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机制完善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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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机制完善DOC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肩负着对于罪犯实行监禁、改造、管理和教育的职能,这一系列职能的最终目的,就是将罪犯改造成为不再危害国家、危害社会、危害家庭的守法公民。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对于社会的安全稳定,对于构建小康社会,起着无比重要的作用。
监狱作为阶级社会的产物,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作为社会主义监狱,已经走过了六十多年的历程。
中国的监狱工作已经从当初的以镇压反革命为主,逐步过渡到对罪犯教育改造。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监狱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的监狱工作与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相比,监狱工作的发展是缓慢的,无论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在监管改造理念上,都是滞后的。
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更好的实现监狱的职能,履行党和国家赋予的历史使命,实现刑罚的目的,维护社会的稳定与政治文明,更好的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服务,成为摆在监狱工作者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刑事司法是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监狱是“最后防线”的最后屏障。
监狱的刑罚效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国家的长治久安,而刑罚执行制度则是监狱工作有效运行的根本保障。
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对于惩罚和预防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们必须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完善与创新监狱刑罚执行制度,不断探索和完善一套适合新形势下的社会主义特色的刑罚制度,以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
本文试从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历史与现状出发入手,分析研究制约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发展的瓶颈所在,对解决制约刑罚执行工作发展的因素从法制建设、队伍建设、健全监督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尝试回答“中国监狱工作将要走向何方?
未来的监狱究竟是什么样子?
”这一命题,对监狱发展建设实现法制化、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监督保障化等进行探索,并就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作一展望,以就教于理论专家与监狱实际工作者同仁。
一、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历史与现状
(一)、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历史
新中国的监狱成立与发展大致可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
劳改工作创建时期:
1949年10月——1954年8月。
建国初期,根据《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和《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的要求在全国迅速大规模组建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产物。
第二阶段:
整顿集中时期:
1954年9月——1966年4月。
监狱同一划归省级直属后基本固定下来。
劳改工作建立了各项劳改工作法律、法规,使其走上了正轨。
第三阶段:
遭受破坏时期:
1966年4月——1976年10月。
文革国家的各项正常工作都遭到破坏,监狱工作也是同样,在文革中砍掉了部分监狱。
第四阶段:
恢复整顿时期:
1976年11月——1981年7月。
恢复工作包括:
恢复了部分监狱、整顿机构、调回人员。
第五阶段:
监狱发展的新时期。
1981年9月——至今,1983年严打后,又根据需要新建了一批监狱。
1983年8月改属司法部管理。
作为监狱工作的指导方针,也就是对罪犯的改造方针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监狱是国家刑罚的执行机关,执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
伴随着监狱工作的发展,监狱工作的目标和改造质量标准也不断地变化和完善。
1949年毛泽东同志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提出了要把罪犯改造成“新人”的标准;1954年《劳动改造条例》规定,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标准;1992年《中国改造罪犯白皮书》再次确立“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为罪犯改造质量标准;1994年将“守法公民”的罪犯改造标准正式写进《监狱法》,由此最终确立了罪犯改造的目标标准。
在对罪犯进行改造的手段上,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50年代提出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相结合,劳动改造是基本手段。
第二阶段、80年代初,由于押犯构成发生了变化,提出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都是基本手段。
第三阶段,“严打”以后,进一步提出监管制度即是改造罪犯的前提条件,也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
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改造罪犯的三个手段。
我国监狱过去60年来在罪犯改造方面成绩卓著,罪犯改好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重新犯罪率为6%-8%。
(二)、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现状
1、押犯构成:
自“严打”以来监狱押犯一直居高不下,现有押犯比80年代初增加了一倍,押犯构成发生了两大变化:
(1)反革命罪犯减少,但其能量不可低估,改造难度增大
1980年全国在押反革命犯占押犯总数的13、35%。
1984年占1.19%;1989年占0.51%。
反革命犯总量和比重都减少了,但其反革命的能量不可低估,尤其反革命的思想与社会上国际国内的敌对势力息息相关,改造难度增大了。
近10年来的反革命犯,除少数是境外派遣进来的特务、间谍分子外,主要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在改革开放的社会条件下,新生的反革命分子。
国际帝国主义势力加紧实行“和平演变”战略,加紧反华、反共、反社会主义,国内仍将长期存在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仍将长期存在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的社会条件,存在着继续滋生反革命敌对势力的土壤和气候。
这些新生的反革命份子是敌对势力的急先锋,有一套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反动理论,有明确的反动纲领。
对这些新生的反革命罪犯,能否改造?
如何改造?
是对监狱机关提出的一个重大的新课题。
(2)新生的普通刑事罪犯总量增加,并有继续增长趋势
第一从犯罪性质看以财产型罪犯增加最快、最多、占第一位。
据对1989年全国押犯的一次性调查统计,财产型罪犯占押犯总数的61%。
第二从犯罪方式看,暴力型罪犯比重上升。
全国押犯中,1989年比1982年增加一倍多。
第三从罪犯恶习程度看,累贯犯增加很快。
1982年,全国判刑两次以上的罪犯占押犯总数的7.34%,1989年上升到8.35%,绝对数上升1.06倍。
重大刑事犯呈上升趋势。
“严打”前的1982年,全国在押重大刑事犯占押犯总数的18.16%,1989年上升到24.12%,绝对数增加1.4倍。
第四流窜犯增多,经济发达地区尤为明显。
上海市,1986年外省籍罪犯占押犯总数的17.14%,1989年上升到22.79%。
二、制约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发展的瓶颈
(一)法制建设迟滞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治国大略,显然监狱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已成为当今国家法制整体推进的重要任务之一。
但监狱是刑事法机制中最具有封闭性的形式、他对社会生活的反应处于相对被动的状态,国家法制的完善,刑事立法的综合配套,以及刑罚权合理的分配等制度条件都将构成监狱发展的基本条件,这就决定了监狱改革非一家所能,所以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必须与国家政治大气侯和经济大环境的进步发展相同步。
我国监狱过去60年依靠文件、指示、政策等行政指导所占的比重很大。
1994年《监狱法》颁行使监狱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但监狱法制化、依法治监的实现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进入二十一世纪,社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监狱工作的环境有了巨大的变迁,《监狱法》却几乎一成未变。
在尊重人权、注重新健康标准的国际环境下,我国监狱工作法制建设滞后、管理理念陈旧的现状已严重阻碍了我国小康社会建设的进程,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抨击,加强监狱工作立法,迫在眉睫。
第一、《监狱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不一致,不衔接之处必须早日解决。
第二、监狱法实施条例尚在制定中。
监狱的刑罚执行事物、狱政管理、劳动改造、教育改造、警察的组织管理等,监狱具体的刑罚执行、罪犯改造、监狱管理活动的运作实施都缺乏严谨周密具体的法规制度做规范,因而,监狱工作无法实现必要的统一规范,难以避免各行其是、自由随意的弊端,也难以从实体内容上保证科学规范,从程序上保证公正公平。
第三、随着我国在新世纪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转型,仅靠监狱设施改造矫治以不足以完成日趋繁重艰巨的刑罚执行任务。
随着犯罪率的不断升高和罪犯的持续大规模增加,监狱关押改造能力的提高速度将逐渐落后于罪犯人数上升速度,“收得下,管的住,改造好”将受到严重挑战。
罪犯社会执行、社区矫正等非设施校正的刑罚执行方式将提升到议事日程。
因此,制定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衔接的刑事执行法典,对不同刑罚执行方式进行科学定位与分工,并对监狱执行和非监狱执行的衔接、配合方式等制定法律规范将是法学和监狱学工作者的重要的研究任务。
(二)理念陈旧
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念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主导潮流,适应这种改革潮流,新的政治理念、经济理念、社会理念、文化教育理念不断产生,但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理念却显得明显滞后,无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
正是由于改造理念的落后,导致了改造工作方式方法的不尽人意。
1、改造罪犯手段单调落后。
毫无疑问,我国监狱特别重视和强调对罪犯的改造,我国监狱取得较高的罪犯改好率和较低的重新犯罪率也主要得益于对改造工作的重视和改造手段的科学有效。
但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技术和手段确很少伴随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进步创新,相反却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改造质量难以达到人们的愿望和预期,个别监狱甚至有停滞和下降的迹象。
其主要表现是:
(1)因为经济困难,保证监狱生存和正常运行的生产经营成了某些监狱的第一要务,教育改造受到轻视和怠慢,时间、质量、力度难以保证。
甚至一些监狱为了经济效益,不惜牺牲教育改造的状况,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流于形式,让个别罪犯钻了空子,严重败坏了监狱工作的执法形象。
(2)监狱的领导和管理机关对监狱的防逃、监狱的安全稳定极端重视,提出了极为严格的规定和要求,而对改造质量的保证和提高却重视不够,没有必要的政策措施引导,缺乏创新发展推动力度,造成监狱的各级领导全力抓安全稳定,无力抓教育改造质量。
由于整个社会对于罪犯的脱逃比较关注,上级各级机关更是高度重视,对于一些监狱来说,只要集中人力物力,确保监管安全,确保没有罪犯脱逃就是成绩,一旦罪犯脱逃,教育改造工作搞得再好,也得归零。
所以,教育改造工作成了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
(3)“三课教育”越来越流于形式。
监狱对罪犯开展的“三课教育”没有考虑押犯成分等情况的变化,无视罪犯犯罪思想、犯罪原因等各方面的差异,未注意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形势的巨大变化,仍固守单纯的内容、方法、途径机械地开展,致使这种教育地改造针对性越来越差,改造效益越来越低。
对于罪犯来说,也只是被动的接受三课教育,导致三课教育收效甚微。
(4)监狱对罪犯的管理、组织罪犯劳动与教育脱节,形成单纯管理、单纯劳动,使管理与劳动的改造作用难以充分发挥,改造效率降低。
(5)罪犯改造工作没有充分引进和利用先进的科技教育手段,设施落后,方法简单,途径与形式缺少创新与突破,致使罪犯改造手段的进步跟不上社会高速发展的节拍。
2、监、企、社合一的多元混合体制造成了监狱工作的复杂与困难。
新中国监狱初创时,出于政治及安全的考虑,许多监狱建在远离城镇的边荒落后地区,同时,长期的条条管理使监狱基本独立于地方社会,形成自我封闭的大大小小的自成体系的“小社会”,社会服务负担越被越重。
为了实现对罪犯的劳动改造,监狱设置之初便同时办起了大批的监狱工厂和农场企业,生产经营几乎成了与罪犯监管改造并重的监狱工作任务,并由此形成了事实上的监狱经费保障与来源。
即使在《监狱法》颁布实施,干警“皇粮”、罪犯“囚粮”逐步由国家提供的今天,监狱建设发展的大量经费、监狱的管理教育经费、监管设施经费、工人工资、干警工资不足部分、罪犯生活费缺额、监狱全部社会服务支出等仍由监狱企业负担。
人们期望的改造生产相互促进,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丰收难以实现,甚至相互制约。
从执行刑罚改造罪犯方面讲,监企合一使得生产经营活动过多的挤占了有限的刑罚资源,牵扯了太多的人员与精力,造成监狱干警角色的矛盾与错位,造成监狱经费没有稳定的保障。
当一个监狱不得不为生存而挣扎奋斗时,社会又怎能指望它能高质量地完成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重任呢?
从企业经营角度讲,监狱企业经营者必须在背负繁重的监管改造任务,保证监狱安全稳定的巨大压力下从事经营,监狱企业的种种特殊性使得它难以完全按市场规律办事,生产要素难以实现优化组合,企业的额外负担沉重,经营者素质不高,劳动力技术水平永远在低水平上循环,因而设备技术难更新,新产品难开发,融资无渠道,在国有企业中发展日渐落后,经营日趋艰难也就不足为奇了。
自办社会服务更是许多监狱积重难缷的包袱,它不仅挤占干警编制,挤占有限经费,而且它还是监狱干警职工队伍近亲繁殖,人才难以流动,整体素质难以提高的助长因素。
在稳定、发展、改革的大局中,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党和国家高度关注的大问题,而监狱的安全稳定无疑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
监狱的安全稳定决不像有的人所想的——只要不跑犯人、不出恶性事故就可以高枕无忧那么简单。
监狱的安全稳定是个系统问题,监狱巨大经费开支的保障、罪犯劳动改造实现形式的稳定有效、监狱企业的经营保值、监狱社区的社会服务职能等问题,其中每一项都关乎监狱的安全稳定,每个问题解决不好,都足以影响监狱的安全稳定。
(三)标准混乱
监狱布局设置规范不合理的矛盾日益突出。
新中国监狱初创时受到当时政治、安全考虑影响较大,且短期内仓促组建,对监狱的建设与布局应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应有利于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工作的长期稳定与发展考虑不够,缺乏科学论证。
因而,几十年来虽有一些小的调整,但其布局与建设不合理的矛盾在今天日益突出。
其主要表现是:
1、地域分布不合理。
人口较少、经济不发达的西北省区监狱过剩,押犯日趋减少,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省区监狱不足,押犯快速增长,不得不增设新监,扩大规模,甚至外调罪犯。
2、地域配置不合理。
除大中城市监狱之外,各省都有相当数量的监狱设在边远落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的地区。
3、个别地区监狱过于集中。
这既有违监狱应按地域人口均衡布局的原则,而且也不符合安全稳定的要求。
4、缺乏大区协调机制。
监狱由省直属管辖,各省自成体系,与行政区划一致,有利于行政管理,但在监狱业务协调方面却存在弊端。
监狱人民警察的培养和在职培训机构因各省自办而造成点多面广,难以优化组合,只能在低水平循环等等。
刑罚执行机关虽是国家机器的一个部分,但它毕竟不完全等同于行政区划,其管理协调应在国家、省之间设有跨省区的大区协调机制。
我国监狱的初建都是以简易节约方便省事为原则的,监狱的建设并未根据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需要而设计建设,并未体现监狱的特点及功用,因而,我们的监狱缺乏符合需要的建筑规范,既不适应改造的需要,也不利于伴随社会发展而实现科技进步的要求。
(四)队伍建设需进一步加强
我国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虽然学历水平、年龄结构近年来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但相对于押犯成分日趋复杂,难改性、危险性增加的现实,距依法治监、科技兴监的要求仍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整体素质难以适应现实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虽然在全国28.4万监狱人民警察中,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者占40.76%,但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仍是多数,而高中以下学历者占40%左右。
而且,在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干警中,真正学习法学专业的只有1/3左右,学监狱学专业的更是凤毛麟角。
而且,由于受整个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很多干警的文凭水分太大,虽然文凭很高,实际水平很低。
作为专业的执法改造工作者,我们干警队伍整体法律专业水平仍然很低,这是影响监狱执法水平、真正实现依法治监、科学改造罪犯的严重障碍。
监狱干警队伍不仅整体质弱,而且整体量少,加之不合理的配置,造成基层第一线的警力严重不足,从全国看,干警与押犯的配置比例接近20%,而真正在第一线的管教罪犯的干警仅占押犯的10%以下,严重的仅占6%左右。
我国监狱人民警察队伍采取行政公务员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对于稳定干警队伍,提高干警素质水平和责任感使命感具有积极作用,但对监狱工作发展而言,这种体制忽视了监狱专业技术机构、岗位的设置和专业人员的配备与管理。
其管理及政策不利于培养、吸引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这对监狱依法治监、科技兴监及现代化发展极为不利。
监狱的执法改造工作,不仅需要处长、科长、科员等行政管理人员,而且需要或者说更需要大量的政工师、管理师、教育家、研究员、心理专家、经济管理专家、工程技术专家等等。
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建设、管理缺乏法制机制,致使人员的引进录用缺乏严格标准,人员配置管理没有科学制度,发展提高需要的学习、培训没有法规保障,专业技术机构和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长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政策缺乏进人留人的激励机制和吸引力。
因此,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改善提高速度太慢,监狱的整体工作质量提高受到难以估量的影响。
(五)执法监督尚不完善
法治监督是保证法的实施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
在一定意义上说,如若没有这一环节,法律上规定的罪犯权利将成为一纸空文。
整个社会都强调监督机制,作为监狱,几乎谈不上什么监督机制,导致监狱工作自行其是,与整个社会运行机制脱节。
我国法治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各地监狱在刑罚执行方面的标准也不尽统一,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狱内改造秩序的稳定以及罪犯的改造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对新形势下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思路的探索
(一)加强法制建设
1、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为监狱行刑活动的制度化提供了基础条件。
依法治国作为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总结出来的带有普遍规律性的文明成果之一,也必将成为实现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总体目标的基本途径。
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是:
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管理经济事务和管理社会事务,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法制化。
由此可见,法治国家的核心内容,是以系统的法律制度来确认、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使其更有效地履行社会职能。
制度治国比政策治国更可靠,“政策治国有其自身的利弊。
其优势是使政府容易作出灵活的反应,而且执行起来迅速、高效、果断,不仅可以不受以往政策的约束,甚至可以轻而易举地冲破任何现行的法律的羁绊”,这又是它的不足之处,即权力不受约束,缺乏制度上的纠错机制。
而依法治国并不意味着否认政策的积极作用,只是把法律制度放在高于政策的位置,要求后者不得逾越前者为其划定的界限,“制度治国的核心内容是政府行为的高度制度化,尤其是政府决策行为的高度制度化。
靠制度治国,权力受到约束,政策变化的幅度不会太大,这就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稳定适宜的政治制度环境”。
其实依法治国的推进为社会综合发展所带来的远远不止于此,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作为法治实现的最后保障以及法治的重要实践方式,司法的制度化和现代化也将会出现长足发展。
进而,监狱作为刑事司法的重要形式,其管理活动由行政惯性控制向法律制度的回归,监狱行刑法律体系全面的完善,将成为这一时期的新特点。
在尊重人权、注重新健康标准的国际环境下,我国监狱工作法制建设滞后、管理理念陈旧的现状已严重阻碍了我国小康社会建设的进程,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抨击,加强监狱工作立法,迫在眉睫。
2、国家政治体制的优化改革和司法制度的强化,对监狱机制的合理构建提供了制度保障。
比如随着国家公务员选拔、聘用等制度的普遍实行,监狱司法警察提高了自身的社会地位,执法队伍趋于基本稳定,人员素质得到了较好保障;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强化刑事司法制度化建设,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颁行,监狱法的实施等,都为行刑规范化,管理制度化提供了良好的条件,而且国家加大了对监狱设施改善的投入,监狱的制度性优化,初步具备了较好的社会外部条件。
(二)加强队伍建设
干警队伍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近几年来,队伍的年龄结构,文化知识结构都在向好的方面转化。
但当前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
我们认为以下几点,应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
恢复和加强监狱干警的三级训练网,有计划地分级分期分批地轮训各级监狱干警。
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克服当前改造新生的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的难点,首先必须加强对我们干警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提高理论素养,增强中国近代史和世界现代史的知识。
为了确保监狱安全,有效地预防狱内重大、恶性案件,为了加强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为进一步推行新的分押、分管、分教制度做理论上和业务上的准确,必须提高干警的法律、政策、业务素质,并且无例外地进行射击、擒拿格斗等军事训练,学会过硬的本领。
为了适应劳改生产由产品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化,对各级生产经营干部也应分期、分批进行现代化生产经营管理知识的教育。
2、干警队伍建设的方向,要适应新时期的客观要求。
这里应当有三个基点:
一是,吸取1989年国内动乱和东欧剧变的经验教训,必须强化监狱机关的专政性质和职能,重申和强调:
捍卫四项基本原则,捍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是每个监狱机关,每一个监狱干警的神圣职责。
进一步提高政治觉悟,坚定政治方向。
二是,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创业,团结奋斗,不畏艰险,不怕流血牺牲,甘为事业奉献的优良传统和革命精神。
三是,在业务素质上要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今后要研究拟订专业化培训干部的计划。
各类专业工作,非经法定的专业培训,不得上岗、任命。
3、加强警种建设,调整组织结构,改进“双包”办法。
一要加强警种建设,从严治警,严格警容风纪。
二要从干部结构、配备、工资福利等制度上,研究制订向监管、教育改造岗位,向基层组织倾斜的政策,从组织上确保“改造第一”方针的落实。
在干部比例配置上要有重点,对重点单位和重点岗位适当增强警力,不要平均分配。
三要研究调整干部的“管教、生产双承包责任制”。
在生产经营工作上,可继续实行经营承包制;在管教工作上,则宜改为岗位责任制,与生产经营承包制彻底分开,在国家对监管改造经费列入国家行政预算之后,将有条件彻底分开。
4、对于地处边远偏僻地区的劳改农场、矿山,要研究实行一种特殊的干部制度。
解决这个问题的难度较大,但可以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办法,逐步缓解矛盾,逐步解决干部“进不去,出不来”的老大难问题。
从宏观上,还可以研究对这些劳改单位实行干部轮换制。
例如,可以采取招聘与分配相结合的办法,只派未婚的青年到这些单位去工作两三年,待遇从优,到期允许返回原籍、城镇另谋工作,自愿留下者,帮助安家立业。
(三)严格执法监督
列宁曾尖锐地提出:
“一般是用什么来保证法律的实行呢?
第一,对法律的实行加以监督。
第二,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
”为使建立和完善的法治监督体制有效,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明确监督的主体以及不同主体所具有的不同权限。
我国法治监督的主体比较广泛,既有国家机关的监督,又有社会的监督;既有机关和组织的监督,又有人民群众的监督。
明确不同主体具有不同的权限,是为了更好地保证不同主体的监督实效。
在建立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的基础上,从社会各界聘请执法监督员,定期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罪犯家属发放《狱务公开手册》,接受监督意见,增强执法监督的长效性;邀请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提前介入罪犯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案件,适时举办新闻媒体通报会,积极开展警示教育,主动寻求社会监督,提升执法监督的超前性。
2、明确监督的程序。
在一定意义上说,程序的正义可以影响结果的正义。
明确监督的程序,一方面可以使不同主体节约大量的时间,不致影响监督的效力;另一方面可以使监督主体严格监督,不致造成“虚假监督”或“冤假错案”。
以公开促公正,实施“阳光执法”工程。
切实提升监狱执法的公信力,坚持面向全社会拓宽执法监督途径,努力增强执法的透明度和开放性。
在监狱内部,定期开展“公正执法,文明管理”问卷调查活动,主动征询罪犯对监狱执法工作的建议,针对重要执法环节还将问卷调查扩大到刑释解教人员,保证执法监督的直接性。
3、大力推行狱务公开。
狱务公开是指监狱机关将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结果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和罪犯公布,以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广泛监督的一种活动。
1999年以来,我国监狱机关推行了狱务公开,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实践证明这是对监狱机关工作包括罪犯权利保障工作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
凡是涉及到罪犯切身利益的计分考核、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分级处遇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