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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作文之劳动合同法中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中的试用期

【篇一:

劳动法关于试用期规定七大常识】

劳动法关于试用期规定七大常识

试用期总让人有些不安全感:

到底什么时候才能转正?

公司延长试用期怎么办?

公司能随意辞退试用期员工吗?

试用期期间能请假吗?

在试用期离职的话,应该提前多长时间向公司正式提出呢?

千万不要因为身在试用期,就如履薄冰地什么都不敢问,什么都不敢争取。

每一次跳槽,都意味着要开始一段新的试用期!

q1:

试用期到底应该多长:

一个月?

二个月?

六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hr总监:

在早先前某调查中,92%的受访者都表示自己所在企业约定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有6%。

但具体计算试用期,还是要依据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来设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不满”不包含本数。

即,若是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的,试用期可约定为二个月,但不能超过二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还要注意的是,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仅约定试用期的,则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应计为劳动合同期限。

q2:

试用期内如被公司调岗,还要重新设置试用期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hr总监:

试用期是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上协商确定的,如果试用期已经过了,调换工作岗位,不能重新设立试用期。

如果在试用期内调整了工作岗位,之前已经消耗的试用期不用重新再来一遍,只要继续履行剩余试用期即可。

如果因为调换了部门,双方协商一致,依法变更试用期长短的话,之前已经履行的部分试用期也不用重新计算,而是按新的试用期长短履行剩余的试用期。

q3:

总公司、子公司的试用期是通用的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hr总监: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只能设立一次试用期。

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离职后,过了一段时间再次入职,哪怕做不同的工作岗位,也不能再设立试用期。

同样,如果在法人实体上不是同一用人单位,在原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在新单位办理录用手续的,即使他们是关联公司,新单位可以设立试用期。

但要注意,关联公司中,必须都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法人,不可以利用这种方式设立试用期。

q4:

试用期离职需要提前几天告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hr总监:

依此规定,劳动者若是想在试用期内“跳槽”,必须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不能随时卷铺盖就走人。

如果要留下良好的职业口碑、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应估算你手头的工作,尽量留出足够的工作交接时间。

不过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支付劳动报酬、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q5:

试用期内公司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注: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第一项: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条第二项: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hr总监:

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话,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到底怎么样才是“不符合录用条件”?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若没有向求职者明确公示求职者所在岗位存在着哪些情况或条件符合解除合约的未录用条件,那么企业则不能以“不符合条件”为由随意解除合同。

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求职者可携相关有效的证据至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并获得补偿金。

用人单位若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业本身经济性裁员等重大变动而辞退试用期员工的话,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q6:

试用期内可以休假吗?

q7:

员工在试用期内长病假,企业可以延长试用期吗?

hr总监:

试用期必须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没有劳动合同,或者口头约定的试用期都不作数。

至于试用期内病假比较多,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要看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上限。

一年的劳动合同只能设立两个月的试用期,那就不能再延长。

如果是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上限是六个月,那就看第二个方面:

双方协商一致。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的条款之一,也可以变更,因此,在不突破法律上限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试用期。

【篇二:

劳动合同试用期最新规定】

劳动合同试用期最新规定

《劳动合同法》在第19条至21条,以及83条对试用期作了规定,这次对试用期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明确了试用期的适用主体:

原来既使在同一个单位干的时间再长,如果换了个岗位,如从搞销售换到市场主管,也要重新规定试用期。

有时用人单位总是想方设法不断设定试用期来规避经济补偿金和法定解除的限制等劳动法义务。

部分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虽然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但是此前用人单位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对劳动者的精神状态、个人品质、工作能力等进行过考察,因此不应该再设定试用期。

对此种情况,虽然《劳动合同法》第19条并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的适用主体,但是第19条第2款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此看来,便意味着,试用期只能适用于在同一单位招用的新的劳动者,也就是那些初次或再次就业的劳动者,对于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无论其是否转换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二、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关联:

具体如下: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3个月-----不满1年的不得超过一个月。

3、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

4、3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用人单位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如果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定期限,那么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正式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试用期满所发放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超过试用期部分期间的赔偿金。

三、明确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括内。

用人单位不得在将试用期合同与劳动合同分离。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这说明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一个条款,它不是独立的合同,它不能离开劳动合同单独存在。

也就是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该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只不过是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特殊阶段。

四、明确了试用期劳动者权利:

1、要求支付工资的权利。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正式录用后同岗位同工种最低工资档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基本工资。

2、加班的,照样享受加班待遇。

3、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五、完善了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过去实践中存在一种误解,即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只要简单的说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根本不需要给出理由。

这是错误的理解。

《劳动合同法》在此方面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对解除原因必须负担举证责任。

但对于劳动者而言,基于劳动的不可强制性,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无理由的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3天通知单位即可。

劳动法关于试用期规定七大常识

试用期总让人有些不安全感:

到底什么时候才能转正?

公司延长试用期怎么办?

公司能随意辞退试用期员工吗?

试用期期间能请假吗?

在试用期离职的话,应该提前多长时间向公司正式提出呢?

千万不要因为身在试用期,就如履薄冰地什么都不敢问,什么都不敢争取。

每一次跳槽,都意味着要开始一段新的试用期!

q1:

试用期到底应该多长:

一个月?

二个月?

六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hr总监:

在早先前某调查中,92%的受访者都表示自己所在企业约定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有6%。

但具体计算试用期,还是要依据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来设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不满”不包含本数。

即,若是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的,试用期可约定为二个月,但不能超过二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还要注意的是,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仅约定试用期的,则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应计为劳动合同期限。

q2:

试用期内如被公司调岗,还要重新设置试用期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

用期。

hr总监:

试用期是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上协商确定的,如果试用期已经过了,调换工作岗位,不能重新设立试用期。

如果在试用期内调整了工作岗位,之前已经消耗的试用期不用重新再来一遍,只要继续履行剩余试用期即可。

如果因为调换了部门,双方协商一致,依法变更试用期长短的话,之前已经履行的部分试用期也不用重新计算,而是按新的试用期长短履行剩余的试用期。

q3:

总公司、子公司的试用期是通用的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hr总监: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只能设立一次试用期。

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离职后,过了一段时间再次入职,哪怕做不同的工作岗位,也不能再设立试用期。

同样,如果在法人实体上不是同一用人单位,在原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在新单位办理录用手续的,即使他们是关联公司,新单位可以设立试用期。

但要注意,关联公司中,必须都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法人,不可以利用这种方式设立试用期。

q4:

试用期离职需要提前几天告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hr总监:

依此规定,劳动者若是想在试用期内“跳槽”,必须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不能随时卷铺盖就走人。

如果要留下良好的职业口碑、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应估算你手头的工作,尽量留出足够的工作交接时间。

不过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支付劳动报酬、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q5:

试用期内公司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注: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第一项: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条第二项: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hr总监:

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话,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到底怎么样才是“不符合录用条件”?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若没有向求职者明确公示求职者所在岗位存在着哪些情况或条件符合解除合约的未录用条件,那么企业则不能以“不符合条件”为由随意解除合同。

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求职者可携相关有效的证据至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并获得补偿金。

用人单位若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业本身经济性裁员等重大变动而辞退试用期员工的话,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q6:

试用期内可以休假吗?

hr总监:

假期分很多种,法定年休假、病假、婚假、产假等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假期,试用期员工有权享受。

不过法定年休假有单位安排的特点,假设试用期过后,员工仍然有机会使用年休假的,单位有权拒绝员工在试用期内休年休假的请求。

至于事假等非法定假期,单位有权利拒绝试用期内的员工请假。

q7:

员工在试用期内长病假,企业可以延长试用期吗?

hr总监:

试用期必须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没有劳动合同,或者口头约定的试用期都不作数。

至于试用期内病假比较多,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要看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上限。

一年的劳动合同只能设立两个月的试用期,那就不能再延长。

如果是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上限是六个月,那就看第二个方面:

双方协商一致。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的条款之一,也可以变更,因此,在不突破法律上限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试用期。

【篇三:

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一、试用期定义及试用期期限的规定

早期的规定《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对试用期作了如下的定义: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中规定:

“按照《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对试用期期限规定得更加具体: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另外,除了企业员工试用期外,还有国家公务员的试用期、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试用期。

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机关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实行试用期工资标准。

期满合格正式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试用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可延长至十二个月,该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二、试用期和学徒期、见习期的联系与区别

关于学徒期与试用期,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的规定,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劳动部办公厅对《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中规定:

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随着毕业分配制度的变革,企业用工制度的变化,实践中见习期制度已经不多见,将慢慢退出历史舞台。

三、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后关于试用期规定的细微变化

(一)试用期期限的变化。

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期限较以往的规定更加具体明确:

1、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试用期限:

新法: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旧法: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2、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试用期限:

新法: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旧法: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可得出结论,二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可达六个月。

(二)有关试用期适用的变化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

新法: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旧法:

没有具体规定,可以约定试用期。

2、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的适用

新法: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工作岗位或工种发生变化,或者劳动者离职后重新入职,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旧法:

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四、用人单位以其它形式或口头约定或者单方延长试用期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劳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当然不可能存在,所谓皮之不附,毛将焉存?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如果还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而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的试用期无效,视为无试用期,其次,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超过一年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外一种比较常见的做法是用人单位在试用一段时间后,发现原来约定的试用期太短,尚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单方擅自或者口头与劳动者达成延长试用期的约定,这种情况如果试用期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一律无效。

即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也会因为没有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而对劳动者没有法律约束力。

五、用人单位只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为了制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的权益,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具体见《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六、试用期工资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不低于”原则,首先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试用期工资的最底线,其次,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即如果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则二者取其高。

七、试用期内是否需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实际上,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包括发生工伤的赔偿责任、劳动者非因工负伤或者疾病的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

八、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可见,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举证义务,需举证证明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依据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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