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红线界桩埋设收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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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红线界桩埋设收费.docx

土地红线界桩埋设收费

  

  篇一:

《12—红线地界桩放点报告(无表式)》

  红线地界桩放点报告(无表式)

  篇二:

《出让协议》

  出让协议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_________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九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__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___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从_____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土地使用费用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四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号内。

银行名称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帐户号_________。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

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使用权济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_____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不负责任。

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_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_____%滞纳金。

  第十八条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一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

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法人住所地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电传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_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采用_____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

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土地使用条件

  第一条界桩定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______日内,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用地者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

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

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

  第二条土地利用要求

  2.1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_________;

  

(2)附属建筑物_________;

  (3)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_________;

  (4)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_________;

  (5)总建筑面积不超过_________平方米;

  (6)建筑层数,最高/平均_________层;

  (7)绿化比率_________;

  (8)室外地面标高_________;

  (9)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程的规定。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三条公益工程

  3.1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一并建造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

  

(1)_________蹲位公厕

  

(2)小区公用停车场

  (3)自行车棚

  (4)配电室(开关站)(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3.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_________。

  第四条设计、施工、竣工

  4.1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

  4.2用地者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

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少于_________平方米。

  4.3规模大的、特殊的复杂工程,其动土施工时间按上述要求进行有困难的,用地者至迟应在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_________日内,向市(县)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够理由延建申请,且延续期不得超过_________日。

  4.4用地者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_________日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地上建筑物无偿归国家所有。

  第五条建筑维修活动

  5.1用地者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

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府未批准土地,应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费用。

  

(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用地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5.2用地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5.3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用地者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

基本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用地者负责。

  第六条供水、供电

  6.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

  6.2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

  6.3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

  第七条监督检查

  7.1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地者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7.2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7.3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

  篇三:

《铁路用地界桩、安全防护桩施工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

  三、标志标桩埋设基本要求

  1、标志标桩按照征地红线安装,安装施工前应进行现场调查,做好测量放线、清表以及与地方的沟通协调工作。

  2、现场安装施工在预制厂开始预制构件一个月后方可进行。

钢筋混凝土预制件出场时,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的80%。

运输中应有保护措施,于其间夹草席、稻草、锯末或其它缓冲防震材料,以防碰伤。

竖向堆码层数不超过5层,高度不超过600mm。

  3、铁路用地界标(桩)埋设要求

  ①地界标埋设直线地段不得大于150m,曲线地段不得大于40m,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但变化点处必须进行埋设。

  ②本标志正面为阴文路徽,背面为阴文“界”字。

背面向线路外侧,即写有“界”字的一侧。

  ③地界标埋设应根据《红线征地图》由测量人员进行放点埋设。

  ④地界标埋设前,应事先挖好“长34cm×宽30cm×深50cm⑤地界标埋设时,将地界标放置于基坑中心位置,采用垂球或坡度尺调整地界标垂直度,确保地界标与地面垂直,然后采用C10混凝土维护加固。

  ⑥附件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图式》图号通线(2010)3、安全防护标(桩)A型埋设要求

  ①A型标桩为基本型,沿铁路安全保护区边界每200m左右设置一个,变化点处应增设,特殊地段可增加或减少设置数量,人烟稀少的地区可不设置;铁路两侧标桩应错开布置。

  ②标桩地上表面部分喷涂黄色,并喷涂黑色图案及文字。

  篇四:

《土地勘界测量业务办理指南》

  土地勘界测量业务办理指南

  篇五:

《天津市建设项目核定用地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项目核定用地管理规定(试行)

  2009/4/10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申请用地或用地范围调整的,须进行核定用地。

  核定用地管理应符合本规定。

{土地红线界桩埋设收费}.

  第三条核定用地管理是指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提出的建设项目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等核定用地条件,由测绘单位核定用地界线和面积,完成界桩埋设,绘制核定用地图等工作。

  第四条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核定用地图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核定用地图是规划条件的组成部分;土地实施出让后,作为受让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涉及用地范围调整的,应进行核定用地工作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核定用地图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办理规划设计要求时进行核定用地,但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

  住宅建设的除外。

  核定用地图应加盖市或者区县规划局业务专用章。

核定用地的面积和范围作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依据。

{土地红线界桩埋设收费}.

  第五条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应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时,下达《核定用地通知书》及核定用地条件图。

在办理规划条件前,下达《核定用地通知书》及核定用地条件图。

  建设单位持核定用地通知书及核定用地条件图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核定用地测量。

  第六条市或者区县规划局确定核定用地条件时,应明确界内用地线、界外处理线。

  界内用地是指按规划要求允许建设的范围。

确定界内用地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地边界必须接至相邻规划控制线或者相邻用地单位的用地边界;

  

(二)本款

(一)以外的用地边界应当结合用地现状和规划要求确定。

  界外处理是指按规划要求代征土地或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迁的范围。

确定界外处理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规划道路红线或规划道路绿线毗邻的,应当按照所沿道路的界内用地线长度处理至规划道路中心线;

  

(二)与河道毗邻的,应当按照所沿河道的界内用地线长度处理至现状河堤外坡下坡脚,或者河道用地界线;

  (三)与铁路毗邻的,应当按照所沿铁路的界内用地线长度处理至现状铁路路基下坡脚,或者铁路用地界线。

前款规定以外的界外处理范围按照改善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的原则合理确定。

  第七条建设项目核定用地成果包括核定用地图及电子数据,并符合天津市建设项目核定用地测绘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市规划局对全市核定用地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核定用地数据统一编号、统一入库。

  核定用地电子数据合格的纳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不合格的限期改正;测绘单位拒不改正或者出现三次以上不合格的,由市规划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九条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以内的建设项目以及上述范围以外的市管建设项目的核定用地测量工作由市规划局授权具有城镇规划定线与拨地测量资质的甲级测绘单位实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核定用地测量工作由区(县)规划局授权一家具有城镇规划定线与拨地测量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六:

《地方政府搞开发建设不可不知的法律红线》

  地方政府搞开发建设不可不知的法律“红线”(北京)

  齐晋

  一、土地的分类

  

(一)按照权属性质分为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土地

  农村集体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所有权。

农民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宅基地审批、土地承包经营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等方式来取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由国家享有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需通过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按照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其中包括基本农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包括目前还未利用的土地、难利用的土地,如荒草地、盐碱地、裸土地等,以及未列入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其它水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农村集体土地里面包括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国有土地里面也包括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种。

  二、有关各种建设的禁止性规定

  

(一)不经过农用地转用审批,不得在农用地进行建设

  进行各项建设必须使用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要首先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转为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用手续批准权限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上述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有关耕地保护的一些制度

  耕地是农用地的一种,《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各种建设需使用耕地的,除了办理上述农转用手续外,还受下列制度约束

  

(1)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

其中占用基本农田的,税额提高50%。

村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北京市实施办法)

  

(2)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

  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土地管理法》第31条)

  (3)基本农田保护。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

  农用地上允许的建设

  

(1)以经营性养殖为目的的畜禽舍及附属设施;

  

(2)设施农业,即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

  (3)农村道路,即农村(北方宽≥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此外,根据我市设施农业的标准,农业管理用房每亩不超过15平方米。

在这个限制范围内建设管理用房是允许的。

  

(二)不办理征地手续,不得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土地。

  因此,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外,进行其他建设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先履行征地手续。

  征地批准权限

  由国务院审批的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不经过批准,不得占用未利用地进行建设

  未利用地是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未经批准也不得擅自改变其现状从事各种建设。

但目前对于未利用地,法律上规定的还不尽详细,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未利用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土地管理法》也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

在实践中,我们对于曾出现的占用未利用地搞建设的行为进行过处罚,该行政行为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四)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不得占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村建设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中用于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简称“乡村建设”)等的土地。

进行乡村建设,不需要履行征地手续,但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而且要履行规定的批准手续。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70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的办法(试行)》,以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2007581号),批准权限为

  由市政府批准的

  在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完成之前,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的。

  由区县政府批准的

  

(1)村庄范围内使用空闲地(空闲地也属于建设用地)建设村民住宅;

  

(2)乡镇企业建设占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的(该集体建设用地必须是已取得合法批准手续或土地使用权的);

  (3)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占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的(该集体建设用地必须是已取得合法批准手续或土地使用权的)。

{土地红线界桩埋设收费}.

  (五)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进行建设

  根据《公路法》第56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根据《北京市公路条例》的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按照以下标准划定国道20米,市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六)与水务有关的禁止性规定

  篇七:

《土地使用条件(宗地项目)》

  土地使用条件(宗地项目)

  一、界桩定点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日内,___市(县)土地管理局,全同用地者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

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

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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