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课文译文Unit 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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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课文译文Unit3

第三单元经贸合同第一部分定义及分类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协定,双方相互许诺买卖某一特定商品或完成某一具体工作。

.它可以是正式也可以是非正式;可以是口头形式的也可以是书面形式的;还可能是密封的或者是公开的。

已执行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已经执行了的合同,未执行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将要执行的合同。

在明示合同中,所有条款无论是由口头还是书面达成的协议都会得到准确严谨完全的陈述,而在暗示合同中,它的条款并未完全表述,但是它仍具法律效力并且为交易双方完全认同。

在进出口贸易中广泛采用的是正式的书面合同,例如销售合同或购买合同。

有时,合同的形式是经卖方对签的购买订单,或者是经买方对签的销售确认书。

它还可能是由往来电函达成协议之后的商业信函。

不过这种合同或者商业函件很少作为一份正式的合同。

第二部分准备合同2-1发盘与接受在诸多使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件中,需要包含发盘和接受。

在合同正式形成之前,必须由交易的一方——发盘人,向交易的另一方提出发盘(购买或出售的各项交易条件),另一方——受盘人,接到发盘后决定是否同意其提出条件。

发盘的条款要明确完整而且必须由发盘人或其代理方向其特定的受盘人提出。

受盘人需在合理时间内向发盘人表示接受,否则发盘无效。

发盘可采用口头方式,亦可采用书面方式,它也可以是为双方理解的暗示方式。

发盘可针对一个受盘人发出的,也可以是一个以上的一群人。

除非“发盘被撤销,被受盘人拒绝或被接受,或超过有效期”等情况外,发盘均被视为有效。

发盘有规定的有效期。

撤销发盘象发盘一样也需要通知受盘人。

接受是指受盘人愿意接受对方提出的条件,同意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及时以书面的声明或承诺送达发盘人。

受盘人接受时如对发盘的内容有任何改动,都可使原发盘失去效力。

他对发盘的回复就变为还盘,原发盘对于其后的接受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2-2详式合同与简式合同详式合同是正式的书面合同,有关细节一应俱全:

(1)品名规格包装麦头

(2)数量(3)单价(4)总价(5)装运期限(6)装运口岸(7)目的口岸(8)保险(9)付款条件(10)商品检验(11)不可抗力: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担责任,但卖方应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果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信函向买方提供证明上述事故存在的证件。

(12)异议索赔:

如果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把整批或一部分的货物装上船,除非人力不可抗拒原因或者取得买方同意而修改合同规定外,买方有权在合同装船期满30天后撤消未履行部分的合同。

如果买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信用证开到或者开来的信用证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在接到卖方通知后不能及时办妥修正,卖方可以撤消合同或延期交货,并有权提出索赔要求。

(13)仲裁: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有关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得到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通常情况下,国家进出口企业在贸易中都采用较为固定的格式合同。

这种格式合同具有条款齐备,内容较为完整全面等特点。

大大降低每次交易制定合同的繁琐

程序。

即使对于一些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变化,合同中也容易按要求键入。

然而这种格式合同在使用时有一个问题,它往往会对提供合同方有利。

当另一方没有对其利益有关条款进行协商就接受时,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一旦出现争议,便会处于不利的地位。

因此,这种合同只有在交易双方有很高的信任度,交易量较小时,或者在长期的良好而稳定的合作中已形成了一定默契的基础上才使用。

在西方使用这种合同已成为传统,它是由从事专门产业的公司组成的贸易协会共同起草的。

有时正式合同也是需要的。

例如,一家贸易企业花大量资金从美国凯洛格公司购买一套完整的肥料生产系统。

完成这个销售合同比一般纺织品的简式合同要复杂的多。

至少需要交易双方在合同条款上达成高度的一致。

在合同最初的准备阶段,是存在分歧的。

通常交易双方会带着各自的律师和技术专家聚到一起进行少则几天多则数周的谈判和协商;接着双方就所有各自预期的条款和条件进行相互的协商,最后达成共识并形成文件。

有时文件会多达60页,通常这种合同包含设计图、技术资料和具体说明。

曾经有一份关于从日本进口煤矿开采设备的购买合同就多达150页,相当于一本大学教材的页数。

当然再次接单时,交易双方的谈判会简单很多,但是修订合同条款仍然会很复杂,主要取决于商品种类。

第三部分合同条款的斟酌3-1概述当人们出去购物时,他会寻找既满足自己需求又买得起的商品。

商人发出一个询盘时,也是如此。

通常合同的目的紧跟在合同开始的一段后,否则所有的贸易条款就没有意义,尽管事实上我们在贸易谈判时十分重视并花大量时间在贸易条款的制定上。

通常合同的主体很简单,它包括商品的说明、规格、数量和包装。

在引进整条生产线的案例中,将所要购买的设备和与之相应的技术服务做一个综合而全面的描述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通常说明这些大量附加的涉及技术绝窍和设备相关的资料是不可缺少的。

所有的陈述必须精准,确保不产生误会。

为了避免在质量、标准、数量或者价格上可能产生的纠纷,在销售合同中双方必须尽力做到精准明白。

在重量和数量单位上的混淆也常出现。

一吨的实际重量取决于它是长吨、公吨、还

是短吨。

正确的表达等级和质量的条款时常比表述重量和数量更难。

某条关于质量等级的规定在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意义。

有必要在销售合同中阐明如果发生货物到岸后的实际品质比合同中标准低的情况发生时,买方应该享有的权利。

问题是;买方是否能拒收货物并且由卖方付飞将货物退回,或者以低于合同的价格成交?

因此在销售合同商品描述中注明商品的目录号,图纸,设计说明,或先把样品寄给买方用来参考是很有用的。

以下是一些要点,希望从事商务的人们能够理解并掌握他们。

(1)商品规格必须能够检测或核实,否则全无意义。

(2)不要给奸商留下空子可钻。

(3)准确说明在物理上的、化学上的或操作上要达到的具体要求。

若允许误差,应规定限度。

(4)允许灵活的提供更好的产品,使用新型高效的材料及方法。

(5)语言要简洁明了。

(6)全面具体的说明货物的标准,必要时,加以模型、品牌、类型、目录号等等。

(7)规定装运的包装和标志。

(8)标明商品原产地和制造商、等级、类别,此外还有政府有关法规,尤其是农产品的收获年份。

(9)指明数量上可能产生的变化幅度(允许的百分比)和需要承担责任的一方。

(10)在引进成套设备时,将说明设备的技术要求、备件、特殊工具、技术文件、售后服务等放在附录中,以便集中精力考虑商务方面的内容。

3-2价格有时报价会引起误解,在国际贸易中同种商品会有很多不同的价格。

某一商品出厂价不变,但卖方会根据交货地点给出不同的报价。

在国际贸易中买方决不会得到一个没有贸易术语的报价。

假如采用CIF(目的港名称)术语成交时,卖方的义务是负责办理货物运输,海运保险,在装运期将货物运抵指定目的港的所有费用。

当我们学习《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中的术语时,我们需要铭记在心的是在应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某一术语成交时,卖方只需履行最低责任。

对于超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规定的更高责任,如果双方愿意,也

可以自己在合同中说明。

那么在这类合同中的规定的效力就超过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经过协商,双方可以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作为合同的基础,也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附加条款以适应特殊贸易或特别场合之需。

3-3交货指示买方通常要求货物在指定的时间内装运。

特别是季节性商品。

原材料或半成品的运输对时间的要求更高。

在装运期确定下来后,合同中需要规定装运的责任方,及可能遇到突发事件的应对方案。

使用CIF术语成交时,卖方的责任是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所有责任。

如果这期间没有发生意外,买方即可在目的港收到货物。

相反的,在采用FOB术语成交时,买方要承担根据货物的大小选择定舱或者是租船。

交易双方需要步调一致,这样交易才能圆满成功。

合同需写明当货物未在指定的时间抵达目的港时,卖方需要对买方的损失予以补偿。

延期可能是“可原谅的”(即不可抗拒力引起的)和“不可原谅的”。

通常情况下,合同中不会对不可抗拒力引起的延期收取额外的费用或处以罚款,而对不可谅解的延误则处以固定或累进罚款。

3-4单证当货物抵达目的港时,进口方需要报关。

这就需要进口方在码头对货物进行清关,他需要出示一些装运文件单证。

最常见的有海运提单、商业发票和保险单,有时还要海关发票。

必须强调的是,进口方需要在合同里具体说明所需的单证种类,及其内容与数量。

还有出口方需要确保合同能够满足进口方取得所需的许可证。

在出口国对于某商品出口数额设限;一旦到了设限日期,将不再能得到出口许可证。

3-5支付指示在合同中说明支付方式和支付所用的货币是十分重要的。

支付条款的制定建立在以下几点上:

所在地区的竞争情况、贸易惯例、买方的经济地位和信誉程度,最重要的是双方的谈判实力。

关于货币的选择,进口方可能使用本国货币、出口国货币或者第三国货币。

本国货币汇率不稳定的时,他更愿意在后两种货币中选择其一,以便有机会从汇率的

波动或贬值中获得利润。

有时出口方会在汇票中提出换汇条款说明将兑换外币的汇率。

无论如何,该条款需要在合同的开始时具体提出,否则一旦出现与合同规定有出入的情况时,进口方有权拒绝付款。

有时,出口方可以在合同中说明因汇率造成损失时相关的赔偿条款。

3-6包装和运输标志在海洋运输中,不当的包装会引起货物的损失。

人们依据惯例使用塑料包装来防潮,使用条板箱包装易碎货物,有的则要经特殊处理或加抹涂层,对于易变质的货物要冷藏运输。

不正确的装运包装和标志,会导致地方海关官员拒绝出运或者对承运人处以高额的罚金。

这些有时不利于货物平安抵达目的港。

所以进口方有责任在合同中说明有关包装和运输标志的具体要求。

3-7商检作为买方希望有权在商品生产过程中进行检验。

更多情况下会希望出口方在货物装运前检验货物并出具检验证明或者鉴定报告。

因为依据法律,这些证明和报告是在将来发生违约时提出索赔的依据。

总而言之,商检在确保商品质量和促进贸易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8仲裁与争议的管辖权交易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解决,或者交由法庭解决,也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当争议不能通过友好的协商解决时,仲裁是个不错的选择。

而诉讼就显得花费过多而且浪费时间。

很有必要在合同中说明争议的管辖权,当仲裁不能解决争议时,合同中注明具有管辖权的法庭,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解决争议就很必要。

3-9明确完整进口方和出口方应该意识到很多纠纷的产生是由于合同内容的不完整和含糊产生的。

争论和诉讼对任何人都是不利的。

在法庭审理案件期间的法律花费是一种浪费。

而且对案件当事人也是不利的。

因此我们的目标是在合同中清楚的写明交易双方的职责和权利,以此来消除一切产生纠纷的机会。

我们必须仔细研究和学习中国经济合同法和西方国家的合同法。

用知识来武装自己并很好的运用到经贸合同的起

草和写作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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