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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设计线路

地铁设计线路

6线路

6.1一般规定

6.1.1地铁线路应按其运营中的功能定位,分为正线(干线与支线)、配线和车场线。

配线应包括车辆基地出入线、联络线、折返线、停车线、渡线、安全线。

6.1.2地铁选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依据线路在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网中的地位和客流特征、功能定位等,确定线路性质、运量等级和速度目标;

2地铁线路应以快速、安全、独立运行为原则。

当有条件时,也可根据需要在两条正线之间或一条线路上干线与支线之间,组织共线运行;

3支线在干线上的接轨点应设在车站,并应按进站方向设置平行进路;接轨点不宜设在靠近客流大断面的车站;

4地铁线路之间交叉,以及地铁线路与其他交通线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方式;

5地铁线路应符合运营效益原则,线路走向应符合城市客流走廊,应有全日客流效益、通勤客流规模、大型客流点的支撑;

6地铁选线应符合工程实施安全原则,宜规避不良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段,并宜减少房屋和管线拆迁,宜保护文物和重要建、构筑物,同时应保护地下资源;

7地铁线路与相近建筑物距离应符合城市环境、风景名胜和文物保护的要求。

地上线必要时应采取针对振动、噪声、景观、隐私、日照的治理措施,并应满足城市环境相关的规定;地下线应减少振动对周围敏感点的影响。

6.1.3线路起、终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路起、终点车站宜与城市用地规划相结合,并宜预留公交等城市交通接驳配套条件;

2线路起、终点不宜设在城区内客流大断面位置;也不宜设在高峰客流断面小于全线高峰小时单向最大断面客流量1/4的位置;

3对穿越城市中心的超长线路,应分析运营的经济性,并应结合对全线不同地段客流断面和分区OD的特征、列车在各区间的满载率和拥挤度,以及建设时序的分析,合理确定线路运行的起、终点或运行的分段点;

4每条线路长度不宜大于35km,也可按每个交路运行不大于1h为目标。

当分期建设时,初期建设线路长度不宜小于15km;

5支线与干线贯通共线运行时,其长度不宜过长。

当支线长度大于15km时,宜按既能贯通、又能独立折返运行设计,但应核算正线对支线客流的承受能力。

6.1.4车站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站分布应以规划线网的换乘节点、城市交通枢纽点为基本站点,结合城市道路布局和客流集散点分布确定;

2车站间距在城市中心区和居民稠密地区宜为1km;在城市外围区宜为2km。

超长线路的车站间距可适当加大;

3地铁车站站位选择,应结合车站出入口、风亭设置条件确定,并应满足结构施工、用地规划、客流疏导、交通接驳和环境要求。

6.1.5换乘车站线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换乘站的规划与设计,应按各线独立运营为原则,宜采用一点两线形式,并宜控制好换乘高差与距离;当采用一点三线换乘形式时,宜控制层数,并宜按两个站台层设置;一个站点多于三条线路时,其换乘形式应经技术经济论证确定;

2换乘车站应结合换乘方式,拟定线位、线间距、线路坡度和轨面高程;相交线路邻近一站一区间宜同步设计;

3当换乘站为两条线路采用同站台平行换乘方式时,车站线路设计应以主要换乘客流方向实现同站台换乘为原则;

4当多条线路在中心城区共轨运行并实行换乘时,接轨(换乘)站应满足各线运行能力和共轨运行总量需求,并应符合6.1.2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线路配线及站台布置。

6.1.6线路敷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路敷设方式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理环境条件,因地制宜选定。

在城市中心区宜采用地下线;在中心城区以外地段,宜采用高架线;有条件地段也可采用地面线;

2地下线路埋设深度,应结合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以及隧道形式和施工方法确定;隧道顶部覆土厚度应满足地面绿化、地下管线布设和综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等要求;

3高架线路应注重结构造型和控制规模、体量,并应注意高度、跨度、宽度的比例协调,其结构外缘与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高架线应减小对地面道路交通、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的影响;

4地面线应按全封闭设计,并应处理好与城市道路红线及其道路断面的关系,地面线应具备防淹、防洪能力,并应采取防侵入和防偷盗设施。

6.2线路平面

6.2.1平面曲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路平面圆曲线半径应根据车辆类型、地形条件、运行速度、环境要求等综合因素比选确定。

最小曲线半径应符合表6.2.1-1的规定;

表6.2.1-1圆曲线最小曲线半径(m)

2线路平面曲线半径选择宜适应所在区段的列车运行速度要求。

当条件不具备设置满足速度要求的曲线半径时,应按限定的允许未被平衡横向加速度计算通过的最高速度,可按下列要求计算:

1)在正常情况下,允许未被平衡横向加速度为0.4m/s2。

当曲线超高为120mm时,最高速度限制应按式6.2.1-1计算,且不应大于列车最高运行速度。

2)在瞬间情况下,允许短时出现未被平衡横向加速度为0.5m/s2。

当曲线超高为120mm时,瞬间最高速度限制应按式6.2.1-2计算,且不应大于列车最高运行速度。

3)在车站正线及折返线上,允许未被平衡横向加速度为0.3m/s2。

当曲线超高为15mm时,最高速度限制应按下式计算,且分别不应大于车站允许通过速度或道岔侧向允许速度。

3车站站台宜设在直线上。

当设在曲线上时,其站台有效长度范围的线路曲线最小半径,应符合表6.2.1-2的规定;

表6.2.1-2车站曲线最小半径(m)

4折返线、停车线等宜设在直线上。

困难情况下,除道岔区外,可设在曲线上,并可不设缓和曲线,超高应为0mm~15mm。

但在车挡前宜保持不少于20m的直线段;

5圆曲线最小长度,在正线、联络线及车辆基地出入线上,A型车不宜小于25m,B型车不宜小于20m;在困难情况下,不得小于一节车辆的全轴距;车场线不应小于3m;

6新建线路不应采用复曲线,在困难地段,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采用。

复曲线间应设置中间缓和曲线,其长度不应小于20m,并应满足超高顺坡率不大于2‰的要求。

6.2.2缓和曲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路平面圆曲线与直线之间应设置三次抛物线型的缓和曲线;

2缓和曲线长度应根据曲线半径、列车通过速度,以及曲线超高设置等因素,按表6.2.2的规定选用;

表6.2.2线路曲线超高-缓和曲线长度

注:

R为曲线半径(m);V为设计速度(km/h);L为缓和曲线长度(m);h为超高值(mm)。

3缓和曲线长度内应完成直线至圆曲线的曲率变化,应包括轨距加宽过渡和超高递变;

4当圆曲线较短和计算超高值较小时,可不设缓和曲线,但曲线超高应在圆曲线外的直线段内完成递变。

6.2.3曲线间的夹直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线、联络线及车辆基地出入线上,两相邻曲线间,无超高的夹直线最小长度,应按表6.2.3确定;

表6.2.3夹直线最小长度(m)

注:

V为列车通过夹直线的运行速度(km/h)。

2道岔缩短渡线,其曲线间夹直线可缩短为10m。

6.2.4道岔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线道岔型号不应小于9号。

单渡线和交叉渡线的线间距应符合表6.2.4-1的规定,特殊情况无法符合表6.2.4-1的规定时,应进行特殊设计;

表6.2.4-1单渡线和交叉渡线的线间距要求

注:

正线道岔为含折返线、出入线在正线接轨的道岔。

2当60kg/m-1/9道岔侧向通过速度不能符合运行图设计速度时,可经过论证比较,选择大型号道岔,也可作特殊设计;

3在车站端部接轨,宜采用9号道岔,其道岔前端,道岔中心至有效站台端部距离不宜小于22m;其道岔后端,道岔警冲标或出站信号机至有效站台端部距离不应小于5m。

当采用大型号道岔时,其道岔位置应另行计算确定。

4道岔应设在直线地段。

道岔两端与平、竖曲线端部,应保持一定的直线距离,其值不应小于表6.2.4-2的规定。

表6.2.4-2道岔两端与平、竖曲线端部的最小距离

注:

道岔后端至站台端位置应按道岔警冲标位置控制。

5道岔附带曲线可不设缓和曲线和超高,但其曲线半径不应小于道岔导曲线半径;

6两组道岔之间应设置直线段钢轨连接,其钢轨长度不应小于表6.2.4-3的规定。

表6.2.4-3道岔间插入钢轨长度(m)

6.3线路纵断面

6.3.1线路坡度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线的最大坡度宜采用30‰,困难地段最大坡度可采用35‰。

在山地城市的特殊地形地区,经技术经济比较,有充分依据时,最大坡度可采用40‰;

2联络线、出入线的最大坡度宜采用40‰;

3区间隧道的线路最小坡度宜采用3‰;困难条件下可采用2‰;区间地面线和高架线,当具有有效排水措施时,可采用平坡。

注:

最大、最小坡度的规定,均不应计各种坡度折减值。

6.3.2车站及其配线坡度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站宜布置在纵断面的凸型部位上,可根据具体条件,按节能坡理念,设计合理的进出站坡度和坡段长度;

2车站站台范围内的线路应设在一个坡道上,坡度宜采用2‰。

当具有有效排水措施或与相邻建筑物合建时,可采用平坡;

3具有夜间停放车辆功能的配线,应布置在面向车挡或区间的下坡道上,隧道内的坡度宜为2‰,地面和高架桥上坡度不应大于1.5‰;

4道岔宜设在不大于5‰的坡道上。

在困难地段应采用无砟道床,尖轨后端为固定接头的道岔,可设在不大于10‰的坡道上;

5车场内的库(棚)线宜设在平坡道上,库外停放车的线路坡度不应大于1.5‰,咽喉区道岔坡度不宜大于3.0‰。

6.3.3坡段与竖曲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路坡段长度不宜小于远期列车长度,并应满足相邻竖曲线间的夹直线长度不小于50m的要求;

2两相邻坡段的坡度代数差等于或大于2‰时,应设圆曲线型的竖曲线连接,竖曲线的半径不应小于表6.3.3的规定;

表6.3.3竖曲线半径(m)

3车站站台有效长度内和道岔范围内不得设置竖曲线,竖曲线离开道岔端部的距离应符合表6.2.4-2的规定。

6.3.4正线坡度大于24‰,连续高差达16m以上的长大陡坡地段,应根据线路平纵断面和气候条件,核查车辆的编组及其牵引和制动的动力性能,以及故障运行能力。

长大坡段不宜与平面小半径曲线重叠;同时应对道床排水沟断面进行校核。

6.3.5区间纵断面设计的最低点位置,应兼顾与区间排水泵房和区间联络通道位置结合,当排水管采用竖井引出方式时,地面应具有竖井实施条件。

6.3.6竖曲线与缓和曲线或超高顺坡段在有砟道床地段不得重叠。

在无砟道床地段竖曲线与缓和曲线重叠时,每条钢轨的超高最大顺坡率不得大于1.5‰。

6.4配线设置

6.4.1联络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线之间的联络线应根据线网规划、车辆基地分布位置和承担任务范围设置;

2凡设置在相邻线路间的联络线,承担车辆临时调度,运送大修、架修车辆,以及工程维修车辆、磨轨车等运行的线路,应设置单线;

3相邻两段线路初期临时贯通且正式载客运行的联络线,应设置双线;

4联络线与正线的接轨点宜靠近车站;

5在两线同站台平行换乘站,宜设置渡线。

6.4.2车辆基地出入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线宜在车站端部接轨,并应具备一度停车再启动条件;

2出入线应按双线双向运行设计,并应避免与正线平面交叉,也可根据车辆基地位置和接轨条件,设置八字形出入线。

规模较小的停车场,其工程实施确因受条件限制时,在不影响功能前提下,可采用单线双向设计。

贯通式车辆基地应在两端分别接入正线.主要方向端应为双线,另一端可为单线;

3当出入线兼顾列车折返功能时,应对出入线与正线间的配线进行多方案比选,并应满足正线、折返线、出入线的运行功能要求。

6.4.3折返线与停车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折返线应根据行车组织交路设计确定,起、终点站和中间折返站应设置列车折返线。

2折返线布置应结合车站站台形式确定,可采用站前折返或站后折返形式,并应满足列车折返能力要求;

3正线应每隔5座~6座车站或8km~10km设置停车线,其间每相隔2座~3座车站或3km~5km应加设渡线;

4停车线应具备故障车待避和临时折返功能。

停车线设在中间折返站时,应与折返线分开设置,在正常运营时段,不宜兼用。

停车线尾端应设置单渡线与正线贯通;

5远离车辆段或停车场的尽端式车站配线,除应满足折返功能外,还应满足故障列车停车、夜间存车和工程维修车辆折返等功能要求;

6在靠近隧道洞口以内或临近江河岸边的车站,应根据非正常运营模式和行车组织要求,研究和确定车站配线形式;

7折返线、故障列车停车线有效长度(不含车挡长度)不应小于表6.4.3的规定。

表6.4.3折返线、故障列车停车线有效长度(m)

6.4.4渡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渡线应设在车站端部,一般中间站的单渡线道岔,宜按顺岔方向布置;

2单渡线与其他配线的道岔组合布置时,应按功能需要,可按逆向布置;

3在采用站后折返的尽端站,宜增设站前单渡线,并宜按逆向布置。

6.4.5安全距离与安全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线与干线接轨的车站应设置平行进路;在出站方向接轨点道岔处的警冲标至站台端部距离,不应小于50m,小于50m时应设安全线;

2车辆基地出入线,在车站接轨点前,线路不具备一度停车条件,或停车信号机至警冲标之间小于50m时,应设置安全线。

采用八字形布置在区间与正线接轨时,应设置安全线;

3列车折返线与停车线末端均应设置安全线,其长度应符合本规范第6.4.3条第7款的规定;

4安全线自道岔前端基本轨缝(含道岔)至车挡前长度应为50m(不含车挡)。

在特殊情况下,缩短长度可采取限速和增加阻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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