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账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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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账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对账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加强我行对账管理,规范对账业务操作,保证资金安全,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会令2007年第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总行与分行;分行与支行、我行与客户;我行营业网点中营业部与综合业务部;我行各营业网点与各级管理部门(含二级机构)、各管理部门之间以及我行与其它发生业务往来或经济往来的单位之间对账等。
其中:
(一)各营业网点是指营业部及各支行;
(二)各级管理部门是指总行(或分行)的计划财务部、资金运营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小企业信贷中心以及结算中心、核算中心等相关部门;
(三)发生业务往来的单位是指办理同业存放、拆放、转贴现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对账业务要做到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据、账卡(折)、内外账核对相符。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在对账工作中,分、支行及各业务部门按照各自的业务范围认真履行其对账职责。
第五条总行会计部负责支付结算及核算业务对账工作制度的制(修)订、对账工作的组织管理与考核。
稽核部负责支行对账数据的收集、统计按季上报。
第六条公司业务部负责组织客户经理落实对信贷类公存客户未返回对账回执的账户进行催收;对贷款(含应收利息)、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及垫款、保函、信贷证明、贷款承诺、抵质押物等按规定应建立台账的账务核对工作。
第七条个人业务部负责组织落实对个人客户的贷款(含应收利息)、理财账户、POS账务、抵质押物等按规定应建立台账的账务核对工作。
第八条资金运营部负责组织落实贴现、转贴现、债券投资、买入返售债券和卖出回购债券的对账工作。
第九条计划财务部负责我行投资理财业务的对账工作。
第十条小企业信贷中心负责组织本部门客户经理落实本部门中小企业客户的贷款(含应收利息)、抵质押物等业务的内外部对账工作。
第十一条资产中心负责呆账核销、待处理抵债资产、抵债资产、已核销贷款的对账工作。
第十二条行政部、科技部、保卫部负责我行固定资产的核对工作。
第十三条各支行根据对账要求负责本支行的对账工作。
支行行长(或副行长)要加强对对账工作的检查监督,严格对账管理,加强内部控制。
会计经理是支行对账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督促对账工作的进展、及时整理统计收回的对账回执。
第十四条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账工作的落实。
第三章对账范围及对账内容
第十五条 对账范围包括本行与客户之间的对账、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对账、本行会计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之间的对账。
第十六条 对账内容
(一)本行与客户之间的对账内容包括存款、贷款、保证金等。
(二)本行与人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对账内容包括存放中央银行备付金(含存款准备金)、存放、拆放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与支出等。
(三)支行前台与综合业务部对账内容包括贷款余额、表内及表外应收未收利息、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开出保函、表外备忘科目核算的抵质押物、有价单证、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
(四)支行与总行资产管理中心之间的对账内容包括:
抵债资产、不良非生息资产(其他应收款中的诉讼费等)。
(五)总行结算中心与资金经营部之间的对账内容包括贴现票据、转贴现票据、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投资应计利息、拆出和拆入境内同业款项等相关账务的核对。
(六)个人部与结算中心对账内容包括:
POS与ATM账务、ATM长款,银行卡手续费的账务核对。
个人部需要核对的账务:
个人理财账户台账与综合业务系统“各支行销售明细查询表”核对。
第四章对账方式及时间要求
第十七条 对账方式采取随时对账、重点对账、定期对账和不定期对账四种方式。
第十八条随时对账方式包括:
(一)“银企通”手机短信对账:
“银企通”短信业务主要服务于公存客户,可以实时或定期向对公签约客户提供账务信息、重要提示、账户余额变动提醒、企业对账信息等业务。
单位存款账户余额经常或长期保持在30万元以上的结算单位必须与我行签订《XX银行银企通短信业务签约协议》(以下简称“银企通协议”),与我行签订“银企通协议”的对公客户,账户发生变动时即时向签约手机发送对账信息。
(二)业务发生较为频繁的单位,存款分户账页满页或开户单位主动要求对账时,随时将分户账页发给存款单位逐笔勾对,查清未达。
(三)“小管家”手机短信对账:
与我行签订《XX银行手机短信服务业务协议》的个人客户,账户发生变动时即时向签约手机发送对账信息。
第十九条重点对账方式包括:
电话热线查证
对账工作落实对账“双热线”制度。
对账“双热线”制度是指对开户单位的大额出款和走账,应认真落实“建立与该客户两个以上主管热线联系查证”制度。
开户单位单笔支付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与开户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双热线”查证,查证时应留有文字记录。
文字记录包括查证时间、查证电话、查证人员等,并将查证内容记录在支付票据背面空白处。
“双热线”查证时只能按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卡上记录的电话进行查证,不能按持票人提供的电话进行查证。
若开户单位电话变更,应及时更改我行留存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定期对账方式包括按月核对账务、按季核对账务和按年核对账务:
(一)按月核对的账务
贴现票据、转贴现票据、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投资应计利息、拆出和拆入境内同业款项等,由结算中心负责内部与资金管理部门核对一致。
(二)按季核对的账务
1.对公存款包括:
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存入保证金等科目。
2.贷款。
3.同业存放款项包括:
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法定准备金存款、存放境内同业款项等科目。
4.财政性存款包括:
财政预算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财政专项存款等科目。
5.质押票据、有价单证、质押权利凭证、质押权利证书、质押物等。
会计报表和信贷台账核对一致。
(二)按年核对的账务
1.分期付款的个人类贷款账户:
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视同对账正确。
不能按时还款的,在其发生还款业务时进行核对,但由系统自动扣款的业务除外。
2.不良贷款及相应利息账户:
会计报表和信贷台账核对一致。
3.已核销但保留追索权的贷款:
会计报表和信贷台账核对一致。
4.固定资产:
行政部、科技部和会计部核算中心固定资产卡片账核对一致。
第二十一条不定期对账包括:
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应于转存时向存款人签发对账单对账。
第二十二条与存款人、借款人、委托人另有约定的,按管理协议的约定办理对账。
第二十三条本行各业务部门之间账务至少每季度核对一次。
第二十四条个人客户对账主要采取打印存折随时对账和手机短信对账方式。
第五章对账单的发放及收回管理
第二十五条发放对账单建立签收制度签发对账单时对开户单位履行告知义务:
“请于10内返还对账回执,逾期未返回的视同对账正确。
”并由开户单位在对账单第一联上签收(注明签收人、联系电话和签收日期)。
第二十六条 对账回执收回的要求
(一)对公存款账户余额在30万元(含)以上、对公贷款账户(不良贷款除外)、贴现、办理银行承兑业务的开户单位,对账率达到100%。
(二)对公存款账户余额在5(含)-30万元的存款账户对账率达到90%;
(三)5000元(不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存款账户对账率达到80%。
(四)本着防范重大风险、降低管理成本的原则,对公存款账户余额长期在5000元(含)以下的,在其发生业务时即时发放对账单进行账务核对。
第六章对账工作业务流程
第二十七条 对账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对账工作分为对账资料打印、发送对账资料、收回对账资料和账务核对、对账资料归档四个环节。
为加强岗位制约,对账工作遵循“谁操作谁负责谁签章”的原则。
在对账过程中涉及签收、交接等环节的均需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账资料打印
(一)打印对账单前应更换色带,以保证打印出的对账单清晰可辨。
若打印出的对账单模糊不清应重新打印,不得手工涂改对账单。
(二)打印完毕,清点对账单总数与该支行账户余额表所反映的户数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在对账单上骑缝处加盖“对账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发送对账资料
对账工作遵循“记账岗位和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的原则进行,支行可根据本行自身情况合理安排对账工作。
第三十条收回对账资料和账务核对
(一)支行指定专柜负责收回客户返还的对账回执,本专柜柜员(以下简称核对员)对收回的对账回执进行账务核对。
(二)核对员收回开户单位交回的对账回执后,必须认真检查对账回执中是否有账务不符的对账单;有未达账项的应及时与开户单位联系核对未达账项金额是否一致;属于账务差错的,报知会计经理。
(三)未达账项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要坚决做到不返回原岗位处理。
会计经理负责对未达账项和账务差错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收回的对账回执按下列顺序整理:
1贷款。
2.保证金。
3.存款30万元(含)以上。
4、存款5万(含)-30万(不含)。
5.存款5000元-5万(不含)以下。
6.存款5000元以下。
第三十二条对账资料归档
(一)按月核对的账务,须于五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
按季、按年核对的账务,30天内必须核对完毕。
(二)对账单第一联由支行妥善保管备查。
(三)对账回执联(第三联)按第三十一条规定整理装订后送事后监督。
第三十三条与其他金融机构间账务核对的操作流程
总行结算中心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往来行送来的对账单及分户账页后,由会计经理和对账经办人员双人共同进行逐笔勾对,核对完毕在对账单、分户账页上签名确认,如有未达账项要逐笔注明,及时反馈,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在对账过程中,发现对账不符的,要及时查找原因,如属账务差错,应根据授权审批程序,报支行主管业务副行长、会计经理审批后,及时办理错账冲正手续,并根据《差错报告制度》要求及时报总行会计部备案或审批;如存在人为或主观故意情况的,应立即上报总行会计部、监察室。
第三十五条内部对账采用《XX银行内部账务核对单》(见附件)进行账务核对。
各对账部门可根据对账需要调整《XX银行内部账务核对单》内容。
发起对账单位经办员在《XX银行内部账务核对单》“签发核对单”处签章,核对账务单位经办员在“核对人”处签章。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在对账过程中,相关人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我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时间对账的,未按规定时间收回对账回执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三)在对账资料传递过程中,由于工作疏忽,造成对账资料丢失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保管相关对账资料,或资料保管不当,造成对账资料灭失或毁损的;
(五)发现对账差错,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的;
(六)缺乏风险意识,未认真组织对账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会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XX市商业银行对账业务管理办法》(洛商银【2006】378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