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管理制度.docx
《劳动安全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安全管理制度.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劳动安全管理制度
哈尔滨铁路局石化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劳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493号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事规》)、《哈尔滨铁路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动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哈尔滨铁路局石化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石化公司)及所属公司。
第二章领导机构、分工和职责
第四条石化公司的劳动安全工作实行由石化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由公司各部门、各公司具体负责,相关业务归口管理,安监系统监督检查,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监督的劳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石化公司技术安全部负责劳动安全工作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司第一管理者是劳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劳动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副职负具体领导责任;各级管理人员负具体管理责任。
第七条石化公司安委会劳动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制定劳动安全实施措施和控制办法,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公司及所属公司劳动安全教育培训等各项制度的落实。
三、组织开展劳动安全攻关活动。
对所属公司的劳动安全工作进行阶段性考核与评估。
四、组织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事故的原因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督促落实。
第八条各所属公司劳动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健全和完善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劳动安全工作(简称“五同时”)。
三、组织开展劳动安全大检查和各项攻关活动,落实安全措施,整改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四、按规定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工作。
五、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六、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执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不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原则,组织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教育和基础工作
第九条劳动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要纳入到职工教育整体计划中,计划完成情况要按规定向职代会报告。
第十条各所属公司要结合工作实际和季节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各公司每年春、秋两季进行全员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对“三新”人员(新人、新职、新岗)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组织参加上级劳动安全专(兼)职人员培训。
第十四条各所属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健全完善有关劳动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作业标准、实施细则和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各所属公司及车间、班组要建立劳动安全管理台帐和基础资料。
月度工作计划总结、季节性人身安全措施、关键控制点、应急救援预案、各项活动和各种会议记录等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各公司要认真执行和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害作业重点治理、防暑降温、保健食品发放、女工保护等劳动保护文件要求,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台帐。
第四章检查和控制
第十七条石化公司负责对各所属公司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日常管理、安全隐患等问题进行检查和剖析,加强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管理及现场作业问题。
第十八条各所属公司要强化现场作业过程控制,加大对惯性“两违”问题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隐患,及时反馈上报,并制定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基层班组要坚持“班前预想、班中检查、班后总结”制度,作业人员作业中要做到“自控、互控、他控”。
第二十条石化公司及所属公司要结合实际制定检查定量,认真组织落实,并把检查定量完成情况纳入考核。
石化公司、所属公司、班组必须坚持月检查、旬检查、日检查制度。
第五章伤亡事故管理
第二十一条事故类别及适用范围:
一、铁路交通事故,按以下事故类别和适用范围分类统计:
(一)机车车辆冲突。
(二)机车车辆脱轨。
(三)机车车辆火灾。
(四)机车车辆爆炸。
(五)机车车辆撞轧挤压(包括上述4种情况以外的机车车辆运行中造成的伤害,适用于列车、单机、溜放车辆、轨道车、翻斗车、电瓶车以及其它厂内机动车辆等)。
(六)铁路起重机械伤害(包括在场内、站内、库内等进行的起重装卸机械运转中造成的伤害,适用于救援起重机等各种起重机械、叉车、千斤顶等)。
(七)铁路作业机械伤害(适用于各种机床、机械、铲运机、装载机、拖拉机、传送带等运转中造成的伤害)。
(八)铁路设备电击伤害(适用于接触网、电力贯通线以及其他电力设备电击伤,感应电击伤,电灼伤等)。
(九)铁路登高作业伤害(适用于坠落高度超过2米的伤害,不含电击后坠落)。
(十)铁路营业线施工伤害(适用于施工中因坍塌、冒顶片帮、物体打击、爆破、透水、淹溺、火灾等造成的伤害)。
(十一)急性工业中毒。
(十二)急性食物中毒。
(十三)铁路压力容器爆炸(适用于场内、站内、库内等场所及机车车辆上的压力容器爆炸)。
(十四)铁路交通其它伤害(系指上述各类事故以外的其它伤害)。
二、非铁路交通事故(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一)道路交通事故,按以下事故类别和适用范围分类统计:
1.机动车辆伤害(适用于机动车辆运行中发生碰撞、倾覆、溜逸、挤压等造成的伤害)。
2.机动车辆火灾(适用于机动车辆发生火灾造成的伤害)。
3.机动车辆爆炸(适用于机动车辆发生爆炸造成的伤害)。
4.机动车辆其他伤害(适用于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
(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其事故分类和适用范围按照《493号条例》规定,参照附件1分类执行。
第二十二条伤害程度和事故等级按附件2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发生事故后,石化公司及所属公司要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等有关规定,根据事故等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现场人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迅速将伤者送往就近医院救治,并报告公安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创造条件。
第二十四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生产管理区域内发生的人员伤亡,不论原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都必须按《事故管理制度》规定方式和程序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
按照《事规》(安监报3或安监报6-1)所列项目填报。
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更不得阻碍、干扰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如有违反严肃查处责任人,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生伤亡事故后,事故调查组按照下列规定组成:
一、较大事故:
由投资集团总裁及相关人员参加,石化公司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配合调查。
二、一般事故:
由投资集团副总裁及相关人员参加,石化公司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配合调查。
三、轻伤事故:
投资集团安全管理部主任负责调查处理,石化公司分管安全领导与技术安全部主任、人力资源部主任参加调查。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确定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提出认定依据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指明应接受的教训,提出防范措施,由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报告按下列时限逐级报告:
发生轻伤事故在2日内报石化公司,3日内报投资集团;一般事故4日内报石化公司,5日内报投资集团;较大事故10日内报石化公司,15日内报投资集团。
第二十八条事故性质、责任判定(包括铁路交通事故和非铁路交通事故),除按《事规》第二、五、六章有关条款规定执行外,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从事公务(含上下工等)中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二、因货物坠落、货物装载加固不良,篷布绳索松开、车门开放或脱落、机车车辆配件脱落等,造成铁路沿线当班作业人员伤亡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三、从业人员参加由单位组织的自然灾害抢修复旧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列组织抢修复旧单位责任事故。
四、因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从业人员、间休人员等伤亡的,列行车事故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五、铁路施工单位在铁路营业线运输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规定发生伤亡事故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六、施工单位发生责任伤亡事故,经调查确认铁路发包单位有下列情况的,按施工单位同等责任予以追究:
(一)以工程分包的名义实为工序分包的。
(二)以工程分包的名义实为雇佣劳务的。
(三)发包单位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
(四)既不具备法人资格也没有法人委托,擅自签订发包合同的。
(五)承包单位资质、证照不符合有关规定,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不规范,无证或越级承包,单位资质等级与实际不符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发包行为的。
七、石化公司及所属公司在路外施工公司承包铁路建设施工项目中违规提供劳务输出人员发生责任伤亡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八、无证驾驶或擅自动用单位机动车辆肇事导致司乘人员及其他人员伤亡的,不论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均属管理不善,列责任单位责任事故;肇事者与车辆不属同一单位的,对肇事者所属单位按责任事故考核,同时追究车辆配属单位同等责任。
九、公司将机动车辆(或连同司机)借予或租予路外企业使用,有合法的书面合同、协议的,发生责任事故,列租入、借入方责任事故;没有合法的书面合同、协议的,同时列出租、借出方同等责任事故。
公司借入、租入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责任事故的,列该单位责任事故。
十、驾驶公车办私事或驾驶私车办公事,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列驾驶人所在单位责任事故。
十一、从业人员驾驶或乘坐本单位交通工具上下班、执行任务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依据事故调查结果及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从业人员乘坐本单位机动车辆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文体活动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系因司机处置不当、车辆失火、爆炸或状态不良等造成的,列本单位责任事故。
十三、机动车辆在本单位内通道、施工便道、站场内通道、公路便道等处所肇事,造成司乘人员伤亡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十四、机动车辆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在铁路道口与铁路机车车辆相撞,造成铁路当班人员伤亡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十五、从业人员请假离开或返回工作岗位途中或在其作业场所内,发生与单位生产活动有关的伤亡,列责任事故。
十六、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的,按《事规》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不列责任事故。
属于职业禁忌症的,列所在单位责任事故。
十七、用工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责任伤亡事故,列该企业责任事故。
十八、企业实行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在承包经营期间发生责任事故,列该企业责任事故。
十九、在事故中除有本企业、非本企业当班人员伤亡外,还造成旅客、居民、行人、在校实习生、代培生、参观人员等其他人员伤亡的,在事故报告和确定事故等级时,应一并计入伤亡人总数,但不列入事故责任企业责任伤亡人数考核。
二十、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列责任事故:
(一)从业人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包括乘坐本单位交通车船肇事)导致伤亡的。
(二)因列车遇有非正常情况而采取紧急制动,造成乘务人员等伤亡的。
(三)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包括维持站车秩序)被不法分子伤害的。
(四)从业人员因公乘坐(不含值乘)公共交通工具(含通勤列车)、包乘出租车船时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
(五)在行车事故中非当班人员伤亡的。
(六)从业人员参加社会抢险救灾发生伤亡的。
(七)从业人员在出差过程中办理私人事务发生伤亡的。
(八)按国家规定不属于责任事故的其它伤亡。
第二十九条事故的性质、责任认定和结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生轻伤事故,事故单位5日内形成结案材料一式5份,报石化公司技术安全部,7日内报投资集团安全管理部(式样见附件4)。
二、发生一般B2伤亡事故,事故单位8日内提出结案材料一式6份,报石化公司技术安全部,10日内报投资集团安全管理部。
三、发生一般B1以上、重大以下事故,事故单位提出初步定性、定责意见,结案材料一式7份,15日内报石化公司技术安全部,20日内报投资集团安全管理部。
四、石化公司及所属公司从业人员在职场突发疾病死亡,事故单位形成结案材料一式5份,7日内报石化公司技术安全部,10日内投资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三十条事故的结案材料内容及装订要求按附件3执行。
第三十一条凡属生产事故造成从作业人员伤亡的工伤,社保部门以《铁路交通责任认定书》或上级事故调查处理结论(责任认定公章)作为认定工伤的主要依据。
缺少上述材料,事故单位要按社保部门要求补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石化公司技术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1.事故类别及适用范围
2.伤害程度和事故等级标准
3.事故的结案材料内容及装订要求
4.哈尔滨铁路伤亡事故责任认定章
5.《铁路作业人员伤亡事故概况表》(安监报6-1)
附件1:
伤亡事故类别及适用范围
一、划分原则
(一)以事故祸源或其运动形式作为分类的依据。
(二)以先发的,诱导性的原因作为分类的依据。
(三)以专业性质分类。
二、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物体打击
定义:
由失控物体的重力或惯性力引起伤害的事故。
适用范围:
由落下物、飞来物、崩块等引起的伤害。
举例:
砖石、工具等从建筑物等高处落下,打桩、锤击造成碎物飞溅等。
(二)车辆伤害
定义:
由运动中的机动车辆引起伤害的事故。
适用范围:
由机动车辆挤、压、轧、碾、撞、摔、倾覆等引起的伤害。
适用于:
机车车辆,企业内机动车辆,汽车,翻斗车,轨道车,梭矿车,电瓶车,轮胎拖拉机等。
举例:
运动中发生碰撞、倾覆、溜车、配件脱落、装载物体坠落,及因此导致起火爆炸;行驶中上下车等。
(三)机械伤害
定义:
由运转中的机械设备引起伤害的事故。
适用范围:
在使用、维修机械设备和工具过程中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轧等伤害。
适用于机床、工程机械、装载机、铲运机、履带拖拉机、传送带等各种机械设备。
举例:
机床绞割,切屑伤人,刀具切割,压力机施压,传送带及履带碾压,工程机械倾覆、砸、压,刀具、砂轮片等旋转物体甩出等。
(四)起重伤害
定义:
由起重作业引起的伤害事故。
适用范围:
安装、使用、检修各种起重机械的过程中引起的伤害。
适用于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缆索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铺轨架桥机,卸煤机,园木抓,汽车吊,轨道吊,叉车,电动葫芦,千斤顶,罐笼,电梯及斜井提升机械、索道运输设备,井巷运输设备等。
举例:
起重机倾覆,吊物坠落,吊物碰撞,钢丝绳断裂抽打,制动机失灵坠落,起升物倾翻倒塌,起重机移动过程中辗压等。
(五)触电
定义:
电流流经人体或电弧烧灼,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适用范围:
人体接触带电设备金属外壳、裸露线头、带电导体,起重作业时吊臂等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后坠落,电灼伤等。
(六)淹溺
定义:
人落入水中,水侵入呼吸系统造成伤害的事故。
适用范围:
失足落水,落入盛水容器等。
(七)灼烫
定义:
因接触酸、碱、蒸汽、热水或因火焰、高温引起皮肤及其他器官、组织损伤的事故。
适用范围:
烧灼伤、烫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灼伤等,不包括因失火造成的烧伤、电烧伤。
(八)火灾
定义:
因失火造成伤害的事故。
适用范围:
因易燃品燃烧并释放有毒有害气体、引发爆炸及造成建筑物、构造物倒塌等导致的人身伤害。
(九)高处坠落
定义:
人由于站立工作面失去平衡,在重力作用下坠落(坠落高度超过2米)造成伤害的事故。
适用范围:
从脚手架、平台、房顶、桥面、山崖等高处坠落至地面、江河沟渠、机械设备上;失足落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造成的伤害。
不包括触电后、受打击后、被设备及车辆冲撞后等引发的坠落。
(十)坍塌
定义:
建筑物、构造物、堆置物、土石方等因设计、堆置、摆放或施工不合理而发生倒塌造成伤害的事故。
适用范围:
房屋、墙壁、脚手架等建筑物、构造物倒塌,开挖沟、坑、洞、隧道、涵洞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冒顶片帮的土石塌落,堆积的土石砂、物料坍塌。
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塌方和隧道、井巷冒顶片帮。
举例:
隧道施工中危石塌落,枕木垛倒塌,轨排倒塌,房屋、桥梁、水塔、灯桥等建筑倒塌,工件及设备码垛倒塌等。
(十一)冒顶片帮
定义:
矿井、隧道、涵洞开挖、衬砌过程中因开挖或支护不当,顶部或侧壁大面积垮塌造成伤害的事故。
工作面、侧壁坍塌称为片帮,顶部垮落称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
适用范围:
矿山地下开采、隧道开挖或支护作业中发生的大面积坍塌事故。
(十二)透水
定义:
矿山地下开采、隧道开挖过程中,意外水源造成的伤害事故。
适用范围:
适用于井巷、隧道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
不包括地面作业的水害。
(十三)爆破
定义:
施工中爆破作业造成伤害的事故。
适用范围:
采石、采矿、开山、修路、平整场地、拆除建筑物等进行爆破作业,因爆炸或土石飞溅造成的伤害事故。
(十四)火药爆炸
定义:
在火药、雷管、鞭炮、发令纸等生产、运输、贮藏、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反人们意愿的爆炸并造成伤害的事故。
适用范围:
火药、雷管、鞭炮、发令纸等在加工、运输、贮藏、使用过程中由于遇明火、震动、遇热、挤压摩擦、静电作用或处理不当等发生爆炸。
(十五)瓦斯爆炸
定义:
瓦斯含量达到爆炸极限,遇明火发生爆炸造成伤害的事故。
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矿山开采、隧道施工过程中,或空气不流通的空间,瓦斯、煤尘积聚并爆炸。
(十六)锅炉爆炸
定义:
锅炉在运行使用、试验中发生爆炸、使压力瞬时降至等于外界大气压并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适用范围:
各种固定蒸汽锅炉、热水采暖锅炉,以及列车上的锅炉等。
(十七)容器爆炸
定义:
压力容器在运行使用和试验中发生爆炸、使压力瞬时降至等于外界大气压并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适用范围:
各式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
(十八)其他爆炸
定义:
凡不属于火药、瓦斯爆炸的爆炸事故均属于其他爆炸。
适用范围:
固定式锅炉,各种承压容器如气瓶、气桶、罐车、盛装容器、换热容器、分离容器等发生的爆炸;化学品爆炸;炉膛、钢水包爆炸;粉尘或煤尘混合气体爆炸等。
(十九)中毒和窒息
定义:
接触有毒物质,引起人体急性中毒或窒息,以及缺氧造成窒息的事故。
适用范围:
煤气、油气、沥青、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化学品等中毒或缺氧,危及生命急需抢救的事故。
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中毒的情况,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的职业病。
(二十)其他伤害
定义:
凡不属于上述伤害事故的均称为其他伤害。
适用范围:
扭伤,跌伤,冻伤,野兽或家畜咬伤或踢伤,毒虫叮咬,蜂蛰,钉子扎,利器划,电弧造成眼睛或皮肤弧光炎,人力车、畜力车在运动中造成伤害等。
附件2:
伤害程度和事故等级标准
一、伤害程度分类
(一)轻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致使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个工作日,等于或小于299个工作日。
(二)重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致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300个工作日。
(三)死亡——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按6000个工作日计算。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按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查定。
二、伤亡事故等级:
(一)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轻伤的事故。
(二)一般B2事故——一次事故中造成5人以下重伤。
(三)一般B1事故——一次事故中造成1人死亡。
(四)一般A2事故——一次事故中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五)一般A1事故——一次事故中造成2人死亡。
(六)较大事故——一次事故中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七)重大事故——一次事故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八)特别重大事故——一次事故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事故)。
附件3:
事故的结案材料内容及装订要求
一、装订顺序(自上而下):
(一)材料目录;
(二)《铁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批复(一般以上事故);
(三)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
(四)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撰写,此报告作为附件,附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报告后);
(五)事故调查组名单(本人签字);
(六)事故调查报告书;
(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死亡事故使用);
(八)证实材料(证言、因病死亡者的病史证明材料、笔录、有关证书、规章、工作任务单、考试试卷等);
(九)有关技术凭证(诊断书、病历、技术分析、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十)事故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按照《事规》第七十五、七十六条执行);
(十一)事故通报、简报和文件;
(十二)受处分人员的人事令;
(十三)有关责任人检查材料(按职务由高到低排序);
(十四)事故现场示意图;
(十五)事故现场照片、死伤者照片。
二、装订要求:
(一)封面。
事故结案材料封面用纸统一用“云彩纸”进行装订。
白色-为轻伤事故材料;靛蓝色-为重伤事故材料;红色-为死亡事故材料。
封面上方用一号黑体字印某单位某件事故结案材料,封面下方用2号字印年月日(大写)。
(二)装订。
装订为左侧装订,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要符合一般要求,钉脚平伏牢固,后背不可散页明订。
包本的结案材料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
(三)用纸。
结案材料用纸一般采用国标A4型,幅面尺寸为210mmx297mm。
附件4:
哈尔滨铁路伤亡事故责任认定章
哈尔滨铁路伤亡事故责任认定章
事故等级
事故性质
经办人
审批人
审批时间
年月日
附件5:
铁路作业人员伤亡事故概况表
表号:
安监报6-1
制表机关: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
批准机关:
铁道部
批准文号:
铁道部令第30号
保存期限:
长期
单位
铁路局(公司)站段(分公司)车间
单位概况
发生时间
年月日时分
发生地区
省(区)市县
事故地点
线路公里米处
事故类别
事故原因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伤亡人数
死亡人
重伤人
轻伤人
伤害程度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种职务
工龄
备注
事故经过
报告人
报告时间
年月日时分
报告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