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申请指南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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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申请指南模板

附件1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申请指南

一、基金定位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由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优先投资于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动能基金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和子基金募集运作等工作。

二、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条件

(一)基本要求

1.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创投类基金可视情况降低实缴资本),有较强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2.有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3.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新设立的基金管理机构须承诺在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6个月内完成登记工作;

4.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投资成功案例,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二)出资比例

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中认缴出资额根据基金类别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

(三)基金管理团队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为子基金组建投资运营团队,团队中应包括投资和风控专业人士,人数不得少于5人。

在基金运营过程中,如上述人士半数以上发生变化,引导基金有权选择退出。

投资运营团队应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合伙人大会或所有出资人报告基金运营情况和团队履职尽责情况。

二、基金设立要求

(一)基金类型

子基金分为产业类、创投类和基础设施类基金。

(二)基金注册地

子基金应注册在山东省内,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参股设立的基金注册地不受地域限制。

(三)基金存续期

产业类、创投类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基础设施类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20年。

(四)基金出资方式

子基金可采取分期出资或按项目出资的方式,各出资人应平行出资、同股同权。

子基金其他出资人资金到位后,引导基金再按照比例缴付出资。

(五)基金规模

产业类基金设立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创投类基金设立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基础设施类基金设立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亿元。

具体设立规模由新动能基金公司与基金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六)引导基金出资比例

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可根据子基金定位、管理机构过往业绩、募资难度等因素予以差异化安排。

引导基金对产业类基金的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25%,对基础设施类基金的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10%,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出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40%;引导基金对现代高效农业、现代海洋产业领域内基金及各类创投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30%,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出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50%。

(七)投资领域

子基金重点投资以下领域:

1.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项目。

优先投向各类创新型企业和省级重点人才创新创业等项目,突出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2.支持新兴、优势产业做大做强。

重点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智慧海洋产业、医养健康产业等新兴产业,以及高端化工产业、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产业、精品旅游产业、现代金融业等优势产业,优先支持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项目;

3.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重点投向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铁路、公路、机场、港口及公共服务领域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支持对外开放。

鼓励企业“走出去、引进来”,重点支持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产融结合、跨国并购项目。

(八)投资地域

子基金投资山东省的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1.5倍。

子基金所投资省外(含境外)企业将注册地迁往山东省、被省内企业收购或其研发生产基地及主要功能性子公司落户山东省的,可视为省内投资。

(九)投资决策

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由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基金协议(章程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决策。

引导基金委派一名代表作为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或投资观察员、顾问委员会委员、董事、监事等,参与子基金投资决策。

引导基金委派人员对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或拟参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引导基金政策规定及子基金协议(章程或合同)等进行合规性审核。

(十)费用承担

参照市场惯例,子基金管理费以子基金实缴出资总额或未收回投资本金为计算基数,提取比例最高不超过2%/年。

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原则上适用统一的管理费标准。

项目投资、管理及退出产生的费用原则上均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十一)收益分配及亏损承担

子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投资收益先按照子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实缴出资,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协议(章程或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

按单个项目进行收益分配的,子基金管理机构从其获得的收益分成中提取50%用于建立风险准备金,直至其他出资人收回其在子基金的全部实缴出资额及按照门槛收益率计算的收益;如果某项目退出时,项目退出金额不足以支付其他出资人对该项目的实缴出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先用累计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弥补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损失;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在基金清算时不能收回投资本金及门槛收益,基金管理机构应用累计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和其已分配的本金与收益回拨至其他出资人,以弥补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损失。

子基金清算时如果出现亏损,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认缴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其他出资人以其认缴出资额按比例承担,超出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亏损由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十二)投资限制

产业类基金可跨产业开展投资,跨产业投资比例控制在子基金规模的50%以内。

产业类、创投类基金不得跨界投资基础设施领域;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对单只基金的投资一般不超过被投基金规模的30%;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

子基金及其参股设立的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为避免歧义,二级市场股票是指以赚取差价为目的并计划在六个月内出售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以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或转让除外);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十三)资金管理

子基金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归集募集资金及向各出资人分配收益等;子基金开立资金托管账户,并委托一家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应按时向引导基金报送子基金资金托管报告。

引导基金作为签约方,参与《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和《基金资金托管协议》的签署,并在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和托管账户划款指令中预留印鉴。

(十四)引导基金退出

子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引导基金有权选择退伙或向第三方转让所持权益份额,其他出资人应按照引导基金的要求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引导基金上述权利的实现。

这些情形包括:

1.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子基金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后超过12个月,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子基金未按协议约定投资的;

5.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机构专注子基金的投资运营团队过半数发生变化的)或基金管理机构内部原因导致子基金投资运作出现停滞的;

6.普通合伙人或子基金管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基金政策规定或子基金协议(章程或合同)约定的;

7.有限合伙人出现退伙或除名后六十日内,子基金出资结构仍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引导基金政策规定的。

引导基金选择退伙时,子基金应聘请具备合法资质且符合引导基金合理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持有的基金权益进行评估,上述评估价格作为确定引导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其中引导基金如选择退出资产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时,普通合伙人或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保证引导基金以上述方式退伙。

引导基金如选择要求第三方受让,普通合伙人或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协调子基金其他合伙人或第三方受让引导基金持有的基金权益。

引导基金上述退出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子基金或相关受让方承担。

(十五)信息披露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报送子基金信息外,还应在每季度初向引导基金提交上季度子基金运行报告和会计报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引导基金提交子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子基金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引导基金报告。

(十六)增资条件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基金进行增资的,除满足上述新设子基金设立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

2.基金投资方向符合引导基金有关规定;

3.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增资方案,且增资操作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激励奖励措施

(一)引导基金让利

自2019年起,子基金在工商注册一年内投资的省内项目,引导基金让渡全部收益,其中不少于50%部分用于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后年度引导基金让利根据投资情况另行确定。

子基金投资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项目库项目或种子期、初创期项目,引导基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费)全部让渡给子基金其他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

投资现代高效农业、现代海洋等产业项目,可将子基金协议(章程或合同)约定的门槛收益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以上部分,全部让渡给其他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

同时享受多项让利政策的,按最优政策执行。

子基金投资省外项目的,引导基金不予让利。

(二)财政奖励

自2019年起,子基金工商注册两年内,对投资进度超过子基金认缴规模70%(含)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最高奖励200万元;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50%(含)、小于70%(不含)的,按比例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原价转让

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子基金的股权或份额。

在子基金工商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五、子基金遴选程序

(一)基金申请

子基金设立申请由新动能基金公司“一个窗口”受理、“一体化”服务、“一站式”办结。

子基金申请分为线上申请和线下申请两种方式:

一是线上申请。

基金申请机构登录山东财金集团网站点击“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网上服务平台”窗口(或直接登录网址:

******.cn),在线提交子基金设立方案。

二是线下申请。

基金申请机构可前往新动能基金公司(山东省**市二环南路2167号越秀园综合楼一楼106房间),现场递交子基金申请材料。

基金申请机构募资达到社会出资人认缴出资的70%(含)后,即可提交子基金设立申请。

(二)方案初审

新动能基金公司受理基金申请机构提交的子基金设立方案后,对设立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初审意见;基金申请机构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后,新动能基金公司组织开展竞争性协商,会同引导基金专家与基金申请机构、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出资人代表等沟通协商基金核心要素;竞争性协商达成一致后,新动能基金公司向基金申请机构发函,明确引导基金核心权益和基金关键条款;收到回函后,新动能基金公司按程序组织中介机构对基金申请机构及子基金设立方案开展尽调。

(三)尽职调查

基金申请机构按照尽职调查清单要求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后,新动能基金公司组织中介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正式开展尽职调查;中介机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调工作,并出具尽调报告。

通过尽调的,新动能基金公司将基金设立方案报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审议。

(四)投资决策

新动能基金公司组织召开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审议。

新动能基金公司与外部专家作为投委会委员投票表决,确定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

(五)社会公示

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子基金将在山东财金集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公示无异议的,新动能基金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开展入股谈判,达成一致后签署相关协议,办理子基金工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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