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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2014年安徽省环境监测实施方案

一、环境质量监测..................................................1

(一)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1

(二)环境空气监测…………………………………………………………………1

(三)酸雨监测………………………………………………………………………2

(四)温室气体监测…………………………………………………………………3

(五)地表水水质监测………………………………………………………………4

(六)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4

(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5

(八)农村环境质量监测………………………………………………………………8

(九)土壤环境质量监测………………………………………………………………9

(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10

(十一)声环境质量监测………………………………………………………………11

二、污染源监测.......................................................12

(十二)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12

三、专项监测.......................................................16

(十三)巢湖藻类预警和应急监测………………………………………………………16

(十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17

(十五)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18

 

一、环境质量监测

(一)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

1、监测范围

合肥、芜湖、马鞍山市,共计19个监测点位。

其他13个市的49个监测点位自2014年7月1日起开展新标准监测。

2、监测项目

SO2、NO-NO2-NOX、PM10、PM2.5、CO、O3、能见度、气象五参数。

3、监测时间

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监测数据报送格式及时间

实时数据经审核(审核后数据若与实时发布数据有差别,应另附word说明)后,上述城市1:

00~24:

00时SO2、NO-NO2-NOX、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的点位小时数据及城市能见度小时数据,每月3日前报送上月的监测结果到省站。

5、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评价6项污染物,并发AQI指数。

(二)环境空气监测

1、常规环境空气监测

(1)监测范围

未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进行监测的其它地级以上城市。

(2)监测指标

以SO2、NO2、PM10为主。

(3)监测时间

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监测数据报送

仍按现行数据报送方法报送地级以上城市各点位日均浓度值(12:

00~12:

00),于每月2日前报送省站。

(5)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现行标准评价3项污染物并发API指数。

2、农村空气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

六安市响洪甸农村空气站。

(2)监测指标

SO2、NO2和PM10连续在线监测。

(3)监测频次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数据报送及监测报告

以VPN方式实时报送。

六安站编写年度农村环境质量报告书和质量管理报告书报送省站。

(三)酸雨监测

1、监测范围

各省辖城市。

2、监测指标

共12项,包括:

pH、电导率、降水量,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离子浓度。

3、监测时间

逢雨必测,每天上午9:

00到第二天上午9:

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按酸雨例行监测数据格式和方式报送监测数据,每月5日前(含5日,遇周末顺延)报送上月监测数据。

12月底前报送全年监测数据。

5、质量保证

执行《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

(四)温室气体监测

1、监测范围

合肥市。

2、监测指标

CO2、CH4。

3、监测频次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实时报送小时数据,每月3日前(含)报送上月汇总数据。

5、质量保证

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空气监测网络质控手册-温室气体监测站》进行日常维护,每月报送质控手册填写记录。

(五)地表水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环保部环发[2012]42号颁布的国控监测断面、省厅确定的省控监测断面及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考核断面。

2、监测指标

河流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总氮除外),以及流量、电导率。

湖库增测透明度、总氮、叶绿素a和水位等指标。

3、监测时间

每月1~10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2日。

4、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每月15日前向省站报送数据。

5、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6、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相关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总站报送核查结果。

(六)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

省内现有国家级、省级水质自动监测站。

2.监测指标

河流监测五参数、氨氮、高锰酸盐指数等指标,湖库增加总氮、总磷和叶绿素a等指标,重点水域增加VOCs和生物毒性指标。

3.监测频次

按照《安徽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要求进行采样分析,每4小时进行一次采样分析。

根据需要可增加至2小时一次。

4.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91-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安徽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安徽省环境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执行。

5.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总站、省站调取自动站实时数据。

周报数据由各托管站于每周一中午12:

00之前将各水质自动站监测周报及质控报告报送省站(国控水站周报数据由各托管站通过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软件报送)。

(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县级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环办函〔2012〕1266号)。

2.监测要求

(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1常规监测: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

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2全分析: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

(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1常规监测: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23项(见环函[2005]47号),并统计当月取水量。

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2全分析: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39项。

3.监测时间

(1)常规监测

1地级以上城市

每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由所在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承担。

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2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监测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

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2)全分析

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年6~7月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2年(第双数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4.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1)饮用水源地水质常规监测数据

1地级以上城市

各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每月15日前向省站报送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

2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各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汇总辖区内所有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季度数据:

各地级以上城市于4月、7月、10月及12月底前向省站综合室报送;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每半年数据:

各地级以上城市于7月10日及12月底前向省站综合室报送。

(2)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于8月底前报送省站综合室。

5.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

省站负责对辖区内任务承担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与考核,对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的数据质量负责。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6.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表1的基本项目检测限应该满足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表2和表3项目检测限须满足标准值的1/4;未监测项目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相关环境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监测总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八)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所有地级市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每个市至少选择一个县;对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范围的县必须开展监测。

监测对象为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水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土壤环境质量和自然生态质量。

2、监测内容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包括村庄监测和县域监测两个层次。

在村庄监测层次上,从县域范围内选择一定数量、不同类型的代表性村庄(行政村,下同),开展村庄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合村庄的基本情况、自身特点和主要污染来源等,对比各类型村庄环境状况,分析和总结不同类型村庄面临的环境问题。

在县域监测层次上,以整个县域为对象,开展地表水水质和自然生态质量监测与评价。

综合村庄层次和县域层次的监测结果,从点到面评价县域农村环境质量,反映农村区域环境状况及其变化。

3、监测方法

参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技术导则》(待印发)

4、监测频次

参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技术导则》(待印发)

5、报送时间

各市站负责将本辖区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于10月10日前报送省站。

(九)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在16个省辖市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合肥市开展城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2.基本情况调查

2.1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调查内容

(1)自然和社会经济情况

水源地名称、地理位置、所属水系、水域面积、水源地服务总人口(万)、当地社会经济和工农业生产等状况。

(2)水源地水质和周边土壤情况调查

水源地监测频次和水质类别、当前主要超标因子、水源地取水口数量等情况。

水源地周边土壤类型、地形地貌、陆域保护区农业种植等情况。

(3)污染源调查

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有无污染源(或排污口)、污染源类型、数量及分布等,找出影响最大的污染来源。

2.2省会城市土壤环境调查内容

(1)自然状况:

地理位置、历史沿革、城区面积、城区人口、常年气温和降水等;

(2)经济状况:

经济发展、城市交通、资源保护等;

(3)环境状况:

城市空气质量、城市绿化面积、生产和生活“三废”排放量等。

3.监测布点

(1)饮用水源地布点采样方法:

每个地级市(州)选择有代表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2个,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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