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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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附件:

四川省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规范开展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高地震灾害卫生应急能力,最大限度地保护灾区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等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

地震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地震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泄漏以及核和辐射事件时,按照相关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加强宣传;依法规范,响应及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或其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省卫生厅成立抗震救灾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建议;指挥协调全省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全省医疗卫生资源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厅主管厅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厅卫生应急办公室、医政处、疾控处、执法监督处、办公室、计财处、农卫处、妇社处、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人民医院、川大华西医院、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工作。

必要时根据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现场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办负责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专家咨询组。

2.4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是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专业技术机构。

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地震灾害救灾防病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地震灾害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包括医疗小分队)负责地震灾害所致人员伤害的医疗救援和灾民临时安置点的基本医疗保障和健康教育工作,并负责伤情、病情和疫情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疾病监测与报告、疫情调查与处理、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环境消杀灭和卫生宣教工作。

2.4.3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协助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制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分级响应

发生地震灾害事件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灾情、伤情、病情、疫情分级响应。

并根据实际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性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卫生厅组织实施,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支援。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灾区应急工作需要,也可调高响应级别。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敏感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可适当调高响应级别。

3.1响应条件

3.1.1Ⅳ级响应

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决定进入Ⅳ级响应。

1)本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的地震灾害事件;

2)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的地震灾害事件。

3.1.2Ⅲ级响应

一个市级行政区域内两个及两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1)市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的地震灾害事件;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的地震灾害事件。

3.1.3Ⅱ级响应

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两个及两个以上市、区发生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1)省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的地震灾害事件;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的地震灾害事件。

3.1.4Ⅰ级响应

国务院和卫生部认定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的地震灾害事件,卫生部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3.2响应措施

3.2.1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迅速收集和掌握灾情信息,事发地医疗卫生机构将灾情、伤情、病情和疫情等信息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相关灾情信息;对伤情和病情开展损害和救援情况评估。

所有救灾防病信息都必须及时在"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灾情、伤情、病情和疫情等信息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3.2.2医疗救援

积极开展灾区医疗救护,做好现场抢救、伤病员转运、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站(点),同时积极开展巡回医疗。

3.2.3疾病监测与报告

加强疾病监测和疫情报告,恢复和重建疫情报告网络;启动日报和零报告制度;加强灾情疫情值班制度,保持通讯畅通。

3.2.4饮水与食品卫生

做好水源保护和饮水消毒;加强灾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食物中毒发生。

3.2.5环境卫生

做好环境卫生,组织专人指导群众,及时清除、处理垃圾、人畜粪便和尸体。

对受淹的住房和公共场所要及时作好消毒和卫生处理。

消灭蚊蝇鼠害。

3.2.6卫生宣传

利用可以利用的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做好群众的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和动员工作。

做好城、乡的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特别是村、街道、居委会的卫生组织、爱卫生会和各种军民医疗卫生工作队的作用,

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媒体的积极作用,对公众进行有针对性医学救治、互救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

3.2.7疫情控制

根据受灾地区可能发生疾病风险,开展适宜的应急服药和应急接种工作。

发生传染病疫情后,做好疫情调查与处理工作。

3.2.8临时安置点管理

加强对临时安置点的医疗卫生工作,特别做好医疗、饮用水、食品、环境等环节的卫生安全保障工作,指导临时厕所的设置和建立,开展环境消杀灭和卫生宣教工作。

3.2.9流动人口管理

非灾区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来自灾区流动人口管理,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采取措施防制疫病的扩散。

灾区医疗单位对外来人员加强疾病监测和必要的预防接种工作。

自救与防护

受灾的医疗卫生机构,迅速开展自救工作,最大可能的恢复医疗功能,参与救灾人员注意做好自身防护,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其他措施

1)接到相关部门的预警后,做好卫生资源的保护、储备救灾物资和人员防护,保障医疗服务功能正常发挥。

2)必要时组织开展受灾群众的心理干预。

3.3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经评估,灾害所引发的卫生隐患基本消除,由启动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终止响应。

4恢复重建与善后

4.1恢复重建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地方政府灾后重建整体计划,统一规划,优先安排,确保医疗卫生保障体系的快速恢复。

开展灾后卫生学评价,继续做好灾后防病工作,迅速恢复和重建疾病监测系统,做好受灾地区灾民回迁前的卫生学评价,指导进行环境清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对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公共卫生监督和指导等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2善后处置

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组织做好善后处置。

对参与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等,要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4.3调查与评估

组织对救灾防病中的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认真总结和评估,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评估结果。

5准备与保障

5.1物资保障

协商相关部门制订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

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机制。

根据本地可能的地震灾害情况,储备一定的卫生应急物资。

5.2交通运输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要与铁路、邮电、交通、民航、航运、军队、武警等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保证卫生应急人员、伤病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卫生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5.3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要结合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通讯基础设施和现有资源,建立健全省、市、县应急信息通讯保障体系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保障和维护信息通畅

5.4技术保障

建立必要的技术方案和工作机制,有计划地开展应对地震灾害卫生应急相关研究。

5.5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加强管理、培训和演练。

各类卫生应急队伍根据专业特点和地震灾害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技术和物资装备,包括医疗设备、侦检仪器、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后勤和生活物资、个人防护、药品及疫苗制品、消杀灭药品和工具、标识等。

5.6经费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商政府相关部门安排救灾防病专项经费和紧急补助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5.7社会动员

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卫生防病知识、医疗急救常识,特别针对灾区群众开展地震灾害防病治病宣传动员,通过各种形式发动群众自救互救,避免及减少灾区疫病发生。

5责任与奖励

5.1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5.2奖励

对参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四川省卫生厅制定、发布和解释,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6.2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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