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意见书流程及所需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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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意见书流程及所需资料
规划意见书流程及所需资料
一.规划意见书(建筑工程)
1.申请
(一)申请条件:
无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无
(三)申请方式:
申报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五)提示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2、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
他事项申报表";
3、对项目的相关批复及规划文件,如:
(1)危改项目:
市、区危改办对危改项目的批复意见,市政府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意见及批复同意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及图纸材料;
(2)市级开发区或产业、科技园区建设项目:
市政府对开发区建设和《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文件和《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及规划设计图纸黑(或申请人为入区单位,还需提交开发区管理部门对入区单位的批复意见及用地范围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开发区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
(3)绿隔项目: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项目审查会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市规划院核定的"规划意见书"(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1份,"规划意见书"附图4份。
4、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原件;
5、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意见函复》等前一阶段规划审批文件)中要求提交的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6、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须表述取得用地的有关情况,申请文件应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文件;
7、申报的建设项目拟规划设计方案图(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8、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
位提供的基本比例尺1500或12000(远郊地区可使用1:
1
000或110000)地形图1份,并用铅笔画出用地范围;
9.建设用地钉桩成果;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告知内容
1、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本行政机关核发的文件除外)
2.受理条件随建设项目类别不同而有所差异,请在申报前向规划管理部门咨询。
(三)岗位及职责
1、岗位责任部门:
委、分局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的受理部门。
2、岗位职责:
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需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1)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规划意见书收件表"。
将"规划意见书收件表"第一联加盖收件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规划意见书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受理填写"规划意见书收件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规划意见书收件表"即被视为"规划意见书立案表"。
3.审查与决定
三、审查与决定
(一)审查标准
1、实体审查
(1)建设主体是否与立项批准文件相符;
(2)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布局是否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3)确定建设用地及代征城市公共用地范围和面积;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2、形式审查
所有申报材料。
3、根据项目情况,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1)规划土地使用要求(建筑规模、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
率等)
2)居住建筑(含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公共服务
设施配套要求。
(3)建设项目与退让用地边界、城市道路、铁路干线、河道、高压电力线等距离要求。
(4)建筑风貌的要求。
4、告知内容
(1)下阶段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
(2)位于自然疫源地或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建设工程,应取得
卫生防疫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及结论(可选)。
(3)7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10层以上建筑和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须有人防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可选)。
(4)旧城内的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现存建筑是否有保护价值,应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可选);
(5)需要使用项目名称的,应取得地名命名行政许可文件(固定格式)。
(6)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
9号),建设单位须办理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登记工作,并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签署意见的《北京市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登记表》复印件;依法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还须提交《勘察、设计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固定格式);
(7)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对于未审查过设计方案的非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将在招投
标备案阶段对中标设计方案进行专项检查。
建设单位可以自愿申请规划部门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8)建设单位可以自愿申请规划部门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
(二)审查依据
1、《城市规划法》第28、29、30、31、32、33、34、35、36条
2、《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6、27、28、29、30、31、32、33、34、35、36、37条。
3、《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全部条款。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第1、2、3条。
5、《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第1、2、3条。
6、《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第2、3、4、5、6、7条。
7、《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2、3、4、5、6条。
8、《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23条。
9、《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第1、2、3、4条。
10
5、6、7
、《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第
1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10、11条。
12、《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
13、《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第3、4条。
1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涉外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通知》第1、2条。
15、《文物保护法》第18条。
16、《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22、23条。
17、《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24、25条。
18、《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第2、3、4、5、6、7条。
19、《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12条。
2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第2、3、4、5、6条。
2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第2、3、4、5、6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第30条。
23、《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8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19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2条。
26、《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18、19条。
27、《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5、9条
28、《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17条
(三)审查、决定岗位
审查:
委相关管理处经办人员或副处长;分局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相关管理科经办人员或副科长、科长。
决定:
委相关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或委主管副主任;分局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相关管理科科长、主管副局长或局长。
(四)岗位职责
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1、对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核发的准予行政许可文件(稿)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
2、对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稿)(包括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审查、决定时限:
受理之日内20个工作日
4.制证和送达
(一)岗位责任部门委、分局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的受理部门。
(二)岗位职责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2、制作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三)工作程序和送达时限
1、对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和
送达工作,许可证件加盖委行政印章;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要在法定的工作日内制作完成不予行政
许可的决定,加盖委行政印章。
二.规划意见书(市政工程)
1.申请
(一)申请条件:
无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无
(三)申请方式:
申报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五)提示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道路工程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它事项申报表(市政工程)
(2)市计划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原件1份(中央
和部队在京项目为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3)建设单位新征(占)的用地申请文件(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用地要求及拟建项目情况说明;
(4)道路工程征地图(含道路方案)1份图纸底图为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1:
500或(远郊地区可使用1:
100
0或1:
10000)地形图,并用铅笔划出新征(占)用地范围;
(5)建设单位对拟建项目的情况说明;
(6)函复或规划方案批准文件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7)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2、管线综合工程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它事项申报表(市政工程);
(2)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
(3)相关道路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4)项目综合会议纪要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5)配套市政管线设计综合图2份及电子文件,含说明,会签表,图纸底图为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含管线实测内容的1500道路设计图;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告知内容
1、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本行政机关核发的文件除外);
2.受理条件随建设项目类别不同而有所差异,请在申报前向规划管理部门咨询。
(三)岗位及职责
1、岗位责任部门:
委、分局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的受理部门。
2、岗位职责:
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需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1)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规划意见书收件表"。
将"规划意见书收件表"第一联加盖收件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规划意见书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
后,受理填写"规划意见书收件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规划意见书收件表"即被视为"规划意见书立案表"。
3.审查与决定
(一)实体审查
1、符合各类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法》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2、新征(占)用地的建设项目,需有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原件。
自有用地、代征用地及在现况道路用地内的建设项目,需有证明已征用土地的有关复印文件、图纸或现状道路图。
(二)根据项目情况,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1、符合《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
2、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3、符合《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符合《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5、绿化及绿地率符合《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林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古树木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本市城市建设中加强树木保护的紧急通知》和《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
6、建设项目与铁路干线和河道相邻的,应符合《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
7、建设项目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周围或其建控地带的,应符合《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8、建设项目位于或相邻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地区的,应符合《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
9、直接从河流、地下取水的建设项目,符合《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10、在河流上建设水工程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1、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建设项目,符合《无线电管理条例》。
12、建设项目需搬迁广播电视设施及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的,符合《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13、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符合《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
机场净空的通知》。
14、建设无线寻呼通信、集群通信和蜂窝通信移动通信台(站)项目,应符合《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5、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16、符合《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17、符合《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18、符合《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19、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20、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21符合《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三)、其他需要公示、听证的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
岗位责任部门:
委、分局管理部门。
工作程序:
按照标准进行审查和决定。
1、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各业务管理部门在收件三日内将须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核发《不予受理通知书》(稿)转委受理部门;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对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照标准填写规划意见书稿、绘制附图,将核发的准予行政许可文件草稿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
3、对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草稿(包括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制证和送达:
1、岗位责任部门:
委、分局受理部门。
2、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2)制作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3、工作程序:
(1)对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和送达工作,许可证件加盖委行政印章;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要在法定的工作日内制作完成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加盖委行政专用印章。
4.制证和送达
一)岗位责任部门
委、分局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的受理部门。
(二)岗位职责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2、制作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三)工作程序和送达时限
1、对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和送达工作,许可证件加盖委行政印章;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要在法定的工作日内制作完成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加盖委行政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