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基建科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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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基建科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完整版

编号:

TQC/K164

 

医院基建科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完整版

 

Definetheresponsibilities,rightsandobligationsofthestaff,soastomakethestaffunderstandthenatureofthejob,andultimatelyeffectivelypreventthejobwranglingduetojoboverlap,improvethevitalityofinternalcompetition,andbetterfindandusetalents.

【适用指导方向/规范行为/增强沟通/促进发展等场景】

 

编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医院基建科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完整版

下载说明:

本岗位职责资料适合用于界定人员责任、权力与义务,实现让员工自己明白岗位的工作性质,最终有效地防止因职务重叠而发生的工作扯皮现象,同时提高内部竞争活力,更好地发现和使用人才。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医院基建科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项目负责人领导和组织本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其职责如下:

  1.在组织管理本项目生产过程中,具体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负责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监督使用情况,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

  3.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保护作业人员生产与健康及财产的损失。

  4.定期组织专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大检查,发现隐患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立即下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5.经常向职工进行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操作技术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考核合格,领取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对新工人、新调换工种人员在其上岗前进行安全教育。

  6.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参加事故调查,组织编制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7.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现场演练,熟悉应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及协调工作。

  8.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对所提出问题应及时解决,或按规定权限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支持安全员工作。

  9.教育职工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10.做好对女工特殊保护的具体工作。

  篇2:

保利地产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计划书

  保利地产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计划书

  1. 作业目的

  在工程项目开始之初选择和任命项目的负责人(项目经理),编制出针对具体项目的实施过程具有指导作用的管理计划书。

  2.作业依据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管理制度》、《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程序文件》之《施工过程控制程序》。

  3.主管岗位 工程部经理:

选择项目经理,报主管工程副总审批,审批后签发任命书。

  主办岗位 项目经理:

编制项目管理计划书,报主管工程副总审批。

  4.紧前工作条件

  任命项目负责人:

项目已立项,准备实施。

  项目管理计划书:

准备开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选定。

  5.作业描述

  5.1任命项目负责人:

  工程部经理在项目实施之初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安排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管理能力、管理经验的工程师担任项目负责人,报公司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审定(一般以公司呈批件形式),审定后由工程部经理签发“工程项目负责人任命书”,盖公章后存档并发到相关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项目负责人任命书是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必备的资料之一。

  5.2编制项目管理计划书

  项目负责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公司的目标、要求,编制《工程项目管理计划书》,报工程部经理审核,再报主管副总经理审定,作为进行项目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5.2.1《工程项目管理计划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5.2.1.1工程概况、说明

  对工程的地点、幢数、层数、面积、基础形式、结构形式、用途进行描述,说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开工时间等,此外,应对工程的特点、难点加以说明,以便制订出针对性的控制方法和程序。

  5.2.1.2工程管理的依据

  包括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地方规定、承发包合同、公司规定规章等,我司在工程管理方面有几个管理规定: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规定》、《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宅土建毛坯交楼管理暂行规定》、《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宅建筑装修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5.2.1.3工程管理的组织机构

  包括公司为此工程成立的项目部的人员配备、岗位分工和职责;施工单位的管理机构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各主要管理人员的情况;监理单位的管理机构和项目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职称、岗位等情况。

  5.2.1.4工程项目管理范围

  一般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过程阶段及竣工验收、交楼、保修阶段。

  5.2.1.5工程项目的管理目标

  根据公司对项目的总体目标确定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等方面的目标,分解成阶段性的具体的施工单位必须达到的目标。

  5.2.1.6工程管理内容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进行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

  5.2.1.7工程管理的控制方法和程序

  分施工准备阶段、施工过程阶段、竣工验收、移交、交楼阶段,按管理工作内容拟定控制方法和程序,重点是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投资、安全控制方法,并结合工程的特点、难点制定针对性的控制方法、程序。

  5.2.1.8工程项目的主要节点计划、阶段计划、总体计划

  为实现项目目标,结合实际情况,将目标分解,制定出我司控制性的节点计划、施工单位可行的阶段性计划,所有计划必须与公司的总体计划相符并最好预留机动时间以应付不可预料的情况。

  5.2.1.9其它事项

  如需要配合的事项、平面布置等。

  5.2.2 《工程项目管理计划书》审定后应存项目现场,作为实施过程中的指导性文件,也是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现场必备的资料之一。

  篇3:

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xx)

  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xx年1月6日

  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运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区、街开展征信工作,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物业服务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评价结果。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征集、考核、评价、汇总和核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应资质,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项目中指派的负责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第二章信用信息组成

  第五条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形成反映企业经营、项目管理和项目负责人从业情况的信息系统的活动。

  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身份信息、业绩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七条身份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身份信息和项目负责人身份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身份信息包括:

企业注册登记的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性质、经营范围、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时间、资质等级、经营内容、管理项目、雇用员工信息、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及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二)项目负责人的身份信息包括:

身份证明及履历、从业记录、专业培训情况及继续教育记录等情况。

  第八条业绩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区级(含)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表彰;

  

(二)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市级以上评优评先活动中获得的良好评价、认定、认证;

  (三)区级(含)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记录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失信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信息和一般失信信息两种:

  

(一)严重失信信息包括:

  1、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2、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3、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撤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资料,造成物业管理混乱的;因承接和交接双方原因,在交接过程发生混乱,并造成严重社会稳定事件的;

  4、未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房屋安全监管义务,导致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

  5、泄露业主信息的;

  6、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恶意骚扰,采取暴力行为或者打击报复的;

  7、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职业道德、诚实信用原则,违反约定或提供虚假信息,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冲突纠纷,构成社会稳定严重隐患,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一般失信信息包括:

  1、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

  2、被区级(含)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书面要求限期整改的;

  3、被社会公众和媒体通报、评批、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4、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职业道德、诚实信用原则,违反约定或提供虚假信息,情节轻微,及时整改到位,未产生严重后果的;

  5、未按照规定,及时更新并公示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身份信息或业绩信息的。

  第三章信用信息征集

  第十条身份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自行申报。

每年1月31日前,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完成身份信息电子文档的一次性填报,并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纸质文档,以备核查。

  第十一条业绩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申报业绩信息的,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业绩信息申报表;

  

(二)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资料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申报人出具信息征集通知书。

  第十二条失信信息由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能分工和辖区范围征集。

  

(一)通过各类检查活动征集失信信息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征信人出具信息征集通知书和相关查证材料。

  

(二)通过群众投诉、媒体曝光征集失信信息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失信行为三个工作日内,查证有关失信行为,并及时向被征信人出具信息征集通知书和相关查证材料。

  (三)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征集失信信息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得知失信行为七个工作日内,查证有关失信行为,并及时向被征信人出具信息征集通知书和相关查证材料。

  第十三条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对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已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七日内及时修改并完成报送。

  第四章异议处理和认定

  第十四条被征信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认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错误时,可在收到信息征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的五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核查和反馈。

经核查,异议信息属信用信息平台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当立即更正;属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自行申报人引起的,应当立即通知相关提供人核查并做出解答。

  第十五条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出具撤销信用信息征集的书面决定,并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异议申请人书面出具异议认定决定。

  异议申请人对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告知书有异议的,可在7日内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审查结果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和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异议复核申请审查属实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

  第十六条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异议申诉认定,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异议申请的,应当及时记录征集信息,并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

  第五章信用行政监管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实行信用记分制度。

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信用征集情况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基本分为100分,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减分制。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记分。

  新申报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记分周期自核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之日起至本年度12月31日。

记分周期不足3个月的,其当年度记分信息滚入下个记分周期。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按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整改要求,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且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可考虑不予减分。

同一情形受处罚的,减分不累计,以最高分计算。

  第二十条年度信用等级达到最高级别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下个记分周期内给予激励:

  

(一)可减少日常检查工作的频率;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时,可以适用书面审查;

  

(二)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

  第二十一条依据信用记分结果,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并在信用信息发布平台上予以公示。

  

(一)物业服务企业被征集失信信息达到下列情形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惩戒:

  1、企业减分达到10分时,项目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整改。

整改期间,该企业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不予开具诚信证明,并告知企业注册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2、企业减分达到15分时,注册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其限期整改。

整改期间不予开具诚信证明,至下个记分周期结束前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不得晋升资质等级。

  3、企业减分达到20分时,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核查企业的资质条件,核查不达标的,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或注销企业资质证书;至下个记分周期结束前,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不予开具诚信证明,不得参加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考评。

  

(二)物业服务企业被征集严重失信信息的,二年内不得在本市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失信行为改正前,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开具诚信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一年内不将其纳入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平台。

  物业项目负责人被征集失信信息的,应当录入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同时录入失信行为发生时,其所属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六章信用信息的披露及使用

  第二十二条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包括对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公示和查询等。

  第二十三条下列信息属于公示类信息: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企业性质、经营范围、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时间、资质等级、经营内容、管理项目;

  

(二)物业服务企业当年及上一年度的信用分值及信用等级;

  (三)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所在物业管理项目以及信用评价状况。

  第二十四条下列信息属于查询类信息:

  

(一)行政机关近三年内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二)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被征集失信信息的内容和认定依据;

  (三)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被征集业绩信息的内容和认定依据。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发布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类信用信息,或者按照行政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查询其他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条查询人申请查询信用信息时,发布平台保存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被查询的记录。

查询记录应当包括查询人、查询时间以及累计查询次数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信用记分结果,每年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AAA、AAA、AA、A五个级别。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评定为AAAAA级物业服务企业的,企业年度信用信息总分值不低于100分,且业绩信息记录不少于20分。

  

(二)评定为AAAA级物业服务企业的,企业年度信用信息总分值不低于100分,且业绩信息记录不少于15分。

  (三)AAA级。

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信息总分值为100分,且业绩信息记录不少于10分。

  (四)AA级。

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信息总分值不低于98分(含98分),且业绩信息记录不少于5分。

  (五)A级。

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信息总分值不低于95分(含95分),且业绩信息记录不少于2分。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每年1月31日前在信用信息发布平台上对社会公布。

提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高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表彰,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记分项目、加减分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非本市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评定情况,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向企业注册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实施,原《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宁建物字[20xx]879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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