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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素养研究

第八章记者素养研究

第一篇

提升记者的政治、业务和知识素养

在平常的新闻工作中,我们通常看重的是记者的写作能力,其实,新闻写作的前提——采访更为重要。

而对采访,我们更看重的是采访技巧,较为忽略指导采访过程的“思想”,即对事实性质的判断。

然而,这才是考验记者真实水平的要点。

一个事实发生了,若我们对它的性质判断出现失误,接下来的采访便会依着这个错误的判断进行下去,最后写出来的东西肯定好不了,或很平庸,或会存在误导公众的问题。

上个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从耳朵认字的报道到各种关于人体特异功能的报道,持续十几年,热闹了很久,现在证明那些报道全是假新闻。

还有若干个曾经以“神奇医术”轰动全国的巫医,均是传媒最先给捧起来的,后来这些人受到了应有的法律惩处。

然而,那些报道特异功能、吹捧巫医的传媒和记者,我们至今也未见到任何他们对事实判断失误的检讨。

并非我们一定要把当事的记者怎么样,但总要从中总结一些教训吧?

这个问题引起我的注意,是在2008年3月6日的一次安排考题的小会上。

我看到一份山东济宁-曲阜一带建设中国文化副都(文化标志城)的新闻实务素材,明显感到这是当地假借弘扬主旋律而做的政绩工程文章,建议换掉这个素材。

晚上回家看到当天《新京报》C02版的文章《“文化副都”拷问复兴传统文化诚意》,不知道为什么这样重要的事情会作为“文娱时评”处理,但作者对这个事情的实质抓得很准,这也证明了我的判断没错。

接着全国政协会上传来关于这个问题形成辩论局面的消息。

山东政协主席孙淑义的发言,要求确立中华文化标志城国家级文化功能地位,引起115位政协委员连夜签名反对,他们指出:

歪嘴的和尚念歪了经,文化标志城,标志的不是文化,而是生意经。

建设文化标志城的提案一经这么多委员反对,传媒随之掀起一个小小的报道和批评热潮。

第一个反对的人应该是有眼力的,是在这个问题上“吃螃蟹的人”。

跟随的人,做得再好,也谈不上是英雄。

我们的传媒对这个问题,有这个判断的眼力吗?

我查了查,原来我看到的那个新闻实务材料,是《第一财经日报》3月3日发表的通讯《山东拟投入300亿建设中华文化标志城》。

而通讯的新闻源主要来自3月1日的新闻发布会。

该文安排在那天的头版右下角,文章上方是孔子像。

对这个事实,记者完全循着主建方提供的材料写作,从正面加以渲染。

为了彰显这个计划的权威性,导语采用相对大号的字:

“复旦大学《中华文化标志城战略规划》课题组首席专家葛剑雄教授认为,(曲阜)中华文化标志城可作为我国的文化副都,承担部分中华文化家园的功能”。

随后几天,有一两位传媒时评人开始批评这个事情,他们敏锐的判断力值得赞扬,然而,发表他们文章的传媒并不重视,文章被淹没在厚厚的报纸叠中。

现在,这个问题的是非看来没有多大的争议了。

我的问题是:

为什么我们的传媒首次面对这样一个颇为明显的政绩工程的事实,就没有一点批判意识呢?

这个问题应该最早由传媒提出,并引发社会关注和讨论,这才是传媒在履行自己的职责。

同类的问题经常发生,总是事后被上级纠正、被读者批评、遭到网上意见的追问,传媒才转变态度,而对自己以前关于事实的判断失误,都患了健忘症,并未检讨且给读者必要的交代。

马克思早年批评《泰晤士报》时所说的话,很像在评价我们现在的传媒的作为:

“每当改革的拥护者胜利在握时,《泰晤士报》就来一个急转弯,从反动阵营溜掉,并且能想出办法在紧要关头和胜利者站在一起。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泰晤士报》就不是指导舆论,而是生硬地,勉强地,在试图挽回人民运动的狂澜久而无功之后,屈服于舆论。

”当然,这里的“反动阵营”之类的帽子不适于我们自己队伍内部。

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是传媒如何提升自己对事实的判断能力。

第一,具备政治敏感,全面、及时地了解党的政策

在我国现行的传媒体制下,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是传媒的责任之一。

因而,传媒引导公众的责任重大,传媒的记者、编辑首先应该具有政治上的敏锐感,懂得党中央的理论路线,能够及时跟进中央新政策的变化。

像兴建“文化副都”、“中华文化城”的事情,如果对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相关政策有所了解的话,应该很快察觉到其中存在的问题,报道时就会采取一种揭露、批评的态度。

即使上级要求报道,也可以配发批评性的评论或采访持反对意见的人士,以平衡版面。

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新闻工作者,每个人都应该首先是政治家。

在我国,主动学习党中央公开发表的文件、主要领导人的讲话,是新闻工作者的工作,只有了解党中央现行的方针政策,心里有底了,才不会被人家摆出的各种权威忽悠了。

例如,这次摆出的权威都很大,上到国家主席、发改委文件、69位院士的签名呼吁,下到当地的宏大意见,还有作为著名历史地理专家葛剑雄教授的鉴定意见。

如果对于党中央的一贯政策熟悉,就不会被表面的说法吓倒,而会进一步追问:

国家主席怎么说的,文件如何出台的,院士们是否是此问题的专家,葛教授自己怎么解释他做出的规划,等等。

然而,在3月份初的新闻发布会上及会后,传媒并没有就上述问题进行深入发掘,只是把发布会的东西学舌了一遍,成了人家的传声筒。

只是在政协委员们提出质疑之后,传媒才积极起来,组织整版地报道此事。

结果发现,国家主席说的是统筹规划、量力而行;国家总理说的是进行科学论证;发改委的文件要求的也是量力而行;院士们对此语焉不详;葛教授也不像报道的那样信誓旦旦。

如果这些都是最初就由传媒加以深度报道的内容,将能大大提升传媒在社会上的公信力,可我们错失了机遇。

可能有的记者会说,文件和讲话太长了,哪有时间看啊!

其实,这种“学习”也是一种专业技术。

根据我的经验,只要留意抓新东西,十几分钟就能扫过数版,很快把握文件和讲话的要领。

这些文件与讲话的主要文字,多数是重复性的语言,一扫而过即可,但对于那些新鲜的表达和用词,要停顿下来想一想。

例如我读胡锦涛十七大前中央党校的讲话,一会儿就抓住了他讲话的几个要点,尤其是四个“坚定不移”,对胡总书记的基本倾向就明白了。

在这种情况下,心明自然眼亮,分析眼下诸多采访的事实,判断其性质,就能抓得准,看得清,不会被人忽悠了。

只有你明白,才能引导公众也清楚中央的精神。

第二,具备法治意识、道德意识

我国的法律、法规很多,有4000多种,但主要的法律、法规数量有限,新闻工作者应该对此有所了解。

即使不大清楚,也要知道遇到问题到哪里查找,或知道找谁能够获得专业的答案。

如今是“以法治国”,如果当事的记者连基本的法律法规都不懂,对事实性质的判断出问题的几率将大大增多。

“中华文化城”事件中,除了涉及中央的政策外,还涉及环境保护法、文物法,以及土地、商业方面的诸多法律和法规,只有做到心中有数,才可能进一步提出问题和挖掘新的报道线索。

现在我们的记者还有一种误区,似乎什么事情只要用法律、法规来约束,就完全对了。

其实,法律法规是人们行为的底线,越过这条底线,就是违法,甚至犯罪了。

在法律、法规之上,还有一条道德的底线,这条底线不是刚性的,但是它存在于人们的心中,同样触犯不得。

触犯了,失去的是民心和传媒的公信力。

社会学家孙立平在他的著作《守卫底线》的“前言”里面说了一段话,对我们还是很重要的:

底线“实际上是一种类似于禁忌的基础生活秩序,这种基础生活秩序往往是由道德信念、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则、非正式的或正式的基础秩序混合在一起构成的。

看看2002年轰动全国的长沙“人乳宴”的报道吧。

记者采访时倒是颇有法治意识,按照商家提供的思路,首先提问:

“人乳”是否经过卫生检疫?

当证明没有问题以后,又接着问:

工商管理方面是否有禁止的规定?

得到回答是,查遍所有的文件,没有禁止出售“人乳”的规定。

于是,记者接着报道:

请来一位湘菜大师,品尝了用人的乳汁做的菜,味道好极了。

报道本身还颇客观,也提到有的顾客听说是用人乳做的菜以后,看着这菜未动筷子。

各报还采用了商家给奶妈们冠以“营养师”的称号,在符号上给出“人乳宴”合法的暗示。

当这个事情受到批评的时候,我们的传媒以讨论的形式发表支持“人乳宴”的意见,说“人乳宴”不触犯法律,不是假冒伪劣商品,没有坑害消费者,人的奶有很高的营养,只要保证卫生,一试无妨。

直到卫生部出面,才停止报道。

这个事情若用基本的道德判断,报道一开始就应持批评的态度,而我们的传媒和记者在热点新闻面前,丧失道德意识,对事实做出错误的性质判断,进而上演了一场非人性的闹剧。

我们对很多法警新闻的处理,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也经常发生对事实性质判断的另一类失误。

例如2001年,通讯社连续发表通讯《沈阳“黑道霸主”覆灭记》、《黑老大如何当上人大代表》,在法庭没有审理前,已经认定罪犯嫌疑人刘涌是黑道霸主、黑老大,形成既定舆论。

既然先说了这个人怎样坏,坏到底了,审判开始后,一审、终审到高法提审的情况不一样,自然引起网上激烈反响。

传媒在法庭审理前给嫌犯定性,这样的事情过去我们习以为常,不当回事儿,现在应该树立法治意识,不能这么做了。

魏永征教授对此所说的一句话值得记者们深思:

“当一篇新闻报道弄到嫌疑人‘国人皆曰可杀’,法院判决已经到了可有可无的地步,这难道还不是媒介审判吗?

”正是传媒缺乏法治意识,造成了我们对这类事实性质的判断,在一定时效内出现问题。

第三,具备正常人的理性和拥有必要的知识

记者采访和报道的对象是整个社会,社会中的事物纷繁复杂,能够在第一时间对事实的性质做出正确的判断,需要广泛的知识积累。

还有些事情,其实涉及的已经不是知识水平的高低,而是正常人的理性。

关于耳朵认字的报道,可能最初报道的记者是出于对科学的景仰和神秘感,然而,再以后的报道,已经谈不上什么科学了,而是对怪异的过分追求。

一旦处于这种情形,记者便失去了理性,把魔术、愚人节的新闻当作了事实。

再如1998-2001年,我国多家传媒争先恐后地报道换头术成功的新闻,现在清楚了,全都是假新闻。

这类对事实性质的判断失误,说明我们的传媒人在保持正常心态方面,还需要一些训练。

传媒人当然要对事实具有敏锐的感觉,但同时,也要抑制过分的对怪异事实的冲动。

一般来说,事实的故事情节越精彩、矛盾越集中,越要冷静,保持理性的头脑来分析,因为这类事实通常存在一定的造假的因素。

至于必要的知识,并非艰深,而属于常识。

例如,嘉靖、嘉庆不是同一个年号,道光、光绪不是同一个年号,南朝和南唐不是同一个朝代,得知道吧?

瑞士首都是伯尔尼,新西兰远离赤道,拜占庭帝国在公元后,古埃及在公元前,得知道吧?

如果连这样的必要知识都缺乏,能不造成对事实性质的判断错误吗?

我们的传媒(包括通讯社)就出现过把光绪年号看成了道光年号,造成82年的老人一下子变成142岁;还有瑞士首都是日内瓦、冰岛在北极圈内、新西兰到所罗门群岛只需两小时的船程、责问古埃及的史籍为何没有记载拜占庭时期的地震,等等对事实和历史的错误判断。

2008年北京各报都转载报道了距今1500年的南唐古墓搬迁到南京城内的消息,南唐是唐朝之后的十国之一,如何距今1500年?

我查对了最初南京传媒的报道,才知道北京各报误把南朝写成了南唐。

但凡记者和编辑有一点历史的常识,哪能犯这样的低级错误!

以上的类似错误常犯常新,因此,不得不重申这三方面的记者素养。

看起来都是些老生常谈,正因为不以为然,才造成新的判断失误绵绵不绝。

打好理论路线的根底、打好法治和道德意识的根底,打好知识根底,这三方面都认真做到,对于提升传媒的报道质量,是有效的。

现在首先需要做的,就是要坚持对已经发生的关于事实性质的判断失误进行检讨,形成有失误必检讨的规矩,接受教训,过一段时间就会发现,这类问题想找也难了。

第二篇

请用“常识”来衡量“非常”

上个世纪80-90年代,我国的众多传媒曾经持续十几年报道过各种人体特异功能的新闻,现在证实,所有这方面的报道全是假新闻。

也是在这个时期,我国众多(不是个别)传媒竭力吹捧过数位轰动全国的包治百病的“神医”,后来这些神医全部被揭露是假的。

本世纪初,“换头术”的新闻一度被全国很多传媒加以报道、转载,现在证实是愚人节新闻。

这些假新闻,都不需要经过调查就可以判定为假,因为它们违背基本的生活常识。

耳朵能认字、意念能让药片穿过瓶子出来、一个医生能治疗所有的疾病(包括目前医学界无法治疗的很多绝症)、一个人的脑袋能够移植到另一个人身上(并且还是男人的脑袋移植到女人身上)而存活,这些凭借生活常识就可以判断为假的东西,竟然能够在我们的传媒上横行很长时间,这是为什么?

因为记者丧失了理智,或者至少是完全不动脑子。

可能长期的报道工作,形成了送来的材料就用,脑筋一动不动的惯性。

现在,特异功能之类的假新闻减少(因为遭到了广泛的批评)了,但在一些具体的报道中,同类的不动脑筋想一想的事例仍然频频发生。

例如什么叫“志愿者”,该是一看这个词的表面意思就能明白的概念吧?

自愿,是志愿者所以成为志愿者的前提。

然而,2009年2月7日《北京日报》6版头条刊登的一则消息,大标题引人注目:

《全市学生都将注册成为志愿者》。

参加了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说的话,基本是大白话,应该能听明白,不该误解,这是做记者的基本条件;也许稿子是别人送来的,即使来自上级,作为一个头脑清醒的记者或编辑,看着“全市学生都将注册成为志愿者”这样把“志愿”变成“强制”的标题,就看不出它违背常识吗?

2月8日《北京青年报》A4版也刊登了这条消息,内容和《北京日报》的报道完全相同,标题《全市学生都将注册为志愿者》,去掉了“成”字,把志愿变成强制显得很干脆。

2月7日的《法制晚报》的报道更为惊人,大标题是:

《北京学生全注册志愿者》。

此标题的时态从将来时变为完成时。

作为传媒一方,查看一下北京市教委文件的原文,或是打个电话问一句,就可以瞬间搞清楚问题,但是没有一个人提出疑问,而是照登照转,甚至进一步加码(例如《法制晚报》)。

同是关于这条新闻的报道,《新京报》的标题是《178万北京学生注册可当志愿者》,《京华时报》的标题是《全市学生均可注册志愿者》。

再细看消息,《新京报》消息导语中写道:

“从今年开始,北京市每名学生都可以注册成为志愿者”。

《北京日报》消息的导语中写道:

“今年,……本市每名学生都将注册成为志愿者”。

很明显,“可以注册”和“都将注册成为”的汉语含义是不同的。

通读上面报道的具体内容,都没有说有关部门要强制学生注册志愿者。

《新京报》的报道还特别强调:

“志愿服务要强调以学生‘自愿’为前提,对于不参加志愿服务的学生,学生合法权利不能受到影响。

”“意见中还特别提到了一些要求,以防止利用志愿者,使志愿服务‘变味’的情况发生。

其中包括,学校不能将强制性任务包装成志愿服务,要将志愿服务与勤工俭学分清界限。

”可见,并不存在强制注册这个意向。

但《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法制晚报》登报的标题用词,制造了一种违反生活常识的结论。

只要有一点常识,也不应该做出“全市学生全注册志愿者”这样的标题。

还有,新闻得交代事实的六个W。

可是,各家报纸都只是说“市教育工委、市教委、团市委日前联合制定意见”,这个“意见”关乎学生升学、综合素质评价等问题,应该是一项很重要的政策。

然而,消息来源含糊其词,事实发生时间不明,文件名称到底是什么,读完消息也找不到。

如此重要的政策,也没有北京立法机构的批准程序。

估计其中可能出了差错,北京各报报道之后,至今毫无后续报道和任何社会反映,仍佛没有这个事情一般。

传媒的报道中,这种无厘头的新闻很多,这次不过是被我们抓着了而已。

再如,没有完全无污染的家具,这个知识应该是生活常识。

因为家具组装总得使用化学粘合剂、油漆涂料等,化学用品再高级,多少都有污染,差别只是程度不同。

然而,2009年2月17日《北京晚报》5版报道新版《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发布的消息,标题是《家具有污染可无条件退货》;2月18日《新京报》A07版头条消息标题是《家具有污染无条件退货》,只少了“可”字。

这样的标题一看就令人产生疑问,所有家具不可避免地多少都有污染,按照标题的逻辑,意味着所有的家具都得要求退货,显然不符合基本的生活常识。

查找新版的家具买卖合同,原来是合同新增了一项“家具污染责任”,规定对于经国家认可的家具检测机构检测,凡所购家具的有害物质限量不符合国家或北京市有关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无条件退货。

也就是说,“污染超标”才可无条件退货,并不是像《北京晚报》、《新京报》标题里说的那样,只要有污染就可以退货。

《北京青年报》关于这个事实的新闻标题是《家具“污染超标”可无条件退货》(2月17日A05版),概括是准确的。

常识看似简单,但却是人们日常生活基本判断的标准和依据。

美国新闻学者迈尔文·门彻(MelvinMencher)认为,新闻是从正常的时间流程中脱轨而出的信息,是某种预期的中断。

这里面预设了一个前提,即记者要对生活常态有所把握和判断,不然如果不知道常态如何,又怎样去判断非常、发现非常呢?

新闻是一个追逐“非常”的职业,但同时更是信仰“常识”的职业。

新闻通过“常识”来裁量“非常”,新闻工作的结果让读者通过种种“非常”感知“常识”。

著名报人邹韬奋,不只一次地谈到记者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丰富的常识。

《新民报》的赵超构曾用“常识家”来赞誉邹韬奋。

他感叹说:

“然而不幸,我们中国社会所最缺乏的,偏偏就是常识。

常识在中国反成为最不平常的知识了,这是可悲的。

”几十年过去了,常识匮乏的问题依然存在。

我们有些记者就是因为缺少对社会常态、生活常识的把握,才弄出了不少笑话。

因此,作为“非常新闻”的发现者和记录者,作为多元社会的沟通者,新闻记者要不断的丰富自己,完善自己,多积累一些常识,多一些对社会常态的体认和判断。

再有,就是记者和编辑要面对新闻思考,不是要求像学问家那样思考,而是作为常人来思考:

它能成立吗?

其存在是否具备合理性?

这里引证一下毛泽东的老话:

“脑筋这个机器的作用,是专门思想的。

孟子说:

‘心之官则思’。

他对脑筋的作用下了正确的定义。

凡事应该用脑筋好好想一想。

……要去掉我们党内浓厚的盲目性,必须提倡思索,学会分析事物的方法,养成分析的习惯。

这种习惯,在我们党内是太不够了。

”脑筋连动都不动,才会出现不知道什么是“志愿”、不知道凡家具多少都有污染……。

记者或编辑的这种盲目成了习惯,确实要提醒一下了。

(本文与王冠合作)

第三篇

解放思想,把握政策

——谈谈新闻评论作者的素养

在我国大众化报纸的发展中,新闻同质化已经是一种不争的事实,“用时间消灭空间”这个新闻传播的时间特征,在网络时代成为新的现实,各报抢新闻的空间变得越来越小。

于是,各报的竞争不再着眼于抢新闻,而在于解释新闻,谁对新闻的解读及时、清晰,有较新的认识,谁就能够占据新闻传播的制高点。

进入21世纪以来,新闻评论的队伍急遽壮大,社会评论力量也被尽可能地吸纳到报纸评论部统领的范畴。

2002年,我曾被《南方都市报》评论版编辑接连四次紧急约稿,通常是下午5:

30打来电话,简单告知发生了什么事情,要求我即刻写出1200字的评论,8:

30交稿,害得我八九点钟以后才吃晚饭。

那时我隐隐感觉到,现在报纸的评论水平高低,已经成为各报之间差异化竞争的亮点。

报纸评论之重要,典型的案例便是1991年上海《解放日报》四篇署名皇甫平的评论,即《做改革开放的“带头羊”》、《改革开放要有新思路》、《扩大开放的意识要更强些》、《改革开放需要大批德才兼备的干部》。

这些文章传达了邓小平的改革思想,极大地推动了全国打破僵化局面,走向市场经济。

在我国,写好评论的前提是对于政策的正确把握,还有讲出观点的理论勇气。

这方面较早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2000年3月24日《中国青年报》的评论《不是英雄,也有权利》(作者马少华),评大庆法院关于“未能与歹徒进行殊死搏斗”的建行职员姚丽做出恢复公职的判决。

网上一个博客给予的评论是:

“震撼人心”。

该评论阐述的观点,否定了我国一种曾经普遍存在的观点,即为了保护国家财产(哪怕是一根木头)应该不惜生命的代价。

评论说:

一个普通的职业不能规定公民必须付出生命的义务。

与人的生命相较,财物本身没有什么更神圣的意义,无论它们属于私人、集体,还是国家。

把财务看得重于生命,是评价尺度的扭曲。

文明进步就包含着道德更新,其中就必然包含尊重生命的命题。

没有把人的生命看得高于一切的道德,就没有道德。

如果对我国各方面的基本国策不了解,就可能发生政治差错。

今年初,我国较多传媒就国防白皮书发表的评论,从央视新闻评论到中新网评论,以及各报的评论,主题都是“中国停止研发核武器”,误读了白皮书。

显然作者对国家的核政策无知,造成我方的尴尬。

评论的立论、论据和论证方法,是十分重要的形成好评论的三个环节。

特别要防止评论的理论前提不成立,再看下面的例子:

《检察日报》2007年2月27日一篇评论性报道的标题是《我的教训验证了“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这是一个贪官忏悔中的话。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是我国的俗语,比较平庸。

尽管我们天天宣传先进文化,但是事实上大多数人的生活理念也就是如此,我们不能要求人人持有先进思想。

可以批评这样的平庸生活观,但无论如何不能把这样的生活观念作为党政官员贪污人民资产的思想根源,这个贪官实际上是在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辩护。

使用这句俗语说明经济犯罪的思想根源,立论不成立。

即使有这种生活观怎么啦?

最多是思想落后,不能与犯罪根源扯到一起。

(2009年5月16日在新闻评论机制创新与实务操作研讨会的致辞)

第四篇

时评版需要观察问题的睿智眼光

2009年12月21日,各报都报道了周正龙19日晚突然发表声明称“虎照真的,没有作假”的新闻。

在报道的同一天或第二天,也及时发表了评论文章。

但是这些时评的水准,差别较大。

《北京青年报》就此发表的时评是一篇来稿《看周正龙翻案哀莫大于心死》。

该文对周的新表现做了一翻评论,发了一通牢骚,主要观点(其实没有观点)是:

一个招徕眼球的肥皂泡、添加一抹糊涂的色彩、无趣和无聊、侮辱公众的智商。

《新京报》的时评也是一篇来稿《正龙不悔罪,法院何以对》,作者是位大学法学院的副教授。

该文提出一个问题:

周正龙这样做是否会因为“不悔罪”而使得他被适用的缓刑基础条件发生变化?

“这或将导致缓刑令的撤销”。

文章提出问题,但是没有回答问题。

主要篇幅用于讽刺周,责怪他当初在法庭上的作为如何不令人满意。

看了以上两篇时评,我对这条新闻该如何理解,不甚了了,难以看出门道。

第一篇不过是把周骂一通,没有提供任何新的思想。

第二篇提出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但作者连这样的问题也说不出明确的是或非,文章其实没有任何价值。

《检察日报》关于周正龙的时评于22日发表,晚了一天,但是较为郑重,列为时评版的“今日头条”,文章篇幅与其他报纸大体相同,标题是《周正龙“翻案”:

如何看,怎么办》。

这篇文章提到前一天《新京报》的时评,概括为“可能给周正龙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接着提到“周正龙翻案是无聊把戏”的传媒观点(显然所指包括《北青报》时评的观点)。

文章阐释自己观点的前提是:

过去,给一名罪犯说话的机会,几乎不可想象;现在我们只是评论评论,“这昭示着社会的进步”。

文章阐释自己的观点,层次如下:

我们尊重周翻案的权利,因为错案不可避免,不能说他“无聊”/若一开始就被视为无聊,那么可能并不无聊的翻案导致无疾而终,这是法治的悲哀/撤销缓刑条件的法律规定十分明确,仅仅为自己鸣冤(哪怕冤屈不存在)不会导致撤销缓刑/有关部门该做的不应是急于追究他的翻案,而是认真查一查翻案是否有理;周的翻案也给有关部门消除公众的误解提供了契机。

三篇时评的作者均质疑周正龙案审理中的各种问题,但是第一篇只会发牢骚,而且主要把不满发泄到小人物周正龙身上;第二篇的作者作为法学副教授,却连有关的法律条文都没看看,就提出周可能被收监这个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

第三篇文章行文并不激烈,有清醒的法治意识,并认真研究有关法律,论证层次分明且有条理。

论证的最后,柔中带刚地把皮球踢给了审理周案的“有关部门”,点到为止,及时收尾。

仔细想来,周正龙翻案的新闻,人们若想发表评论,与其就周的行为说几句,不如说,借机再次对周案审理本身提出种种质疑。

就这点而言,第三篇时评揭示了公众在这个问题上的真正意向。

第三篇时评的作者法律知识扎实,文章的思路清晰而有层次,所要达到的导向目的(树立法治理念)也很明确,加上行文简洁,因而文章是成功的。

一条新闻发表了,在有限的时间内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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