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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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专业
专业:
青少年心理健康咨询与治疗
学科:
脑功能开发
题目:
在儿童教育过程中,如何应用脑功能开发的原理,与儿童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促进儿童教育发展。
学科:
儿童行为问题
题目:
在儿童教育过程中,儿童行为问题有很多种,通过惩罚手段可以矫正部分儿童行为问题,应当如何合理利用惩罚的手段。
答案:
如果按照行为问题的内容划分,可以分为以下7个方面:
1反社会行为,如破坏、说谎、偷窃等;2非反社会行为,指孤僻、懦弱、怕和人接触等;3自我评价、兴趣和意志方面的问题,如自卑、缺乏自制、依赖等;4退缩行为问题,如执拗、好哭等;5神经质、神经症样表现;6饮食、睡眠、生活态度方面的问题;7学习能力问题,如学业不良、厌学、用功过度等。
惩罚原理:
在一个确定的情境中,当孩子做出某一行为之后,随之而来的是一个不良的后果或者是一个令人厌恶的结果,那么,今后在类似情况下发生类似行为的可能性就会减少。
惩罚是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普遍使用的行为改变方法。
《中国教育报》2003年8月10日报道,海口市某学生为了“好玩”,做出了下列“好事”:
这个学生暑假期间在海口市东方广场的某快餐厅打工。
8月3日下午2点,他从海口海甸岛沿江西路骑自行车回家,途中突发奇想,想看看人们遇到爆炸事件会有何种反应。
于是,他就产生了往快餐店打电话开个“恐怖玩笑”的念头。
在查到该饭店的电话号码后,他就在4点左右用公共电话打快餐店的电话,称:
“我已经在你们店里放置了两枚炸弹,餐厅很快就会爆炸”。
打完电话,他还先后两次到现场围观看热闹。
8月7日凌晨,他被警方刑事拘留。
按照刑法规定,他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是一个用法律惩处的例子,是惩罚原理的具体应用。
惩罚原理和消退原理一样主要是用来减少或消除不良行为的,专业描述说:
“在一个确定的情景中,当孩子做出某一行为之后,随之而来的是一个不良的后果或者是一个令人厌恶的结果,那么,今后在类似情景下发生类似行为的可能性减少。
”这个不良的后果或厌恶的刺激叫做惩罚物。
我们每个人或多或少有过这样的经历:
当我们小时候做错了某一件事情或出现了某些不良的行为,如果它们引来了不良的后果,尤其是严重的体罚时,今后往往就不再做类似的事情了。
但是,惩罚如果使用不当,不仅达不到改变行为的目的,还可能使不良行为加重,或导致其他不良的后果。
因此,在使用惩罚时也要注意:
(1)要惩罚的行为必须具体、明确这样能避免惩罚了优良行为;同时,要惩罚的行为必须是不良行为或应该惩罚的行为。
(2)惩罚要及时,在不良行为出现时马上就惩罚。
下例惩罚就是不恰当的:
妈妈在洗衣服,可是儿子在捣乱。
妈妈说:
“等你爸回家时,让你爸揍你。
”结果一周后出差的爸爸回来了,妈妈把前述行为刚讲完,爸爸就动手打了正在好好玩耍的儿子。
儿子早忘了一周前的事,被莫名其妙的打了两巴掌,实在叫人想不通,结果自然是事与愿违,没有效果。
(3)惩罚物和惩罚的力度要恰当惩罚物不恰当,力度不恰当是很难起到惩罚作用的。
下述例子就能说明这一点。
1988年秋天,我到杭州出差。
我中途上车,没有座位,只好站在走廊里。
离我不远的一排,坐着一个年轻的妈妈,抱着一个3岁左右的小男孩。
起初,小男孩手拿两支卫生筷子在玩耍,东捣捣西捣捣的。
他妈妈说:
“别玩了。
”(制止但力度不够,不起作用)并用手轻轻拧孩子的屁股(惩罚,但力度也不够),可小孩依旧在玩,他妈妈无可奈何,干脆不管了。
结果,男孩不知怎么用力把筷子戳向妈妈的脸。
还好捅在了眼皮上,没伤着眼球。
这时妈妈急了,顺手把筷子夺过来,折断扔到车外(强烈的惩罚是必要的,但要惩罚的是差点伤了妈妈的眼球这个行为,而不是扔掉筷子)。
这一下可不得了,孩子立即哭了起来(他不知道伤着妈妈是错误的,只知道玩具被妈妈扔掉了,这时就是有了两种不恰当行为——伤了妈妈、用不良的哭来表达筷子丢失的态度)。
由于车厢内人很多,他妈妈用语言来制止他:
“叔叔阿姨要笑话你了,别哭了。
”(妈妈的做法又不恰当,儿子做错事情倒要安慰,孩子能有好行为吗)可孩子仍不止声。
妈妈只好把他抱到两节车厢的结合部来回走。
这时我实在看不下去了,在他妈妈抱他走开时,悄悄对同伴说:
“现在只有一个办法,就是狠狠打他屁股。
”没想到这话被一个年轻人听到(事后知道是小孩的舅舅),他接过孩子,不由分说就照着孩子的屁股拍了一巴掌,说:
“你还哭不哭?
再哭还打。
”(剧烈的刺激)孩子仍旧在哭,可第二巴掌下去声音已明显减小了,第三巴掌孩子已经不敢哭出声,只有轻声抽泣了。
这时小男孩再也不让舅舅抱,回到母亲怀抱中,不但不再哭,反倒一会就睡着了。
(4)把惩罚和其他方法结合起来在惩罚不良行为时,与正强化结合起来,找出孩子的闪光点——优良行为进行强化。
惩罚物的选用非常有讲究。
家长在选择惩罚物时,一定要因人而异,因行为而异。
惩罚物,在惩罚中伴随行为出现的不良的后果或厌恶的刺激叫惩罚物,他的种类很多,可以是口头的斥责,可以是剥夺孩子的权利,还可以是给予某种强烈的刺激,如体罚等。
按照儿童行为发生后是谁给予的惩罚物,可以把惩罚物分成两个大的类别。
(1)自然惩罚物
显然,这类惩罚物不是外人给予的,而是儿童做出行为后自然的结果。
由于自然结果是令人不快的,儿童在做出类似行为的可能性自然就减少。
这可以看作是无意识的自然学习。
我侄子3岁时曾把手放在裸露的电插头上,被强烈的电击了一下(惩罚),他对那种强烈的刺激印象非常深刻。
当我拉着他的手再往插头上摸时,他死活也不敢摸了,大吵大嚷地要我放手。
后来,他甚至不敢把手放在不裸露的插座上(这是一种泛化)。
在这里,被电击是摸插头的自然结果,但这个结果具有强烈的惩罚作用,以至于一次就知道(学会)了不能摸赤裸的插头。
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些行为可以用自然惩罚物惩罚,例如:
不良行为自然惩罚物故意吃饭慢没吃饱就收拾了餐桌
虐待家中的小狗被狗咬了一口
嘲弄同学同学不和他玩耍
不洗脸被同学嘲弄脸上脏
起床拖拖拉拉上学迟到被老师责问
不完成作业被老师留校做作业
故意打破玩具只能玩坏玩具
故意打翻牛奶没有牛奶喝
攻击其他同学被同学攻击
............
从学习或改变行为的角度讲,在孩子的某些不良行为发生时,父母以冷静的态度,不加干预地让孩子受到自然的惩罚――尤其是在不会伤及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是一种很好的行为改变策略。
这时父母保持平静的心态很重要,如看到自己家小孩惹事反而被其他小朋友欺负时,就应该让孩子接受自然惩罚,不要横加干预人家的孩子。
(2)人为惩罚物
人为惩罚物显然是指行为发生后,外人给予行为人一个不良的刺激或不良的结果。
它又分为逻辑惩罚物和反应代价惩罚物。
逻辑惩罚物。
逻辑惩罚物和儿童行为的发生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或逻辑惩罚物是行为的逻辑结果。
乐乐喜欢骑童车,但是小孩骑车上马路会非常危险。
可是马路比家门口的路又宽又平,对他很有吸引力。
爸爸说过不让骑车上马路,但有一次他还是去了。
爸爸很生气,惩罚他一个星期不准骑车。
这里“一个星期不准骑车”是骑车上马路的逻辑结果,是逻辑惩罚物。
当然,这是一种对权力的剥夺。
大部分不良行为都可以使用逻辑惩罚物。
日常生活中,很多情况下可以选用逻辑惩罚物来惩罚,如:
不良行为逻辑惩罚物
将口香糖吐在地上5天不给口香糖吃
在家中使用脏字妈妈3天不和孩子说话
虐待家中的小狗把狗送给别人
不吃鸡蛋不给喜欢的鸡腿吃
............
反应代价惩罚物。
反应代价惩罚物不一定和发生的行为有逻辑关系,但是不良行为发生后,行为者必须付出代价。
龙龙经常虐待小狗,多次说教也没有作用。
由于他特别喜欢看动画片,于是,父母就采用了剥夺他看动画片的权利,作为龙龙虐待小狗的惩罚物。
一次,龙龙又虐待小狗时,父母惩罚他三天不许看动画片,以此就纠正了龙龙虐待小狗的行为。
绝大多数不良行为都可以使用反应代价惩罚物。
例如:
不良行为反应代价惩罚物
三次没有完成作业取消周日去公园的计划
骂人骂一次罚款1元
对父母说谎两天不许看电视
起床没有叠好被子放学后不许在外边玩耍
............
就像强化物的选择一样,惩罚物的选用是非常有讲究的。
家长在选择惩罚物时一定要因人而异、因行为而异。
例如,对于女孩来说,可能轻轻的指责就已经是较重的惩罚了,但对于男孩可能打屁股才有效;对于早上起床没有叠被,指责或剥夺一次看动画片的权利就可以,但对于说谎,打屁股也不是不可以。
应该说,最有效的惩罚,当然是剥夺孩子最喜欢的强化物。
惩罚的正用和误用
许多行为都可以使用惩罚法来消除。
但是,家庭和学校都大量存在误用惩罚的现象。
许多行为都可以使用惩罚法来消除。
小刚很喜欢追逐蜜蜂,妈妈告诉他,蜜蜂是酿蜜的,不要捉它、伤害它,它还会蜇人。
但小刚不听,妈妈想既然如此,你就挨蜇吧。
果然,当小刚抓到一只蜜蜂看时,被蜜蜂蜇了一下,蜜蜂的毒刺还留在了手上,痛得他哇哇大哭。
妈妈问他还抓不抓蜜蜂,他连连摇头。
这是自然惩罚物的惩罚,达到了消除行为的目的。
这是正确的使用惩罚。
有专家用柠檬汁做惩罚物,成功地治愈了一个6个月婴儿的吐乳反应。
这也是一个成功的利用惩罚的案例。
此女婴通常在吃奶后就开始张嘴、舌头上扬、卷起并很用力地前后搅动,几秒钟后就开始吐,一般持续20分钟~40分钟,直到把吃下去的乳汁全部吐出。
治疗者在治疗时,每当看到她舌头卷动时,就马上连续向她嘴里滴柠檬汁,直到她停止舌头卷扬。
5天后,女婴不再吐乳。
30天后,柠檬汁完全停止。
但是,无论是在家庭还是在学校,都大量地存在误用惩罚的现象。
在家庭中,最多见的是过多的使用体罚,导致体罚不见效果;在学校,则可能更多的使用讽刺、挖苦、嘲笑,从而导致一些学生厌学、逃学。
在惩罚时,没有和其他原理共同使用,如没有和孩子说明为什么惩罚——明理、没有马上奖励可以奖励的行为,等等,都是常见的误用。
《中国教育报》在2003年7月8日报道有关《师德启示录》的讨论中,有一个老教师张允公写了一篇文章《一篇作文打倒一个学生》,发自内心地、痛苦地写出了自己因为“无知”致使一个学生处境不利直至退学的例子。
那时34年前的事。
我初中毕业后在家乡小学当民办教师,教四年级语文。
有一天上讲评作文课,我先暗示学生,要有好戏看了。
接着便开始读一个学生的作文。
“题目:
《赶集》。
”我略作停顿,以便蓄势,继而朗读,“腊月二十六,我赶范家集,褂子口袋里有三毛钱,我用手捂着口袋,兴高采烈地走在大街上。
到了小东河,小东河里的水波浪滔天,我垫上几块小石头,浩浩荡荡地过了河……”。
我在“波浪滔天”、“浩浩荡荡”几处提高声调,放慢语速,以求达到最佳的调侃效果。
全班早就笑得前仰后合,我不时地瞥一眼某生,他的头几乎低到桌子底下。
我不依不饶地念着,念完后走到他面前,“啪”的把作文本摔在他桌子上,什么也没说,一切都在这一摔里了。
同学们疯狂地喊着、笑着、笑这个平时就常被男生嘲笑的对象。
此后几天,几乎全校所有的学生(还有老师)见了他就喊“小东河里的水波浪滔天”,几天后,他没有来学校,一天没来,两天没来,一个星期没来,一个月没来……后来再也没来,听说在生产队放猪。
体罚‘体罚只能在其他方法没有效果时,才能尝试使用。
体罚是一种比较严厉的惩罚,严重的体罚包括身体遭受打击,遭受电击,听令人难以忍受的声音,闻难以忍受的气味,强迫吃难以下咽的食物,等等。
罚站也是体罚,但一般不属于严重的体罚。
需要注意的是,严重不严重有时要看使用的具体环境。
例如,在夏天的太阳底下罚站,即使是只有10分钟,也是严重的体罚了。
由于体罚的尺度不好掌握,一般情况下,我们不主张在孩子身上使用体罚,不管是在家庭还是在学校。
体罚只能用在不得不使用时。
即用其他的方法没有效果,才尝试用这个方法。
例如,孩子偷钱、说谎,一次说教不改,两次说教不改,三次说教还不改,再犯就可应使用严厉的手段——体罚了。
但是,即使是可以使用体罚的时候,也要注意体罚的度要适当,体罚的手段也要恰当。
在家中使用时,成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