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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九篇

股权质押合同九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

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

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精心整理的股权质押合同9篇,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股权质押合同篇1

  质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址):

  邮编:

  电话:

  出质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址):

  身份证号:

  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典当管理办法》,经协商一致,于年月日订立本合同。

乙方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股权,为按本合同(也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并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相关费用,甲方接受乙方的要求并同意提供相应的典当款(当金)。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数额(当金)及质押担保期限

  被担保债权数额:

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质押担保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实际期限以当票为准)。

双方以当票作为交付款凭据,典当具体金额、期限在双方签署的当票及续当凭证上予以确认,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由乙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期限以《续当凭证》为准,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内继续有效。

  第二条典当费率、利率

  甲方根据国家商务部和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综合服务费和利息,综合服务费在典当时预扣,月费率按计算;月利率按计算。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综合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甲方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出质的权利

  乙方同意以出质给甲方。

  第五条出质人承诺

  1、出质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2、出质人对出质的权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3、出质的权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4、出质的权利不存在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等情形。

  5、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出质事宜征得权利共有人的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缴纳与出质权利相关的各项费用,履行各项法定义务,按甲方要求进行期限续展,维持质权存续期间出质权利持续有效。

  7、质权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质人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1)出质的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或者其他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2)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出质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8、出质的权利不存在其他影响甲方实现质权的情形。

  9、出质人承诺股权所在公司除银行征信系统可查的负债外无其他任何债务。

  第六条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利的从权利、孳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和权利。

  第七条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

  1、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相关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质人交付的权利凭证。

  2、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或者其他法定出质手续,相关登记证明文件正本由质权人占管。

出现质权转让或者其他需要变更登记的事项时,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3、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出质权利赠与、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

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以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出质权利的,应将所得价款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质权存续期间,出质权利价值减少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质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八条质权的实现

  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行使质权。

甲方可以直接将出质权利兑现或变现,或者根据有关规定折价、拍卖、变卖出质权利: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

  

(2)债务人、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它解散事由;

  (3)债务人、出质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债务人、出质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出质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诉讼、仲裁、查封、冻结、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出质人未按质权人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7)出质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8)其他严重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务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甲方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第九条权利凭证的返还

  1、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甲方应当及时返还出质人的权利凭证。

  2、乙方应及时接收出质的权利凭证。

乙方不接收的,甲方有权提存该权利凭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保管不善导致权利凭证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债务如不按期还本付息并缴纳综合费,甲方均有权终止合同,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还清全部贷款本金及息、费,并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借款部分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逾期罚息。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余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如实告知出质权利存在共有、争议或者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等情况;

  (3)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权利凭证、办理质押背书或者登记手续;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分出质的权利;

  (5)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行为。

  3、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债务如不按期还本付息,甲方有权聘请律师代理甲方向乙方追索,直至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综合费为止。

乙方须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律师费用的最低限额为乙方拖欠甲方本息及综合费的3%(百分之三)。

  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的约定可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费用承担

  出质权利的鉴定、评估、保管、登记、公证、提存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1、双方签署的当票(当票编号: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享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续当凭证》及甲、乙双方签订的任何补充协议均为合同条款的补充,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凡因履行本合同(当票、续当凭证、补充协议)而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受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甲、乙双方均自愿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若乙方未按期还款,甲方将依据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需要对质押权利进行公证、登记的,应按有关规定或甲方要求,到公证处和有关部门办理公证和质押登记,则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部门、公证处各存档一份。

  质权人: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出质共有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股权质押合同篇2

  当户(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号:

  地址:

  电话:

  典当行(贷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其自有的或其享有处分权的股权作为当物质押给乙方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综合费,偿还当金,赎回当物。

甲、乙双方就上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定义

  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的下列词语采下列含义:

  1.1“本合同”由《股权质押典当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双方达成的《股权质押合同》以及任何补充协议、对账单、甲方出具的并由乙方接受的任何承诺、声明、授权、证明、确认书、第三方履约保函、当票、续当凭证、乙方通知等共同组成,组成各部分互为补充,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当票》中典当须知项下内容、《续当凭证》中续当须知项下内容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综合费用”指乙方提供典当管理和服务应当收取的费用,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保险费、保管费等直接费用。

  1.3“日”指自然日,包括工作日、法定休息日、节假日。

  1.4“月”指当金发放之日起(含当金发放当日)每届满30日为一个月。

  1.5若签发当票,“当票”系指甲、乙双方间简明借贷协议、甲方收到当票上记载当金的收款凭证,并系甲方赎取当物的惟一凭证。

  1.6“续当”系指甲、乙双方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以及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达成的顺延借款期限的行为。

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前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

甲、乙双方为续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签发续当凭证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续当及续当期限等方式进行。

  1.7“赎当”系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与乙方结清当金本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乙方垫付的费用等,以消灭当物上的抵/质押担保负担。

  1.8“转当”系指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因甲方未赎当,乙方与甲方达成的以新贷还旧贷行为。

甲、乙双方为转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转当及转当期限等方式进行。

转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转当期自转当之日起算。

  1.9“抽当”系指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后,甲方不能全额偿还全部当款本金,而偿还部分当金本金,但当物上的抵/质押负担并不消除的行为。

乙方同意甲方抽当的,甲方必须首先结清截至抽当之日甲方欠付的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乙方垫付的费用及乙方已发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否则不成立抽当,甲方支付的款项直接用于冲抵甲方欠付的前述项目费用和甲方付款之后即将发生的前述项目的费用。

抽当不影响绝当的发生。

  1.10“绝当”系指甲方未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以及转当期限届满的5内日赎当或与1乙方达成续当一致的,即为绝当。

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视同绝当发生。

  第二条当物

  2.1甲方自愿以其对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享有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以下简称该股权)作为当物向乙方借款。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股权为本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

  2.2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系指该股权所享有的所有现实和将来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出质人对标的公司的投票权和其他管理权、请求支付红利或其他款项分配并收取该等款项的权利、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以及其在标的公司章程下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利益。

当物担保的债权债权范

  第三条当物担保的债权范围及处置当物后清偿顺序。

  3.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当物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当金(¥:

)及按第六条计算的息、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3.2续当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及续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含《股权质押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无论续当是加重当户息、费率负担还是减轻当户息、费率负担的,均属于担保范围。

当户不续当的,典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息、费均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3.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续当时将甲方拖欠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转入续当后的本金的,该等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亦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3.4绝当后及乙方按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乙方处置当物后所得价款按以下顺序清偿乙方的债权:

  3.4.1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4.2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

  3.4.3当金本金当金及用途

  第四条当金及用途

  4.1该股权典当借款金额(简称当金)为人民币大写

  4.2甲方借款用途为受乙方对当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典当期限

  典当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签发当票,典当期限以当票上记载的内容为准。

  授权代表

  第六条息、费率

  6.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的月综合费率为为元。

%,以第三条约定的当金为基数从乙方发放当金之日起算。

  6.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一次性预扣典当期限内月综合费大写%、月利率为%,合计元(?

?

元)。

,甲方应按借款用途使用当金,并随时接6.3典当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当日支付;典当期限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必须按月向乙方支付典当期内的利息,支付的日期为每届满30日的次日,最后剩余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的当日支付。

续当利息支付标准和方式同上。

  6.4若乙方仅一次性扣除部分月综合费,对于剩余月份的综合费,甲方应在当月利息支付日与利息同时支付。

  6.5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不受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的影响,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届满的,利息和综合费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连续计算,直至乙方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时,利息和综合费的支付方式同6.3、6.4款。

  6.6乙方按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已预扣的综合费不予退还。

  6.7乙方依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在不违反6.7款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应偿还至实际偿还之日期间的按前述标准计算的所有的利息、综合费以及第十条约定的逾期违约金、第十三条约定的违约金等,且甲方偿还上述债务不以当物的变现价值为限,当物实际变现价值低于乙方债权金额的,甲方仍应负清偿责任。

  6.8双方一致确认:

乙方向甲方收取费用未明确注明收费性质的,均视为收取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若乙方收取的上述费用超过甲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利息和综合费金额,则超收的费用自动转为后期发生的利息和综合费,不发生偿还乙方当金本金的法律效力。

甲方向乙方银行账户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若甲方支付的上述费用超过甲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利息和综合费金额,则超收的费用自动转为后期发生的利息和综合费,不发生偿还乙方当金本金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续当

  7.1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以及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甲方可向乙方申请续当,经乙方同意续当的,甲方应结清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的利息和综合费以及乙方垫付的费用,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续当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对续当之前发生的债权进行对账。

  7.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续当利息和综合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同第五条。

  第八条赎当

  8.1甲方提前赎当,应经乙方同意。

  8.2甲方提前赎当,乙方已预扣的综合费不予退还;若乙方仅预除了部分综合费,甲方应按第六条约定与乙方结算利息和剩余综合费。

  8.3在绝当发生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时起至当物被处置前,甲方选择赎当的,应结清之前拖欠的利息、综合费、乙方代垫的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已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按照第十条承担逾期违约金。

  第九条绝当

  9.1若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处置当物的,从其约定,但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应在绝当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之日起6个月内处置完毕。

  9.2若甲方与乙方未在本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处置当物的,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未在绝当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之日起6个月内处置完毕的,乙方有权单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当物进行评估,并决定以拍卖或变卖方式处置当物,但乙方以变卖方式处置当物的,变卖价格不低于评估价的70%。

  9.3乙方拍卖或变卖当物后或甲方与乙方达成以当物折价抵偿乙方债务后,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指示和要求办理当物的过户手续。

  9.4乙方处置当物所得价款,若不足以清偿乙方全部债权,甲方应继续承担清偿责任;若在清偿乙方债权后尚有剩余部分,由乙方退还甲方。

  9.5本合同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乙方可直接依公证执行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当物的处置方式。

  9.6乙方也有权在任何时候不经上述9.1/9.2/9.3款规定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处置当物。

乙方也有权在任何时候不经上述的价格不得低于估价金额的70%。

  第十条逾期违约金

  10.1甲方如未按期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甲方应每日按当金的万分之期违约金。

  10.2甲方如逾期偿还乙方本金,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率支付利息及综合费外,还应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所欠当金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0.3上述两项逾期违约金互相独立。

  第十一条提前收回贷款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宣布债权立即到期,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处置当物:

  11.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借款资金用途;

  11.2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11.3当物未按照乙方要求投保险,或当物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当物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典当、赠予、再质押、托管、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当物;

  11.4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11.5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11.6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11.7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承诺(含甲方对乙方的其他借款)或其他偿债责任因违约被司法部门勒令提前履行,或到期不能履行,致使乙方认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11.8当物有隐蔽瑕疵或当物的市场价急剧下降的,甲方应收到自乙方通知起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11.9当物灭失、部分损毁或价值减少,甲方应收到自乙方通知起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或补足,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11.10当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但甲方在上述情形出现后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的除外;49.1/9.2/9.3款规定程序而直接变卖当物,但乙方变卖当物向乙方支付逾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1.11拒不接受乙方经办人对质押财产进行查验或拒不接受乙方对甲方贷款用途进行检查和监督或在上述查验、检查、监督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11.12拒不配合乙方的对账要求的;

  11.13违反《股权质押合同》中的义务的;

  11.14出现其它严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十二条甲方的声明及保障

  12.1甲方已经根据中国有效法律法规和标的公司的章程、相关合同等对质押人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质押股权的部分及全部享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和其它权益、权利,并保证在质权存续期间,甲方持续地享有以上权利及权益,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

  12.2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任何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有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并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权利负担。

  12.3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且不存在任何设定、实现质权的障碍与限制;

  12.4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且保证履行股权质押有效设立的所有法定程序;

  12.5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未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

若在本合同签订后,质物出现上述情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向有关部门告知存在质押的情形;

  12.6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典当、赠予、再质押、托管、以股权进行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质物;

  12.7没有针对质押股权和/或甲方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12.8甲方向乙方披露的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均是真实,并担保标的公司在股权质押期限内不出现亏损情况;

  12.9甲方承诺:

一旦标的公司在股权质押期限内出现亏损情况,甲方将立即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向乙方提供担保;

  12.10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12.1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的,出质人应以自有资金出资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

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12.12出质期间,因质物而取得的分红、派息应作为保证金存入质权人的保证金账户,作为保证金担保,乙方指定的账号为:

  12.13准许乙方及其经办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标的公司检查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

  12.14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还本付息、费。

如逾期不还,息、费算至甲方全部还清本、息、费时止;

  12.15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聆讯等正在对乙方股权质权有不利影响时,保证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12.16按照乙方合理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乙方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甲方违约责任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和除第十条外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3.1.1按当金本金的%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13.1.2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13.1.3有权宣布债权提前到期,收回当金本息及相关费用。

13.1.4本条违约责任与第十条逾期违约金是相互独立的。

  13.2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如期发放当金,否则,应根据违约金额和天数,每日付给甲方万分之违约金。

  第十四条保证人责任

  14.1保证人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14.2乙方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起诉或处置当物,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保证人保证责任与当物的担保系平行的、并列的,乙方可以选择优先实现保证债权,不受当物担保物权存在的影响。

  14.3如存在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各保证人均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即各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亦是平行的.、并列的,乙方可以选择分别或同时向各保证人主张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14.4本合同项下的当物的担保不成立(不论是否系因甲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乙方单方面解除、抛弃的情形,各保证人仍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不因当物的担保不存在而产生任何影响。

  14.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乙方债权到期日起的两年。

  14.6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达成的补充协议、续当、对账单,均自动对保证人发生法律效力,但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加重甲方负担的利率和综合费率的,保证人仅在第六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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