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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的问题与对策

药品监管的问题与对策

D

52规定,直接接触药品的表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也就是规定药用辅料要符合要求,但很遗憾,没有惩戒。

没有惩戒的规定就是一个纸老虎。

在美国。

如果一个制药企业犯有重罪,他将被禁止10年内再次申请新药,如果再犯,终身不准做这个行业。

在判定中“不准做这个行业”包括不仅不能做经理,你去药厂做伙夫都不行。

中国的法律也有相关规定,如果违法,五年内不受理新申请。

但中国是禁法人不禁自然人,你可以换一个企业名称再去申请。

第二,药品监管体制的改革。

2008年以后国家药监局重新归于卫生部管理。

前十年药监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有规章制定权,2008年以后作为卫生部一个机构就没有规章制定权,只能颁布规范性文件。

如果想制定规章,就要借助卫生部部长令的形式去颁布,理想的状态是药监局和卫生部形成合力,药品监管不仅考虑监管问题,还考虑合理用药,药品可行性的问题,这是正面的。

如果反过来看,药品监管机构本身就存在重生产经营监管,轻使用监管问题,对医院的非法用药,超说明书用药监管失位,一旦纳入卫生部管理,就更加失位了。

从监管的角度来讲,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

地方政府负总责,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处理监管与发展的关系的问题。

大家可能想象不到,中国的药监局要担负招商引资的工作。

我接触过很多地方的药监局,要配合招商引资,支持地方引进医药企业。

这就要你去主动服务企业,审批,行政许可要提速。

但是药品监管部门的核心是风险监管、预防监管,要确保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靠。

服务经济建设,加快审批流程,实际就有可能放大风险。

药品、食品、核能、环境高风险的社会领域应该强化规制。

美国FDA里有药品审评和研究中心以及生物制品审评和研究中心,上面有几千人,有非常高的收入,非常硬的医学专业背景,而中国药品审评中心才100余人。

中国一个审评员平均每周要审评一到两个药品,美国评审员一年审评才几个,审评质量比我们高。

而且我们还没有信息归类,我接触好几个监管部门,希望获取完整的数据,由于统计问题、各地计算方法不一样的问题,数据不完整,没有信息归类,就谈不上信息化,就不能有效监管。

同时政府要有稳定,一以贯之监管风格。

不能因为公共事件出现或者公众的情绪而变化。

第三,监管方式的创新。

我建议学习日本以及台湾地区成立药害基金,来处理药品对消费者造成了伤害问题。

一个药厂生产卖一千块钱的药,交一块钱的基金,患者吃了有问题后,还没有查明白到底是因为什么,就先由基金来赔付,赔付以后进行追偿。

这其实就是一种监管创新,很值得学习。

药物警戒从源头抓起

◎孙忠实 卫生部全国合理用药检测系统专家

药物天生就有不良反应,“药”在《新华字典》里有一个定义:

治病的东西;致命的东西。

英文drug有三个定义:

药、毒药、麻醉药。

所以要认识这两个性质的不同。

如果产生了不良反应怎么去分析:

一是天生带来的,没有办法。

当年“龙胆泻肝丸”事件,为什么同仁堂没有输官司?

告他的人败诉?

这是什么道理?

前几年欧洲学者就发现含有马兜铃酸的中药都能引发肾衰竭,而上百种中药都含有马兜铃酸,其中就有关木通。

很遗憾,自称是中药最好的国家却不知道木通和关木通是两种不同的东西,木通不含马兜铃酸,但是关木通却含有,我们还以为两种东西可以互换,没有木通就用关木通,最终酿成惨剧。

所以药厂没有责任。

这反映了一个问题,我们的医药基础研究非常不扎实,问题多多。

那么药物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有什么差别?

我们的规定是,不良事件是人为产生的,药物不良反应是天生的。

法律规定只要是不良反应不可以追究医务人员的责任,不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这次问题胶囊则是不良事件的典型,工业明胶不能药用,明知故犯,要按照国家的法律予以严惩。

那么怎么防控不良事件呢?

1974年法国人提出一个概念:

药物警戒。

中国现在药监局建立了不良反应检测网,每年要公布不良反应情况,卫生部也是定期汇报。

但这两个单位都是马后炮,问题出来了,大家就去想办法采取措施怎么把它消灭了,事情过去就完了。

现在药品不良反应如此之多,能否想办法把不良反应消灭在萌芽状态,不让它发展起来?

美国每年要枪毙很多药,最短的一个药的生命是4个月,原因就是有严重的不良反应。

美国最新的数据表明开发一个新药15亿-17亿美金,需要10-12年的时间,而且你不知道上市后亿万人群是什么结果,因为上市之前做的标准量太小,严重的反应看不到。

因此1974年没有提出一个药物警戒的概念,对于药物的不良反应监管不能停留在上市后,要从上市前开始,也就要从整个药品的生命周期起点开始监控。

美国在2006年提出:

药品质量源于设计。

为什么这样讲,因为药品不仅仅是检验、生产出来的,而是设计出来的。

没有经过真正科学的、扎实的基础研究,设计有问题不可能把不良反应消灭,必然会产生问题。

所以抓住源头,干预全程。

后面的跟踪要进行,源头要抓住。

“反应停事件”就是一个悲惨的例子,因为这个药品,全世界产生8000海豹肢畸形儿童。

这种药是德国在1957年研发出来镇静催眠药,对于孕妇的妊娠反应有很好的控制作用,所以也叫反应停。

当时在全球46个国家销售,主要集中在北美、日本、澳大利亚。

当售公司代理商到美国申请注册,报批的时候,有个专家就问这个药是镇静催眠的,对人有没有副作用?

对方说是,孕妇吃了特别好。

但是只有对小白鼠的三代实验,对人还没有相关数据。

专家说那就请拿出去,什么时候有了对人的数据证明再拿回来。

时间一长,药的问题就出现了。

但相比其他国家,美国严格讲一例没有。

正因为这个事情,肯尼迪总统授予这个专家总统大勋章,认为他的贡献很大,避免了美国成百上千畸形儿的出生。

其实当时多研究一步,就可以发现这个药物可以拆为一个S形化学式,一个是R形化学式,S形是致畸的,R形是镇静催眠的。

这就是典型的设计有问题,仅仅考虑到镇静作用,没有进一步观察和分解分析,这里就看到FDA的远见卓识,药品监管就要从源头开始。

配合市场机制监督药品

◎胡颖廉 国家行政学院讲师

药品安全问题本质上是市场失灵,这是从福利经济学角度来说的。

解决市场失灵的方法有很多,政府监管只不过是解决市场失灵的方法之一,但要解决市场失灵最终还是要靠市场机制本身有效的运行或者完善。

市场机制本身没有发挥自己的作用,跟我们的医药企业结构有关。

我国医药企业结构是多、小、散乱,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而且非常乱。

我们有5400家药厂,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医药市场,但他们的医药药厂可能是我们的零头甚至不到。

如此一来,我们的企业只能靠价格取胜。

中国有一个很特定的现象:

医药代表,因为没有办法靠质量吸引患者或者吸引医院,我们的药厂大大小小都养了一支庞大的医药代表队伍。

只能靠营销的手段,用价格推销它的药品。

与这个问题相关的是国家的药品定价机制。

药品跟民生息息相关,因此物价部门通过三番五次的降价并希望药品的价格能够降价,他的出发点和初衷是好的,但这个政策并不符合我国药品产业。

如果一个药品当馒头卖时,那么必然的结果是每一家药厂是想着怎么把药品成本降低,而不是把质量提高。

这带来了中国药品市场另外一个很奇怪的现象:

药品价格很便宜能卖出去,药品价格很贵也能卖出去,要么便宜,要么贵。

市场机制本身不健全,不完善,在这样的市场机制下,企业没有动力去做好药,去做高质量的药品,而恰恰有动力去违法违规做低质量的药品。

其二,药品安全问题是一个社会性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监管部门问题或者一个产业问题。

所谓的社会性问题跟社会结构、心态、行为息息相关。

为什么它是一个社会行为?

经济学、管理学上说需求决定供给,中国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低水平的药剂?

这个和消费结构很相关。

国际上有一个经验,把恩格尔系数跟一个国家的食品、药品需求做一个对比。

当恩格尔系数在50%以上时,一个国家面临的主要是食品和药品的数量安全,当恩格尔系数在40%以下,主要面临的是质量的问题,老百姓对药品和食品的质量、安全、卫生、有效性提出更高的要求,当恩格尔系数在40%-50%之间时,是两者兼具。

我国的恩格尔系数处于什么水平?

我归纳的是“一个中国三个世界”,大城市北、上、广、深跟发达国家很接近,恩格尔系数接近30%,大家的支出主要不是吃饱而是为了吃好,但在中西部地区尤其是中西部的农村,这个系数在50%以上甚至60%,因此我们的需求结构非常复杂,任何质量的药品只要生产出来都有销路。

当然在这里说并不是说消费者要负责任,只是说我们的社会结构跟销路药品的生产结构有息息相关的关系。

其三,药品和食品监管问题是一个公共问题。

2008年我国药品监管体制是垂直管理,后来改了,这带来一个大问题:

地方政府属地化管理。

但是药品风险是流动性的,这次毒胶囊事件,胶囊生产地在浙江和江西,但是药品的生产地则在吉林、青海、四川,在全国各地跑了一遍,就说明了这种流动性。

这就需要有流动性的执法,有跨地区、跨地域的管理。

各地方各部门就容易产生了机会主义的想法,只要不给本地造成直接、致命的损害,就听之任之。

再加上流动执法或者跨地域的执法需要成本,药监部门没有人身强制权,必须跟公安部门一起联合执法,这就需要支付相关费用。

如果属地管理,凭什么花自己的成本去给别人办这样的事?

现在的药品安全和食品安全是一个最不愿意最不想看到的结果,即人人造假,人人成为受害者。

网上有个笑话:

卖地沟油的人吃了“毒胶囊”后吃死了。

这讲的就是一个人人造假人人受害,这种局面不能发生。

我在这里提两点具体的建议:

第一,现在很多药品和食品行业有产业聚集效应,比如浙江新昌,一个镇上有40多的胶囊企业,面对这样的情况,能否有一种区域限制的做法。

如果一个专业村或者镇发现了有生产经营反复的、严重的违反违规现象,能否把整个村镇生产经营者都驱逐出市场?

类似古代的连坐制。

监管者不可能天天盯着生产经营者,没有这样的人力、物力,生产经营者之间最了解对方再搞什么猫腻,如果你做的事触犯了我的根本利益,我当然跟你没完。

(来源:

南方都市报南都网)

第二,举报制度,美国食品药品监管法律制度变迁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内部人把内部的现象揭发出来。

我在想这种办法在中国能不能用?

事实上去年底国务院已发了一个文,要求各地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制度,最高上限可以到50万元,鼓励内部相关人员把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暴露给监管部门,在这样的体制下,监管部门就不必面临每次被媒体跑在前面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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