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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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
辽宁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xx年12月30日
辽宁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xx〕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以及发生火灾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单位,主要包括:
(一)甲、乙类生产厂房;
(二)储存石油化工液体产品总储量不小于10万立方米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库区;
(三)储存可燃气体总储量不小于5000立方米的可燃气体储罐区;
(四)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1万平方米的人员密集场所;
(五)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六)建筑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的地下公共建筑;
(七)地下交通工程;
(八)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并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职责,确定责任人,依法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消防安全例会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实施演练。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加强防火检查、巡查,在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基础上,适当增加防火检查、巡查频次,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八条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并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保协议,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配备必要的急救、逃生和个人防护器材。
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有急救箱,在疏散楼梯间或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
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及其他消防安保人员,应当参加专业消防技能培训,并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新员工必须经过岗前的消防培训方可上岗。
消防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五)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按照辽宁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标准》的内容和程序,对其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纳入单位信用评级体系建设,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承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承保条件和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厘定费率水平,并在承保后,定期对保险标的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指出不安全因素和隐患,提出书面整改建议。
对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记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及时更新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
第十七条安监、质监、工商、城乡建设、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高危单位实行红、黄、蓝三色预警监管。
对消防安全评估较差的单位,加大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督促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消防安全评估良好和具有较高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的单位,可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
海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海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xx〕4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琼府〔xx〕64号),结合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公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易造成群死群伤或重大财产损失火灾事故的下列单位和场所(具体界定标
(五)其他发生火灾易造成群死群伤或重大财产损失火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
公安机关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内火灾高位单位的消防
第六条鼓励、支持火灾高危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技术研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公司应根据承保条件和消防安全评估
被保险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保险公司应当增加保费或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结果为优良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保险公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火灾高危单位消防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履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
(二)组织对火灾高危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宣传;
(三)为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火灾高危单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消防装备保障;
(四)组织本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火灾高
(五)每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本辖区火灾高危单位名单;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内火灾高危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
(二)依法对火灾高危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做
(三)积极运用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督促单位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并将火灾高危单位评估结果函告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商、税务、银行、海关、质监、建设等部门和金融、保险、证券机构。
对消防安全评估情况定期进行抽查,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四)指导火灾高危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
(五)督促、指导火灾高危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负责火灾高危单位灭火救援预案的制订,每季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专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月召开消防安全会议,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消防安全管理人、防火检查巡查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通过职业技能鉴定。
电工、电气焊工和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消防员应依照有关规定经过专业消
(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督
(四)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
(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组织灭火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六)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按《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与评定》(db46/221-xx)开展单
(七)积极配合辖区公安消防部队组织对本单位开展的
第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建筑总平面布置要有利于防火和灭火救援,建筑结构要有利于防火和疏散逃生。
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等要设置明显标志。
消防车通道入口宽度应不小于6米,消防车通道上不应停放车辆且回车场不应小于18米×18
第十二条
属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要加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主要疏散通道地面上要设置不间断的
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本场所的需要,配备手电筒、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烟面具等逃生避难设施,
第十四条鼓励火灾高危单位应用消防安全电子巡更系统、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红外感应人员自动计
火灾高危单位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联入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
第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企业,对消防设施、设备实施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火灾高危单位应在消防设施张贴、悬挂消防设施标识牌
第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消防控制室管理应达到以下
(一)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依照相关规定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资格
(二)保证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保证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保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
(三)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
第十七条火灾高危单位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
(一)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区,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在建筑物内部、周边60米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需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许可证,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场所使用明火,属公共
(三)电器设备安装、线路敷设和维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单位应当每月对用电情况进行检查,依
(四)使用燃油管道供油、燃气管道供气时,应当符合消防和特种设备安全等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燃油、燃气管道
(五)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应当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
2第十八条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至少每半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营业期间应当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对火灾危险性高
第十九条防火检查、巡查人员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处置,无法当场处置的或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应立即报告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安排专人看守并暂停使用相关部位。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由消防安
第二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培训机构和人员,确保消防培训工作经费,按
(一)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
(二)对在
(四)每季度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考核,重点部位员工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xx)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其他火灾高危单位
单位应当制订专职(志愿)消防队管理规定,内容包括专职(志愿)消防队人员组成及分工,队伍建设、装备配备、业务训练、教育管理、值班备勤、考核奖惩等制度,以及队伍建设各项保障措施。
专职(志愿)消防队员的职责应当包括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以
专职和志愿消防队应当接受辖区公安消防队的指导和训练,定期参加消防知识、灭火和应急疏散技能培训,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二条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
(一)在人员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消防
(三)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每年12月份前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二)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
(三)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情况,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
(四)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
(五)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配置以及完
(六)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
(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情况,防火分区、防火间距、防烟分区、避难层(间)及消防车登
(八)室内外装修情况,建筑外保温材料使用情况,易
(九)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及配备装备器材情况,扑救
(十)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和消防安全不良
(十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确定、变更,消防安全定期检查评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落实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十二)单位结合实际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等火灾防
(十三)单位年内发生
一个单位多栋建筑,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和重要性,选
第二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根据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章灭火、应急疏散和演练
第二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日间和夜间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
(一)明确组织机构和任务分工,组织机构包括组织指挥和通讯联络组、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现场警戒组;
第二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整体演练,重点部门和岗位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单位每个员工
单位应当积极参与辖区公安消防队组织的灭火救援实
第二十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逐楼层、逐区域明确应急疏散首位引导员和末位巡视员,负责引导人员安全疏散逃
第二十八条发生火灾时,火灾高危单位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应先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或者实施救援,消防队到达后,应积极配合做好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
第三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所提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细则由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制定发布;消防中介服务机构评估标准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附件:
海南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海南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一)总容积10万立方米以上或单罐容积5万立方米
(二)总容积8万立方米以上或单罐容积2万立方米以
(三)总容积1.5万立方米以上或单罐容积0.5万立方
(四)总库容xx立方米以上或单罐容积400立方米
(五)总容积xx立方米以上或单罐容积400立方米
(六)总容积2万立方米以上或单罐容积1万立方米以
(七)年生产能力大于18万吨的合成氨生产、充装、
(八)年生产能力大于30万吨的尿素生产、充装、储
(九)年生产能力大于16万吨的硫酸生产、充装、储
(十)年生产能力大于12万吨的磷酸生产、充装、储
(十一)年生产能力大于5万吨的烧碱生产、充装、储
(十二)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上的乙烯生产、充装、
(十三)年生产能力在15万吨以上的对二甲苯生产、
(十四)年生产能力在5万吨以上的丁二烯生产、充装、
(十五)年生产能力在10万吨以上的乙二醇生产、充
(十六)年生产能力在25万吨以上的精对苯二甲酸生
(十七)年生产能力在8万吨以上的醋酸乙烯生产、充
(十八)年生产能力在10万吨以上的甲醇生产、充装、
(十九)年生产能力在8万吨以上的氯乙烯生产、充装、
(二十)年生产能力在10万吨以上的苯乙烯生产、充
(二十一)年生产能力在10万吨以上的醋酸生产、充
(二十二)年生产能力在4万吨以上的环氧丙烷生产、
(二十三)年生产能力在4万吨以上的苯酐生产、充装、
(二十四)年生产能力在6万吨以上的苯酚丙酮生产、
(二十五)年生产能力在5万吨以上的丙烯腈生产、充
(二十六)年生产能力在18万吨以上的低密度聚乙烯
(二十七)年生产能力在14万吨以上的高密度或全密
(二十八)年生产能力在10万吨以上的聚苯乙烯生产、
(二十九)乙烯法分解年生产能力在10万吨以上或电石法分解年生产能力在5万吨以上的聚氯乙烯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场所;
(三十)年生产能力在6万吨以上的聚乙烯醇、己内酰
(一)位于建筑物首层、2层、3层的总建筑面积超过
(二)位于建筑物的首层以下、4层以上的总建筑面积超过
(三)单层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
(一)建筑高度超过1
(二)除公共娱乐场所外总建筑面积超过8千平方米或单层地下建筑面积超过4
(二)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
(注。
“以上”包含本数。
)
第三篇:
陕西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场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加强消防能力建设,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队站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消防安全责任纳入考核的内容;
(四)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五)制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火灾扑救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二)加强日常业务学习和训练,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四)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组织消防业务训练;
(五)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六)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七)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实施监督管理;
(八)推广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消防设备;
(九)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执业人员资格和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承担火灾扑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培训和火灾逃生演练;
(三)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宗教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消防事业经费投入,按预算及时划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七)商务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加油站(点)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并负责指导加油站(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质量和生产、销售单位实施监督;
(十)体育、人民防空部门分别负责指导体育场(馆)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十二)文物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三)旅游部门负责指导旅行社和旅游景点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业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或者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或者容纳人数在一万人以上的体育场(馆);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展览馆、博物-5-
馆;
(三)单层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阅览室、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宗教场所;
(五)四星级以上且客房数量在三百间以上,以及建筑总面积大于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