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房地产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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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房地产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南平市房地产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制定的《福建省开展房地产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闽建房[2008]12号),为切实有效地推进我市房地产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清理、整顿、规范、发展”的工作方针,深入开展房地产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工作,全面规范中介组织服务、收费行为、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建立、完善自律性管理机制,促进房地产中介组织规范化、法制化,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专项治理,有效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二、主要任务及工作重点

(一)主要任务

1、组织开展房地产交易领域纠风工作,重点纠正房地产中介经纪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从业行为,进一步改善房地产中介经纪市场秩序。

2、纠建并举,研究制定房地产中介机构市场准入、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及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等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中介经纪市场监管机制。

(二)工作重点

在去年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基础上,今明两年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开展房地产中介经纪行业纠风工作,重点查处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备案、从业人员无执业资格,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为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或产权不明的房产提供居间代理服务;未按要求设立交易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采取隐瞒、欺诈手段赚取佣金以外的交易差价等违规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6月至2008年7月底)

1、摸底准备工作。

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所有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基本情况开展全面的调查摸底,认真填写《福建省房地产中介组织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

2、动员部署工作。

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本辖区内房地产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召开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并将具体实施方案和《福建省房地产中介组织基本情况统计表》于7月25日前报南平市建设局市场物业管理科。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8月至2008年9月底)

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辖区内所有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都要填写《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专项治理自查情况表》(见附件二),自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是否与主管部门脱钩;二是经营活动是否依法情况,有否不正当竞争、超范围超资质行为,业务程序违法或非法活动等;三是经营活动是否完全正确履行法定的、委托的、约定的、自设的义务,是否存在损害国家、企业、个人或者公众利益的行为;四是经营活动是否遵守行业自律规定、职业道德,有否存在失误、过错或者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组织经纪机构及时进行整改、规范。

(三)集中治理阶段(2008年10月至2009年6月底)

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突出重点、点面结合,全面开展房地产中介组织的专项治理。

从市场准入、机构备案、年检把关、案件查处、信用监管等方面入手,采取重点检查与随机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巡查,对存在重点违规行为、群众重点投诉的经纪机构要进行重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理。

我局将在各地全面检查的基础上,联合市工商局、物价局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以迎接省建设厅督查。

(四)建章立制阶段(2009年7月至2009年9月底)

各地要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房地产中介组织市场准入、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及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推进房地产中介经纪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五)检查总结阶段(2009年10月至2009年12月底)

总结各县(市、区)房地产中介经纪组织专项治理工作经验,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治理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推广。

四、具体措施

(一)强化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备案和执业人员管理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审查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材料,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一律不得予以备案,对已备案的中介经纪机构要进行全面清查,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备案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要及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工商营业登记。

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其业务申请。

(二)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年度检查制度

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备案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

检查不合格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备案,被撤消备案的经纪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经纪业务。

(三)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印发的《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或者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客源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当与事实相符,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代理经纪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或产权不明的房产。

(四)加强房地产经纪合同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时,不得签署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合同。

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应当约定交易资金交付的条件和具体方式。

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当有执行该业务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的签名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章。

(五)加快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加快推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帐户管理制度,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客户交易结算专用存款的开立和执行情况加强监管,完善已实施的相关监管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与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必须主动向当事人提示可向银行申请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并协助办理托管业务的各项手续,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费。

(六)完善健全房地产经纪市场监管体系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通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构建统一的网上签约、交易过户、产权登记信息平台,方便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

积极建立和完善办事公开制度、交易风险提示制度和信用公示制度,为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提供便捷、可信的交易环境。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的工作是今年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纠风办重点部署的工作任务之一,重点是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从这个高度来认识纠正房地产中介经纪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做到思想上更加重视、工作上更加有力、成效上更加明显、人民群众更加满意。

(二)加强领导、分工协作

专项治理工作采取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全面推开的办法。

在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协调小组基础上,成立房地产交易经纪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小组,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等部门,按照省上统一部署及《福建省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闽建房〔2007〕8号)的职能分工,组织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中介组织的专项治理工作。

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牵头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各部门应当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建立信息互通、快速联动的执法机制,形成整治合力。

(三)抓住重点、明确责任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从源头、领导、主管、查处、反馈等五个环节入手,加强规范管理。

要严厉查处房地产中介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狠抓一批影响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通过对违法案例的查处、剖析、曝光,提高社会公众对房地产中介组织各类违法行为的认知度,净化房地产中介市场。

在专项治理期间,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信息报告制度,于每季度初前五天向南平市建设局市场物业管理科报送本辖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各类信息、有关数据、典型案例、工作进展等情况和有关统计报表,以便及时汇总上报省建设厅。

附件一

福建省房地产中介组织基本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序号

辖区

中介组织数量(个)

总数

其中:

企业法人

其中:

事业法人

其中:

已脱钩

其中:

未脱钩

A

B

C

D

E

G

合计

 

附件二

房地产经纪机构专项治理自查情况表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备案证(营业执照)号

邮政编码

电话

地址

对自

查问

题的

处理

意见

说明:

1、自查自纠主要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2、自查内容包括:

一是是否与主管部门脱钩;二是经营活动是否依法情况,有否不正当竞争、超范围超资质行为,业务程序违法或非法活动等;三是经营活动是否完全正确履行法定的、委托的、约定的、自设的义务,是否存在损害国家、企业、个人或者公众利益的行为;四是经营活动是否遵守行业自律规定、职业道德,有否存在失误、过错或者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机构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三

福建省房地产中介组织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单)填报日期

序号

辖区

出动执法力量

清理规范情况

出动人员(人次))

出动车辆(车次))

中介组织总数(个)

检查

数量

(个)

责令整改(个)

立案查处(个)

案值(万元)

罚没金额(万元)

吊销营业执照(个)

吊销前置许可审批文件(个)

保留中介组织(个)

取消中介组织(个)

重新申报审批、、规范中介组织(个)

总数

其中:

价格欺诈

其中:

提供虚假信息

其中:

搞恶性竞争

总数

其中:

价格欺诈

其中:

提供虚假信息

其中:

搞恶性竞争

总数

其中:

价格欺诈

其中:

提供虚假信息

其中:

搞恶性竞争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1

2

3

4

5

6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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