect为每月正确动作次数;
fwrong为每月错误动作次数。
(2)一次调频正确动作率按机组考核。
对于一次调频月正确动作率小于80%的机组,每月考核分数为:
(
×
×2(小时)×
)×0.5分/10万千瓦
式中:
为机组一次调频月正确动作率;
为机组容量(MW);
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3。
2、机组一次调频性能
(1)当电网频率发生较大波动时,计算各机组一次调频考核性能的综合指标K0,指标含义及计算方法参见附件1。
对K0大于零的机组进行考核。
(2)一次调频性能考核采用定额考核方式,考核分数为:
(K0×
×1(小时)×
)×0.5分/10万千瓦
式中:
K0为机组一次调频考核的综合指标;
为机组容量(MW);
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3。
第二十一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新疆省调制定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有关系统参数管理规定。
并网发电厂应按新疆省调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置)参数,并对所提供设备(装置)参数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
设备(装置)参数整定值应按照新疆省调下达的整定值执行。
并网发电厂改变设备(装置)状态和参数前,应经新疆省调批准。
对于擅自改变设备(装置)的状态和参数的并网发电厂,新疆省调应立即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按2分/次考核。
在系统结线或运行方式发生变化时,或其它需要的情况下,发电企业内部与电网有配合关系的继电保护和安全稳控装置,应按新疆省调要求及时更改保护定值及运行状态。
无故延期者,按0.5分/天考核。
造成电网事故者,除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按10分/次考核。
第二十二条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和并网发电厂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的原则,安全、经济安排并网发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备用。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新疆省调调度值班人员的指令执行。
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发电工况时,在迟相功率因数0.85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0.97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发电机组无功调节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新疆省调下达的月度调度计划中的无功电压曲线;无调整能力时,应立即向新疆省调当值调度员汇报,调度员将要求周边厂站协助进行电压调整;若仍无法满足无功电压曲线要求,应向新疆省调当值调度员提出免考核申请,经核实后可免于考核。
若长期存在电压调整方面的困难,有关发电企业应及时书面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解决。
(二)发电企业考核点母线电压值在相应电压曲线上下限范围内为合格点,母线电压超出允许范围的点记为不合格点。
新疆省调EMS系统每15分钟采集发电厂母线电压,以判定该考核点电压是否合格。
电压曲线合格率计算方法如下:
电压合格率=(D总点数-D不合格点)/D总点数
(三)发电企业同时具有两个电压等级需要考核时,按调管范围纳入相应调度机构电压考核范围进行考核;发电企业同时具有两个电压等级且都归同一个调度机构考核的,其考核分值按两个电压等级各自考核值的平均值计算。
对机组无功进行如下考核:
(一)因电厂自身原因,不具备按照基本无功调节服务标准要求,提供注入或吸收无功功率服务,按照0.05分/万千乏时考核。
少注入或吸收无功电量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其中
为机组有功出力,Q为机组无功出力,电压计划曲线按全厂下发的,按全厂统一折算。
考核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以新疆省调运行记录为准。
(二)发电企业月度电压曲线合格率220kV以99.95%为基准,110kV以99.80%为基准,每降低0.1个百分点,考核3分。
(三)提供有偿无功服务的机组如无法达到核定能力的,发电企业应提前向相应新疆省调提出书面申请。
经新疆省调许可后,可按其申请减少或者取消调用有偿无功服务,并按造成相应区域电压越限的天数每天考核0.02分/万千乏。
如果未提前申请,在新疆省调要求提供有偿无功服务的机组提供有偿无功服务而无法达到核定能力时,按照缺额0.1分/万千乏时考核,考核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以新疆省调相关运行记录为准。
第二十三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新疆省调下达的日发电计划曲线(包括修改后的调度曲线)和运行方式安排。
新疆省调根据电网情况需要修改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曲线时,应提前15分钟通知并网发电厂。
火电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新疆省调下达的96点日发电计划曲线(包括修改后的调度曲线)。
当EMS系统采样的电厂实际发电出力与计划曲线值的偏差超出±2%时,视为不合格,计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偏差超出±5%时,超出的部分将取绝对值后乘以3后计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
考核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为依据,按2分/10万千瓦时考核。
下列情况,经调度机构同意可免于考核:
1、发电企业AGC功能参与电网频率和联络线调整期间;
2、火电机组启停期间;
3、新机组试运期间;
4、其它特殊情况。
第二十四条所有并网发电厂有义务共同维护电网频率和电压合格,保证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并网发电厂应在新疆省调的指挥下,按规定进行发电机组进相试验,在发电机允许条件下,进相深度应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并经新疆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批准。
并网发电厂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置的低励限制、强励功能应正常投运。
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置或低励限制、强励功能。
否则按1分/项每次考核。
第二十五条并网发电厂应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峰幅度必须达到新疆电网规定的有关要求。
机组的调峰能力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供热火电机组在供热期按能力及供热负荷情况提供适当调峰;风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机组根据设备情况参与调峰,不具备调节能力的,不参与调峰。
(二)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单机容量在5万千瓦及以上的调峰能力应达到额定容量的55%及以上、单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下的调峰能力应达到额定容量的45%及以上。
(三)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调峰能力应达到额定容量的100%。
对机组调峰进行如下考核:
(一)并网发电机组必须按照新疆省调要求向系统提供调峰辅助服务,包括基本调峰服务和有偿调峰服务。
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基本调峰系数为60%(即60%至额定容量范围内调峰为基本调峰,低于60%额定容量的调峰为有偿调峰,高于额定容量的情况不视作调峰),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提供从0-100%额定容量的基本调峰,其它机组不进行调峰的考核和补偿。
(二)机组达不到基本调峰要求的发电企业应提前向新疆省调提出书面申请。
经新疆省调许可后,可按其申请调整发电计划曲线,并按减少的调峰电量考核1分/10万千瓦时。
减少的调峰电量计算:
W1=(P0-P1)×T
其中:
W1为减少的调峰电量;P1为实际调峰容量;P0为基本调峰容量;T为时间常数(按每天6小时计)。
(三)提供有偿调峰的机组如无法达到核定技术出力的,发电企业应提前向新疆省调提出书面申请。
经新疆省调许可后,可按其申请减少或者取消调用有偿调峰,并按减少的有偿调峰电量考核1分/10万千瓦时。
减少的有偿调峰电量计算:
W2=(P0’-P1’)×T
其中:
W2为减少的有偿调峰电量;P1’为实际有偿调峰容量;P0’为核定的有偿调峰容量;T为时间常数(按每天6小时计)。
第二十六条被确定为黑启动电源的发电企业,每年元月15日前应将上年度黑启动电源运行维护、技术人员培训等情况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和新疆省调。
电力监管机构、新疆省调每年对黑启动相关设施和技术人员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提供黑启动的并网发电机组,在电网需要提供黑启动服务时必须按要求实现自启动。
对黑启动电源进行如下考核:
(一)新疆省调确定为黑启动的发电厂,因电厂自身原因不能提供黑启动时,电厂应及时汇报新疆省调,并按每次1分考核。
(二)新疆省调检查时发现电厂不具备黑启动能力,而电厂没有汇报的,按每次5分考核。
(三)电网调度机构在系统发生事故或其它紧急情况需要确定为黑启动的发电厂提供黑启动服务,而电厂没能提供该服务,按每次200分考核。
第四章检修管理
第二十七条并网发电厂应按《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03)及所属新疆省调的调度规程的规定,向所属新疆省调提出年度、月度及日常检修申请,并按照所属新疆省调下达的年度、月度、日常检修计划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并网发电厂外送输变电设备与发电机组检修应尽可能同时进行。
第二十九条并网发电厂涉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及通信等二次设备的检修管理应按照所属新疆省调的调度规程和规定执行。
新疆省调管辖范围内的二次设备检修应尽可能与并网发电厂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并网发电厂提出临时检修计划或必须变更检修计划,包括无法按时开工、延长检修工期、增加检修工作项目等,应按照所属新疆省调的调度规程和规定执行。
新疆省调视电网运行情况和其它并网发电厂的检修计划统筹安排,无法安排临时检修或变更检修计划,应及时通知并网发电厂,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新疆省调根据电网运行情况须变更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应将调整情况及时通知并网发电厂。
第三十二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合理安排厂内设备检修计划,按照所属新疆省调批准的检修工期按时保质地完成检修任务,保证设备的正常可靠运行。
(一)检修工作的考核。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每次考核分数为5分。
1、计划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延期手续。
2、设备检修期间,办理延期申请超过一次。
3、设备检修期间现场未及时与新疆省调沟通,改变工作内容,造成设备恢复送电的复杂性增加。
4、因电厂自身原因,使新疆省调批准的计划检修工作临时取消。
(二)重复性检修的考核。
由于电厂原因造成电厂输变电设备(出线、开关、联变、母差保护等)重复性检修停电,按以下标准考核:
并网电厂原因造成电厂升压站同一出线、开关、联变及母差保护年度停电次数2次以上(含2次),每次考核分数为5分。
(三)并网电厂机组检修超期的考核。
并网电厂机组检修超期,按以下标准考核:
1、机组计划检修超期。
超期时间在5天及以下者,按如下公式计算考核分数:
(
)×0.5分/10万千瓦
式中,
为机组容量(MW);
为检修超期天数;
为检修超期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1。
超期时间多于5天时,按如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
(
)×0.5分/10万千瓦
式中,
为机组容量(MW);
为检修超期天数;
为检修超期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1。
2、机组临时检修超期。
并网电厂每台机组允许每年累计临修时间为****小时,机组临修时间超期后按如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
(
)×0.5分/10万千瓦
式中,
为临修超期时间(小时);
为机组容量(MW);
为检修超期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1。
第五章技术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新疆省调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应纳入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其技术性能和参数应达到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和安全性评价要求,其技术规范应满足接入电网的要求。
设备的参数管理应按调度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选择、配置和定值等应满足调度机构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经调度机构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新疆省调对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设计选型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标准和有关规程、规定,并报新疆省调备案。
2、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运行管理、定值管理、检验管理、装置管理应按照调度规程执行。
3、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
4、对因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原因造成电网事故及电网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等情况,新疆省调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监督实施。
5、并网发电厂应按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电保护专业技术监督工作。
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新疆省调并进行整改。
6、为提高电力系统的稳定性能,并网发电厂应配合电网经营企业及时改造到更换年限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配合,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
7、并网发电厂应按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定期向新疆省调报告本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情况,并按评价规程定期向新疆省调报告继电保护动作报表的情况。
新疆省调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主要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造成电网事故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
发电机组保护包括厂用等保护动作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造成机组跳闸的,只在机组非计划停运中考核。
2、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未投运,导致电网事故扩大或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越级动作,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3分/10万千瓦考核。
3、并网发电厂不能提供完整的故障录波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