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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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适用于直接委托项目)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
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工程名称:
江门市中心医院职工宿舍改造项目
工程地点:
江门市蓬江区海傍路62号之二
合同编号:
勘察证书等级:
发包人:
江门市中心医院(建设单位)
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代建单位)
勘察人:
签订日期:
发包人:
江门市中心医院(建设单位)
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代建单位)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江门市中心医院职工宿舍改造项目勘察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江门市中心医院职工宿舍改造项目
1.2工程建设地点:
江门市蓬江区海傍路62号之二
1.3工程规模、特征: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按经发包人审核同意的勘察、物探要求及经审核过编制勘察方案和工作计划执行,勘察、物探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执行。
1.6承接方式:
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按实计量。
1.7预计勘察工作量:
以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完成工作量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第2.1、2.2项,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2.6地形图。
2.7其他/。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3.1提供详细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物探报告,包括内容有:
第1至9项。
⑴自然地理地质条件与工程地质;
⑵岩土物理力学统计指标;
⑶环境工程地质与工程地质条件评价;
⑷地下水位工程地质条件及工程降水方案及有关参数;
⑸地下室深基坑施工方案及建议;
⑹提供地下孤石分布情况及土(岩)类别及挖方时土石比例;
⑺提供土(石)方挖、填量;
⑻提供市政雨、污井盖标高、管径大小及雨污水管管底标高;
⑼相关图片与表格;
⑽发包人其他要求/。
3.2提供较详细与准确的测量报告,包括内容有:
第4、5项。
⑴一级导线控制点与四级水准测量;
⑵1:
500地形图;
⑶提供准确的永久房屋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拆除数量;
⑷准确提供在红线范围内地下管线等其它需要拆迁物的位置、数量、分类统计;
⑸红线范围内,与新建筑相衔接的旧建筑位置各层标高,可见雨、污水各井井底标高、走向。
⑹发包人其他要求/。
3.3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测量和物探成果资料15份和提供相应光盘3张,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工程勘察所需的基准控制点必须到规划部门购买,不另计费用。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2019年9月1日开工,2019年 9月1 日接到设计勘察要点后7个日历天内完成初步勘测工作;设计方案确定后并接到设计勘察要点后7个日历天内完成详细勘察,并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勘察人交付的成果必须附有每个钻探点的位置和岩芯数码照片记录,并须在现场重要勘察点做出明确可辨认的长期性标记,以便日后复核。
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收费标准:
勘察费:
本工程岩土勘察钻孔按实际进深延米计算,以综合单价152元/进深延米包干,包括资料收集、外业勘察工作、技术工作和税金等一切完成勘察成果的相关收费。
实际工程量按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后的勘察报告工程量为准,由此计得的勘察费不再进行结算送审。
本工程勘测过程使用的临时水电、临时住宿、青苗补偿、场地恢复及勘测时的有关报建手续,由勘察人自行解决,不计算费用。
测量费:
/元为包干价,包括外业测量工作、技术工作和税金等一切完成测量成果的相关收费。
物探费:
1元/平方米为综合包干单价,包括资料收集、外业物探工作、技术工作和税金等一切完成物探成果的相关收费。
物探费按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结算。
合同价为15680.00元。
最终勘察工作量的计费基数以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完成工作量为准。
最终结算金额,以勘察人报给发包人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结算书为准。
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发改部门批复的勘察费概算金额,若超过,则按概算批复的勘察费全包干。
4.2.2收费方式:
工程勘察费按勘察人全部完成委托勘察(详勘)任务并提供勘察报告并通过审查后,发包人在收到请款函后30天内支付65%;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在收到请款函后30天内支付至100%。
测量费按勘察人全部完成委托测量任务,提交的测量成果用于编制预算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定案后,发包人在收到请款函后30天内支付65%;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在收到请款函后30天内全部付清。
物探费按勘察人全部完成委托任务,提交的成果用于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发包人在收到请款函后30天内支付65%;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在收到请款函后30天内全部付清。
4.2.3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本勘察合同终止;已进行勘察工作并出具勘察成果的,发包人和勘察人根据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的70%进行结算。
(2)工程量的计量程序:
如实行勘察监理,由监理审核后报发包人审核同意。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3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勘察人应及时提出书面延期申请,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不需支付停、窝工费;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不需向勘察人支付加班费。
5.1.4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及经发包人审定的勘察方案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5.2.3在工程勘察、测量、物探前,按发包人要求在3天内提交勘察纲要和工作计划,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6勘察人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按发包人认可的进度计划组织实施承包项目,每周定期向发包人报告工作进展的真实情况。
项目负责人自合同生效起履行职责,至项目竣工验收为止。
5.2.7勘察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应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认为勘察人不称职的人员,勘察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10天内更换。
5.2.8勘察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发包人可以按每人次向勘察人索赔合同价的0.5%。
5.2.9勘察人提交给发包人的服务成果文件,必须经过有注册资格人员的验证和签名,加盖勘察人出图专用章。
5.2.10勘察人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或发包人的要求,派出相应专业人员解决工程中涉及到的问题,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
5.2.11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1.1如果勘察人未能按时按质提供给发包人,每延迟一天,发包人则扣除总勘察费用(包含勘察、测量和物探费,下同)的1%作为违约金。
6.1.2勘察单位推迟提供成果报告5天后,发包人每天扣除勘察人总勘察费的3%。
6.1.3勘察单位推迟提供成果报告10天后,发包人每天扣除勘察人总勘察费的5%,直至扣完为止。
6.1.4勘察文件深度未达到《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的,或测量成果无法满足预算编制、评审的,或在施工阶段发现物探成果与现场不符的,或物探成果弄虚作假的,发包人扣除勘察人总勘察费用10%(无论审图机构或发包人有无审核过),并由勘察人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6.1.5未能向发包人及时提供勘察咨询服务的,发包人每次扣除勘察人总勘察费的2%。
6.2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发包人不支付总勘察费用;已进行勘察工作的,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总勘察费用。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8.1合同签署后,勘察人无特殊情况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主要勘测人员。
本项目负责人是。
8.2勘察人应向施工现场派出代表,随时解决有关问题,不另计费。
服务、跟踪到位,及时办理工程验收签证手续,必须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提供必要的勘察、测量和服务。
8.3勘察人应参与施工过程的图纸交底、图纸会审、施工例会、工程验收等工作,不另计费用。
8.4勘察时的有关审查等手续由勘察人自行办理。
8.5本项目如实行勘察监理,勘察人应接受监理管理模式,勘察工程数量必须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现场签证方能生效。
8.6工程工地例会及发包人要求的现场事故处理等协调事项,勘察人必须派项目勘察负责人参加,无故缺席的每次扣减勘察费1000元。
8.7勘察人必须在江门市内设置办事机构的,如不能满足要求,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8.8当发生因场地条件限制、规划调整以及方案或设计评审要求修改等因素影响造成导致工程变更,致使勘察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情况时,双方应及时确认实际发生的勘察工作量,并按实际完成工作量与4.2.1条的规定结算总勘察费用。
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陆份,勘察人贰份。
甲方(建设单位):
甲方(代建单位):
江门市中心医院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月日鉴证日期:
年月日
附件1勘察工作服务过程管理用表
填报日期: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勘察服务工作
过失情况、原因
违反合同中条款第条
处理结果
扣减服务费办法
扣减金额
过失记录(是、否)
签章
监理单位意见
项目主管意见
招标合同科意见
发包人(建管中心)审批
结论:
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年月日
备注:
1、本表作为合同附件,运用于整个项目实施过程,处罚金额依据合同及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执行,结算时以本表为结算价计算的依据之一。
2、本表以发包人意见及公章为准。
3、本表由相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最终结论为发包人(建管中心)建立诚信档案的依据。
4、本表一式三份,发包人、勘察人、监理单位(如有)各执一份。
附件2
勘察服务过程管理台帐
项目名称:
勘察单位
勘察费估算
工期要求
实际工期情况
工期起计日期
外业完成
日期
勘察报告
提交日期
施工图设计
(送审稿)完整
文件提交日期
转施工图设计
审查意见日期
合格施工图
文件提交日期
勘察服务质量记录
序号
已发生的影响勘察服务质量事项
对扣减勘察费的建议
注:
1、工期包括初勘、详勘和施工图设计审查等时间。
附件:
江门市中心医院职工宿舍改造项目勘察费计算说明
本项目按标准计算的勘察费最高限价为:
15680.00元,最终勘察工作量的计费基数以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完成工作量为准。
详细计算过程如下:
1、勘察费:
暂定钻探孔3个,孔钻深暂定30米,按综合单价为152元/进深延米包干,勘察费暂定为:
3×30×152=13680.00元
2、物探费:
物探面积暂定2000m2,按综合单价为1元/m2包干,物探费暂定为:
2000×1=2000.00元
3、勘察费、物探费合计为:
13680+2000=156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