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新规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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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新规制度汇编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3.《安全生产检验制度》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6、《重大事故隐患公告制度》

7.《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8.《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

9.《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汇报制度》

10.《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分析会制度》

11.《安全生产企业承诺制度》

12.《安全生产不良信用统计制度》

13.《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14.《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15.《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1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17.《安全生产约谈措施》

18.《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措施》

19.《安全生产关键监管名单实施措施》

20.《安全生产管理考评奖惩措施》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工作人员,尤其是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化、常常化,结合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局安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学习培训工作,每十二个月最少四次,每三个月最少安排一次集中学习,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教育活动。

局安委各组员单位、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每三个月最少安排一次集中学习。

并结合本单位特点及需要,组织开展相关专业培训。

道路及水上交通运输企业每个月最少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培训覆盖率应达成100%。

每日安全叮嘱按相关要求实施。

第三条学习教育培训内容为:

学习党和国家领导人相关安全生产关键叙述;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文件及指示精神;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和岗位安全规程;学习安全生产优异经验和事迹;对重特大事故警示教育;特定时期、特定内容学习等。

第四条运管、海事部门要加强从业资格准入管理,严格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培训机构监督,把好从业人员资格关。

第五条各部门和单位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职员安全生产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加强应急演练,提升从业人员应急技能。

第六条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培训形式应丰富多彩,可采取以下形式:

请人讲课、集中学习、传达文件、播放录像、组织讨论、开座谈会、举行竞赛、交流观摩等多个形式,提升学习培训效果。

第七条教育培训应提前安排好工作计划,设计好培训内容,组织好参培对象,避免搞形式,走过场。

第八条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事故分析会、知识竞赛等多种工具和形式,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主动营造安全生产气氛。

第九条加强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培训工作档案和台账管理,做到有内容、有活动、有统计。

 

2、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市交通运输局每三个月最少召开一次安委会全体组员会议,听取相关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布署安全生产事项,协调安全生产相关问题。

第三条在极端灾难性天气时段和其它关键时段,召开安委会全体组员会议或相关组员单位参与专题会议,研究布署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

第四条为研究布署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或相关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专题整改工作,局安委会依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安排布署工作。

第五条第四季度例会期间,各组员单位应向安委会报送整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及事故统计年报。

第六条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向局安委办报送安委会会议议定事项落实实施情况。

 

3、安全生产检验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验,督促各项方法落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市交通运输局定时对局安委会各组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及局属各监管单位推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验,并依据需要,对关键行业和领域进行抽查;局安委会组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本行业、本县(区)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验;各类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检验工作。

第三条安全检验实施“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检验”,“谁检验、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责任机制。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局每三个月安委会会议以后,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检验,并由局关键领导或分管领导带队,局安委会相关组成人员参与。

关键时段安全检验和相关专题检验,由分管领导带队开展检验。

局安委会各组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每个月最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大检验。

关键节假日、关键时段、重大事件前后或依据上级要求布署,要组织开展监督检验。

海事部门和相关县交通运输局每个月对渡口、浮桥最少检验2次,关键时段和特殊时段,加大检验频率。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每半月最少开展一次安全自查,生产作业班组要坚持天天自查,确保安全检验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第五条安全检验关键包含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事故处理等。

查思想:

检验各级领导对安全管理工作是否有正确认识,是否认真落实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行业规章。

查管理:

检验各级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到关键议事日程,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在计划、部署、检验、总结、评选工作同时,是否把计划、部署、检验、总结、评选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落实;是否对安全生产工作分工负责、逐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机构是否健全;安全投入是否有保障等。

查制度:

检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落实落实;对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培训、考评到位,做到持证上岗。

查现场:

深入生产现场,检验是否存在“三非”、“三违”、“三超”等现象。

查隐患:

查找各类潜在事故隐患,尤其是重特大事故隐患,并下达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责任、方法、期限、预案、资金。

查整改:

对以前查出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五落实”,是否按期整改销案。

查事故处理:

检验各类事故是否按要求立即汇报、认真调查、严厉处理,做到“四不放过”。

第六条检验采取“听、看、问、查、评”等方法进行,看现场管理,查基础资料,严厉认真,从细从严。

“听”就是听取相关人员相关安全工作情况汇报。

“看”就是检验人员到现场实地检验管理工作情况和多种安全隐患。

“问”就是检验人员向被检验单位相关人员问询相关安全情况。

“查”就是查看多种安全资料、台帐等基础工作。

“评”就是对被检验单位安全工作进行评价,反馈意见,提出要求。

第七条检验中发觉问题和事故隐患时,要当场反馈。

通常隐患和缺点,责令责任单位当场整改。

重大隐患限期整改,并由主管部门组织复查销案。

同时,加强整改期间安全防范方法,确保安全。

存在可能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时又难以整改,要落实监控和防范方法,确保安全;一时难以整改、又无法确保安全,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关标准和要求,吊销其对应许可证照。

第八条安全检验要有计划,明确检验内容,做好检验统计,检验结果要立即通报,隐患整改情况要跟踪反馈。

重视安全基础资料搜集、整理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局安委会组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每三个月安全检验情况和相关专题检验情况,按要求要求立即报市交通运输局,排查发觉重大隐患一并上报。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适用于全市各类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

局安委会组员单位和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根据“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标准,分别做好本行业、当地域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全市各类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关键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时和不定时排查各类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该经本单位关键责任人签字,书面汇报县(区)交通运输局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县(区)交通运输局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根据“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销案。

第七条局安委会组员单位和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应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每个月最少集中排查一次。

第八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每个月最少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排查一次本单位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事故隐患,应该根据事故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根据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九条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各行业管理机构每三个月对本辖区、本行业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并于下一季度15日前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重大事故隐患应该立即汇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要求报送市政府安委会或省交通运输厅。

汇报内容包含:

隐患现实状况及其产生原因、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和隐患治理方案等。

第十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向生产经营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书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隐患基础情况、可能影响范围和可能造成危害程度、治理方法、治理期限、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办单位和责任人等。

第十一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应组织制订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治理目标和任务、采取方法和方法、经费和物资落实、负责治理机构和人员、治理时限和要求、安全方法和应急预案等。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该采取对应安全防范方法,预防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确保安全,应该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其它人员,设置警戒标志,临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局安委会组员单位和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加大巡查力度,跟踪检验,关键监管,督促其立即治理到位。

一时难以完成整改任务又不能保障安全,要一律责令停产停业。

第十四条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应该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定;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委托含有对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定。

重大隐患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向做出停产停业决定部门提出恢复生产书面申请,申请汇报应该包含治理方案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汇报等。

第十五条被申请单位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经过验收销案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经停产停业整理仍不含有安全生产条件,应该根据要求权限报请同意后给予关闭,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许可证照。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谁排查、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标准进行管理和责任追究。

对因排查事故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事故隐患治理措责任制不落实、施不到位,致使事故隐患得不到立即治理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依摄影关法律法规要求,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责任。

 

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发挥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作用,立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全部有权向市交通运输局或相关部门举报。

举报人能够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三条局安委会组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设置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

市交通运输局举报电话:

12328(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服务热线)。

第四条各部门和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尽可能要求所举报情况具体明确,包含安全生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

举报人可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法,也能够委托她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

第五条受理举报电话应该细心接听、问询清楚、如实统计,对于实名举报,认为内容不清,能够请举报人补充情况,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举报人不愿提供本人姓名、身份、单位和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应尊重举报人意愿。

  第六条各部门和单位接到相关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后,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应该立即核查处理;超出管辖权限,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通知其有权处理机关。

第七条各部门和单位接到包含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信函后,应立即进行核查,情况属实,要立即立案查处。

通常举报案件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对情况严重、紧急、线索清楚举报案件,要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办理完成,并按要求逐层上报;包含多个部门举报案件,主办部门可要求其它部门联合办案,共同配合查处。

第八条对查证属实举报案件,要立即消除违法违规状态,消除事故隐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凡受理安全生产实名举报电话、信函处理完成后,由受理部门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凡收到上级相关部门转来举报信函,办理完成后,也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来函部门汇报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刁难、压制群众举报。

对群众举报案件推诿、拖延不办或有意隐瞒案件真相,要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一经查实,要按党纪政纪相关要求给处分。

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情况经调查属实,尤其是举报重特大事故隐患,应给举报人一定奖励。

6、重大事故隐患公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监管,深入排查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四级通常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不能立即排除,有一定整改难度隐患。

三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隐患,或因外部原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本身难以排除隐患。

一级尤其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尤其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改,且整改难度很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经评定确定达成三级、四级,分别由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和隐患所在局安委会相关组员单位或县区交通运输局挂牌督办整改,并分别经过一定方法向社会公告。

达成一级或二级,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和公告。

第四条公告内容包含:

重大事故隐患基础情况及危害;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第五条列为重大事故隐患,要在隐患现场设置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在企业单位显著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公告牌;或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相关新闻媒体等进行公告。

第六条被公告单位要制订隐患整改具体方案,并报督办单位审查、立案。

被公告单位经过隐患整改,由督办单位牵头组织验收销案。

 

 

7、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监管,深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四级通常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不能立即排除,有一定整改难度隐患。

三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隐患,或因外部原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本身难以排除隐患。

一级尤其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尤其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改,且整改难度很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凡列入一、二、三、四级重大事故隐患,一律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四级有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整改,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挂牌督办整改;达成一级或二级重大事故隐患、超出市交通运输局协调范围,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整改。

第四条凡被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局安委会相关组员单位或县区交通运输局应该立即下达安全生产监督检验执法相关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抓好整改跟踪落实。

并将隐患等级、隐患名称、隐患基础情况、可能造成后果、拟整改方法等,以书面形式逐层上报。

第五条经市安委会或市交通运输局审议经过实施挂牌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办或市交通运输局对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挂牌督办,并按月对整改善展情况进行检验、通报。

第六条凡被挂牌重大事故隐患,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要认真制订整改方案,切实落实整改方法,确保事故隐患得以立即消除,同时要采取必需方法,加强整改期间安全防范。

局安委会相关组员单位或县(区)交通运输局要严格监管,切实落实整改责任单位主体责任。

第七条整改完成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应立即向挂牌督办单位申请检验验收,验收确定合格后,给予摘牌。

第八条对限期内仍未整改到位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单位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许可证照,果断给予关闭。

第九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档案、台帐管理工作,重大事故隐患实施“一患一档”管理,台帐关键内容有:

存在隐患单位、单位地址、联络电话、隐患部位、隐患可能引发后果、隐患等级、隐患排查记录表、隐患整改通知书、隐患整改方案、预防事故发生应抢救援预案、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整改督查情况、隐患整改完成评价意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验收等。

 

8、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预防和降低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是指具体实施监督管理职能公路、运管、海事、交通质监等行业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统计,将其列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公布名单,经过本部门和单位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对其实施关键监督检验管理制度。

第三条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遵照客观公正、立即正确标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列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公布名单:

(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十二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通常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道路旅客运输除外);

(3)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4)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

(5)拒不实施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

(6)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和要求立即整改;

(7)其它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按下列程序进行:

(1)采集。

经过事故调查、安全检验、群众举报等路径,对符合上述第四条要求情形之一,由市或县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搜集,并统计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通知。

对符合列入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情形,应该通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说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合理意见,应该给予采纳。

(3)信息公布。

经确定列入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由所属行业管理部门经过相关信息平台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

标准上每六个月公布一次。

第六条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在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证照发放等方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在当年对其实施必需限制方法。

第七条公路、运管、海事、交通质监等部门结合实际,制订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具体措施。

 

9、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汇报制度

第一条为立即正确全方面反应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情况,妥善处理安全生产中险情及事故,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汇报行为,依据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尤其重大事故: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2)重大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3)较大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4)通常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第三条事故汇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汇报”标准。

第四条事故汇报应该立即、正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第五条事故单位责任人接到事故汇报后,应该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相关部门汇报,并逐层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情况紧急时,事故单位责任人可直接向市交通运输局汇报。

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出2小时。

第六条汇报内容包含: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明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伤亡人数(包含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量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方法、其它应该汇报情况等。

第七条事故汇报后出现新情况,应该立即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改变,应该立即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改变,应该立即补报。

第八条事故单位责任人接到事故汇报后,应该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或采取有效方法,组织抢救,预防事故扩大,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需按要求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汇报,按相关要求追究行政责任,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分析会制度

第一条为分析事故原因,吸收事故教训,做好事故管理,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结合实际,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含有较大社会影响面生产安全事故,全部应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

渡口渡船出现重大遇险情形、不管是否有些人员伤亡,也要召开现场分析会。

第三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含有较大社会影响面生产安全事故,或渡口渡船出现重大遇险情形,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

发生其它事故,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或所在行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召开现场分析会,由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或所在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召开。

第四条事故现场分析会地点设在事故发生单位或事故现场。

第五条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及相关企业(单位)责任人参与事故现场分析会。

第六条事故现场分析会关键分析事故发生原因,研究防范对策和整改方法,吸收事故教训,加强安全警示教育。

第七条事故现场分析会确定相关事项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整理,并以文件形式印发实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落实。

 

11、安全生产企业承诺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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