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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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沿财发[2010]7号
县直各预算单位: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八日
主题词:
财政国库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
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纪委。
发:
本局相关科室(中心)。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办公室2010年8月8日印发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财政支付管理方式改变和资金流转程序变化而发生的会计核算业务。
第三条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初期,财政支付预算资金实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的方式。
第二章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
第四条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后,财政总预算会计仍然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五条财政总预算会计对通过县国库集中支付局直接支付的预算资金,根据县支付局每日报来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结算清单》,与人民银行沿河县支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账务处理如下:
从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资金直接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会计分录为:
借:
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
国库存款
第六条财政总预算会计将各代理银行汇总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数,与人民银行沿河县支行划款凭证及县支付局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日报表》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账务处理如下:
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预算资金直接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会计分录为:
借:
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
国库存款
第三章县国库集中支付局会计核算
第七条县国库集中支付局会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延伸,其会计核算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执行。
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的特点,需要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会计科目的资产类和负债类分别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财政总预算会计科目编号为103)、“已结报支出”(财政总预算会计科目编号为213)会计总账科目并设立预算支出和预算外资金支出明细账。
预算支出明细账应当按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的“类”、“款”、“项”及预算单位记载(专项类支出要记录到项目)。
预算外资金支出明细应按预算单位及资金支出类别记载。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属于资产类会计科目,用于核算县支付局在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业务。
借方登记当天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临时清算账户划款冲销数;贷方登记县支付局当天发生直接支付资金数;本科目当日金结算后余额为零。
“已结报支出”属于负债类会计科目,用于核算县支付局资金已结清的支出数额。
当天业务结束后,本科目余额应等于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以及预算外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科目之和。
年终转账时,作相反分录,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科目。
第八条县国库集中支付局向预算单位直接支付款项时,根据银行支付凭证回执联,按部门分“类”、“款”、“项”列报预算支出和预算外资金支出,会计分录为:
(一)支付预算资金时记:
借:
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贷: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二)支付预算外资金时记:
借:
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财政直接支付
贷: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第九条县支付局每日将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结算清单》与人民银行沿河县支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送财政总预算会计、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结算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一)与财政总预算会计结算资金时记:
借: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
已结报支出---预算资金---财政直接支付
(二)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结算资金时记:
借: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
已结报支出---预算外资金---财政直接支付
第十条县支付局对于授权支付的款项,根据代理银行报来的《财政支出日报表》,与人民银行沿河县支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支出,并登记预算单位支出明细账,会计分录为:
(一)授权支付预算资金时记:
借:
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
已结报支出---预算资金---财政授权支付
(二)授权支付预算外资金时记:
借:
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
贷:
已结报支出---预算外资金---财政授权支付
第十一条年终,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预算支出、预算外资金支出与有关方面核对一致后转账,会计分录为:
(一)年终结转预算资金支出时记:
借:
已结报支出---预算资金---财政直接支付
已结报支出---预算资金---财政授权支付
贷:
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二)年终结转预算外资金支出时记:
借:
已结报支出---预算外资金---财政直接支付
已结报支出---预算外资金---财政授权支付
贷:
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二条县支付局对财政局批准下达的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不作正式会计分录,但需建立台账管理。
第四章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后,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仍执行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根据核算的需要,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资产类科目中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编号为107,事业单位会计科目编号为103)总账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用于核算预算单位在财政下达授权支付额度内办理的授权支付业务。
借方登记收到财政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贷方登记授权支付的支出数。
第十四条按规定将政府采购资金中的单位自筹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会计分录为:
(一)行政单位
(二)事业单位
借:
暂付款借:
其他应收款
贷:
银行存款贷:
银行存款
第十五条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支付局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分别预算内、外资金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分录为:
(一)行政单位
1、预算资金
借:
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
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2、预算外资金
借:
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
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3、自筹资金
借:
经费支出
贷:
暂付款
如果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会计分录为:
借:
固定资产
贷:
固定基金
(二)事业单位
1、预算资金
借:
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
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2、预算外资金
借:
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
事业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3、自筹资金
借:
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
其他应收款
如果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会计分录为:
借:
固定资产
贷:
固定基金
第十六条收到财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退回节约的自筹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一)行政单位
(二)事业单位
借:
银行存款借:
银行存款
贷:
暂付款贷:
其他应收款
第十七条对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分别按预算内、外资金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分录为:
(一)行政单位
1、收到预算资金授权支付额度时记:
借: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
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2、收到预算外资金授权支付额度时记:
借: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
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二)事业单位
1、收到预算资金授权支付额度时记:
借: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
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2、收到预算外资金授权支付额度时记:
借: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
事业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支取使用时,会计分录为:
(一)行政单位
借:
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二)事业单位
借:
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分录为:
(一)行政单位
借:
现金
贷: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
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
现金
(二)事业单位
借:
现金
贷: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
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
现金
第二十条单位在收到基层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时,会计分录为:
借:
拨出经费
贷:
拨入经费
第二十一条资产类“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主要为预算单位的自筹资金收入、以前年度结余和各项往来款项等。
第二十二条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对所属单位的拨款仍然要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登记相关账务进行会计核算,年终汇总资产负债表时,对相关会计科目要作抵冲的处理。
第五章建设单位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后,建设单位的会计核算仍执行现行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并根据核算的需要,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资产类科目中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编号为234)总账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用于核算建设单位在财政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内办理的授权支付业务。
借方登记收到财政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贷方登记授权支付的支出数。
第二十四条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建设单位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入账,会计分录为:
借:
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
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
第二十五条对财政授权支付由财政下达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建设单位应进行会计核算。
当建设单位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时,会计分录为:
借: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
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授权支付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借:
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借:
现金
贷: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
待摊投资等
贷:
现金
第六章对账
第二十八条财政局相关科室、县支付局、预算单位、人民银行沿河县支行及清算银行、代理银行都应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在认真处理各项账务的基础上,加强对账工作,及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对账务。
第二十九条县财政局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人民银行沿河县支行、代理银行和县支付局核对账务。
(一)与人民银行沿河县支行核对月末存款余额,对账单由人民银行沿河县支行提供,对账内容为“国库单一账户”资金收、支、结存数。
(二)与县支付局核对预算支出按部门分“类”、“款”、“项”的支出数。
第三十条县支付局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财政局相关科室、代理银行和主管会计单位核对账务。
(一)与财政局相关科室核对按部门分“类”、“款”、“项”的支出数,对账单由县支付局提供,内容主要包括分“类”、“款”、“项”的财政支出的当月发生数和累计发生数。
(二)与代理银行对账,对账内容为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当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