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煤矿安全规程采煤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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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煤矿安全规程采煤部分

第九十七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围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围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围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老规:

第五十一条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不得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

工作面的浮煤应当清理干净。

支架、输送机和充填垛都应当保持直线。

新规:

第九十八条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顶煤和底煤,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

工作面的浮煤应当清理干净。

老规:

第五十三条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或者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必须备有坑木,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对摩擦式金属支柱、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者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

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新规:

第一百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对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者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

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支护(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老规:

第五十四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

严禁在浮煤或者浮矸上架设支架。

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时,必须使用液压升柱器架设,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

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严禁在控顶区域提前摘柱。

碰倒或者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者更换。

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者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者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新规:

第一百零一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

严禁在浮煤或者浮矸上架设支架。

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

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严禁在控顶区域提前摘柱。

碰倒或者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者更换。

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者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者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老规:

第五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者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

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

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新规:

第一百零五条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

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支架、支柱等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

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

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老规:

第六十七条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煤层厚度、煤层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和矿山压力等因素,编制设计(包括设备选型、选点)。

(二)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

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

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

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

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

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

采煤与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应当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者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六)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支护高度。

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支护高度。

(七)当采高超过3m或者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板,防止片帮伤人。

(八)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者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

(九)工作面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十)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十一)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十二)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泵箱应当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

新规:

第一百一十四条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煤层厚度、煤层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和矿山压力等因素,编制工作面设计。

(二)运送、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

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

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

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

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

移架滞后采煤机的距离,应当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者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六)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有效支护高度。

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有效支护高度。

(七)当采高超过3m或者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设护帮板。

当采高超过4.5m时,必须采取防片帮伤人措施。

(八)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者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

(九)工作面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十)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更换支架,以及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十一)在工作面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十二)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泵箱应当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

(十三)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矿压监测。

老规:

第六十八条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应当经专家论证或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请集团公司或者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三)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工作面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四)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者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s。

(五)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

(一)倾角大于30°的煤层(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除外)。

(二)冲击地压煤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

(二)采放比大于1∶3的。

(三)采区或者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规定的。

(四)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五)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六)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新规:

第一百一十五条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

(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措施。

(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

(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工作面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矸)。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

(六)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缓倾斜、倾斜厚煤层的采放比大于1∶3,且未经行业专家论证的;急倾斜水平分段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8的。

(二)采区或者工作面采出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规定的。

(三)煤层有突出危险的。

(四)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五)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六)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沟通火区的。

老规:

第六十九条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

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

采煤机停止工作或者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打开其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先巡视采煤机四周,确认对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

(二)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者黄铁矿结核时,应当采取松动爆破措施处理,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

(三)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四)采煤机必须安装、外喷雾装置。

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当与机型相匹配。

如果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

无水或者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五)采用动力载波控制的采煤机,当2台采煤机由1台变压器供电时,应当分别使用不同的载波频率,并保证所有的动力载波互不干扰。

(六)采煤机上的控制按钮,必须设在靠采空区一侧,并加保护罩。

(七)使用有链牵引采煤机时,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必须发出信号,只有在收到返向信号后,才能开机或者改变牵引方向,防止牵引链跳动或者断链伤人。

必须经常检查牵引链及其两端的固定联接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采煤机运行时,所有人员必须避开牵引链。

(八)更换截齿和滚筒上下3m以有人工作时,必须护帮护顶,切断电源,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九)采煤机用刮板输送机作轨道时,必须经常检查刮板输送机的溜槽联接、挡煤板导向管的联接,防止采煤机牵引链因过载而断链;采煤机为无链牵引时,齿(销、链)轨的安设必须紧固、完整,并经常检查。

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和设备技术性能要求操作、推进刮板输送机。

新规:

第一百一十七条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

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先巡视采煤机四周,发出预警信号,确认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

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

采煤机停止工作或者检修时,必须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

(二)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者黄铁矿结核时,应当采取松动爆破处理措施,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

(三)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四)使用有链牵引采煤机时,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必须发出信号。

只有在收到返向信号后,才能开机或者改变牵引方向,防止牵引链跳动或者断链伤人。

必须经常检查牵引链及其两端的固定连接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采煤机运行时,所有人员必须避开牵引链。

(五)更换截齿和滚筒时,采煤机上下3m围,必须护帮护顶,禁止操作液压支架。

必须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六)采煤机用刮板输送机作轨道时,必须经常检查刮板输送机的溜槽、挡煤板导向管的连接情况,防止采煤机牵引链因过载而断链;采煤机为无链牵引时,齿(销、链)轨的安设必须紧固、完好,并经常检查。

老规:

第七十二条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

刮板输送机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

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并设专人检查、清除塞污物。

严禁用不符合标准的物品代替。

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

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移动刮板输送机的液压装置,必须完整可靠。

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

必须打牢刮板输送机的机头、机尾锚固支柱。

新规:

第一百二十一条使用刮板输送机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启动信号和通讯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

(二)刮板输送机使用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

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并设专人检查、清除塞污物;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物品代替。

(三)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

(四)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五)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

(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m)。

老规:

第六十九条(四)采煤机必须安装、外喷雾装置。

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当与机型相匹配。

如果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

无水或者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采煤机、掘进机作业的防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时同步喷雾。

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

新规:

第六百四十七条采煤机必须安装、外喷雾装置。

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喷雾流量应当与机型相匹配。

无水或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时同步喷雾。

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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