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2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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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2答案
作业一
一、名词解释
1、债:
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按份之债:
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3、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人占有该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进,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优先受偿。
4、合同:
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5、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6、不安抗辩权:
是指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得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
二、填空题
1、招标方式订约一般要经过 招标 、 投标 、 开标和决标 三个阶段。
2、在定金担保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 无权要求 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 双倍 返还定金。
3、担保的形式有 保证 、 抵押 、 质押、 留置 、 定金 。
4、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 委托人 的名义和费用办理委托事务。
5、在选择之债中,若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也无约定何方当事人有选择权的情况下,选择权应归 债务人 一方。
6、提供劳务的合同主要有
(1) 运送合同 ;
(2) 保管合同 ;(3) 委托合同 ;(4)仓储合同 ;(5)居间合同 ;(6) 行纪合同 。
7、如果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为履行本人应尽的 法定义务 或 公益义务 的,则不论管理人的管理是否违反本人的意思、是否有利于本人,均成立无因管理。
三、问答题
1、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答:
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债的主体特定性。
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
(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的内容为债权和债务,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这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第二,债务具有特定性。
(三)债的客体的多样性。
债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
(四)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物权等只能因合法行为发生,而债既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发生。
2、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
⑴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⑵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⑶合同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协议。
3、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答: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其实质性条款内容一般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作业二
(在学习人身权之前完成,预习人身权编的学习内容)
网上讨论:
你对国家治理泄漏个人信息的看法?
(电大在线民法学2课程论坛网上发帖)
答案:
首先从个人信息泄露的普遍程度来说,个人信息泄露早已不是个案。
从推销装修到卖保险,从劝小孩上幼托班到加入某某俱乐部,莫名而来的电话、邮件、推销信函,常常让人应接不暇,而遭受骚扰的前提,就是自己的个人信息被出卖了。
的确,在不知不觉中我们的信息已经为他人所知,并且很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犯罪的工具和资料。
目前网络上、生活中公开叫卖个人信息的现象层出不穷,个人信息安全在各个领域都受到了严重的威胁,急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我觉得个人信息的保护首先要做的也是最关键的就是明确对信息泄露侵犯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泄露个人信息已经构成违法。
我国在2009年修订了刑法,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两项新罪,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然而现实生活中,但真正被法律追究责任的人还很少并且处罚十分轻,并未达到惩戒的作用!
因此明确对信息保护的责任,必须要加大对各种泄露行为进行严惩。
另外,由于各种规章制度的不合理导致机关内部掌握公民信息的人员以出卖信息来谋取个人利益。
因此,在加强法律规范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内部人员的规范和监督,对于侵犯公民信息的行为要进行严厉的惩处!
作业三
案例分析
据了解,陆云有位于某市古城路的一套26平米的房子,在2010年9月同一天,分别委托两家中介将这栋房子以50万元和51万元卖给了刘某与李某,并将这户给李某。
意外的是,两个买房人认识,在发现购买了同一套房子后,找到了陆去。
刘某将陆云告上法院。
问:
两个合同是否都有效?
本案如何处理?
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1、两个合同均有效。
依据是两份合同均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有效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2、在两份合同有效的情况下,陆某只履行了一份合同,将房子过户给了李某,而与刘某的合同已经无法履行,所以,刘某将陆云搞上法庭的案子,应当判决陆云承担违约责任,因无法继续履行,只能判决赔偿损失了。
3、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和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七章违约责任。
作业四
模拟考试综合练习
一、名词解释
1、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人占有该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进,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优先受偿。
2、后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3、不当得利:
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4、名誉权:
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平评价的权利。
5、著作权:
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6、遗赠:
是指公民通过遗赠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填空
1、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 特定性 。
2、债的履行应当贯彻 实际履行原则 、 正确履行原则 和诚实信用原则。
3、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 开标和决标 三个阶段。
4、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 履行要求 。
5、无因管理一旦成立,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 无因管理之债 。
6、人身权分为两类,即 人格权 和 身份权 。
7、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可分为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和 外观设计专利 。
8、我国继承法规定:
继承从 被继承人死亡时 开始。
9、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连带责任 。
10、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 过错责任原则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公平责任原则 所构
成的
三、单项选择题
1、根据债的标的是否可选择,债分为( B )
A.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B.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C.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 C.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2、保证人在( C )承担责任。
A.保证合同签订后 B.主合同签订后 C.保证的有效期限内 D.保证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内
3、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须具备特定的方式,合同可分为( D )。
A.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B.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C.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D.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4、无效合同( C )没有法律效力。
A、在当事人拒绝履行后 B.在当事人提出无效请求后 C.自始 D.在法院裁定后
5、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 B )。
A.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 B.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C.不得不支付报酬使用公民的肖像 D.不得合理使用公民的肖像
6、著作财产权包括( D )。
A.发表权 B.署名权 C.修改权 D.使用权
7、1993年以后批准的发明专利保护期为( C )。
A.10年 B.15年 C.20年 D.30年
8、公民立有数个遗嘱的以( D )。
A.最后一个口头遗嘱为准 B.最后一个自书遗嘱为准
C.最后一个代书遗嘱为准 D.最后一个公证遗嘱为准
四、多项选择题
1、依我国法律规定抵押以的实现方式有( AB )。
A.变卖 B.抵押物折价 C.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 D.抵押物留置
2、无效合同会引起以下法律后果( ABD )。
A.返还财产 B.赔偿损失 C.履行合同 D.收缴财产
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人格权包括( ACD )。
A.名誉权 B.荣誉权 C.名称权 D.贞操权
6、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包括( ABCD )。
A.为个人研究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B.报纸期刊刊登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C.为学校课堂教学出版发行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和学生使用 D.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
7、依照我国专利法不能被授予专利的领域有( ABC )。
A.智力活动规则 B.疾病诊断方法 C.动植物品种 D.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
8、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使用的文字、图形包括( ABC )。
A.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B.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的 C.同红十字的标志或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D.乡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9、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 ABD )。
A.父母 B.配偶 C.兄弟姐妹 D.子女
10、民法通则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 AC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A.产品制造者 B.产品检验者 C.产品销售者 D.产品使用者
五、问答题
1、债的担保具有哪些特点?
答:
债的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一)从属性。
债的担保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是对债权的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因而债的担保与被担保的债形成主从关系,其效力一般决定于主债的效力。
(二)预定性。
债的担保是于债的清偿期限届至前设立的,而于债权不能按期受偿时才行使的,当事人于债权未届清偿期前就确定了担保的范围。
(三)可靠性。
债的担保或是扩大了清偿债务人的财产范围,或是以特定财产为清偿债务人债务的保障,打破了债权人仅能以债务人的财产平等受偿的原则,从而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因此债的担保是确保债权的可靠手段。
(四)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
债的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自愿设立的,而且设立担保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
因此,债的担保一般是当事人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而自愿设立的。
2、要约的条件是什么?
答:
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立:
⑴须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⑵须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⑶内容具体确定。
(4)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
构成一般民事责任应具备以下四项要件:
(1)损失事实的客观存在。
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实践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
构成民事责任的损害事实,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非财产损害。
财产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非财产损失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2)行为的违法性。
它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违法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之间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即行为人的行为及其事件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
(4)行为人的过错。
过错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式。
所谓故意.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却仍然希望或听任其发生;所谓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皮该预见或能够预见却未未遇见,或虽然预见却轻信损害后果不会发生。
六、案例分析
曾某有一子甲(现20岁)并有房屋六间,1995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6年曾某另娶一妻丙,生有一女乙。
2002年曾某去世,留有遗嘱将房产给甲,现甲和丙因争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丙认为房产有自己的一半产权。
问:
1、本案谁有继承权?
为什么?
答:
1、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均享有继承权,甲作为曾某的儿子享有继承权是无可置疑的,乙、丙享有继承权是因为曾某所立遗嘱无效。
2、本案如何处理?
法律根据是什么?
答:
本案的处理应首先分清曾某的遗产有哪些:
(1)曾某与前妻共有房子六间,根据夫妻共有及继承的规定,曾某拥有六间房屋中的三间,其他三间应为其前妻所有,其前妻死后,分别由曾某和其儿子甲各继承1.5间,因而,本案,曾某所遗留的财产为房屋4.5间。
对于曾某所立的遗嘱,应认定为无效,因为曾某所立遗嘱没有考虑到作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其所遗留的房屋应作为遗产按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丙与曾某确立夫妻关系的时间尚未满8年,对曾某的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甲、乙共同继承曾某的4.5间房屋,即甲、乙、丙每人可分为遗产为1.5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