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文书财务审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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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文书财务审计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制度。
2.总公司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系统、规范地审查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帮助企业强化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完善治理结构,促进企业实现经营和发展目标,为企业增加价值。
3.本制度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总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公司、海外公司、海外办事处及有相对独立的分公司。
4.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二、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1.总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在总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组织和指导总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总公司范围内的内部审计事项。
总公司的子公司、上市公司及控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在其董事会或总经理(总裁)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和本单位范围内的内部审计事项。
总公司的子公司、上市公司及控股公司的所属单位(不含分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在其董事会或总经理(总裁)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和本单位范围内的审计事项。
2.总公司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与其他监督机构合设,也可以分设。
不设内部审计机构只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与审计监督职责相冲突的工作。
3.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从业能力:
(1)具备会计、审计以及与本单位生产和经营管理相关的专业知识;能熟练使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确认的内部审计任职资格。
(2)熟悉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计算机操作、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具体规定不同岗位内部审计人员的学历、资格、能力、经历等方面的任职条件。
4.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而且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5.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董事会或总经理(总裁)应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和内部规章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6.单位和内部审计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后续教育。
三、审计工作内容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
(2)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
(3)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4)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所属单位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6)本单位投资预算委员会审查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
(7)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8)董事会、总经理(总裁)或权力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四、审计工作职责
1.总公司审计监察部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与修订总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2)业务上指导、监督和检查总公司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3)对总公司机关部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4)对总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内控制度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例行内部审计或股东审计。
(5)对总公司所属单位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6)对总公司决策或参与投资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7)对总公司非控股公司进行股东审计。
(8)对发生的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重大经济事件以及资产质量严重不实等情形进行专项审计。
(9)必要时,可以抽调所属单位内审人员协助总公司审计;也可以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但审计结果需报总公司审计监察部审核,并以总公司审计监察部的名义出具审计报告。
(10)发现被审计单位财务资料有严重不实或经营行为存在违法违纪情况,要求其限期自行纠正并提出处理建议。
(11)负责总公司外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管理工作。
(12)向总公司总经理和分管领导提交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并及时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13)法律、法规规定和总公司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2.总公司所属单位内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总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制订与修订本单位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2)对本单位主要业务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财务收支、内控制度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3)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对本单位决策或参与投资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5)对本单位非控股公司进行股东审计。
(6)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重大经济事件及资产质量严重不实等情形进行专项审计。
(7)对总公司审计监察部授权委托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并把审计报告报送总公司审计监察部。
(8)发现被审计单位财务资料有严重不实或经营行为存在违法违纪情况,要求其限期自行纠正并提出处理建议。
(9)负责本单位外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管理工作。
(10)向本单位董事会或总经理(总裁)及总公司审计监察部提交本单位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并及时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11)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董事会或总经理(总裁)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3.总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及控股公司的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其职责由本单位参照本规定第四项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4.被审计单位的职责是:
(1)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经营资料和会计信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介绍其单位在被审计范围的经营情况以及对重大事项的说明。
(3)指定审计联络员并为审计组工作提供方便。
(4)限期整改审计提出的问题,并以书面报告形式反馈给审计部门。
五、审计机构权限
1.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参加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会议;应该协助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订和修改与内部控制有关的管理制度;应当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本单位审定公布后执行。
2.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审计监督对象报送与生产经营和内部控制管理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有关的文件、资料,审计监督对象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3.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利用本公司和审计监督对象的财务、供应、销售及其他计算机网络系统获取与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管理活动相关的信息资料。
4.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内部审计机构的事项包含以下内容:
(1)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2)检查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
(3)检查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计算机管理和核算系统以及所反映的信息资料。
(4)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事项所在单位及其员工不得拒绝;需要到审计事项所在单位以外调查取证(包括索取函证)时,审计事项所在单位应予以配合。
(5)对正在实施的可能对单位造成严重损失、浪费和恶劣影响的行为,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制止。
(6)根据授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7)提出改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落实。
(8)其他有关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权限。
5.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同意,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单位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6.内部审计机构在履使职责过程中,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六、审计程序及质量控制
1.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
审计项目实施前,应当充分研究已有审计档案资料,充分了解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情况,制订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
2.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提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如遇特殊情况,可在审计开始时,送交审计通知书。
经本单位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也可以实施突击审计。
3.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现场观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包括访谈、问卷、索取函证)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依据。
审计人员应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4.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逐日编写审计日记。
审计日记记载的审计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审计事项的名称。
(2)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3)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
(4)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
(5)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
必要时,审计组组长或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日记进行检查。
5.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和总公司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即接受审计的单位或者项目的名称。
(2)审计事项,即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
(3)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即审计事项所属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4)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即实施审计项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人员及编制日期。
(5)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摘要及其依据,即简要描述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以及相关依据。
(6)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即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及实施复核的日期。
(7)索引号及页次,即审计工作底稿的统一编号及本页的页次。
(8)附件,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
6.审计人员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审计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7.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
8.审计组组长应在审计报告上署名签字,并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9.出具审计报告前,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
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换审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揭示的重要事项有异议且经过沟通仍不能达成共识的,由内部审计机构如实将双方意见一并报其主管机构或领导人协调。
其主管机构或领导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0.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计建议,并报送董事会或总经理(总裁),抄送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向审计机构做出书面答复,通报其接受审计建议,进行整改和处理的方案。
11.内审机构应对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如果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有异议,应及时反馈给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12.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
七、附则
1.本制度由总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