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及评奖评优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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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及评奖评优实施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及评奖评优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引导和激励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自评与他评相结合的方法,较全面、准确地考核评价学生。
第三条综合素质测评以班级、专业为单位进行,分学年测评和毕业总评。
测评内容包括三项:
道德素养、学习能力和拓展素质,各项满分100分,然后分别按15%、65%、20%的比例加权折算。
毕业总评成绩为所含学年的平均成绩。
第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作为学生评奖评优和就业推荐等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测评项目、指标和评分标准
(一)道德素养
1、道德素养测评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
基本分为60分,奖励分满分为40分。
2、奖励分和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项目
奖励分和扣分
(由组织部门考核)
校、系通报表扬
10分/次
参加义务献血等
5分/次
宿舍内务检查学年平均分
-10—10分
准军事化管理无扣分
8分/学年
准军事化管理扣分
按实际扣分减扣
通报批评
-10分/次
警告处分
-20分/次
严重警告处分
-40分/次
记过处分
-60分/次
备注:
上表未尽事宜,参照上表加减分。
(二)学习能力
学习能力测评主要按照学生的学习成绩量化,每学年学习能力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每学年各门课程(含体育课)的实考成绩之和除以课程数,所得平均值即为学习能力测评成绩。
实行五分制的课程成绩换算标准为:
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5分。
免修课程不计入。
(三)拓展素质
1、拓展素质测评由基本分和奖励分两部分构成,基本分60分,奖励分满分40分。
2、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1)学术类:
参照下表加分:
在公开发行的书刊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作品
在内部刊物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作品
第一作者
20分
15分
非第一作者
15分
10分
(2)技能类:
努力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各类职业或专业技术类初、中、高级证书者,分别加5、10、20分;所获证书无级别者,加10分;辅修第二学位的同学,每通过一门课程考试加2分。
(3)社会工作类:
校级、系级、班级等各类学生骨干,经相关部门评议、相关教师负责人审核,以学年工作情况为依据,酌加1-10分。
如学生从事两种以上社会工作,考核时则按最高分值的两个工作岗位进行加分。
受到纪律处分者,不予加分。
(4)活动实践类:
各类学习、文娱、军体、科技等比赛获奖者,经活动组织部门考核,参照以下标准加分:
名次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单项奖
参与奖
国家级
24
22
20
18
16
14
20
14
省部级
18
16
14
12
10
8
14
8
校级
12
10
8
6
4
2
8
2
系级
8
6
4
2
1
0.5
4
0.5
说明:
1、各类比赛中获集体、个人荣誉称号的按单项奖加分,第六名以外的获奖者按参与奖加分。
2、集体项目(3人以上包括3人的项目)考核时,对参与者给予以上分值减半加分。
第六条综合测评时间、程序和方法
(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评定一次,测评工作于每学年的9月份进行,测算学生上一学年的综合成绩(上一年9月1日—下一年8月31日)。
(二)测评工作由学生处指导督办,系部组织落实,班级测评小组具体实施。
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原则,共同开展,分工如下:
学生处: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统一有关操作标准和方法;统筹、协调、督促和检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尤其是相关原始材料的收集、汇总与公示。
系部:
对学生进行相关宣传教育和思想引导,做好对班级测评小组的培训工作;督促各班综合测评工作,汇总、审核测评数据,对学生提出的疑义给予审核答复。
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
由辅导员、班长、团支书和2名学生代表共5人组成,主要职责:
安排本班综合测评工作,收集、审核本班学生各项奖励分和扣分;与本班学生认真沟通,对学生提出的疑义及时反馈并协助系部解决。
(三)测评方法:
①学生个人自评:
参照综合素质测评指标和评分标准对一学年来的各方面情况做出自评(所有加分项必须提供证明材料,并上交原件或复印件)。
②班级测评小组:
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公示本班同学一学年来的测评材料,无疑义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加减分材料录入学工系统。
③系部及相关职能部门:
负责及时汇总、公示本系学生一学年来的测评材料,无疑义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加减分材料录入学工系统。
④学生处:
负责审核班级综测小组、系部、相关职能部门录入的测评材料,公示学工系统产生的综测成绩,在公示期内对学生进行答疑解惑。
(四)第五条第(三)项第2点的学术类、技能类相关项目加分,由学生本人申报并向班级测评小组提供原始材料及其复印件,测评小组负责审核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复印件存档。
证明材料提供期限届满后再次提出的,不作为加分依据。
对在提供证明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将倒扣其对应分值,情节严重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五)综合测评成绩计入学生档案,在平时与家长、海关和企业等用人单位的联系沟通中,反映学生的测评成绩和班级排名;在就业推荐时,提供毕业总评成绩、班级排名和定性评价。
定性评价分优、良、中、差四档:
毕业总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25%为优、25%和75%之间为良、75%以后为中、60分以下者为差。
第三章奖助学金评定
第七条学院奖学金评定以综合素质测评为依据,每学年评定一次。
奖学金包括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社会奖助学金。
第八条申请学院奖学金基本条件:
1、品德良好,勤奋努力,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2、学习努力,评定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3、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本学年未受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课成绩在中等以上并通过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
(一)综合奖学金
奖项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金额
3000元
2000元
1000元
400元
比例
1%
3%
8%
20%
智育
成绩
必修课中的考试课平均90分以上、考查课良以上
必修课中的考试课平均85分以上、考查课良以上
必修课中的考试课平均80分以上、考查课中以上
必修课中的考试课平均75分以上、考查课中以上
说明:
如某一等级奖学金比例超出,按考试课平均成绩、班级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确定。
(二)单项奖学金
1、精神文明奖
(1)评奖条件:
综合测评成绩列班级前50%,且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突出表现,可参评精神文明奖,每班1个名额。
(2)奖励金额:
200元/人
2、综合进步奖
(1)评奖条件:
学习努力,各方面表现良好,综测成绩提高明显,评定学年综测成绩比上一学年在班级内提高10个以上名次,可参评综合进步奖,每班1个名额。
(2)奖励金额:
200元/人
3、社会活动奖
(1)评奖条件:
综合测评成绩列班级前50%,且在学校团学组织、班级或团支部建设、文体综合类活动中起到核心作用或表现突出者,可参评社会活动奖,每班2个名额。
(2)奖励金额:
200元/人
4、准军事化管理奖
(1)评奖条件:
评定学年严格遵守准军事化管理各项规定,在遵纪守法、一日生活制度、行为礼仪等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每班1个名额,校、系督察队和学生区队骨干可按其学生总数的30%进行评选。
(2)奖励金额:
200元/人
5、科研创新奖
(1)评奖条件:
在国内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公开发表作品,或在校级以上(含校级)科研创新、学生创业类活动中获得名次者,可参评科研创新奖。
相关证明材料交学生处统一核准和评选。
(2)奖励金额:
300-500元/人
除科研创新奖外,单项奖学金与综合奖学金不兼得。
(三)社会奖助学金
根据学院与相关企业和人员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帮助品学兼优和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设立社会奖助学金。
1、社会奖学金
(1)评奖条件:
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勇于创新,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原则上位于班级前25%;具备流利的英文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英文六级考试成绩在500分以上;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团队合作精神与服务精神;参评企业奖学金者必须获得同一年度的学院综合奖学金,企业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兼得。
(2)奖励金额:
2000-3000元/人
2、社会助学金
(1)评奖条件:
勤奋学习,积极向上,综合测评成绩班级排名比较靠前;家庭经济相对困难,平时生活简朴;同一年度中,企业助学金与国家助学金原则上不兼得。
(2)奖励金额:
1000元/人
社会奖助学金评选的范围、人数、金额、时间等,根据学院和相关企业、人员所签订协议的要求具体实施。
第九条根据同类奖励不重复以及就高不就低原则,获得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的,校内奖学金只享受荣誉,不再重复获得奖金。
第四章荣誉称号评定
第十条荣誉称号每学年评定一次,种类分为:
个人荣誉和集体荣誉,主要以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获奖情况为依据。
第十一条个人荣誉分为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准军事化有扣分的个人,不得参评个人荣誉。
(一)优秀学生
1、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崇高理想和坚定信念,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在学生中能起先进模范作用,且评定学年中无违纪扣分现象;
2、勤奋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成绩良好,评定学年中获得综合奖学金二等奖及以上;
3、积极锻炼身体和参加文体活动,具有健康体魄,保持心理健康;
4、维护公德,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合作,助人为乐,热爱劳动,有良好的人际关系;
5、学生总数的5%以内。
(二)优秀学生干部
1、符合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1)、(3)、(4)的学生干部,能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认真负责,热心服务,积极向上,所从事的工作成绩显著。
2、评定学年中获得综合奖学金三等奖及以上或社会活动奖。
3、学生总数的2.5%以内,其中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不可兼得。
(三)优秀毕业生
1、思想政治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秀,模范遵守校规校纪,综合表现突出;
2、正确对待毕业生就业,能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3、在校期间综合素质测评毕业总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五名以内,获得过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每学年均获得过奖学金,毕业学年各方面表现继续居班级前列;
4、毕业生总数的8%以内。
第十二条市优秀学生、市优秀学生干部、市优秀毕业生按市教委当年确定的条件和比例分别从校优秀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毕业生中择优推荐。
第十三条集体荣誉分为文明班级、优良学风班级、准军事化管理先进班级、文明宿舍。
(一)文明班级
1、班、团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学生干部以身作则,各项工作有成效;
2、全班学生奋发向上,集体凝聚力强,积极开展各种集体活动,丰富课余文化生活;
3、全班学生文明礼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互助,评定学年全班学生未受纪律处分;
4、全班学生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风良好,评定学年班级平均综合测评成绩在同年级中领先;
5、本学年全班宿舍卫生检查评比均在及格以上;
6、班级总数的15%以内。
(二)优良学风班级
1、班级管理制度健全,积极组织开展班级的学风建设工作,每学年组织两次以上班级学风建设主题活动;
2、班级学生遵守课堂教学秩序,学年内上课出勤率不低于95%,考试考查课程及格率高于80%、优良率高于60%、成绩平均分高于本年级(专业)同比水平;学年内计算机一级累计通过率高于85%;国家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累计通过率高于85%;
3、班级学生积极参加各种学习竞赛、科技竞赛等活动,并在各项活动中成绩突出;在国家、省部、校级各类学习和科技竞赛中获得奖励的人数高于本年级(专业)同比水平;在国家、省部、校级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公开发表作品的数量或在校级以上(含校级)科研创新、学生创业类活动中获得奖励的人数高于本年级(专业)同比水平;在国家、省部、校级社会实践活动中获得奖励的人数高于本年级(专业)同比水平;
4、班级本学年未有学生考试中有作弊行为;未有学生受到违纪处分的;未有人因学习成绩原因发生学籍异动的。
5、全校班级总数15%以内。
(三)准军事化管理先进班级
1、全班学生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尤其是准军事化管理各项规定,组织纪律性强,评定学年在队列、出勤、会操、内务、行为礼仪等方面居校、系前列,全班学生未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2、主要根据校、系督察队日常评分、宿管办宿舍卫生检查评比情况和会操比赛等情况作为评选依据;
3、班级总数的15%以内。
(四)文明宿舍
1、宿舍成员关心集体,举止文明,团结互助,乐于奉献;
2、宿舍成员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宿舍管理规定,尊重宿管人员,坚持值日生和公共区域卫生公益劳动制度,宿舍内务卫生能做到“洁、齐、美”,评定学年宿舍卫生检查评比均在优良以上;
3、宿舍成员自觉遵守校规校纪,评定学年未受纪律处分;
4、宿舍成员学习努力,成绩良好,评定学年考试考查课成绩均在及格以上;
5、勤俭节约,爱护公物;
6、以评定学年宿舍成员为准;
7、学生宿舍总数的10%以内。
第十四条奖励办法:
(一)获得校级个人荣誉称号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励费300元,填写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文明班级、优良学风班级、准军事化管理先进班级、文明宿舍由学院颁发奖状,分别发放奖励费800元、600元、600元、200元。
(二)对获得奖励者,如发现在评奖期间有弄虚作假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停发或收回奖金和获奖证书。
(三)对其他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表现突出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评定组织与时间
第十五条评定组织
学校成立评审委员会,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处、教务处负责人任副主任,系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委员。
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统一部署、协调、指导相关工作。
学生处负责全院评选工作的组织与协调,系学生工作部门负责本系评选工作,辅导员负责所带班级的评选工作。
以上奖项需经班级民主评议推选,上报书面评选材料,系部初审,学生处复核,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疑义后,报学院审批。
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经学院审议后,择优向企业推荐,由企业组织面试评出获奖名单。
市级荣誉称号的评审,经学院讨论审议后,报团市委、市教委审核批准。
系部设立社会奖学金、助学金的,请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评选办法,明确评选条件、评选流程、评审组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评审工作结束后,需及时将评审的相关材料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六条评定时间
每学年结束后进行,于次学年开学后二个月内完成。
毕业学年组织优秀毕业生评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海关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及评优评奖实施办法》(沪关院学[2009]128号)、《上海海关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及评优评奖实施办法补充及修订条款》(沪关院学[2011]41号)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