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503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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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503合同范本

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6-2503)-合同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授予、期限及履约担保

第四章特许经营权范圈与实施

第五章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

第六章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与建设用地

第七章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及征用、征收、补偿

第八章公共用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占用

第九章影响用户用热工程、事故的报告与通知

第十章供热价格

第十一章供热安全

第十二章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第十三章特许经营期限期满的移交

第十四章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资产处置

第十五章供热质量和服务

第十六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章乙方的权利义务及承诺

第十八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章协议的变更

第二十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一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101为规范城市、地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活动,保障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

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

(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年月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市(县)签订本协议。

102协议双方分别为:

经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授权

(注:

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

局(委)(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和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圭代表人:

职务:

国籍:

103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签订并付诸履行本协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中国的法律;

(2)公开、公平、公正:

(3)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环保规划及城镇供热专项规划:

(4)有利于保障供热安全和髙效节能:

(5)有利于促进城镇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的定义或解释。

20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02[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03[供热]向热用户供应热能。

204[供热系统]由热源通过热网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系统的总称。

205[集中供热]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帀、镇或某些区域热用户供热。

206[热力管网]由热源向热用户输送和分配供热介质的管线系统。

207[管道业务]在本协议规泄的范I羽内,依照本协议价格机制制左的价格向使用者提供的管道热力及相关有偿服务的经营业务。

208[违约]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209[特许经营权]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为特许经营供热业务专营权,即在其有效期限和规泄地域内,特许经营权受让方独自占有该项业务的经营权利。

210[H内共用管道热力设施]用户楼前引入管、楼内立管、水平管及阀门等热力设施。

211[用户自用管道热力设施]自户内共用热力管道引入到用户室内的热力管道、阀门、计量表等设施。

212[热力紧急事件]涉及供热采暧需要紧急采取应急措施的事件,包括爆炸、泄漏以及管道热力设施紧急利用等。

213[履约保函]指为保证协议的正常履行,由金融机构通过保函形式向乙方提取的履约保证金,分为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与维护保函,移交保函。

214日、月、季度、年:

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度和年。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授予、期限及履约担保

301特许经营权授予

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授予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和规泄地域内,独家享有供热业务的经营权利(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

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权证书,并以适当方式公示。

302特许经营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年。

自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03特许经营履约担保

1.乙方应在签订协议前十五日内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岀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规泄的义务。

履约保函分作建设期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保函,移交保函可并入运营维护保函。

2.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如拒绝履行本协议规左的义务、支付违约金或不及时实施事故处理,甲方可以提取履约担保作为违约金或用于事故处理,但不能挪作他用。

3.履约担保金额共元,其中建设期履约担保金额元、运营维护履

约担保金额元、移交履约担保金额元。

(履约担保金额根据特许经营有

效期限和规定区域内用户数、用热量和用热性质等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左)

4.凡用于乙方违约金及事故处理等费用支岀的部分履约担保金额,乙方须于事项处理后的10日内向甲方补齐履约担保金额。

第四章特许经营权范用与实施

401特许经营权地域

甲方根据本协议确左授予乙方对下列地域的供热享有特许经营权。

1.描述

2.附图

(附件三: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图示)

402特许经营权范围

本协议规左之特许经营权的范用为在规左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用内,乙方对该地域供热进行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乙方不得擅自拓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403特许经营权的实施

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无故终止特许经营权,不得无故减少乙方特许经营权范国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实施,但本协议规左的特许经营权终止和撤销的情况除外。

在特许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将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进行出租、抵押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第五章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

501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依照相关法律确定权属。

502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供热设施经营权和维修权由乙方拥有。

第六章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与建设用地

601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

在本协议规左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用内供热设施建设投资权利和义务属于乙方,投资和建设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计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602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以(视供热设施建设具体情况而泄)形式向乙方提

供供热设施建设用地的上地使用权。

无甲方事先书而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上地用途或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七章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及征用、征收、补偿

701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及更新

乙方对住宅供热设施的管理应当到最终用户散热设备:

对非住宅的供热设施的管理应当到建筑物、厂区院墙(无院墙的为单位建筑物墙)外的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

供、用热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承担法上的供热设施管理、维修及更新的责任。

由于热用户原因需要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的,乙方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取合理费用。

702供热设施征用及征收

甲方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征用或征收供热设施,乙方应予配合,并获得甲方给予的本章703条规定的补偿。

703征用或收回的补偿

甲方征用或征收乙方特许经营的供热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给予补偿。

第八章公共用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占用

801政府部门的批准及占用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中,需占用公共用地、城市道路及其公共设施时,应按规左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应当协调其各相关部门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

占用结束后,乙方应当将占用或动用的设施恢复原状,依照有关收费标准承担相关的占用费用。

802用户配合及甲方协助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中,乙方需要进入居民用户室内或居民拥有上地使用权的范国内作业的,事先应与该用户协商。

乙方在作业结朿后应对所占用或动用的设施恢复原状。

对用户不给予配合而使乙方无法或严重影响乙方向公众提供管道供热正常服务的,甲方应依法给予乙方必要协助。

第九章影响用户用热工程、事故的报告与通知

901影响用户用热工程报告

乙方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应当在非供热运行期,并应当在当地供热期开始前完成。

如果可能影响到用户用热,则应当将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情况向相关用户和社会公众公示通报,重要影响工程应报告供热管理部门。

902影响用户用热的事故分类

事故分类标准按国家规泄执行。

903事故报告与通知

乙方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供热管理部门,重大事故应告知用户,预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处理的情况。

904应急预案

乙方应制左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供热管理部门备案,将对用户可能受到的影响降到最低。

905事故影响赔偿

由乙方责任造成的重大事故对用户造成影响的,乙方应按事故影响程度对用户进行赔偿。

第十章供热价格

1001供热价格制定和调整

供热采暖价格由甲方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立价,其价格制左和调整须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组织制定并批准。

乙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一章供热安全

1101安全责任

1.乙方须严格遵守有关供热安全的法律及国家政策,供热生产、运行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服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

乙方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供热安全负责,甲方负有对乙方履行安全责任的监管责任。

2.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稳泄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事故发生:

要建立抢修、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岀现重大意外事故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

3.发生事故时,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4.乙方要加强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热力设施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而告知违反规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5.乙方应采用必要的手段,监测管道供热工况,保持工况稳迫,及时应对发生的紧急事故。

6.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建设工程开工报建前对地下管网进行核查的规定,并对认为有必要的建设项目实行管道供热设施现场监护,对野蛮施工危及管道供热设施安全的,要加以劝阻,劝阻不听的应及时向供热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予以查处。

7.乙方应开展各种形式的供热安全宣传活动,以提髙公众对供热设施的保护意识和节能意识,加强对用户采暧的指导,解答用户的采暧咨询,发放用户采暧手册。

1102供热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遵循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对供热设施的状况及性能进行龙期巡视、保养和检修,按期进行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对运行15年以上的供热设施要进行质量安全评估,评估、检测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岀具评估、检测报告,并报告甲方。

乙方在发现属于用户的供热设施存有严重安全隐患时,乙方应立即采取可能的措施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1103因安全原因的停热

乙方可以在其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对属于用户产权的供热设施进行査验,对认左不符合安全规左、违章安装管道设施或用户拒绝接受查验的,乙方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安全隐想被排除前停止向该用户供热。

1104应急与临时接管

乙方应完善供热设施资料图档和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应急抢修抢险预案,设立供热设施应急抢修队伍和用户维修服务网点,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和紧急抢修抢险。

甲、乙双方均应建立供热应急预案(见附件九),对乙方在冬季供热运行期间因拒绝供热或不能保证供热质量,直接影响到居民正常采暖,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甲方可以采取临时应急接管措施。

岀现下列现象时,甲方也可以采取临时应急接管措施:

1.公共利益需要:

2.非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所规左的义务情况;

3.任何发生本协议终止的情况。

第十二章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1201特许经营协议期限届满的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1202特许经营的提前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特许经营协议可以提前终止:

1.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

2.因不可抗力发生后180天苴后果仍未消除,致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情况的;

3.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1)乙方披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乙方披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巻或者抵押的;

(3)乙方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影响社会公众采H爰的;

(4)乙方擅自停止供热,擅自提前结朿供热,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利益,责令苴改正而拒不执行的;

(5)因乙方责任,造成大而积采暧用户室内温度不能达到相关标准和规左,供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6)因乙方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停止供热,无法再继续正常供热或拒绝为热用户供热,已危及社会公众利益的:

(7)乙方披自停业、歇业或中止本协议,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8)乙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影响正常供热的:

(9)因设备等原因造成停热事故,乙方未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热,,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0)乙方在本协议下发生的其他重大违约行为,经甲方通知天内,仍未补救的:

(11)有本协议第二十二章禁止之行为:

(12)乙方有其他法律禁止的行为。

4.因特许经营协议任意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I上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照争议解决机制解决,终止前任意一方都有义务继续履行本协议的义务不得披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十三章特许经营期限期满的移交

1301在特许经营期限期满1年之前,由甲乙双方成立移交委员会:

研究制左移交方案和计划,并应在终止日前180日内完成谈判,签订相关协议。

1302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再享有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乙方应将全部所有或使用的,以及正在建设的供热资产移交给甲方,但供热设施、设备备件以外的乙方用于经营或建设的动产除外:

乙方在移交时必须保证移交后一年内正常运行的资产和备件,(移交资产的程序和标准见附件九)并出具移交保函。

乙方因自行投资形成自有产权移交及补偿问题按照终止补偿规定。

第十四章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资产处置

1401资产处巻谈判

正常终止资产处置按照移交的规左:

发生提前终止的情况,双方应对资产处巻进行谈判,提前终I匕资产处置谈判应区分政府征用或征收、不可抗力、乙方违约、甲方违约等不同情况。

1402不予补偿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乙方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明确表示在余下的特许经营期内不再履行本协议,并且在30日内再次确认的:

2.乙方未履行移交责任的:

3.乙方移交的项目资产和设施存在重大瑕疵,致使甲方不能使用:

4.有本协议第二十二章禁止之行为。

1403特许经营权终止日的确定

特许经营权终止日依照下列各情况而定:

1.特许经营权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的,特许经营权终止日为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特许经营权因本协议第十六章规左的特许经营权终止情况的岀现而终止的,该情况发生日为特许经营权终止日:

3.因本协议解除而引起特许经营权终止的,引起协议解除的情况发生日或者做岀解除协议的决定日为特许经营权终止日。

第十五章供热质量和服务

1501供热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供热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应设施,确保向用户所供应的供热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建和附件二所规泄的标准。

1502供热服务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营业接待、左期抄表、室温检测、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附件二所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601甲方权利

1.对乙方实施特许经营的行为实施监管:

2.受理用户对乙方的供热投诉;

3.依据本协议约泄对乙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4.对乙方的供热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提岀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实施:

5.监督抽査乙方供热、安全运行和服务的质量,泄期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估(评估方法和标准见附件七):

6.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监管供热价格:

7.核査乙方的特许经营报告、财务报告:

&甲方享有紧急处置权。

甲方对乙方在冬季供热期间拒绝供热或不能保证供热质量,且直接影响到居民正常采暧,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可以采取临时应急接管措施:

9.法律规定的其它监管权利。

1602甲方义务

1.在本协议生效后办理交付乙方特许经营的手续:

2.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专营和独占性;

3.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城镇供热市场秩序:

4.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须的政策支持;

5.法律及本协议规泄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章乙方的权利义务及承诺

1701乙方权利

1.对依据本协议规左的有效期限和区域范国内的供热业务享有独家经营的权利;

2.拥有在特许经营有效期限和区域范围内的供热投资、发展权;

3.依据本协议规定的价格机制,向用户收取规左的供热供应费及相关服务费:

4.经有关部门批准,占用公共用地或城市道路维护供热管网的权利:

5.对拒缴、欠缴应向乙方缴纳的费用的供热用户依法追缴的权利:

6.对用热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暂停供热服务的权利:

7.对严重违反供、用热协议的用户有依法举报的权利;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乙方重新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9.法律及本协议规泄的其他权利。

1702乙方义务和禁止行为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负有下列义务:

1.接受甲方的监管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2.非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自行决定或促使自身停热、解散、歇业:

3.非经甲方批准及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乙方必须保证特许经营区域内供热生产和运行正常,禁止擅自停热或降低供热质量,发生故障时应快速抢修,直至恢复安全运行;

4.按照国家、省、市、行业及有关标准和乙方制世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运行管理:

5.按照乙方承诺供热质量和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热相关服务;

6•根据供热规划和市场需要,乙方应提高供热保障能力,扩建供热管网,积极发展用户,不断满足用户对供热的新需求:

7.乙方应执行当地政府供热资源整合规划和环境治理的汁划,积极配合完成资源整合和环保的任务: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变更特许经营权,不得放弃、变换、扩大、缩小、分包、承包、委托、岀租、抵押供热主业;

9.经甲方批准,对于乙方从事的特许经营业务衍生出来的相关业务,乙方可通过委托、发包等方式将英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第三方经营,但属于特许经营范畴的业务不得委托或发包给社会第三方经营。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违规、违法经营的;

并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甲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泄,不将其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交付乙方使用或擅自处豊其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3.甲方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左,在征用过程中或本协议终止后,拒不按照协议的约泄进行补偿的,应当及时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补偿,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补偿的利息:

4.甲方违反有关价格法规及本协议泄价、调价程序,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立补偿乙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5.甲方基于对获得特许经营者的监管的权力采用非正当行为对乙方实施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特许经营权,经法立程序(如行政复议、法院判决等)证明苴行为错误时,应当改正其行为,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1802乙方法律责任

1.乙方对任何法律的违反,均适用所违反法律的处罚规泄:

2.乙方违反本协议规泄,擅自处苣供热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原状的,

应当重新投资建设相应的供热设施,并应向甲方或供热管理部门支付万元人民币

的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702条的规泄,拒不接受甲方的依法征用或征收时,应当服从甲方的依法征用或征收,并应向甲方或供热管理部门支付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4.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左,擅自解散或歇业的,应当及时恢复营业,并应向甲方或供

热管理部门支付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5.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对擅自停热负有责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恢复供热,甲方可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万到—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6.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左,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转让、岀租、抵押或变更特许经营权,

擅自改变主业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恢复主业,应向甲方或供热管理部门支付万元

人民币的违约金;

7.乙方违反本协议第1702条规泄的,应当及时改正。

甲方可酌情要求乙方支付

万到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乙方违背本协议承诺的义务时,应当及时改正。

甲方可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万到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9.乙方违反或降低本协议及附件规龙的技术、质量、安全、服务等标准向用户供热、

提供维修服务和供热设施运行管理的,应当及时改正。

甲方可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万到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0.甲方可根据供热用户的投诉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用户投诉的情况属实,并

且确属乙方的责任的,甲方可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万到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1.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的及时报告义务的,应当及时改正。

甲方可酌情要求乙方支付

万到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2.甲方可以采用扣除保函的形式扣除违约金。

1803不中断协议履行

除非本协议终止,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责任承担,均不影响本协议之继续履行。

第十九章协议的变更

1901协议的变更

除非经过甲、乙双方就协议内容的变动协商并书而达成一致,否则任何情况都不构成本协议的变更。

甲、乙双方可以采取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或书而协议的方式修改本协议。

1902协议执行中的修改

下列情况岀现时,甲、乙双方应当在情况发生或将要发生的60日内完成协议的修改:

(1)出现新型可替代供热之能源;

(2)供热工程施工或技术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3)有关供热事业的法律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4)导致供热价格波动超过30%以上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章不可抗力

200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002不可抗力事件

构成不可抗力的行为、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所述行为、事件或情况:

(1)火灾、水灾、干旱、爆炸、闪电、暴雨、台风、龙卷风、地丧、地陷、地而下沉、疫情或其他天灾:

(2)战争(无论是否宣战)、無乱、封锁、叛乱、公敌行动、入侵、禁运、贸易制裁、破坏或恐怖行动等严重威胁:

(3)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2003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个别用户缺乏资金支付应付款项,除非发生全市所有有效支付方式失效的情况:

(3)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2004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提出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

(1)尽早(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24小时)通知另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除非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导致通知无法发出:

(2)尽早(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48小时)通知另一方,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以及预计的持续期间,除非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导致通知无法发出;

(3)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4)在任何时候告知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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