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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单证与运输纠纷及解决(doc61页)

第六章运输合同、单证与运输纠纷及解决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运输合同的涵义、分类及基本特征,了解基本的运输合同的种类,掌握运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的条件,掌握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的条件,了解运输合同的纠纷类型及解决的方法。

本章首先对物流运输合同的基本概念、特征、及合同内容条款进行了介绍,进而引导学生掌握运输合同订立与履行的处理方法,运输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处理方法。

同时介绍了解决运输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及基本的运输合同范本,对于学生拓宽知识结构有一定的益处。

第一节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也称为契约,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

合同这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制度作为所有商品经济社会最重要的一种法律制度确立下来,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到现在,合同已不仅仅存在于经济领域,而是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形成了不同主体之间的,多种类型的合同。

(一)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合同是当事人确立、变更或终止一定法律关系的行为,是经济协作中最常见的法律事实,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二)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在合同关系中只有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才能各自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进行平等协商。

在合同中,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三)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

合同中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和能够承担的义务,这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

如果在签订合同中有违法行为,当事人不仅达不到预期的目的,还应根据违法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约束力的提货凭证。

当事人必须按照提单的有关规则,履行各自的义务。

(5)航空运输合同

    航空运输合同是指以航空运输经营者作为承运人的合同。

航空运输承运方只能是经过国家批准的航空运输企业才能从事运输活动。

航空运输合同形式是要式合同,客运方面以航空客票作为合同的基本凭证,但不是唯一凭证;货运方面以航空货物运单作为合同的初步证据,与运输的其它单据一起构成合同的全部内容。

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由法律规定,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也可以约定。

2、按运输的对象分类

按运输的对象不同,运输合同可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

3、货运合同的分类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托双方签定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确保货物有效位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伙同文件。

(1)货运合同按合同期限划分,可分为长期合同和短期合同。

长期合同是指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合同;短期合同是指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合同,如年度、季度、月度合同。

(2)按货物数量划分,可分为批量合同和运次合同。

批量合同,一般是一次托运货物数量较多的大宗货物运输合同;运次合同,一般是托运货物较少,一个运次就可以完成的运输合同。

所谓运次是指完成一个包括一个准备、装载、运输、卸载四个主要工作环节在内的依次运输过程。

(3)按合用形式划分,可分为书面合同和契约合同。

书面合同是指签定正式书面协议书形式的合同;契约合同是指托运人按规定填写货物运输托运单或货单。

这些单证具有契约性质,承运人要按托运单或货单要求承担义务,旅行责任。

(二)运输合同的特征

货物运输合同除具有合同普遍的法律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特征:

1、货运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定立的协议,签定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必须是法人。

2、签定货运合同的承运方必须持有经营货运的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3、货运合同的内容限于运输经济行为,主要是以运输经济业务活动为内容。

4、货运合同是实践合同,承托双方除了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协议外,还要求托运人必须将托运的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合同才能成立。

5、货运合同的当事人往往涉及第三者,即除了托运人和承运人之外,一般还有收货人(也可能收货人就是托运人)。

6、货运合同具有标准合同的性质,主要内容和条款由有关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节运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运输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明确规定:

"当事人双方依法就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运输合同就成立。

一、订立运输合同的基本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

《运输合同法》规定:

"订立运输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依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只有依法订立的合同才具法律约束力,才能实现当事人的运输目的。

否则,即使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合同,也会因其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而无效,不仅不受法律的保护,还应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运输合同法》规定:

"订立运输合同,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这一原则具体表现是:

第一,运输合同中的当事人在运输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无高低之分,不允许以大欺小,以上压下。

第二,运输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的表示,是在各自充分表达了意见,经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不允许任何一方违背对方意志,而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二、订立运输合同的程序

订立运输合同的程序,是当事人依法就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在实际运输往来中,一般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主要步骤:

1.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运输合同的提议,也可称为订约提议,其中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要约发向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①要约应明确表示以要约内容订立运输合同的意思或愿望;

②要约的内容应具体、肯定,是以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③要约应送达受要约人;

④要约应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

(2)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效力是指要约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分为对要约人的效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效力两个方面。

要约生效后,对受要约人来说,只是取得承诺的资格,并没有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不为承诺,只是使合同不能成立,此外不负任何责任。

而对要约人来说,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并负有与对方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若以特定物为合同标的时,不得以该特定物为标的同时向第三人发出相同的要约,或与第三人订立运输合同,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要约的这一效力,即是要约的拘束力。

(3)要约的不生效的效力终止。

要约发出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不发生效力或终止其效力,

①要约被撤回。

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以比要约更快捷的方式通知受要约人,使得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要约即不发生效力。

这就是要约被撤回;

②要约被拒绝。

受要约人一旦作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被拒绝,这时要约的效力终止;

③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

要约规定有效期限的,受要约人未承诺,要约即失去效力。

要约未规定期限的,受要约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要约失效。

所谓合理期限,包括函、电往返和受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所需的时间;

④其它情况。

如要约人是公民时,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如要约人是法人时,要约人被撤销等,要约也会失去效力。

2.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也可称为接受提议。

承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

(1)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①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应完全一致;

③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④承诺送达要约人。

(2)承诺的效力。

承诺的效力是指承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其效力在于合同成立,订立合同的阶段结束。

如果国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合同必须经过鉴证、公证或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则履行有关手续后,合同方为成立。

(3)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承诺

①承诺被撤回。

承诺在生效前,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承诺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②承诺迟到。

承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后到达要约人时,称为承诺迟到,不发生效力。

3、运输合同的内容

(1)、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

数量及包装标准;

(2)、货物起运相到达地点、远距,收发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

(3)、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4)、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5)、货物的交接手续;

(6)、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

(7)、年、季、月度合同的运输计划(文书、表式、电报)提送期限和运输计划的最大限量;

(8)、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

(9)、变更、解除合同的期限;

(10)、违约责任;

(11)、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长大、笨重货物、危险品和国家限运以及需要办理检疫、商检、海关、公安、监理手续的货物,交运前,托运方面应提供有关机关的准运证明。

  货物交运时,托运方应接合同规定向承运方支付运杂费。

  运杂费的支付办法,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接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节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运输合同的变更

运输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并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

如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外提出,必须负担对方已造成的实际损失。

  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运输合同,在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前,须报下达计划的主管部门核准。

  因自然灾害造成运输线路断阻或执行政府命令等原因影响按时履行运输合同时,承运方应及时通知托运方提出处理意见。

  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公函、电报、变更计划表,提出或答复。

二、运输和同的双方的责任

托运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时间准备好货物,在货物起运期内及时发货、收货,所装货物符合合同签订内容,装卸地点、货场具备承运方正常通车条件;

  2、负责装卸时,应准备相应的劳力和装卸机具,按约定时间和质量要求搞好装卸;

  3、装运散装货物应提供计量设备,按规定标准装载。

需要包装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或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包装标准;国家未规定包装标准的货物,应在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

  4、托运超限货物,应事先向承运方提供货物说明书。

需要特殊加固车箱时,应负担所需费用。

  承运方的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量、起止点,合理调派车辆,完成运输任务。

  2、负责装卸时,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保证装卸质量;

  3、实行责任运输。

安排装卸的车辆,货箱要完整清洁,货物要捆扎牢固,苫盖严密。

运输途中要定时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运输质量。

 

  4、装运鲜活、易腐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承担专门约定的义务。

 

  三、在货物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按合同规定办好货物交接手续,做到责任分明。

  托运应凭约定的装货手续发货。

装货时,双方当事人应在场点件交接,并查看包装及装载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承运方确认无误后,应在托运方发货单上签字;

  货物运达指定地点后,收货人和承运方应在场点件交接、收货人确认无误后,应在承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上签字。

如发现有差错,双方当事人应共同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由收货人在运费凭证上批注清楚。

        第四节 违反运输合同的责任

  承运方责任:

  一、由于承运方过错,造成货物逾期到达,应接合同规定支付对方违约金。

  二、从货物装运时起,至货物运抵到达地交付完毕时止,承运方应对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负责,并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或性质变化;

  (三)包装不符合规定(无法从外部发现);

  (四)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

  (五)托运方的过错;

  (六)有押运人且不属承运方责任的;

  (七)其它经查证非承运方责任造成的损失。

  三、货物错运到达地或收货人,由承运方无偿运到规定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逾期到达,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四、如果托运方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到50%的罚款。

  托运方的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应接合同规定付给对方违约金;

  二、由于托运人发生下列过错造成事故,致使车辆、机具、设备损坏、腐蚀或人身伤亡以及涉及到第三者物质的损失,应

由托运人负责赔偿责任;

  

(一)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或其它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行为;

  

(二)错报笨重货物重量;

  (三)货物包装不良或未按规定制作标志。

  三、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货物短损、变质,收货人拒收,或货物运抵到达地找不到收货人,以及由托运方负责装卸的货物,超过合同规定装卸时间所造成的损失,均应由托运方负责赔偿。

  违约金、赔偿金的规定:

  一、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商订,同等对待,一般最高不超过违约部分运量应计运费10%。

  二、货物的灭失、短少按灭失、短少货物的价值赔偿,货物的变质、污染、损坏接受损货物所减低价值或修理费赔偿。

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三、造成车辆、设备损坏或第三者物质损失,按损坏或损失部分的价值赔偿。

  四、造成车辆空驶损失或延误损失,按空驶损失费或延滞费赔偿。

  承托双方彼此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货物运抵到达地点的次日起算,不超过一百八十日。

赔偿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应在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六十日内处理。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日内偿付。

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运杂费来充抵。

第五节主要运输合同与单证简介(配附表)

一、货物运输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托运方:

______;

承运方:

______。

托运方详细地址:

______

收货方详细地址:

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货物编号

品名

规格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元)

 

 

 

 

 

 

 

 

 

 

 

 

 

 

 

 

 

 

 

 

 

 

第二条包装要求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点______

货物到达地点______

第四条货物承运日期______

货物运到期限______

第五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六条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____

第七条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运输费用、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

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

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

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

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

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

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

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

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

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

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

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

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

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_

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_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

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送……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

___承运方:

___

代表人:

___代表人:

___

地址:

____地址:

____

电话:

____电话:

____

开户银行:

__开户银行:

__

帐号:

____帐号:

____

__年__月__日订

 

二、零担货物运输合同

甲方(托运方)

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

联系人电话(传真):

乙方(承运方)

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

联系人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运输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

就甲方货物委托乙方承运有关事宜。

经过友好、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基本情况: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包装状况

数量

重量

体积

货物价值

备注

二、

货物起运地点:

三、货物到达地点:

四、货物送达提货方式:

送货上门□收货人自提□

五、运输费用

送达地

每立方价

每公斤价

送达时限

送达地

每立方价

每公斤价

送达时限

六、运输杂费:

保管费:

接货费:

送货费:

叉车费:

包装费:

七、结算方式:

发货后付款(现付)□货到后付款(提付)□

凭签收回单付款□(凭签收回单付款每天结算一次)

八、甲方委托乙方代收的货款,乙方保证在收到货款后,一星期内交付给甲方发生的银行汇款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不得夹带、匿藏危险物品和禁运物品。

因夹带、匿藏危险和禁运物品被查处,由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十、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运输要求,对包装不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货物,乙方有权拒绝承运。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包装要求的货物重新包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一、乙方自接收甲方货物后,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将货物送达到甲方指定的送达地。

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因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和特殊情况(交通事故、道路封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处理。

十二、乙方承运甲方的货物在收货人签收前承担安全责任。

货物灭失、短少、损坏、污染由乙方按货物出厂价向甲方赔偿。

十三、乙方承运的货物,外包完好无损,乙方不承担包装内货物的任何损失。

收货人签收将货物提走后,乙方对甲方货物安全责任中止。

十四、乙方承运甲方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灭失、毁损,乙方不承担违约的责任,按成本价赔偿甲方损失。

十五、甲方每次发货应实提供下列资料,如因不相符、不真实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货物名称、数量、立方数或重量数、收货人姓名、电话、详细地址)

十六、其它约定:

十七、本合同有效期200年月日起至200年月日止。

十八、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委托代理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三、公路运输合同

托运人

 

承运人

 

收货人

 

装货地

 

收货地

 

电话

 

装货人

 

货物名称

包装

件数

重量(吨)

价值

备注

 

 

 

 

 

 

 

 

 

 

 

 

 

 

 

 

 

 

总运费(CNY):

预付运费人民币   元

余款凭回单无误付人民币元

驾驶员住址:

身份证

 

 

 

(1)承运人不可拆开检验所承运的物品,如有违背本协议后果由承运人负全部责任。

货运到时包装完好。

(2)货物数量由双方当面点清,交承运人后由承运人负责。

(3)承运人必须按托运人之要求,按时将货物交给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并办好交接手续及签回具有收货人签章的收货单并交回给托运人。

(4)在全程运输中,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造成货物破损、误时、受潮、短缺、折痕等不良之经济损失,均由承运人负责赔偿,并以此车作为抵押。

承运方对此认可。

(5)承运人手机行驶证号营运证号车牌证号

(6)装车数量若有误或不祥,实数以清单为准。

(7)承运期间的一切风险、交通事故及其它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均由承运人承担,与托运人无关。

(8)承运人必须于2003年月日点前到达收货地,将货交与收货人。

(9)合同一式三份,由托运人和承运人各执一份;第三份随货转移交收货人。

 

承运方(签章)                      托运方(签章) 

 

 

日期:

200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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