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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培训题纲

第三单元质量培训

一、基本要求

熟悉XX油田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等,熟悉掌握QC小组活动内容。

明确本岗位在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

二、《XX油田公司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实施办法》

XX油田公司

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油田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自产产品和采购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办法》、《中国石油XX油田公司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内部产品质量管理、监督、处罚以及对供方提供产品的质量认可、采购、检验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适用本办法。

零星采购产品是指用量很小,非长线供应的通用产品,多数为一次性采购,不能形成批量且主要由经销商供货的产品(包括进口产品)。

非标产品是由多个相对独立的产品互相结合组成的、具有某种或多种功能而且没有产品标准的一套装置或系统。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油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质量管理与监督工作的归口主管部门,在油田公司质量管理者代表的领导下对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工作负总责,全面组织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机关各专业职能部门,在油田公司主管领导的领导下,根据本办法对本专业内涉及产品的质量负全责;组织本专业产品质量的技术改进,技术认定,协同质量主管部门开展产品质量认可。

第六条二级单位质量主管部门是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工作的操作部门,在质量管理者代表的领导下对本单位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工作负总责,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级单位专业主管部门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对本专业内涉及产品的质量负全责,并接受上级专业职能部门的领导与监督,组织本专业内涉及产品的质量管理实施工作。

第七条油田公司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成立,经考核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承担油田公司内产品质量检验任务,保证检验的公正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对提供的检验数据负责。

第三章采购物资质量管理

第八条根据采购物资在生产建设中的重要程度,考虑其对安全和环境的影响,以及油田公司对产品质量的检验能力,将采购物资分为:

A类(关键物资)、B类(重要物资)、C类(一般物资)。

第九条XX油田公司A类物资质量监督管理目录(见附件1),由油田公司质量主管部门制定,油田公司、二级单位两级管理;XX油田公司B类物资质量监督管理目录(见附件2),由各二级单位质量主管部门制定,负责监督管理,并报油田公司质量主管部门备案;C类物资质量管理目录,由各二级单位物资管理部门编制,报二级单位质量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单位质量主管部门和物资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条各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物资质量分类管理台账(可以是有效的电子文档)。

A、B类物资质量台账,由各单位物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C类物资质量台账由库房保管员负责管理。

质量台账必须对每批进库(含代储代销物资和直达料)进行登记。

质量台账的内容不应少于如下栏目:

编号(可追溯)、到货日期、物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到货数量、金额、合格数量、不合格数量、不合格处理结果、经销单位名称等。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物资供应部门要建立供方动态质量档案,档案要做到每厂一档。

内容包括: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油田公司发出的《产品质量认可证》、历次采购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检验测试报告、不合格品评定处理记录、基层单位使用意见反馈、对产品动态跟踪评价报告等。

第十二条物资采购必须签订采购文件(合同)。

化学药剂由油田化学工业公司与供方签订采购合同,其他产品按照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由勘探局物资公司和油田公司二级单位与供方签订合同,对合同条款要认真审核,以满足油田公司生产需要。

文件(合同)中的用语要规范、政策性强,并在文件(合同)中完整地描述采购物资的有关信息,具体应包括:

(一)产品的类别、型号规格、等级或其他识别方法。

(二)产品规范、图样、检验规程等名称和适用版本,说明是采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企业标准作为交货依据和验收条件,以及一些特殊质量要求。

(三)在有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时,要写明标准版本。

(四)违约责任以及后处理方案。

第四章到货验证和检验

第十三条采购物资(每批次)到货后,由使用单位物管部门负责验证。

对入库物资验证时,使用单位的业务员、保管员、质检员、送货人应同时到场。

对送达现场的材料验证时,使用单位物管部门的质检员、材料员以及送货人应同时到场。

验证应做到“五检查”、“三核对”。

“五检查”即检查数量;检查外观;检查配套;检查包装;检查技术资料。

“三核对”即依据采购计划或采购合同以及产品标准核对入库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依据《产品质量认可证》、《物资网络证》核对产品;核对料单。

验证后相关人员应签字认可,并将结果记录在物资质量分类管理台账中。

验证不合格的物资采购部门可直接拒绝接收。

第十四条A类物资验证合格后,在正式接收前由使用单位物管部门实施报检制度。

报检工作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确保产品及供方报检覆盖面达到100%,报检率要达到报检产品采购资金总额的60%,进货量少的可以累计组批。

(报检产品及累计组批量见附件1)。

采油化学药剂和地面工程化学助剂属于强检产品除按规定报检外,各二级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现有的检验能力进行批批自检。

第十五条报检方式分为书面报检和电话报检。

(一)书面报检:

在常规情况下进行,即由使用单位物管部门填写《XX油田公司采购物资质量报检单》(见附件3),报至本单位质量主管部门,质量主管部门确认后报至油田公司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见附件1),无指定检验机构的物资报至油田公司质量主管部门,以便协调解决。

(二)电话报检:

在紧急情况下使用,即由使用单位物管部门直接电话通知油田公司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无指定检验机构的物资电话通知油田公司质量主管部门,但须补办《XX油田公司采购物资质量报检单》,交到现场抽样的质量检验机构;受理电话报检的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填写《XX油田公司采购物资质量报检电话记录》(见附件4)。

第十六条报检单位应在收到报检物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正式接收该批次产品;在紧急情况下,承检机构应在完成检验工作的当日将检验结论电话通知报检单位,报检单位可根据电话通知的检验结果提前决定接收或拒收该批产品。

第十七条各级物管部门要加强物资采购的计划性,尽可能避免计划外的应急性、突击性采购,防止未经检验和验证不合格的产品投入使用。

如确因生产急需或产品特性的原因,而紧急接收的产品,应本着先验证后报检的原则。

使用单位物管部门首先要对该批物资进行验证,做出明确标识,然后要按规定抽取样品,并按照要求报检,如检验结果不合格,采购部门要及时追回未用物资,并按规定实施后处理。

第五章产品质量检验管理

第十八条产品质量检验分为监督检验和委托检验。

监督检验主要包括:

监督抽查检验、专项监督检验、定期监督检验、日常监督检验和复查检验。

除监督检验以外的一律视为委托检验。

委托检验分委托抽样检验和委托送样检验。

(一)监督抽查检验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主要方式,是有计划、有组织对覆盖范围较广的重点产品质量进行的抽样检验。

(二)专项监督检验是根据油田公司的需要和要求,对某类产品质量特性,在全油田范围内进行的抽样检验。

(三)定期监督检验是根据油田公司的实际和需要,按照确定的产品检验目录进行的周期性抽样检验。

(四)日常监督检验是对日常监督中所发现的以及用户、或有关组织举报、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进行的抽样检验。

(五)复查检验是在监督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在规定期限内,生产企业或经销单位接受处理结果并经整改后提出申请的抽样检验。

(六)委托抽样检验是由委托方委托检验机构到现场实施抽样的检验。

(七)委托送样检验是由委托方自带样品到检验机构实施的检验。

第十九条油田公司质量主管部门指定下列检验机构分别承担油田公司范围内采购和使用的产品质量检验任务:

(一)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省、市检验机构;

(二)油田公司或勘探局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三)部分物资二级单位内部有检验能力的,经油田公司质量主管部门认可,在指定范围内承担检验任务。

第二十条监督检验工作,依据监督检验计划实施。

油田公司监督检验计划的制定和下达程序为:

油田公司各专业处室、各二级单位质量主管部门针对油田的产品质量状况,选择质量问题突出的产品,于每年9月底前向油田公司质量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XX油田公司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申报表》(见附件5),油田公司质量主管部门负责分类汇总,并结合相关质量检验机构的意见进行协调和平衡,以文件形式制定并下发油田公司产品质量年度监督检验计划。

第二十一条油田公司基建主管部门,要将年度工程建设计划,传送油田公司产品质量主管部门,将用于工程建设中的各类产品,纳入年度监督检验计划之中控制,确保工程建设用产品及时得到监督检验,减少工程隐患。

第二十二条产品检验的抽样:

(一)现场抽样不得少于两人,并具有抽样资质。

监督检验需持油田公司质量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通知书》(见附件6)和其他证件(如产品质量监督员证等),到使用单位抽取样品。

抽样之前不得告知被抽样单位,但可与被抽样单位的质量主管部门取得联系,以便配合和确认抽样工作。

(二)抽样前各检验机构要制定详细的抽检方案,方案应符合产品标准或国家抽样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的数量,应满足初检和仲裁检验的要求,留存的样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不低于3个月(特殊样品除外)。

(四)抽取的样品要当场封样,并统一使用油田公司质量主管部门印制的《XX油田公司产品质量检验抽样单》(见附件7),详细填写记录。

被抽样单位的陪同人员应在抽样单上签字,并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

(五)抽取的样品,由被抽样单位无偿提供。

检验机构应对样品妥善保管,保管期满,必须将样品退还被抽样单位。

(六)被监督检验的单位拒绝抽样时,抽样人员应要求对方出具拒绝抽样的书面材料或由抽样人员对拒绝抽样的人员、时间、地点及原因等情况做详细记录。

对无端拒绝监督抽样的,按不合格处理。

在现场没有需要监督抽样的样品时,被检单位应配合检验机构填写《XX油田公司产品抽检备忘记录》(见附件8),并在样品到货后,及时报告油田公司质量主管部门,以便及时协调,进行产品补检。

第二十三条检验依据:

(一)产品所采用的有效标准;

(二)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合同约定及其他方式明示的质量指标;

(三)油田公司及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或批准的质量判定规则和采购规定。

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检验产品时,必须做详细检验记录,原始资料应归档保存3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对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产品,应由第二人进行复检,并对造成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技术分析,形成技术分析报告。

第二十六条检验工作结束后,要出具正规的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其中承检单位存档1份,油田公司质量主管部门2份)。

检验报告一律使用带有认证编号的统一格式,统一采用微机打印,内容应齐全、准确,用语规范、简练、语句通顺。

批准、审核、主检一律签名;封面、检验结论处除加盖产品质量检验专用章外,还需加盖骑页章。

检验机构3日内,将《检验报告》反馈给委托单位或被检验单位。

监督检验应附《XX油田公司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9)、《XX油田公司产品质量检验抽样单》(见附件7)、《XX油田公司产品监督检验费用划价单》(见附件10)和《技术分析报告》,一并报送油田公司质量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各检验机构要严格区分检验报告的分类。

检验报告类别要根据油田公司质量主管部门签发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通知书》确定的检验类别填写。

除油田公司质量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检验类别外(如产品质量认可的验证检验、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的仲裁检验等),其他形式的检验一律视为委托检验,并在检验报告中明示委托单位。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验结果由质量主管部门通知被检单位。

被检单位立即通知生产厂家,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油田公司质量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检验机构不得直接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检单位或生产厂家。

第二十九条被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由油田公司质量主管部门责成检验机构进行核查。

检验机构确认无误的,要做出书面答复;有误的,要进行更改或重新抽样检验,并将检验或更改结果,用《产品质量检验结果更改通知书》(见附件11)附带正确的检验报告报送油田公司质量主管部门。

油田公司质量主管部门根据检验机构的答复或复检结果,验证后通知被检单位。

第三十条油田公司质量主管部门根据检验机构报送的《监督检验报告》,随时发布《质量公报》。

《质量公报》公布的不合格产品,各单位要立即停止采购和使用,并按照不合格品处理程序实施处理。

第三十一条《质量公报》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油田公司质量主管部门建立不合格产品质量档案,并允许生产企业(供货商)限期整改。

生产企业(供货商)在接受处理结果并完成整改后可向各二级单位质量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各二级单位质量主管部门应在复查申请上签署意见后报公司质量主管部门组织复查。

复查申请期限为1个月,逾期或复查不合格的,以及连续两次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及供方,吊销产品质量认可证书,清除油田市场。

欲重新进入,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采购产品备案、认可与年审

第三十二条欲进入油田市场的产品,首先填写《XX油田公司产品试验备案表》(见附件12),经相关单位和部门认定后,到油田公司质量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办理产品备案时,要求生产企业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技术论证证书(新产品提供);

(二)产品技术评价与筛选合格证明(上年度开展评选的产品提供);

(三)营业执照(注册资金生产企业50万元、经销企业80万元);

(四)企业代码证;

(五)产品标准;

(六)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通过认证的提供);

(七)质量保证手册;

(八)国家各类许可证管理产品的相应许可证;

(九)有效的检验报告;

(十)技术来源证明;

(十一)经销企业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经销协议、质量承诺书和生产厂家(必须通过ISO9000认证)资质。

第三十四条油田公司质量主管部门依据以上材料组织对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查(必要时到生产现场审核),并严格按照生产标准进行抽检,合格的产品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试验。

投入试验前,由使用单位与生产企业签订风险协议,并组织现场试验工作。

第三十五条使用单位要详细跟踪记录试验使用情况,质量安全环保处安排必要的质量、性能方面的跟踪抽检。

第三十六条试验使用时间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需说明情况。

第三十七条经试验的产品满足油田生产需要的,由试用单位专业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直接使用的基层单位形成《XX油田公司产品试验报告或质量认可/年审推荐单》(见附件13),详细阐述产品试用范围、数量、效果以及与同类产品的比较情况等,报送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部门和质量主管部门并出具明确的结论;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立即停止使用,并将试验结果反馈到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部门和质量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油田公司质量主管部门对通过资质审核、试验效果达到标准要求的产品,持《XX油田公司产品试验报告或质量认可/年审推荐单》(见附件13)、《XX油田公司产品质量认可/年审意见表》(见附件14)、风险协议及相关资料(属于油田附属企业的提供勘探局多种企业的证明),到产品质量认可主管部门办理《产品质量认可证》。

办理《产品质量认可证》时专业部门和质量部门可根据现场使用情况,确定同类产品进入油田市场的数量并按照《XX油田公司产品质量认可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使用单位质量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随时跟踪产品使用情况,实施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动态评价,形成动态跟踪评价报告,装入产品质量档案,同类产品择优弃劣,不断净化油田市场,维护企业利益。

第四十条获得《产品质量认可证》的产品要接受年度监督审核。

年审时,必须出具《XX油田公司产品试验报告或质量认可/年审推荐单》、《XX油田公司产品质量认可/年审意见表》,没有专业主管部门明示可继续使用的产品,不予年审。

第四十一条非标产品的质量备案、认可和年审,除遵循本章所有要求外,质量认可主管部门还要组织有关专业部门,结合二级单位的使用评价报告,到使用现场进行审核(必要时到生产现场审核)。

审核合格的,方可发给《产品质量认可证》。

第四十二条进入油田市场的零星采购(经销商提供)的产品,除遵循本章所有要求和《XX油田公司零星采购产品质量认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必须提供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否则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经专业主管部门与质量管理部门技术评价和筛选后的技术淘汰产品,不再办理年审并禁止使用。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对试验产品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未达到预期目的的,使用单位要按照风险协议的要求,进行处理。

因使用试验产品带来生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依据协议实施索赔外,开除油田市场。

第四十五条未经备案的产品,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质量认可,产品不予结算。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责任人,责令整改,并处该批物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没有履行手续,擅自引进产品进行现场试验的。

(二)不按规定执行产品报检制度的。

(三)采购、使用未办理质量认可、物资准入以及油田公司质量主管部门和专业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产品的(如已经公报的监督检验不合格或未经复检合格的产品、经重点产品质量评定后未列入合格目录的产品等)。

(四)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质量主管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除罚款外,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交油田公司财务。

(五)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按照规定明确违约责任以及后处理方案,造成对不合格产品无法处理引起纠纷,给油田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

第四十七条油田公司所属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其所在单位处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接受油田公司委托,承担检验工作的外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永久终止委托关系,冻结未结算的检验费用。

第四十八条油田公司所属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接受委托的外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按油田公司质量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程序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检验资格或终止委托关系。

第四十九条各级质量主管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违反规定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上级质量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各级质量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尚不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经检验确认不合格的产品,各单位要立即停止使用,未用产品要实施退换货处理,已经使用的产品按照以下条款处理:

(一)非主项不合格,每发现一项,该批产品按原价下浮5%结算。

(二)主项一项不合格,不至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该批产品按原价下浮20%结算。

(三)主项有两项(含两项)以上不合格,不至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该批产品不予结算。

(四)因为产品不合格可能造成安全、环保以及其他事故隐患的,正在使用的产品也必须进行撤换,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采购部门要依据采购合同和有关规定进行索赔,供方不进行赔偿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立即清除油田市场。

(五)抽检发现同一供方的产品主项两次不合格、非主项三次不合格,取消其认可和准入资格,清除油田市场。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违规现象,比照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八章处罚、不合格品处理程序

第五十三条对违规单位的处罚,由油田公司质量主管部门签发《XX油田公司质量罚款通知单》(见附件15)一式四份(被罚单位、被罚单位质量主管部门、油田公司人事部门、油田公司质量主管部门各一份),人事部门依据通知单明确的处罚意见,从受罚单位业绩奖励中扣除。

对检验机构的处罚,由主管部门核减检验费用,用于其他检验机构超额检验的费用支出。

第五十四条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由使用单位物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填写《XX油田公司不合格产品处理反馈单》(见附件16),并经所在单位质量主管部门审定后,报油田公司质量主管部门核准,由相关采购部门实施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油田公司质量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费用

第五十五条油田公司开展质量监督检验的经费,每年由油田公司质量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费预算,经油田公司预算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纳入油田公司财务预算。

第五十六条二级单位开展质量检验的经费和用于质量改进与质量管理的经费,由二级单位质量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费预算,经二级单位预算委员会(或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纳入二级单位财务预算。

第五十七条产品认可、产品复检时发生的验证检验及复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第五十八条收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油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已下发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条各单位可按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以下文件同时废止:

《中国石油XX油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规定》(中油辽发[2000]73号)。

《中国石油XX油田采购物资质量管理办法》(中油辽发[2000]108号)。

《中国石油XX油田分公司产品质量处罚办法》(中油辽发[2000]207号)。

三、QC小组活动

3.1QC小组活动的课题类型和成果

QC小组恰当地选择课题是活动取得成效的前提。

1、课题的来源一般有三个方面:

一是自选课题;二是指导性课题;三是指令性课题。

⑴自选课题:

是小组自行确定的课题。

课题选择一般应:

①针对上级方针目标在本部门落实的关键点来选题;

②从工作现场或本身存在的问题、薄弱环节方面选题;

③从用户(含下道工序)不满意的问题或期望中选题。

⑵指导性课题:

由质量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经营战略、方针目标的需要,而推荐的,供小组选择的课题。

这是上下结合的方式。

⑶指令性课题:

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实际需要,以行政指令的形式向QC小组下达的课题。

这种课题通常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技术质量攻关问题。

选择课题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⑴课题选择要根据小组的自身能力,宜小不宜大;要尽可能以特性值表达

小课题易于弄清现状、寻找问题的症结,靠自身能力来实施,以特性值表达才能制定明确的目标有的放矢的进行改进。

⑵课题名称要简洁、明了、针对性强,不可抽象

课题名称是给人的第一印象及是否实在、真实的第一感觉。

所以,正确,恰当地设定课题名称,十分重要。

在课题选择中要防止两种倾向:

一种倾向是:

为获得较深刻的印象和展示课题的重要程度,“口号式”的课题名称,使其抽象化。

诸如“适应市场需求,提高销售业绩”、“顾客在我心中,质量在我手中”等口号式的课题名称。

另一种倾向是把所采用的对策内容冠以课题名称,也就是以“手段+目的”的方式所设定的课题名称。

如:

“应用正交试验,优选最佳工艺参数,提高产品合格率”、“提供特殊服务,提高顾客满意率”、“加强设备管理,减少停机故障”

这里的“应用正交实验法”和“提供特殊服务”,均为对策实施的内容。

而在选题时,对现状还没有完全掌握,还不知问题症结所在,也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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