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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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公司(含下属单位,下同)的人事作业规范化、速度化、能在有章可循之下,达成公司人事统一,脉络一贯,并加强人事部门与各部门之间了解与沟通,籍以能密切地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的人事管理隶属于“人力资源部”管辖,公司下属单位未单独设置人事管理部门的,可将人事管理机构划入行政部门管辖。
第三条:
本公司的人事管理,除应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外,悉依本制度办理。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接受公司聘用并在人事管理机构办理入职登记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员工聘用
第五条:
本公司各部门需要增员的,应按规定程序填报“人员增补申请单”经权限主管核准后转人事管理机构组织招聘事宜。
第六条:
经考选录取的新进员工,由人事管理机构办理员工试用登记,试用期原则定位三个月,期满经权限主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聘用,表现突出,成绩优良者,亦可缩短其试用期,考核部合格者由权限主管决定延长试用期或辞退。
第七条:
试用员工若因品行不良、伪造证件、触犯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或用人部门主管认为不能胜任该工作岗位者,得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第八条:
新进员工应向人事管理机构提供得基本档案材料:
一、学历、职称和执业证书(验证原件,复印件存档);
二、身份证(验证原件,复印件存档);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证明原件(原件存档);
三、近期正面半身脱帽照片若干张;
四、人事管理机构签发得录用通知书或权限主管核准的其他书面材料。
五、人事管理机构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件。
上述材料原则上应在办理入职手续时一次性提供完备,特殊情况未备齐证件者,当事人应出具书面保证,并经人事主管部门主管核准后于试用开始日算起的三十天内交齐。
否则,人事管理机构有权停薪处理。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聘用:
一、被公安机关通缉尚未结案者;
二、患有精神或传染疾病者;
三、品德恶劣,被公、私营单位开除者;
四、吸毒或有其他严重不良嗜好者;
五、曾有贪污、侵占、挪用公款等前科者;
六、未满十八周岁者;
七、不适合本公司工作者;
第十条:
新进员工试用期满经考核(试)合格正式录用时,应与公司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保证
第十一条:
本公司特殊岗位(如出纳、仓库、采购等岗位)之员工应按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否则,不得录用。
第十二条:
担保人除应提供亲手签章的担保书外,还应分别按下列类别提供相关证件:
一、私营企业(公司、工厂、商店)营业执照和业主身份证。
二、个人不动产所有权证和身份证。
三、国家公务人员(限当地区)工作证(或单位证明)和身份证。
四、人事管理机构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件。
第十三条:
担保书必须以正本存档,其他证件均应提供正本给人事管理机构验证后以复印件存档。
第十四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担保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贪污、侵占、挪用公款公物或损坏公物者。
二、窃取公司机密资料或财物者。
三、拖欠公款不清者。
四、营私舞弊或其他一切不法行为,致使本公司蒙受损失者。
第十五条:
担保人如欲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待被担保人另觅得新担保人,重新办理担保手续后,始得解除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担保人有下列事情之一者,被担保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更换担保人,并应于下列事情发生后十五天内,另行觅妥连带担保人。
一、担保人死亡或犯案者。
二、担保人被宣告破产者。
三、担保人之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者。
四、担保人企业宣布告倒闭或解散者。
五、不愿继续担保者。
第十七条:
被担保人离职,如无存在手续不清或亏欠公款公物等情事,担保人可自然解除担保责任。
第四章员工培训
第十八条:
本公司为陶冶员工品德,提高其素质及工作效率,应对员工进行教育训练,被指定参加员工,非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
第十九条:
员工培训分为:
一、岗前培训:
由人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基本内容为:
A、公司简介、人事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之讲解。
B、业务特性、机器性能、作业规程及工作要求之说明。
C、指定资深专业人员辅导作业。
二、在职培训:
各级主管应在实际工作相机施教,不断提高员工本职技能,通过相互交流经验,以求共同进步。
三、专业培训:
公司视经营管理需要,可派遣优秀干部或专业人员至各职业培训机构接受专业培训或邀请专家学者至本公司作系列专题演讲,以增进员工技能提高整体素质。
第二十条:
接受专业培训人员,费用总额超过人民币1000元者(含),应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书,培训内容、期限、目标、费用、待遇、保证、责任等事宜均应在协议书中加以明确。
第五章服务
第二十一条:
员工服务期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纪守法,遵循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竭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渎职之行为。
三、不得经营或兼任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或职务。
四、刻苦钻研专业技能,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五、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处理非公事务。
六、不得私自携带违禁品、危险品等进入工作场所。
七、不得侵占、贪污任何公款、公物,或假借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八、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职(工)。
九、时常保持工作及公共场所得环境清洁。
一十、工作中应全神贯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违规行为。
十一、不得搬弄是非、挑拨离间、吵架斗殴等破坏团结的行为。
十二、担任主管务必以身作则,领导所属员工不断地开拓进取,提高工作热情,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第二十二条:
员工迟到、早退、旷职(工)、未打卡等违规行为为依下列规定执行:
一、迟到、早退:
员工迟到或早退30分钟内(含),每分钟扣人民币一元,但每次扣款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元,超过30分钟部门,每分钟扣款人民币二元,超过60分钟者,以旷工论处。
二、旷职(工):
员工事先未获准假或假期已满未获准续假而缺勤者即为旷职(工)。
旷职(工)除不给旷职(工)日薪资及取消当月所有奖金外,另给予每日人民币100元的处罚。
三、未打卡:
员工确实有上班但忘了打卡,须由本人书面说明并经部门主管确认其事后,交人事部门备案,每次扣款人民币五元,当月超过5次(含)者,不给满勤奖。
未经主管确认者以旷职(工)论处,主管人员作假证者与当事人负同责。
托人或代人打卡属于伪造考勤记录行为,经查实给予双方当事人每次处罚人民币100元。
第二十三条:
当月旷职(工)打三日或年度内累计旷工达五日者,以自动离职论处。
第六章员工公出
第二十四条:
员工公出须持部门主管核准的“员工公出单”,或“出差申请单”(均一人一单)。
第二十五条:
人事管理机构有权对公出人员的进出情况实施监督,若发现违规行为者,人事管理机构可依公司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员工出差超过7天(含)者,回公司后可补休一天,但具体时间应视工作情况由本部门主管作适当安排。
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出规定者,除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得报销外,另行追究当事人的违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员工公出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正常打卡者,须持相关辅证材料并经部门主管确认后可作为考勤依据。
第二十九条:
特殊岗位人员经总经理特批者,可免持“员工公出单”,单事先应将批准文件送达人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章请假与休假
第三十条:
员工请假应填妥请假单,并按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限主管核准后交回人事单位作为考勤依据,正常情况应在上班前办妥准假手续(如遇偶发事件不能事前请假者,必须电话或托人代为请假)。
假期内提前上班的应到人事单位核改请假卡。
延后上班的应事先办妥续假手续。
请假时间以4小时为计算单位。
第三十一条:
假期核定权限:
一、科室主管以下人员:
三天以内(含)由部门主管核准;超过三天由分管副总核准。
二、科室主管(含副职)、职能部门职员:
三天以内(含)由部门主管核准;七天以内(含)由分管副总核准,超过七天由总经理核准。
三、部门经理(含副职):
三天以内(含)由分管副总核准;三天以上由总经理核准。
四、副总经理:
三天以内(含)由总经理核准;三天以上由总裁核准。
五、总经理、集团公司副总裁:
三天(含)以内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核准;三天以上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核准。
六、集团公司总裁:
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核准。
第三十二条:
员工整年度总假期不得超过30天(中途到职者按月份比例算)。
否则,应按其超假的比例计扣年度奖金。
第三十三条:
员工请假分为如下五种:
一、事假:
每年度请假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天。
二、病假:
病假三日以上(含)者,须持医院病历卡及医疗费发票方可有效,每年度请病假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天。
三、工伤假:
工伤假须持有医院诊断证明(或法医鉴定证明)、医疗费发票及部门主管证实方可有效。
假期视具体情况而定。
工伤假经总经理核准可适当享受薪资和报销相关必要的医疗费用。
伤势特别严重者,经集团公司总裁特批可适当补助特殊津贴。
四、婚假:
婚假须持结婚证书,假期为十天。
五、分娩假:
女性员工分娩后可一次性请为期两个月的产假。
妊娠五个月以上流产者应停止工作并持医院证明给假十五天.
以上四、五项假期超过的天数均以事假论处。
第三十四条:
员工除星期天休息外,其他休息日如下:
一、“元旦”一天;
二、“春节”三天;
三、“五.一节”三天;
四、“国庆节”三天;
第三十五条:
前条规定休息(假)日,如特殊岗位不得中断工作者,员工应无条件服从调休。
第八章加班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如因业务需要,得于正常上班时间以外加班的,被指定加班之员工不得拒绝(特殊原因未能加班者,须经权限主管核准),公司公告加班时,加班时间视同正常上班管理。
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者视同旷职(工)。
第三十七条:
临时加班应由加班单位主管填写加班申请表,经部门主管确认,分管副总核准后方可生效。
办公室人员加班不计加班费。
实际加班时效与申请加班时效大致相近,最多不得超过申请10%。
否则,人事管理机构有权调减实际加班天数,加班登记卡应在次日14:
30分前(若遇节假日顺延)送达人事管理机构进行核对确认。
第三十八条:
每班次的加班时间计算单位为60分钟,不足60分钟者不予计算。
第三十九条:
因公司工作时间调整而造成当月上班时间不足时,应以当月加班时数弥补。
第九章奖罚
第四十条:
员工奖励分为下列四种:
一、嘉奖:
每次奖人民币50元;
二、小功:
每次奖人民币150元;
三、大功:
每次奖人民币450元;
四、特别贡献奖(奖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元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
以上奖励审批程序:
部门主管申报—分管副总(院长)审核—总经理核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品性端正、工作努力。
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二、拾金不昧者(价值超过人民币500元);
三、热心服务、团结友爱、关心同事,有具体事实者;
四、经常利用休息时间主动为公司整理环境,打扫卫生者;
五、有显著之善行,足为公司员工楷模者;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小功:
一、对建议技术创新或改进管理制度,经采纳施行,卓有成效者;
二、检举揭发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事实确凿者;
三、发现职守外之故障,主动采取采取,使公司免受损失足为嘉许者;
四、节约能源或对废物利用卓有成绩者;
五、紧急状态,挺身而出,突发事件处置得宜者。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降低公司及员工财产损害者;
二、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三、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四、其他功绩重大者;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特别贡献奖:
一、对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二、对公司有若别贡献,足为公司同仁表率者;
三、其他优秀事迹足以奖励者;
第四十五条:
一年内,净记大功二次(含)以上并且未曾有旷工者予以加薪晋级。
第四十六条:
员工惩罚分为下列六种:
一、警告:
每次罚款人民币50元;
二、小过:
每次罚款人民币150元;
三、大过:
每次罚款人民币450元;
四、罚款:
视具体情况而定;
五、降级(职):
经考核不称职者给予降级(职),直至撤职。
六、开除;
以上罚款在当月薪资中直接扣除。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一、未经许可,擅自用公司电话洽谈私人业务者;
二、上班时间擅离岗位而造成工作延误者;
三、因个人过失致使发生工作错误,情况轻微者;
四、扰乱公共场所顺序者,情节轻微者;
五、首次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和调遣,情节轻微者;
六、不按规定穿着服装及佩戴规定标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七、因个人原因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八、故意损害公共场所卫生或观瞻形象者;
九、上班时间阅览与本职业务无关的书报或网络内容者;
十、其他违规行为情节轻微者;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小过处分:
一、再次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和调遣,致使影响公司权益者;
二、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三、对同仁恶意攻击、诬蔑、伪证、制造事端,单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四、上班前或上班中因擅自酗酒致使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五、未经许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六、因疏忽致使财务遭受损坏或伤及他人者;
七、未经现场主管许可,擅自入禁区者;
八、其他违规行为情节较重者;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计大过处分:
一、擅离职守,致使公司蒙受严重损失者;
二、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三、工作失职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严重损失者;
四、三次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直到和调遣,情节严重者;
五、机器、车辆、仪器及具有技术性之工具,非指定使用人未经权限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此造成财产损坏并负赔偿责任)。
六、当月累计两次或一年累计三次旷工者;
七、其他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者;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处分:
一、对同仁暴力威胁,恐吓或严重妨害团体安全者;
二、殴打同仁,或相互殴打者;
三、盗窃、侵占同仁或公司财务经查属实者;
四、侮辱、攻击上级主管者;
五、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致使损害公司权益者;
六、故意破坏公司财物,情节严重者;
七、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声誉严重受损者;
八、故意泄露公司机密,情节严重者;
九、吸毒、贩毒者;
十、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十一、功过相抵后,当年累积大过满三次者;
十二、擅用职权,损公肥私者;
十三、参加非法组织者;
十四、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十五、散播不利于公司之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关系者;
十六、携带刀枪或其他违禁品、危险品进入公司威胁同事者;
十七、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者;
十八、明示禁烟区内吸烟或故意纵火者;
十九、其他违规行为情节重大者;
第五十一条:
员工功过抵消规定如下:
一、嘉奖与警告抵消;
二、记小功一次或记嘉奖三次,抵消记小过一次或警告三次;
三、记大功一次或记小功三次,抵消记大过一次或小过三次;
四、员工功过抵消以发生同一年度内者为限。
第十章人事调动与任免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因经营管理之需,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之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之员工应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主管及所属人员依其个性、学历、能力,调配适当工作,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五十四条:
员工接到调职通知书后,单位主管应于七日内、一般员工应于五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即往新职单位报到。
第五十五条:
调任员工在接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由原直属主管指派适当人员暂行代理。
第五十六条:
员工在本部门内的岗位调动,由本部门主管核准。
员工跨部门调动,由人事单位办理调动手续,但必须经相关部门主管同意,并报总经理核准后方可生效。
经部门主管考核认定不胜任现职(岗位)的人员,又无适任岗位者,由部门主管提报,经权限主管核准,给予辞退处理。
第五十七条:
人事任免权限:
一、总经理:
由董事长核准;
二、副总经理:
由总经理提报,董事长核准;
三、部门经理、副经理:
由副总经理提报,总经理核准。
四、科室主任、中职人员:
由部门经理提报,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核准。
五、职员(工):
由部门经理提报,副总经理核准。
第十一章停薪留职与辞职
第五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停薪留职:
一、病假逾三十天者;
二、因特殊事故,呈请权限主管核准者;
第五十九条:
停薪留职期间,以一年为限,但经总经理特准者除外。
第六十条:
停薪留职期间,年资不计。
第六十一条:
停薪留职期满后,未办理复职,视为自动离职。
第六十二条:
员工于停薪留职期间,擅就他职经查明属实者,予以免职。
第六十三条:
员工因故中止服务,应按本制度“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时限提交
面辞职报告。
辞职审批程序:
科室主管—部门主管—分管副管—总经理—集团
公司总裁—集团公司董事长;
辞职审批权限:
一、部门经理以下人员由总经理核准;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员由集团公司总裁核准;
三、集团公司总裁、副总裁人员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核准;
第六十四条:
辞职员工离职前必须如数归还财务借款以及领用的文件(资料)、文具(工具)、生活用品等,否则,奖由相关单位通知财务直接扣款,必要时公司可追究担保人连带经济责任。
第六十五条:
辞职人员应提前呈报书面申请的时限:
一、试用员工应在离职日七天前;
二、正式员工应在离职日十五天前;
三、科室主管应在离职日三十天前;
四、部门以上主管应在离职日六十天前,劳动用工合同有明确规定者,依合法规定办理。
特殊情况,经权限主管核准可不受此限。
第六十六条:
辞职人员办妥离职交接手续(以员工离职交接表为凭)后,由人事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结算薪资及其他款项。
离职交接手续不清者,不得领取薪资及其他款项。
离职前未获权限主管批准擅自离岗的,以旷职(工)论处。
第十二章保密
第六十七条:
员工掌握的与职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成果,应对直接上级领导全
部公开,不得保留。
第六十八条:
员工经管的业务或职务上的任何文件资料,未经权限主管批准不得擅自复
印、拷贝给他人。
若有遗失或失窃,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
第六十九条:
员工不得任意翻阅。
复印、拷贝不属于自己经管的文件、资料、函电、账表等。
第七十条:
员工不得擅自进入公司禁入场所。
第七十一条:
员工不得打听、猜测、散布非本职范围的机密。
第七十二条:
员工由自觉维护公司机密的义务,发现泄密行为,应立即阻止并报告上级主管。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行政管理部负责制订和解释,修订时亦同。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施行前的其他规定条款若与本制度相抵触者,应服从本制度。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若由欠详之事项,可依公司即时发布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