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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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ΟΟ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厦门大学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

厦大研〔〕××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国学位条例》、《中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措施》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同意,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博士两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十个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关键责任人和教授(研究员)共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

主席由学校含有高级职称关键责任人担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由硕士院提名,经主席同意,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立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行以下职责:

(一)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决定;

(二)经过授予声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做出撤销舞弊作伪或其它违反要求而授予学位决定;

(四)遴选、聘用博士指导老师,认定引进博士生指导老师资格,取消博士硕士指导老师资格;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去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名单;

(六)研究审议厦门大学硕士专业和学科发展计划;

(七)审批自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名单;

(八)审批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名单;

(九)研究、审议和处理授予学位争议和硕士教育相关事务;

(十)审议制订厦门大学学位管理和硕士教育方针和相关文件要求;

(十一)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交给其它任务。

第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帮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标准上按一级学科设置,同时兼顾校院两级管理体制运作。

分委员会由七人至十五人组成,应有一定数量、符合条件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参与。

分委员会通常设正、副主席各一名,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该学科学术带头人担任,委员以教授为主(其中教授须占三分之二以上),任期三至四年。

分委员会组成由学院提名、硕士院初审、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同意。

分委员会推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订本学科、专业硕士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并检验其实施情况;

(二)确定本学科、专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考试科目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考试委员会组员名单;

(三)依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关要求,研究制订本学科、专业硕士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要求;

(四)审查接收本学科、专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申请,审批本学科、专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员名单,审查本学科、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送审材料并同意举行答辩,审核本学科、专业答辩委员会决议,审核本学科、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者提交相关科研结果;

(五)审核授予本学科、专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提议提请授予本学科、专业声誉博士人员名单;

(六)帮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授予学位争议和硕士教育相关事务;

(七)制订本学科、专业选聘硕士生指导老师资格标准;审核本学科、专业硕士生指导老师聘用名单;初审本学科、专业博士生指导老师资格遴选和确定申请;初审本学科、专业博士生指导老师聘用名单;提议取消本学科、专业博士生指导老师资格;

(八)研究制订硕士专业和学位发展计划;提出本学科、专业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名单;提出本学科、专业博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名单;

(九)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给其它任务。

第五条在未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研究院)可依据工作需要设置学位评定工作小组。

学位评定工作小组通常由五至七人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组员以教授为主。

学位评定工作小组任期三至四年。

学位评定工作小组成立由学院(研究院)提出,报包含相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送硕士院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评定工作小组推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相关学科、专业硕士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并检验其实施情况;

(二)确定本单位相关学科、专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考试科目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考试委员会组员名单;

(三)依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关要求,提出本单位硕士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要求;

(四)审查接收本单位相关学科、专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申请,审批本单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员名单,审查本单位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送审材料并同意举行答辩,审核本单位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审核本单位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者提交相关科研结果;

(五)审核本单位相关学科、专业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六)帮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授予学位争议和硕士教育相关事务;

(七)制订本单位选聘硕士生指导老师资格标准;审核本单位硕士生指导老师聘用名单;

(八)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权其它任务。

学位评定工作小组还应帮助学位评定分委员完成以下工作,但权限仍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初审本学科、专业博士生指导老师资格遴选和确定申请;初审本学科、专业博士生指导老师聘用名单;提议取消本学科、专业博士生指导老师资格;

(二)提出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名单;

(三)提出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名单;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给其它任务。

第三章学位学术水平和学位申请措施

第六条学位申请人经过硕士或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成以下学术水平,方可授予学位:

一、硕士学位

1.掌握相关学科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

2.含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

二、博士学位

1.掌握相关学科坚实宽广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专门知识;

2.含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能力,在学术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发明性成绩。

第七条通常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并含有以下条件者,均可按本细则要求,向我校申请对应学位:

1.完成培养方案要求学习项目,经考评合格,取得要求学分;

2.导师或推荐人认为论文质量符合申请条件;

3.我校硕士在攻读学位期间,必需有科研结果。

具体要求另行要求。

第八条申请学位者应在学校要求期限内提交申请书和学位论文等材料。

第九条相同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公布实施措施和《厦门大学授予含有硕士毕业相同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办理。

第四章学位课程和考试措施

第十条硕士学位课程有:

(1)政治理论课;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通常为三至四门;(3)外国语一门。

学位课程考试成绩70分(百分记分制)以上方为合格。

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其它课程考试成绩及格,取得要求学分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博士学位课程有:

(1)政治理论课;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最少有两门;(3)一门外国语(各学科专业可依据本学科专业实际情况将第二外国语列为必修或选修课程)。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70分(百分记分制)以上方为合格。

全部学位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要求学分,并经过综合考试者方可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相关键论著、发明、发觉或发展,可提交相关论著、发明判定或证实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教授推荐,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意,能够免去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二条博士生综合考试委员会组员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业含有高级职称教授组成,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五章学位论文基础要求

第十三条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独立完成。

第十四条 硕士论文基础要求是:

(1)基础论点、结论和提议应有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

(2)论文内容应能反应作者掌握本学科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3)表明作者已掌握本研究课题研究方法和技能,含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4)应有新见解,取得一定科研结果。

第十五条博士论文基础要求是:

(1)基础论点、结论和提议应含有较大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

(2)论文内容应能反应作者已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专业知识;(3)应能反应作者已独立掌握本研究课题研究方法和技能,含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4)有发明性见解,取得一定科研结果。

第十六条论文用汉字撰写(特殊专业除外)。

凡用非汉字撰写论文,必需同时提交汉字译文。

论文通常包含序言、试验和计算、事实和理论分析、总结、参考文件等部分,另外应附汉字和外文摘要和关键词。

科学论点要有理论论证或试验验证,对所用研究方法可行性要加以严谨说明。

引用她人资料要忠于原著原文,并以明确方法标明。

利用合作研究结果时要加附注。

词句努力争取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楚整齐。

硕士论文通常不少于三万字左右,博士论文通常不少于五万字左右。

第十七条论文经学院(研究院)审查和同意推荐答辩后付印。

导师对论文评语和推荐意见,应密封传输,注意保密。

第六章论文评阅

第十八条答辩前两个月,由系(所)提名,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由所在学院(研究院)聘用相关学科教授评阅论文,指导老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论文标准上实施“双盲”评审,具体措施见《厦门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工作细则》。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少于两名,其中校外教授、副教授最少一名。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少于三名,其中校外评阅人最少二名。

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学术造诣较深,多年来在相关领域科学研究中有成绩教授。

博士论文评阅人通常应为博士生导师,或为处于本学科前沿教授,或参与指导过博士生教授。

硕士论文评阅人应含有高级职称或硕士生导师资格。

第十九条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具体学术评语,并按百分制评定分数,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评阅人可参考下列多个方面审查论文质量:

(1)研究结果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

(2)论文见解、结论是否正确,论据是否充足、可靠;(3)论文学术水平和发明性;(4)论文关键优点(包含研究方法、写作技艺和逻辑性等);(5)论文不足之处。

论文评阅人姓名和学术评语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并密封传输。

第二十条教授评阅意见处理:

1.三分之二以上评阅人认为论文已达成学位论文水平,且二分之一以上评阅人同意答辩,能够直接组织论文答辩。

2.三分之二以上评阅人认为论文已达成学位论文水平,但不足二分之一评阅人同意答辩,申请人须针对论文不足,进行充实、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答辩时间由学院依据实际情况作安排。

3.凡未达成以上评阅结果学位论文,须重新修改或撰写论文,最少三个月后才能重新申请答辩。

组织答辩前仍须进行论文评审,评审时间要求不变。

第七章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第二十一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位含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生导师资格教授组成;其中最少有半数以上是硕士导师。

指导老师不参与答辩委员会。

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新设和微弱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必需请校外教授参与。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位含有高级职称教授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占半数以上,且最少有两位校外博士生导师或教授。

指导老师不参与答辩委员会。

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通常由教授或相当职称教授担任。

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学位申请者在答辩前不得接触答辩委员。

第二十二条论文答辩前应先审阅论文评语;未收齐评阅意见书通常不得进行答辩。

评阅结果符合要求条件方能答辩。

第二十三条答辩以公开方法进行(须保密除外)。

论文答辩程序通常是:

(1)主席宣告开会;

(2)导师(或答辩秘书)介绍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和论文工作情况;(3)学位申请人汇报论文关键内容(不超出一小时);(4)委员提问(可休会15-20分钟让申请人准备,也能够不休息),申请人答辩;(5)休会,委员举行会议,由秘书宣读指导老师和评阅人学术评语,约定评价论文标准,并对论文作出评价,对是否经过论文答辩和提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6)主席宣告答辩委员会对论文评语、评分等级和投票结果。

为确保有充足时间进行论文答辩,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常在一个单位时间(4小时左右)只答辩一至二篇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通常在一个单位时间(4小时左右)只答辩三至四篇论文。

答辩时要具体统计或录音,博士论文答辩须有录音。

第二十四条答辩委员会必需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态度。

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法,按百分制打分,并就是否经过论文答辩和提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全体组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经过。

第二十五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经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作出在十二个月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决议。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经不记名投票,获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作出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决议。

除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授权机构之外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权同意重新组织答辩。

第二十六条硕士学位申请人论文,如已达成博士学术水平,答辩委员会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决议同时,还可推荐授予博士学位,并按本工作细则中相关博士学位要求办理。

博士学位申请人论文虽未达成博士学术水平,但已达成硕士学术水平,且申请人还未取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能够作出提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

第八章学位授予

第二十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议后,发给学位取得者对应学位证书。

各级学位授予时间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同意授予学位之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十二个月在6、9、12月份召开授予学位例会3次。

博士学位证书在经过三个月争议期后颁发。

在争议期,如有异议者应经过书面形式,向硕士院学位和学科建设办公室反应。

由硕士院学位和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硕士院学位和学科建设办公室每十二个月将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名单及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立案。

硕士院学位和学科建设办公室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后,应将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经过一定方法公布,对于不授予学位人员通常应将决议送达本人。

第二十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觉学位错授,或发觉有舞弊作伪或其它违反要求情况,经过复议,能够作出撤销学位决定。

第九章荣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条对于中国外卓越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能够授予声誉博士学位。

第十章其她

第三十一条在我校学习外国留学生和台港澳学生申请学位,参考本细则办理。

第三十二条论文答辩结束后,各系(所)应将学位申请书、课程成绩表、论文全文和摘要、导师评语、论文评阅书、教授推荐书、答辩委员会决议和答辩统计、录音磁带、表决票、和毕业硕士记录表(毕业判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博士论文中、英文摘要和科研结果等相关材料整理立卷,送校档案馆存档。

学位申请者须将学位论文送学校图书馆存档(一本纸质加电子版),并按要求数量将学位论文和对应电子版提交硕士院学位和学科建设办公室,按要求报送相关机构。

第三十三条包含军工机密学位论文管理措施另行制订。

包含商业秘密学位论文管理措施由相关学院(研究院)学位分委员会依据学校相关条例制订,报硕士院学位和学科建设办公室立案。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厦大研〔〕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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