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合作社章程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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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爱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___人发起,于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住宅:

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本合作社根据"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

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合作社业务范围:

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五条 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

具体出资方式为:

货币,实物、学问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成员不能以劳务、信誉、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全部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当责任。

第六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当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商量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托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托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与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 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

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条 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商量通过。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根据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共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判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按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票附加表决权。

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最多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的20%。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根据商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 %;

(四)主动参与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根据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进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惜各种生产经营设施,爱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当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全部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

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根据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退出成员应按出资比例承当其资格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按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商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_________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商量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

否则,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商量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当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本合作社成员到达150人以上时,每_5_名成员中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削减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的进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安排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合作社每年召开次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

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___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_______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与成员大会,可以书面托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削减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托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_________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_________人。

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进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安排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嘉奖、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商量,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_________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状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监事会由_________名监事组成,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状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状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状况,发觉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本钱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良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状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不得违背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不得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据为已有;

(四)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五)不得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作社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_________日(或每季度第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合作社根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全部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安排的根据。

第三十九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根据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安排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条 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安排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一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商量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四十二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进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商量通过,每个成员须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四十三条依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根据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全部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四条 依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学问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学问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_________。

第四十五条 依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受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六条 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根据规定用处用于本合作社的进展。

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安排剩余资产安排给成员,处置方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商定的,按商定方法处置。

第四十七条 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

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当责任。

所获收益根据本合作社安排方法进行安排。

第四十九条 本合作社严格根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本钱费用。

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扬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酬劳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殊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嘉奖;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五十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本钱,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安排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安排。

第五十一条 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商量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缺乏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实行削减资本金总额的方法弥补。

本合作社的债务由成员按出资比例分担。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

依据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本合作社托付_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合作社依据_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变更解散清算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合作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行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七)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五十六条 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代表)大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出_________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假如在规定期间内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酬劳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安排剩余财产。

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安排剩余资产安排给成员,处置方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_________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状况、办理相关手续。

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员(代表)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成员(代表)大会商量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5人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必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范本仅供参考。

本示范章程的中括号内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或示范性范例,其他部分为示范性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据自身实际状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爱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____________[注:

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______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______人,占成员总数的______%)。

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_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注:

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根据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置,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注:

依据实际状况填写。

如:

(一)组织选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沟通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准。

]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当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根据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

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全部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安排盈余安排的根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当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商量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托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托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进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与社会公益捐赠。

[注:

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__________________[注:

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据自身进展的实际状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此类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本社成员中,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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