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本市未成年犯罪上升的原因及量刑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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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本市未成年犯罪上升的原因及量刑原则

浅析本市未成年犯罪上升的原因及量刑原则

[内容提要]近几年来,本市未成年人犯罪呈不断上升的势态,据有关资料,其刑事犯罪在当前各类案件当中已占有相当程度的比例,已成为社会共同关心和重视的问题。

尽管学校、社会、公安齐抓共管、齐心协力,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以防为主,法制教育”的原则,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还处在生长发育之中,他们既有容易被影响、被引诱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这种两重性很有必要究其成因,探讨其对策,另外从我国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出发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规定了两条重要的原则;一是从轻处罚的原则;二是不适用死刑的原则,其与成年人刑事犯罪在刑罚的适用上和刑事责任的认定上有着较大的不同。

这种区别体现了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本文试图从对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的探究为先导,进而根据刑法规定的不同年龄阶段,就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的认定,未成年人跨年龄段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受到正确的定罪量刑,以及对未成年人执行教育挽救方针、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进行全面探讨,以期有所裨益。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刑事责任认定适用刑法

近几年来,本市未成年人犯罪呈不断上升的势态,据有关资料统计,其刑事犯罪在当前各类案件当中已占有相当程度的比例,已成为社会共同关心和重视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我国刑法中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盗窃、投毒等。

未成年人犯罪在当前刑事案件中占据一定的比例,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这种区别体现了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本文试图从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刑法规定的不同年龄阶段,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分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未成年人犯罪成因与刑罚的特点。

一、社会普遍缺乏教育危机管理的意识。

所谓危机管理,它是一种预防性的教育管理工作,决不是“马后炮”或者“亡羊补牢”的举措。

它有一定的前瞻性,对每一个潜在的危机都能随时发现苗头,及时防范,采取应对措施。

(一)学校教育危机管理的要件共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常规管理:

其中心工作是要准确及时和全面掌握、危机隐患的资料和信息,比如目前在校生80%以上的都是独苗苗,是父母、家庭的宝贝。

要组织他们去郊游,他们中最容易产生隐患是哪些?

班主任和随行老师要心中有底,再则要明白教育内部和外界之间可能发生的危机,要随时发现苗头,及时防范。

但是我们的领导和教师往往疏于管理,缺乏危机意识,没有掌握事后外界的危机信息,以致造成不良后果。

比如:

一个班级中,父母离异的孩子有几个?

各自的情况如何?

家庭背景复杂的孩子平时表现如何?

有没有旷课进网吧,打架斗殴的行为发生等等。

二是学校要有落实危机管理的预警机制,落实危机管理的计划。

要选择有经验的员工组成专门小组,明确分工,责权分明,做到这一点是很不容易的,有的学校对待发生的青少年犯罪行为,不但不采取果断措施,还要隐瞒不报,怕影响学校名节,领导的法制观念淡薄到如此地步,更不要说对学生法制宣传教育了。

再则小组成员要和班主任经常沟通,对每一个潜在危机都要研究分析,确定可能受到伤害的人群。

三是落实危机管理计划。

每个人都要有危机意识,要有全员意识。

面对复杂的社会,危机事件难免,关键是发生前后的反应。

发生前应当有预防的方针和政策,发生后,领导要及时进入现场,配合公安系统,了解事实真相,进而分析实况,尽快采取应对措施。

四是学校应树立人群关系观念。

一校之长要设法发挥每个教职员工的潜能,促成领导对教师的关心,转化为教师对学生的关心。

比如:

某校初中学生蓓蓓因在课堂违反纪律,莽撞的平老师一记耳光抽出了癔病的赔偿官司,学校给原告蓓蓓精神抚慰金1万元,而平老师成了第二被告。

维持正常教学活动固然重要,但要采取适当方式。

又如据某校14岁学生王毛毛就是因在校经常受到体罚,心理严重变态,学习差又受到家长的责打,不得不离家出走,最终走向犯罪道路。

(二)政府教育危机事件的处理,要注意以下五点:

首先,职能部门要树立危机管理的意识,遵循一定的准则。

其次要建立责权分明的危机管理机构,比如教育部门和其它部门的配合。

第三危机事件发生要尽快的搜集处理事件真相,迅速采用对策。

安慰受害公众,防止发生对抗情绪。

第四要通过新闻媒介,造出舆论,对青少年犯罪的成因进行剖析,以警示家人及学生动员公众参与,产生辐射效应。

如果我们职能部门做不到这些,对影响青少年成长过程的资料和信息不掌握,麻木不仁,其后果必然造成青少年犯罪率逐年递增,给社会、学校、家庭造成不良后果。

我国党政对青少年的培养教育历来十分重视,对青少年犯罪一贯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事实证明,这是一条被实践证明的好办法、好政府。

挽救了相当一部分失足青少年。

二、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原则及刑法改革。

(一)划分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青少年的成长与进步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未来,世界各国政府对青少年的培养教育都十分重视,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各有不同,一般都是根据自己国家未成年人成长的实际情况,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从一个人生理状况由完全不具备到部分具备,完全具备辩论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逐步发展过程,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几个阶段,划分的方法和依据也不完全相同。

我国政府对青少年的培养教育历来十分重视,刑法则是根据国家对少年儿童的危害行为以“因人施教,惩教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为指导,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以及各类犯罪情况的实际出发,并适当借鉴别国的立法经验,在刑法第17条中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阶段。

1、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第17条第1款的明文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

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知识,是非观念和法制观念的增长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已能够根据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来约束自己,因而他们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因此,我国刑法认定已满16周岁的人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辩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3、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

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都,也可视需要对接近14周岁,如12—13周岁的人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对未成年人跨年龄段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严重犯罪,并在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又继续实施相同犯罪的,对此不能一并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能追究行为人已满14周岁后实施的8种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在行为人已满16周岁以后又继续实施相同犯罪的,是否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具体情况应当作具体分析。

如果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所实施的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严重犯罪,则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追究行为人已满16周岁以后犯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这款中,刑法规定了处在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仅对8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但刑法实施后,学者们又根据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推导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除了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外,还应对以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它们是:

奸淫幼女罪;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绑架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携带凶器抢夺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犯罪。

从学者们推导出的上述犯罪看,可以将其分为两种类型:

一类是刑法分则中已明文规定,应当按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等论处的,属于转化型的犯罪。

如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又如刑法第292条第2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处罚”。

这类转化型的犯罪有:

奸淫幼女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携带凶器抢夺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另一类是学者们根据刑法分则在罪名上的排列,以及罪行的严重程度而推论出来的。

如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在刑法第347条中,是与贩卖毒品并列的,因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也要负刑事责任,又如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行为的,其所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又触犯了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些犯罪有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罪。

1997年刑法的一项重大修改就是废止了类推,增加了罪刑法定原则。

即: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在上述两类犯罪中,第一类犯罪虽然在刑法总则中未作规定,但在刑法分则中作了明确规定,应视为是对总则适用的具体化。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这类犯罪的,庆当追究刑事责任。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可以得到确认,但对第二类犯罪,无论是刑法总则还是分则,都找不到任何相应的根据。

诚然,学者们提的理由很充分,也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言。

但在立法机关未对刑法做出修订之前,必须依照刑法的现有规定。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这类犯罪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成人犯罪的刑罚

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还处在生长发育之中,他们既有容易被影响,被引诱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

因此从我国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出发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规定了两条重要的原则;一是从轻处罚的原则;二是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以下来分析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刑罚。

(一)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的刑种

1、管制。

管制是五个主刑事最轻的刑种,其特点是:

犯罪人虽被判处刑罚,但未被剥夺人身自由。

管制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可不实行关押的犯罪分子对未成年适用管制刑,其优点是:

在服刑的同时,未成年人依然与其家庭成员在一起生活,不影响其学习、工作、生活,而且能够得到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关爱及帮助,有利于对面其思想和人生观的改造。

2、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其特点是:

刑期短(1—6个月,数罪并罚也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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