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期末提纲.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7864277 上传时间:2023-07-05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1.5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财税法期末提纲.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财税法期末提纲.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财税法期末提纲.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财税法期末提纲.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财税法期末提纲.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财税法期末提纲.docx

《财税法期末提纲.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财税法期末提纲.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财税法期末提纲.docx

财税法期末提纲

名词

1、财政政策:

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乃至社会目标而在财政收支和管理方面确定的行动方针和采取的各类措施。

2、财政法:

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国家职能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财政主体:

依财政法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的组织或个体。

4、预算法:

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备、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一般公共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持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6、政府性基金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国家通过向社会征收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收入,并专项用于支持特定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收支预算,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7、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对国有资本实行存量调整和增量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8、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9、预算外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10、政府采购:

政府为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的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1、税收:

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

12、税收政策:

国家为了实现税收的职能以及相关的经济、社会目标而制定和事实的各类策略和措施。

13、税收复议:

是指作为税收争议一方的相关主体向征税机关提出再次审议所争议问题的申请,并由征税机关做出决定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14、税收诉讼:

是指在税收争议发生后,由于相关主体对征税机关的涉税执法行为不服而直接向法院提起并展开的诉讼活动,以及在对税收争议提起税收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而向法院提起并展开的诉讼活动。

简述

1、财政的基本特征和引申特征

基本特征:

1.国家主体性。

财政的主体是国家,财政的存在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依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

2.公共目的性。

财政的目的是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

引申特征:

1.不求盈利性。

国家进行财政收支和管理活动,主要是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增加社会福祉,保障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而不是为了盈利。

2.永久连续性。

作为财政主体的国家,其存在具有永续性,可以长期、连续地举债,且国家财政总是信誉最好的。

2、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财政收支实体关系。

1.财政收入关系2.财政支出关系3.财政管理关系

财政收支程序关系。

财政的收入、支出和管理都要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形成该关系。

财政管理体制关系。

国家依据一定的政治经济原则而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划分财政管理权限而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

是其他两类关系的前提。

3、国家的财政权与国民的财政权之间的关系

国家的财政权是与国民的财政权相对应的概念。

由于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财政权也应来源于人民。

国民在整体上是享有财政权的,如财政审批权或财政同意权、财政监督权等。

此外,在国家与国民的二元结构下,二者也是相对应的概念,因而也可以从财政权与财产权“两权分离”的角度来理解。

4、我国的预算备案制度

指各级政府预算被批准后,必须依法向相应的国家机关备案,以加强预算监督的制度。

我国的《预算法》对预算备案制度有如下规定:

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即使将经本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下一级政府依照上述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国务院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上述规定报送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5、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内容

政府采购模式的选择由主管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统一采购的“集中采购模式”,单位自行采购的“分散采购模式”

政府采购法的主体包括采购主管机构、采购受益机构、采购中介机构、供应商或承包商等。

政府采购的资金一般是财政性资金,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方式包括招标和谈判。

6、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主要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表弟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出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状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出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7、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中的财政法规范的内容

在规范预算行为方面,应当将财政年度内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的预算执行。

在采购目录的确定方面,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在限额标准方面,属于中央预算的,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属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在招标数额的确定方面,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在法律责任方面,由于采购人既是预算法主体,同时也是政府采购法主体,因此对于采购人的责任追究,就是使其承担违反财政法的法律责任。

8、税收公平原则

含义:

指国家征税应使各个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

横向公平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

纵向公平指,经济能力不同的人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

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

(1)受益原则,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中受益的多少,判定其应纳税的所烧和税负是否公平。

(2)能力原则,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来判定其应纳税额的多少和税负是否公平。

9、税收效率原则

指国家征税必须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必须有利于提高税务行政的效率。

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

国家征税应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率,保障经济的良性、有序运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其侧重于考察税收对经济的影响。

税收的额外负担,对于资源配置或经济运行,均会产生降低效率的负面影响。

由于通过税收的宏观调控来配置资源,有助于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保障经济稳定增长,因而会产生税收的额外受益。

税收的行政效率原则。

指国家征税应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去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以使税收的名义收入与实际收入的差额最小。

为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应注意简化税制、加强税务管理的科学性、增加税务支出的透明度、加强税收法制建设。

10、税收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调关系

税收政策中包含着税收收入政策,因而同财政收入政策存在着一致性。

同时由于在税收政策中还包含着失守调控政策,因而有时可能与纯粹的财政收入政策并不一致,这需要在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实现收入的手段和收入结构方面进行协调。

对税收政策与财政支出政策进行协调是最突出最需要的。

财政支出政策主要是通过财政支出规模和结构的调节来影响经济运行,其对社会总需求的影响,与税收政策正好相反。

财政支出政策主要用于短期的、临时性的调节,税收政策适用于中长期调节。

在两者的配合方面,在税收领域实行“减税”政策时,需要有旨在“增支”的扩张性的财政支出政策与之相配合。

11、税收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关系

税收政策主要是通过税负的调整来引导市场行为和调控经济运行,而货币政策主要是通过影响货币供应量来调节经济运行。

当经济过热,出现通货膨胀时,各国主要运用货币政策来解决问题。

当经济过冷,出现通货紧缩时,主要通过采取更为直接有效的减税和扩大财政支出规模、增发国债等手段。

12、税法的基本特征和引申特征

基本特征:

1.经济性,体现在

(1)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经济领域的特定经济关系,即税收关系。

(2)税法能反映经济规律,从而能引导市场主体从事经济合理的市场行为,不断解决效率与公平的矛盾。

(3)税法是对经济政策的法律化,通过保障税收杠杆的有效利用,能够引导经济主体趋利避害。

2.规制性,税法能够把积极的鼓励、保护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力求实现一定的经济、社会和法律目标。

引申特征:

1.成文性。

税法是规定国民纳税义务的法,是一种侵权性规范,对课税要素要明确规定。

2.强制性。

税法是公法、强行法、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无法律依据擅自减免税,不得排除税法适用。

3.技术性。

税法的规定既要确保税收收入又要与私法的秩序相协调,既要尽量减少对经济的不良影响,又要体现出适度的调控。

13、我国进行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

14、我国税务复议的和解与调解问题

(一)对下列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可以达成和解,也可以调解:

(1)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为;

(2)行政赔偿;(3)行政奖励;(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为。

(二)调解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尊汇总当事人意愿;

(2)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3)遵循客观、公正和合理的原则;(4)不得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15、我国人民法院在税收诉讼方面的受案范围及不予受理的情况

(一)受案范围包括:

1、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等;2、给惠行为,包括税收减免、出口退税等;3、保全行为,包括税收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4、强制行为,包括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通知阻止出境等;5、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制人身自由等;

(二)不予受理包括:

1、征税机关制定和发布税收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征税机关内部的行政行为。

论述

1、试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财政法定原则,要求一切财政活动,包括财政立法、财政执法、财政的收入与支出等都要依法进行。

1.收入与支出法定,由于各类财政活动都是围绕财政收支展开的,因此这是财政法定原则的核心。

2.内容与形式法定。

财政的内容,无论是财政收支还是财政管理,都要法定。

形式,无论是收支的形式,如税收、国债、转移支付,还是管理的形式,如预算,都要法定。

3.实体与程序法定。

各类财政权的行使,相关财政主体履行等实体问题,都应法定。

如何进行财政收支,如何行使财政权,如何履行财政义务等程序问题也都要法定。

(二)财政适度原则

1.财政收支适度原则。

存在的收入和支出都要适度,要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要体现经济规律的要求,同时,收支要适合于国家的法度,受到法律的约束。

2.调控适度原则。

财政收支要适度,相应的,宏观调控也要适度,实现适度的收入和适度的支出证实财政法调整的重要目标。

(三)财政绩效原则

财政法领域的绩效主要是财政职能的实现,特别是分配、调控目标的有效实现。

1.财政效率原则。

包括经济效率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

经济效率原则强调,财政法的调整应当有助于资源的配置,促进市场作用机制的有效发挥,提高市场主体的经济效率和宏观经济的总体效率。

行政效率原则强调,财政法的调整应当有利于降低财政主体的行政成本,减少财政活动中的交易成本,促进财政主体对财政法的遵从。

2.财政效益原则。

国家要力争以较小的投入和对市场主体的较小影响,来获取较多的用以提供公共物品的财政资金。

2、试论预算权的分配机制问题

国家的预算管理是与预算体系相适应的,在一定的预算体系下会形成相应的预算管理体制。

预算管理体制是指有关在国家机关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分割和配置预算权的制度。

预算管理体制的核心是对预算权进行分配。

预算权指国家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职权。

预算权的分配包括横向和纵向的分配,横向指在相同层级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割和配置,如全国人大与国务院之间的分配。

纵向指不同层级,如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权:

全国人大:

1.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

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

1.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乡级人大:

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3、试论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是整个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执法等各个关节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采购法定原则。

采购法定原则要去呀政府采购的各项实体要素和程序要素都要严格法定。

实体要素法定原则强调,对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和资金范围,都要依法做出规定,而且只要实在法定范围内主体的行为,就要受政府采购法的拘束。

程序要素法定原则强调,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据的基本程序都要有法律规定况且要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二)保障公益原则。

政府采购又被称为公共采购,其不同于私人采购的重要特点,就是它具有突出的公共性、公益性,要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政府采购法》第10条规定,政府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公平交易原则。

这是微观的、具体的采购活动所需要遵循的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

这对于保障财政支出透明度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社会公众及时地获取与采购相关的信息,包括采购的标准和结果相关的信息都非常重要。

2.公平竞争原则。

政府是最大的消费者,因此政府采购领域也是厂商展开竞争的重要领域。

只有确保厂商之间的公平竞争,才能取得价廉物美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3.公正原则。

在政府采购领域,公正是非常重要的,不仅要有厂商之间的公平竞争,还要在程序或实体上做出保障。

因此,既要建立相应的回避制度,又需要确保采购代理机构的独立性。

4.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既然涉及采购,当然酒会涉及基本的买方和卖方的利益,同时也会涉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

在这个过程中,同在私法领域里一样,当然也涉及相关主体的诚实信用问题。

4、试论税收诉讼制度中证据的取得与认定

(一)源于被告的证据。

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执法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下列情况下,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1、被告在作出具体执法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涉税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二)源于原告的证据。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与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三)源于法院的证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

1、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2、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四)证据的认定。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为合法的根据: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做出具体执法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2、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