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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合同范本4篇

许可合同范本4篇

  合同编号:

  本合同是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

中国公司(以下简称“接受方”)为一方,国公司(以下简称“许可方”)为另一方;

  鉴于许可方和接受方已就接受方向许可方购置系统签订了购置合同;

  鉴于本合同所指明的假设干计算机软件作为许可方按购置合同所提供系统的一局部或者与之一起使用的情况下,许可方应将该软件许可接受方使用;

  鉴于许可方有权授予本合同所规定的许可;

  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1.1“购置合同”是指许可方与接受方于年月日就接受方向许可方购置系统签订的合同。

  1.2“许可方”是指国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3“接受方”是指中国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4“系统”是指购置合同规定的,接受方向许可方购置的系统。

  1.5“程序”是指构成接受方购置的系统的控制系统的程序。

  1.6“专有资料”是指由许可方提供的,与程序有关的文件、数据、技术指标。

  1.7“合同生效日”是指双方签订本合同的日期。

  2.1许可方特此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向接受方授予使用和复制控制系统程序的许可,而接受方特此按本合同的规定同意接受该许可。

按本合同许可的程序如下:

  (应参加该程序的内容、运行的环境以及应具备的功能)

  2.2许可方授予接受方使用、复制该程序的许可权,这种权利是非独占性的,是不可转让的权利。

  2.3许可方负责向接受方提供该程序的专有资料,专有资料包括以下几项:

  a:

一份用户指南;

  b:

三份操作手册和安装指南。

  3.1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一次性支付使用费的方式,计价的货币为美元。

  3.2使用费共计为美元。

  4.1本合同第三条规定使用费以美元电汇,通过中国银行(此处为接受方的业务银行)和银行(此处为许可方的业务银行)支付。

一切应由许可方在中华人民境内缴纳的所得税应由接受方预扣并代表许可方向有关税务机关缴纳,付款收据应立即和邮寄给许可方。

  4.2按照购置合同的规定,在系统验收合格,并由双方代表签署验收证明后,许可方应立即开具有关单据,接受方在收到许可方开具的以下单据后三十天内,应将使用费支付给许可方:

  a:

商业发票正本一式六份;

  b:

双方代表按照购置合同的规定签署的验收证明正本一份;

  4.3按本合同规定,如许可方需要向接受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接受方有权从上述支付中直接扣除。

  5.1许可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接受方提供专有资料。

交付条件为c.f.r,目的地机场为中国机场。

  5.2许可方提供应接受方的专有资料用英文书就。

  5.3如果许可方提供的专有资料有丧失、损坏和/或不完整,许可方在收到接受方的书面通知后30天内,将专有资料重寄或补发给接受方。

  5.4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许可方对程序如有改良和开展,应向接受方提供与此相关的更新后的程序和专有资料。

  5.5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天内,接受方要提供应许可方一个文件证明,已尽其所能和所知,除了经许可方同意由接受方保存的一个用以归档的复制件外,将其原件和其他完整或局部复制的复制件,不管以任何形式,包括更新以后的任何复制件,退还给许可方或已销毁。

  6.1许可方应在购置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该程序的安装。

  6.2验收按购置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

  7.1接受方只可将程序用于许可方按购置合同条款提供作为系统一局部的计算机,例外的是,如果系统计算机因为发生故障不能操作,或在进行保养性维修、工程设计变更、特制件或模型变换期间不能操作,那么也可将程序用在接受方的备用计算机上,直到系统控制用计算机修复到操作状态为止。

接受方只能将程序用于直接的内部操作方面,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程序供应他人使用。

  7.2接受方不得复制程序或其任何局部,例外的是,接受方只是为了备份、存档和将程序置于适宜执行状况,可以复制程序。

所有经允许的复制件,都要清楚地标上与原先供应接受方的程序相同的、关于许可方所有权或版权的限制说明。

经允许的复制件应以平安的方式予以保存。

  7.3除非经许可方事先以书面方式同意,接受方不得出售、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程序。

  7.4接受方不得将程序或其任何局部透露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应第三方和接受方没有必要授权其在业务中使用程序从任何雇员。

接受方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步骤,保证不会将程序或其任何局部透露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应任何第三方。

  8.1许可方保证其有权授予在本合同中所授予的许可。

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一旦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时,那么由许可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当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

如果在诉讼或仲裁中被判为构成侵权,程序的使用被禁止,许可方可以自行承当费用承当以下任何一项:

  a.替换或修改程序,使之不再构成侵权,并在实质上用同样的质量进行同样的效劳;

  b.在程序退还许可方之后退还接受方使用费,但要从中扣除使用、损坏和陈旧的折旧费。

  许可方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不能免除其承当的其他赔偿责任。

但许可方对基于以下其中一项的任何版权侵权所提出的请求不负责任。

  a.接受方自行修改程序,或程序没有在指定的工作环境中使用;

  b.在系统之外的系统使用程序。

  8.2许可方保证程序在规定的操作环境中的使用能够符合合同第二条的指标要求。

许可方不保证任何程序的不中断或无过失运行。

自系统验收之日起,保修期为年。

许可方保证在该期间内修理、更换并重新安装程序中任何有瑕疵的局部。

  9.1凡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在执行本合同时,根据有效的税法由中国人民政府向接受方征收的一切税应由接受方支付。

9.2凡与本合同有关或在执行本合同时在中国人民以外征收的一切税费应由许可方支付。

  10.1在合同到期后,接受方可以书面通知许可方终止本合同,并免除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

  10.2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在给予了书面通知和合理的时间予以纠正,而仍不改正的,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

  10.3如果合同终止后,合同中的条款按其性质仍应有效的,许可方和接受方仍应遵守。

  11.1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或严重的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可作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那么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1.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十四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权证明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进行确认。

  11.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延续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的执行问题。

  12.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2.2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那么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那么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3争议的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法律。

  12.4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除正在进行仲裁的局部外,合同的其他局部将继续执行。

  13.1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签。

并自签之日起生效。

  13.2本合同的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起算共年。

  13.3本合同的执行中,对其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局部,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3.4本合同期满后,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完成未了债务。

  13.5本合同用英文书就,双方各持两份。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双方通讯以英文进行。

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特快专递或航空挂号邮寄,一式两份。

合同双方的法定住址如下:

  a.接受方:

b.许可方:

  地址:

地址:

  电传:

电传:

  传真:

传真:

  接受方授权代表(签)许可方授权代表(签)续执行。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

  电挂:

  :

  帐号:

  电子信箱: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

  电挂:

  :

  帐号:

  电子信箱:

  鉴于:

甲方有意将其人生经历中的全部或局部事件作为素材创作电视剧文学剧本并根据文学剧本摄制电视剧,乙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视剧制作资格的电视剧制作单位,其有意以甲方的人生经历为素材创作电视剧本并根据剧本摄制电视剧;  甲方同意乙方以其人生经历作为素材摄制电视剧;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老实信用的原那么,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许可内容  甲方同意乙方自行或委托他人将其所发生的全部或局部事件、遭遇、人生变故等人生经历作为素材,进行电视剧本的创作,乙方根据所创作的文学剧本摄制电视剧。

  第二条 许可期限  许可的有效期限为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许可范围  乙方只能在其方案/正在拍摄的电视剧以及在相关关联工作中如电视剧的宣传推广发行活动使用甲方的相关人生经历,但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否那么,乙方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四条 许可类型  本合同为专有许可,在许可的有效期限内,甲方不得自行或许可除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根据其人生经历创学剧本并摄制电视剧或电影、话剧、播送剧等作品;甲方如有违反,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 使用费及支付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许可使用费用为人民币元整(¥元),应当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

  乙方按甲方要求将费用划至甲方指定帐户:

帐户名:

,帐户号:

  滞纳金:

如乙方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未付清应付款项,那么甲方可按日计提应付款项的5‰,向乙方追缴滞纳金。

  第六条 著作权归属  对于根据甲方人生经历而创作的电视剧文学剧本的著作权,由创作文学剧本的编剧享有;乙方那么享有依据文学剧本所摄制电视剧的著作权。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事先预约的情况下,有权对甲方进行采访或约稿,并在采访过程中对甲方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甲方应予以配合。

  2.乙方有权使用甲方向其提供的与其人生经历相关的资料以及其对甲方的采访资料,无须另行征得甲方同意,亦无须另行向甲方支付酬金,但仅限于对电视剧进行宣传、推广之目的。

  3.在摄制电视剧的过程中,乙方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甲方担任参谋,为乙方的拍摄工作提供咨询效劳。

甲方的酬金按日结算,标准为每天¥元。

甲方担任参谋期间的食宿及交通费用由乙方承当。

  4.乙方在所摄制的电视剧中,有权决定是否采用甲方真实姓名。

如采用真实姓名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5.乙方在所摄制的电视剧中,乙方不得对甲方的形象进行扭曲、侮辱、诽谤,也不得侵犯甲方的名誉权、荣誉权、著作权等,否那么,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应侵权责任。

  6.乙方为推广以甲方人生经历为蓝本摄制的电视剧,有权根据电视剧本编写、发表内容提要和海报。

  7.乙方必须自觉保护甲方的隐私,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透露甲方的个人资料。

  8.乙方应当于电视剧后期制作完毕之日起日内,将甲方向其提供的所有资料退还甲方或按照甲方要求予以销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当。

  9.乙方应在内开始电视剧的拍摄,因故不能按时开始,双方另行商定日期。

协商不成,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与其人生经历相关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照片、、文学作品、录音录像、报纸及杂志剪辑等)以邮寄、快递、亲自送达等方式交给乙方。

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当。

  2.甲方依法享有在根据其人生经历摄制的电视剧及其他衍生产品上署名的权利。

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

  3.假设乙方采用的甲方人生经历中涉及其他自然人等,甲方应尽力协助乙方获得其他自然人的书面许可,由此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当。

  4.甲方有权无偿获得根据其人生经历所拍摄的电视剧的海报。

  第九条 保密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在采用其人生经历摄制的电视剧首播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与电视剧相关的一切信息。

假设本合同未生效,甲方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

  甲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得悉的属于乙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方案、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局部内容。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密期限为年。

  甲方假设违反保密义务,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双方保证  甲方:

  1.保证其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且其履行本合同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2.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是其本人的真实经历。

  3.保证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不存在任何针对甲方的权利纠纷、索赔或者诉讼。

  乙方:

  1.保证其为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并经依法和合法存续的电视剧制作单位,且《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仍处于有效期内。

  2.保证将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就方案制作的电视剧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本合同宣告解除:

  1.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天且甲乙双方未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  2.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乙方拖欠甲方酬金累计到达甲方全部应得酬金的百分之,经甲方催告后,仍不履行的;  3.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甲方原因,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仍未开始实施甲方许可;  4.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的保证不真实或未实现;  5.乙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乙方被依法撤消《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7.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且在甲方发出书面催告通知之日起日内仍未提供的  8.。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在以下任一情形下终止:

  1.甲方许可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许可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

  第十三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那么,由未通知方承当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局部。

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那么,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当。

  第十五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起诉。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局部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阻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那么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当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防止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局部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管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八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九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登记编号:

┌─┬─┬─┬─┬─┬─┬─┬─┬─┬─┬─┬─┬─┬─┐

│ │ │ │ │ │ │ │ │ │ │ │ │ │ │

└─┴─┴─┴─┴─┴─┴─┴─┴─┴─┴─┴─┴─┴─┘

工程名称:

被许可方:

(乙方)

许可方:

(甲方)

签订地点:

省市(县)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有效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依据《中华人民法》和《中华人民专利法》的规定,合同中的甲方就专利工程(申请日、申请号:

授权日〈公开日、公告日〉、专利法定有效期限:

)。

许可乙方实施、(该工程属方案※)。

本创造属于:

职务创造(非职务创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专利技术内容(包括实施该专利有关的一般技术秘密),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

二、技术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

甲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在(地点)以方式,向乙方提供以下资料:

三、※本工程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四、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乙方使用该项技术,试生产后到达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采取方法验收,由双方签署合同技术验收合同格协议书。

如产品验收不合格时双方协商各派代表调查原因并确定双方的责任。

六、使用费及支付方法:

(一)一次支付方式,总金额元,年月日。

(1)一次性支付,元,年月日。

(2)分期支付:

总金额元;年月日,元;年月日,元。

(二)入门费加提成费方式:

入门费元,支付日期。

(1)按销售额%提成,支付日期;

(2)按纯利润%提成,支付日期。

七、技术效劳(地点、方式及费用):

八、后续改良的提供和分享:

九、专利权无效和侵权的处理方法:

十、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第七十七条规定承当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方应当承当违约责任,承当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二)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方应当承当违约责任,承当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三)违反本合同第条规定,方应当承当违约责任,承当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四)其他: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解。

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任何一方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起诉。

十三、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四、※其它:

(含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效劳费及其支付方式,入门费、财产抵押、担保等上述条款未尽事宜)

┌─┬───────┬─────────────────────────┐

│ │名称(或姓名)│                   (签章)  │

│ ├───────┼────────┬───────┬────────┤

│ │ 法定代表人 │   (签章) │ 委托代理人 │   (签章) │

│ ├───────┼────────┴───────┴────────┤

│许│ 联 系 人 │                   (签章)  │

│可├───────┼─────────────────────────┤

│方│ 住   所 │                         │

│ │ (通讯地址)│                         │

│甲├───────┼─────────────┬────┬──────┤

│ │ 电   话 │             │电挂  │      │

│方├───────┼─────────────┴────┴──────┤

│ │ 开户 银行 │                         │

│ ├───────┼─────────────┬────┬──────┤

│ │ 帐   号 │             │邮政编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签章) │ 委托代理人 │   (签章) │

│被├───────┼────────┴───────┴────────┤

│许│ 联 系 人 │                   (签章)  │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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