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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电大中国法制史考试试题

三.简答题

简述中国法制文明起源的主要特征。

1.“礼”源于祭祀;

2.“刑”起于兵;

3.礼刑结合;

4.家族本位

简述夏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在中国文明史的初期,“天”的观念在人们思维中占有重要位置。

“天”被视为万物的最高主宰和本源。

这种“天道”观被统治者用来作为解释行使政权、适用法律的最终依据。

他们声称自己是奉“上天”之意来治理天下;适用法律、实施刑罚也是奉行“天意”;即所谓“天讨有罪”,“天命殛之”,“恭行天之罚”等。

以此来加强其政权和法律制度的威慑力量。

在夏及以后的商周时期,“天讨”、“天罚”的观点是当时最为流行的官方政治法律观,直接影响到当时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

简述商朝的罪名与刑罚。

1.罪名:

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舍弃啬事、不有功于民等;

2.刑罚种类:

死刑、肉刑、徒刑、流刑四种。

其中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

简述奴隶制“五刑”。

1.“五刑”是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

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法制度。

2.墨刑:

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刻刺并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

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

砍去受刑人足的重刑;宫刑:

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大辟:

死刑

商朝的法律制度在夏朝的基础上继承了些什么,发展的又有些什么?

在法律思想上,商朝继承了夏朝天讨、天罚和神判的特色,并且在此基础上还发展出与占卜巫术相结合。

上网在哦喂上帝申领在人间的代表和祖先神灵在当世的代表,为了取得天命神意,往往借助占卜,从而在宗教思想上对人进行统治,所以这也成了法律上进行判决的一大依据,这有利于统治者权力的巩固。

法律制度方面,商朝继承了夏朝的制度,同样仿夏朝的禹刑制定了汤刑,但在此基础上的刑法,商朝的刑罚制度相当严酷,具有“临时制刑”的特点。

主要罪名也比之于夏朝更为丰富,刑罚种类也多了徒刑这一种。

出现了类似于后世的族诛的刑罚。

商朝还出现了一些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如婚姻、继承制度。

夏朝的法律主要规定可哪些罪名?

夏朝法律中虽然尚未形成完整的罪名体系,但是统治者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定型化的罪名。

夏朝确定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据史书所载,夏朝初期的司法官皋陶对“昏”、“墨”、“贼”三种犯罪均处以死刑。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二)夏朝的军事法令中规定有“弗用命”、“不恭命”之罪,即在作战中对于不努力执行君王诰命、不服从君王诰命的人处以死刑。

(三)为保护血缘关系的稳定,夏朝法律中规定了不孝罪。

据史书记载,不孝罪是夏朝最严重的犯罪之一,所谓“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简述商朝“内外服”的司法机构。

商朝的政治、司法统治比夏朝有了很大的发展。

在商王的权威进一步加强外,商朝将中央与地方的统治关系以“内服”、“外服”的方式加以确定。

商王直接统治的区域为“内服”;与商部落联盟、听从商王命令的其它地区为“外服”,在这些地区生活的部落,其首领被商王封为诸侯、伯,有很大的独立性。

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上也是如此,“内服”地区由商王直接控制,“外服”则由诸侯实施司法统治。

商朝的司法官由高级贵族以世袭的方式担任。

简述春秋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参考答案:

1.事断于法,强调法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主张将法公之于众,作为规范臣民言行的标准;

2.重刑轻罪,即对轻罪亦适用重刑处罚;

3.刑无等级,即在法律适用上,反对宗法制时代的“礼有差等”,而主张“刑无等级”

4.法布于众,即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让全体臣民清楚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简述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7分)

答案:

1.成文法宣布了“行不可知,则为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毁了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是法律内容走向公开化,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新纪元,成为历史进入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3分)

2.成文法事件,也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

(1分)

成文法事件动摇了旧制度的政治基础,剥夺了旧贵族的世袭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的社会基础,确立起法家代表人物所倡导的“法治”原则。

(2分)

3.成文法的公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和进步(1分)

简述《法经》的特点及影响。

(10分)

答案:

(1)确立“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

(2分)

(2)贯穿了“重刑轻罪”的重刑主义法制原则。

(2分)

(3)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体例。

其中包含了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首次创立了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篇章体例结构。

(3分)

(4)《法经》的制定,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对后世两千多年的各代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经》作为中国古代封建成文法典之源头,也适应了封建统治的需要,有利于维护新的地主阶级政权,有利于防范和镇压民众反抗。

(3分)

简述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

参考答案:

1.确定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2.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处刑重,过失处刑轻;

3.区分有无犯罪意识,以有无明确的犯罪意识作为认定是否犯罪的依据之一;

4.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

5.集团犯罪、累犯加重。

集团犯罪一直是秦朝刑法惩处的重点,五人以上为集团犯罪,对集团犯罪的惩罚大大重于单个人犯罪;

6.自首减刑,消除犯罪后果减刑;

7.诬告反坐,对于诬告者,处以诬告他人所犯的罪的刑罚;

8.连做。

即一人犯罪,全家、邻里或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

什么是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答: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简要说明“三纲”的含义以及它在汉朝立法思想中的地位。

答:

所谓“三纲”,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是以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为基础的君权、父权、夫权的集中体现。

汉朝的立法思想以“三纲”为最高立法原则。

什么是“秋冬行刑”,为什么要实行“秋冬行刑”?

答:

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

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

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

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汉朝的立法成果有律法共60篇,请列出这时期制定的法律。

答:

《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

简述汉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汉代监察制度在承袭秦制的基础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中央与地方两大监察体系;而且监察机构日趋完善、监察官员的职责更加明确。

(1)在中央,御史台是专门的监察机构,它在名义上隶属于少府,但是其地位很高,与尚书台、谒者台并称“三台”,可以独立行事。

汉代的御史台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的监察机构。

原来御史大夫主管的文书事宜,已改由尚书令负责,使其专事监察之职。

在御史台中由御史中丞实际负责,御史中丞与尚书令、司隶校卫并称“三独坐”,地位甚高。

(2)在地方,汉初由丞相临时派出监察御史;至汉武帝时期,为了强化中央集权,进一步控制地方官吏,他把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每区派刺史一人。

刺史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下,依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

简述春秋决狱在西汉中期得以盛行的历史原因。

西汉初期,汉律的制定是在秦朝法制的基础上完成的。

因此汉朝主要的法律制度基本上仍然是法家思想的产物。

到了西汉中期,儒家思想确立了官方正统地位。

但是儒家思想不能影响到已经制定的法律,所以只能通过春秋决狱的司法途径,把儒家的春秋经义渗透到法律中去。

用司法来改变以制定的法律,实现法律的儒家化。

春秋决狱也适应了建立统治秩序的需要:

其一,春秋决狱所宣扬的“罪止其身”、“以功覆过”原则,利于缓和矛盾,稳定统治秩序;其二,“论心定罪”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释文义深奥的儒家经书,以便更好地为统治者服务,同时对法制的不完备之处也起到弥补作用。

因此,春秋决狱自西汉中期能够风靡一时,绵延七百余年。

直到唐代制定出真正完全儒家化的法典,引经注律的风气才得以息湮。

汉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内容:

(1)文帝时期具体内容是:

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墨刑、劓刑和剕刑。

即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300,斩左趾改为笞500,斩右趾改为弃市。

(2)景帝时期进一步改革,内容涉及两个方面:

第一、减少笞数。

将劓刑改为笞100,斩左趾改为笞200;第二、制定法令规范笞刑。

规定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等。

意义:

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

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同时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简述汉朝刑事立法中定罪量刑原则。

(一) 刑事责任年龄

最低和最高年龄区别:

八岁以下,八十岁以上;七岁以下,七十岁以上;七岁以上,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八十岁以上。

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科刑轻重。

一般劲刑、免刑,这些人因“矜老怜幼与正常人在处刑上有区别。

反映“德主刑辅”。

(二) 亲亲相首匿

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不受法律追究或轻免刑罚。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为后来封建法律继承。

(三) 先自告除其罪

汉自首叫自告,犯罪者在罪行未被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犯罪事实,可以免其罪。

(1) 数罪并罚,只免除自首之罪

(2) 犯罪集团出划策者,自首也不免。

(3) 杀伤父母、奴伤主等不免。

(四) 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保护汉官员法律特权。

公侯及其嗣子、官吏三百石以上享受有罪“先请”特权,一般减刑或免刑。

简述汉律危害中央特权和封建统治的犯罪。

   

(一)危害中央集权:

即分裂对抗朝庭罪。

阿党、附益罪:

诸侯有罪,互相不举奏为阿党,即中央派的官和中央要一致,否则为阿党,附益诸侯王结党共反朝庭,或左官必不可与诸侯王结党。

(二)主要罪名:

(1)僭越:

百官器皿、服饰、乘舆各有规定,逾制即犯罪。

(2)出界:

诸侯王擅自出禁封国界,处重罪或死刑。

(3)泄漏中省语:

泄漏朝庭秘密,死刑。

危害封建统治罪。

(4)大逆不道:

造反、群盗、盗贼,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

(5)首匿罪:

主谋藏匿罪人弃市。

通行饮食,为造反、起义者送情报、做向导、供饮食大辟。

(6)见知故纵:

见知人犯法不举告的故纵,为官不报《沈命法》处死,迫使官吏防范农民起义。

简述《北齐律》的法典结构渊源。

答:

《北齐律》的制定前后经过15年完成,共12篇949条。

《北齐律》的主要特点表现在:

一是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为总则统帅其余11篇。

这种体例为隋唐及明清封建法典所相沿不改。

12篇的规模及篇名也基本上为隋唐宋代法典所继承;二是在内容上,首次将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至隋唐被确立为“十恶”,成为封建法典中一项核心内容,直至明清相沿不改;三是在封建刑罚体系的确立上,也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北齐律》集中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封建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进一步完善,在中国法制史上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成就最高,对后世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法典。

简述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

答:

死刑是各种刑罚中最重的一种。

因此,决定是否适用死刑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权力。

秦汉时期,对于死刑复奏制度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郡主即有权决定判处死刑而无须奏请皇帝事先批准。

至三国时期,这一行为开始受到限制。

为了减少错杀无辜,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收归中央。

魏明帝曾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

南朝自宋开始,死刑奏报皇帝批准已经渐成惯例。

至北魏时,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从此,地方的死刑决定大权控制在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死刑奏报制度正式形成。

它规定,凡属死刑必须奏报中央批准。

否则,违反者,以杀人最论处。

这一制度为后世各封建王朝所继承。

论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和内容的变化。

答:

该时期法典结构的革新主要表现在:

曹魏新律首先从《九章律》的《具律》一篇中创立了《刑名》,冠于法典之首;《晋律》在其基础上增加了《法例》一篇;到了北魏北齐修律,《北齐律》又将两篇合为《明例律》一篇,仍置于法典之首。

这一变革历经隋唐至明清,为后世封建法典所遵从,直至清末变法修律而告终。

该时期法典内容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的确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法的鲜明特征,其突出代表就是曹魏《新律》中的“八议”制度以及《北魏律》和《陈律》中的“官当”制度的确立。

“八议”制度规定8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不得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

“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

这表明了当时封建特权有了进一步发展。

二是“重罪十条”的产生。

《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并置于篇首,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

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三是刑罚制度的改革。

该时期的刑罚制度规定了绞刑、斩刑等死刑制度;规定了流刑、鞭刑、杖刑等制度;并废除了宫刑制度。

四是“准五服制罪”制度的确立。

《晋律》与《北齐律》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规定根据服制将亲属按远近分为五等,以此确定继承与瞻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并据此确定亲属间是否犯罪及犯罪时的定罪量刑标准。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婚姻制度中,“士庶有别,良贱不婚”。

答: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门阀士族制度的盛行所带来的士族与庶族间严格的对立,使得尊卑等级格外森严,“士庶有别,良贱不婚”成为婚姻的一条重要原则。

法律禁止士族与庶族通婚,良民与贱民也不得通婚。

如果成婚,会被称为“失类”,将遭受人们的讥评、奏弹甚至是法律制裁。

“士庶有别,良贱不婚”这种强调门当户对的婚姻制度,本质上是希望以此来维护士族的特殊地位,巩固其等级特权。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的主要成就?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律学的兴盛,魏晋和北朝的许多统治者对法律的高度重视,使得这个时期在立法方面取得可观的历史成就。

体现在:

(1)律学对传统法律的发展影响日益深远。

这一时期律学成果逐渐为传统法律所吸收,《北魏律》的“累犯加重”、“共犯以造意为首”就是例证。

(2)礼律日趋融合。

汉代儒家思想只能通过司法影响法制,自魏晋时期开始,儒家思想已经开始直接指导立法。

八议、官当、服制定罪、重罪十条,这些都是儒家礼治的法律化。

(3)封建法律形式日益完善。

严格区别律、令的不同,格、式都成为比较成熟的法律形式。

(4)律典的篇章体例更加合理。

从魏律、晋律、北魏律到北齐律,逐渐形成了《名例律》为开篇的精当的十二篇的律典体例。

(5)经过无数律学家解释,法律概念日趋准确。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监察机关的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监察机关仍为御史台,由皇帝直接掌握御史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拥有“震肃百僚”的威仪。

魏晋以后,皇帝还允许御史学“风闻言事”,而无须持有真凭实据。

如百官有罪,御史中丞失纠,则要免官。

同时,还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以防止徇私隐庇,影响监察职能的发挥。

晋朝以后,御史中丞以下设殿中侍御史,也偶置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监军御史。

总之名目繁多,机构庞大,且多系因事设置,职权也不统一。

曹魏以后不再设置固定的地方监察机关。

对地方官的监察,由中央不定期派出巡御史担任。

东晋逐废除汉代设置的司隶校尉并其行政权于扬州刺史,并其监察权于御史台。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监察机关的职权与机构的扩大,以及官职人选的严格,一方面,说明监察机关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和纠弹封建官吏失职的重要工具;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统治者从长期的统治经验中逐渐认识到只有整肃吏治,强化统治效能,才能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对先朝的法律形式有所改进。

其时律令已经有所区别,科为格取代,式的出现,比的沿用等成为变化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刑名法例的出现意义尤为深远。

(1)律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

这一时期律仍是法律的主要形式。

其变化较大的是律典的篇章体例的逻辑结构。

首先是《名例律》的形成。

魏律把汉《九章律》的第六篇《具律》改为《刑名》篇,置于全律之首。

晋律分《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至北齐将晋律的《刑名》、《法例》合并为一篇,名为《名例》,冠于律首。

《名例律》集中规定了封建法典的重要原则,类似于近代法典的总则。

其二是律典的篇目趋于简约。

魏《新律》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删繁就简,全律十八篇;《晋律》、《北魏律》均为二十篇;《北齐律》最后确立了十二篇的体例,完成了自汉律以来,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历程。

(2)令的发展与变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令和律一样,仍是法律的主要形式,但其内涵开始有别于秦汉时代。

律是固定性规范,令是暂时性法律。

违令有罪者,依据律定罪处刑。

(3)以格代科。

曹魏时期,科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

至魏明帝制定《新律》,将科按性质分为律、令。

科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

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的法律形式。

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

《北齐律》的颁行,律从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虽然与律并行,但是退回复法地位,在律无正条情况下暂作定刑依据。

(4)式的出现。

西魏文帝时期编定《大统式》,成为隋唐以后律、令、格、式四种基本法律样式之一的“式”的先声。

此外,这一时期仍沿用汉以来,用“比”和经义断案的传统。

 

简述《晋律》与汉、魏律相比的特点?

《晋律》又称《泰始律》,是由贾充、杜预、?

楷、羊?

等律学家以汉、魏律为基础修订而成的。

颁行之后又经张斐、杜预作注释,律文与释文合为一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晋律为东晋、宋、齐沿用,是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远的一部法典,对后世影响深远。

与汉、魏律相比较,《晋律》具有以下特点:

(1)经过张斐、杜预对法律概念系统地解释,使得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化、科学化。

(2)篇章体例更加合理。

晋律将魏律《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置于全篇之首,进一步加强了他们作为刑法总则的功能。

(3)礼法合流进一步完善。

晋律首创服制定罪,以峻礼教之防。

在沿用八议同时,还规定官吏可以通过除名或免官来抵罪。

(4)晋律将法定刑简化为死、?

、赎、杂抵罪和罚金五种,每一种又细分数等。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方面成绩可观,刑罚制度改革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第一方面:

法定刑的规范化。

魏《新律》将法定刑分为死、?

、完、作、赎、罚金、杂抵罪数种。

晋律定刑为五种:

死、?

、赎、杂抵罪和罚金。

北魏律定刑为六种:

死、流、宫、徒、鞭、杖。

北齐律承其后,最终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

第二方面:

刑罚更加宽缓。

体现:

首先,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

自汉武帝改革刑制以后,宫刑时用时废。

北魏律还把宫刑作为一种法定刑。

西魏文帝大统十三年,北齐后主天流五年,先后诏令废除宫刑,从此宫刑不复作为一种法定刑。

其次,连坐的范围有所缩小。

曹魏时期所定《新律》缩小连坐范围,并开连坐不及出嫁女的先例。

南朝《梁律》进一步缩小连坐范围,创连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北魏律》孝文帝以诏令特加缩小:

非干名犯义之重罪者,连坐处死皆止自身。

再次,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北魏、北齐均按“降死从流”原则,将流刑降为法定刑,从而填补了自汉文帝改革刑罚以来,死、徒二刑间的空白。

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

答案:

唐律的主要特点有规范详备、科条简要;中典治国、用刑持平;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它的最主要特点是“依礼制刑、礼法合一”。

首先,统治者在制定、修撰法律的活动中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思想。

其次,唐律的条文皆“一准乎礼”。

例如唐律将人们划分成不同的等级,实行同罪异罚;规定了“八议”制度、“七出”、“三不去”等;规定了“老小废疾减免刑罚”、“同居相隐”等原则;

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2)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唐朝的监察制度。

答案:

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

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台院和殿院的御史主要纠察中央及京城的各级官吏;察院御史则巡察州县,纠察地方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

御史台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以整顿“吏治”、提高国家机关的效能。

唐朝的法律形式。

答案:

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

律、令、格、式,互为配合,互相补充,构成了唐王朝完备的法律体系。

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唐朝的主要立法。

答案:

唐朝较大的立法活动主要集中在高祖、太宗、高宗、武则天、玄宗、宣宗六朝。

高祖武德元年制定了五十三条新格,这是唐朝立法的开端。

随后制定了《武德律》十二篇。

同时制定了《武德令》三十卷、《武德式》十四卷。

太宗重视法制,于贞观年间制订了《贞观律》十二篇、《贞观令》三十卷、《贞观格》十八卷、《贞观式》二十卷。

高宗时期,编纂《永徽律》十二篇、并颁行了《永徽律疏》。

玄宗开元年间主要制定了《唐六典》三十卷,内容涉及国际机关的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宣宗时,编成了《大众刑律统类》,将律文按性质分为成121门,并把同性质的令、格、式分别附于各门律后。

这种法典体例叫做刑统,改变了自秦、汉以来律的传统体系。

简述《永徽律疏》的历史地位。

第一,《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

第二,标志着中国古代理发达到了最高水平。

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制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渊的影响。

第三,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试述唐朝法制的知道思想。

唐太宗继位前夕,确定了“安人理国”的总方针,初房法制的知道思想,便是这一总方针在立法、执法上的体现。

唐朝初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寸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德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下”:

礼主要是指封建纲常对臣民进行教化。

强调治国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二者的关系是“本”和“用”的关系,德是根本的、主导的,刑是辅助的、派生的。

其二,立法要宽简、划一、稳定。

宽,是宽大,主要指立法内容方面。

其基本点是轻刑,尽可能使人不致陷于犯罪,或犯罪后得到较轻的处理:

简,是简约,主要指立法形式方面,其基本点就是简明,使百姓通俗易懂,使官吏便于掌握。

立法划一是保证断罪量刑准确的必要前提,不但要将律文统一,还要将律条的解释统一,还要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其三,执法要求审慎。

强调办案必须严肃、慎重,审断应有证据:

对于死刑的执行尤其慎重。

简述《宋刑统》的特点

答案:

1)与永徽律疏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2)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敕、令、格、式起等条文作为一门

3)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成为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4)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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