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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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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解析

2Z201054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一、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行为的种类

  (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在这里,所谓“成本”,应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该成本是根据投标人的企业定额测定的成本。

  重点解析: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中的“成本”指的是哪个成本必须重视。

  2Z201055掌握开标程序

  2Z201056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的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重点解析:

  注意掌握评标委员会的构成,记住两个数字,即“五人以上”和“三分之二”,但对于前者千万不要忘了“单数”!

  二、评标

  

(二)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以下的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考试大%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了应当作为废标的情形:

  1.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2.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3.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招标投标法》第42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点解析:

  此处作废标处理的情形很重要,必须要认真对待。

  此处尤其需要注意: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这句话强调的是若认定是废标,必须是该标书上既没有单位盖章,也没有法人代表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参见书中案例。

  2.《招标投标法》第42条需要掌握。

  2Z201057掌握中标的要求

  一、确定中标人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应当遵守如下程序:

  1.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

  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重点解析:

  此处的内容都非常重要,必须要很好掌握。

尤其需要掌握:

  1.这里出现的所%考试大%有数据都是需要掌握的。

  2.正确理解“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的含义。

这句话的意思是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之前的第三十个工作日确定中标人,而不是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之前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3.招标人依据怎样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2Z201058熟悉招标程序

  二、招标方式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重点解析:

  这个分类必须掌握。

《招标投标法》实施前,还存在议标这种形式,但是现在已经没有了。

这一点一定要引起注意,以前曾经考察过这个考点。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考试大%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重点解析:

  1.注意掌握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尤其是不要与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类型混淆。

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类型与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只有一句比较类似,我们来对比一下:

  

(1)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考试大/密或者抢险救灾”的项目,不适宜招标的,当然就可以不招标了。

适宜招标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就只能邀请招标了。

  而对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由于涉及到具体的赈灾地区,当然就不能招标了,否则就达不到赈灾的效果了。

  2.《招标投标法》第17条第1款需要掌握两点:

  

(1)数量:

三个以上。

  

(2)质量:

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

  这两个条件是需要同时具备的。

  2Z201059了解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

  2Z201060安全生产法

  2Z201061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2)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重点解析:

  此处应理解为:

所有的从业人员都要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Z201062掌握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

  4.紧急避险权

  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考试大/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重点解析:

  1、这部分我们很容易出现这样的题型,给出一个小的案例,请大/考试大/家判断这侵犯了从业人员的哪项权利。

因此,对于从业人员享有的这些权利应当很好地掌握。

  2、从业人员的紧急避险权十分重要,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重要思想,可以说是我国立法上的重要进步,必须重点掌握。

  

(二)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重点解析:

  1、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2、上文中规定的三项义务均为强制性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

  3、特别要注意第三项义务,即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2Z201063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

  2Z201064熟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8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履行如下法定义务:

  1.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2.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3.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重点解析:

  对于上文两个法条中的法定义务,应很好掌握。

  2Z20107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Z201071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群防群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重点解析:

  1、注意掌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整个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突出重要性,即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2、掌握安全责任制度按主体划分的三类责任制:

一是负责人的责任制;二是职能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掌握与“群防群治制度”相关的两个关键词,即“群众路线”、“民主管理”。

  4、在“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中,掌握什么是“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于2004年2月1日开始实行的行政法规,在《考试用书》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必须认真全面掌握。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重点解析:

  1、 注意谁去备案,以及备案程序的时间要求。

  2、 备案时需要提供的四类资料要准确掌握。

  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主要指《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Z201073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二、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同时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重点解析:

  这条规定非常重要,在什么情况下监理单位应要求整改,在什么情况下应要求暂停施工应准确掌握。

此外,在什么情况下应报告建设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也要准确掌握。

特别是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是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定义务。

  不仅监理工程师要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也要承担监理责任。

  2Z201074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总承包单位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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